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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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交所简介与定位、优势

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产权交易所合并,组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2003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 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集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定的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指定机构,是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理事会理事长单位,是立足上海、面向世界、服务全国、连接各类资本进退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遍布境内外的网络分支机构,为各类出资主体提供灵活、便捷的投融资服务,是上海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

1. 本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

本所是依法规范进行产权交易运作,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产权交易进行审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机构。 2.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所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所的监管机构,对本所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3. 本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协助总裁工作。总裁、副总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任免。

组织架构图

定位: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努力建成国际性的产权交易中心,这为国资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和海外资本的进入开拓了更宽广的渠道。 优势

联交所总裁蔡敏勇:我认为上海联交所的优势还是来源于不断的创新,包括制度创新、观念创新、技术创新等。其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制度创新。没有制度创新,就没有产权市场发展的新动力。 上海联交所的成立本身就是一个创新。她率先将产权市场进行了整合,建立了交易所之间的紧密合作,这种合作我们上面也说了,可以使产权市场参与各方达到共赢,促进了产权市场的繁荣。上海联交所的成立对其他地方的整合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现在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都加强了联盟,包括近日的上海联交所及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完成的相互结盟。现在各地产权市场的整合已经到了水到渠成的地步,而整合将会有利于规范市场。

要创新,首先载体要有创新。相比在单个项目交易中寻找创新亮点,交易载体的创新更重要。一大载体即是信息网络的建设,它延伸了上海产权市场的服务平台。上海联交所主网站下的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信息网“Ma-China”自建立之后就不断升级。目前,信息同步发布已从长江流域扩展到西部、东北产权市场。市场信息沟通的即时性,使得在无锡挂牌的项目可以很容易地转至上海挂牌,还能在交易竞价中实现资产的翻倍。这一增值效应,吸引了越来越多异地项目来沪寻求交易。

我认为,上海联交所的创新和拥有的竞争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建立了一套规范的交易佣金体系。我们拥有的交易品种多达十几种,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著作权等在产权交易市场

出现,就是我们的首创。交易品种丰富了,交易系统才能更加完善,产权交易才能更加规范。

我们还创造了十几种交易方法。其中包括我们首创的3种新方法:评审竞价,出让项目可以借助专家评审团来选择最优受让人;一次报价,在锁定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以报价最高者受让产权;电子竞价,这是产权交易领域里重要的也是最为先进的交易方式之一。交易方式不断出新,是上海产权交易额大幅度上扬的因素之一。仅仅2004年,上海联交所采用竞价评审法、电子竞价法、一次报价法等竞价方式,使得2700多个项目的交易价高于挂牌价,实现总成交额达2381.97亿元,占全年交易总量的65.94%。

先进交易方法将复杂的产权交易流程与最先进的网络技术相结合,不仅提高了产权交易的成交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对产权交易本身的价值发现、公平交易起到了极大的制度保证。通过这套系统的运行,可以充分地展现出产权市场对标的产权的价值发现功能,确保交易项目能够在市场上公开、公正、公平地得到最大值。 我们还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规范了交易佣金分配体系,从而丰富和规范了产权交易系统,并很好的鼓励了交易各方的参与热情。 第二,是建立了一张覆盖面广、反应快速、内涵丰富的信息系统。上海联交所产权交易信息系统是一个集信息采集、筛选、归类、推介、挂牌、举牌、询价、报价、竞价、统计、分析及预警机制为一体的信息网络体系。拥有2个公众网站,7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和11个专业数据库,7个子系统是由信息处理、项目挂牌、项目举牌、电子竞

价、合同成交、分析统计及项目预警构成。在做到信息全、辐射广的同时,强调流程规范、内控严格。上海联交所还创建了自身的数字身份认证系统(CA认证系统),对所有登陆产权交易信息系统的用户身份进行验证;对用户在产权交易信息系统中的网络行为进行跟踪记录,并对重要行为记录进行加密,使其具有不可抵赖性和不可篡改性;增强了网络行为的透明度。

第三,是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内外结合的监管系统。我们有严格的监控系统来保证交易的稳健运行。通过与市政府产管办合作,我们在交易所和上级主管部门间,建立的沟通顺畅、监控严格的网络监管系统。比如,我们使用的交易系统有我们首创的红、黄、绿灯功能,进入交易系统的项目,如果亮的是绿灯,就是资料齐全,能够在系统内自由竞价,参加交易;但如果被系统亮了黄灯,交易可继续进行,但必须补充基本资料。至于被亮了红灯的项目,那整个程序就会被搁置,由于全电子化交易,所以整个过程无法作假,除非把电脑系统改变。 第四,是建立了一套反映灵敏的竞价系统。结合信息网络与电子竞价,目前,我们又在酝酿推出“异地同步交易”系统。在这系统里,不受交易人数、地域、项目类别的限制,可以使全国各地的交易方,在没有人数限制的情况下,顺畅无阻的实现跨地区、跨行业、跨品种交易。

第五,是建立了一个遍及全球的产权投资网络。我们与全球500多个产权交易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都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第六,是建立的一套科学的制度管理体系。我们有多达300多个

的规章制度,很好的规范了日常运行。我们同时还建立了档案异地保存制度。避免的信息遗失的可能。

第七,是建立了一支专业敬业的管理团队。

第八,我们还有理论创新。理论指导实践,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道理,理论最终会转化为成果应用于实践。我们有一支领先的产权理论研究队伍——上海产权理论研究所,重要的成果不仅是产权界的,也是经济界的,我们的理论研究人员首创的“相器说”,系统解释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存在的各种问题,在产权理论界也是一种创新和发展。 上海产权市场持续不断的创新理念已经产生了集聚效应。截止到今年10月底,上海的异地并购已经达到400亿元,其中非公经济占总成交量的57%,包括外资和民资,上海的产权市场成分以及十分活跃。

此外,由于地处区域金融中心,我们还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同时,我们得到了上海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凡此种种,都是我们的竞争优势。

二、业务范围

1. 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股权交易;

2. 国家\项目(上海)促进中心的交易服务; 3.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指定场所; 4. 企业重组并购服务; 5.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6. 风险创业投资的进入和退出服务;

7. 国家和地方政府授权经营的其他业务; 8.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项目)的转让交易; 9. 国有资产进入和退出等战略性调整; 10.外资并购交易服务;

11.企业改制、上市的配套服务; 12.项目融资服务;

1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及转让服务; 三、业务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流程和审核要点》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 四、交易统计

2009年各类产权成交金额达1261.55亿元,同比增长了17.51%。 2010年交易所内累计完成各类交易5911宗,成交金额合计达到2453.93亿元,同比增长75.74%。其中,交易涉及国企集团数137家,其中上海市级国有企业27家,央企和异地国企集团110家。 五、会员 会员资格分类

本所是产权交易市场平台,依法履行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职能职责。本所根据申请入会的企事业法人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将会员资格相应分类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经纪会员资格是指具备产权经纪经营范围和产权经纪从业资质,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

专业会员资格是指具备从事与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专业资质,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业务的资格。(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信息会员资格是指为发展业务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并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的资格。

会员应按照会员资格在我所从事业务、开展活动。 会员资格申请条件:

一、经纪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资产经营机构、投资及投资管理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其他公司(集团)等;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产权交易自营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5、具备产权经纪经营范围和产权经纪从业资质;

6、在本所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须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申请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专业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从事与产权交易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会计、律师、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等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信息会员: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入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书,提交会员资格申请材料; 2、会员服务部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予以初审,并出具初审受理通知;

3、申请人在收到初审受理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付会员资格申请费用;

4、本所确认费用收讫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予以正式批复,承认申请人的会员资格;

5、本所为获得经纪会员资格的会员开通产权交易权限;为获得专业会员资格的会员开通网上信息查询登陆权限;与获得信息会员资格的会员签订《信息服务协议》;

6、本所向市产管办通报获得经纪会员资格的会员情况; 7、本所在每年年末向当年取得本所经纪会员资格和专业会员资格的会员颁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证书》。

8、初审未通过的,本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9、复审未被批准的,本所在作出决定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

上海经纪会员200多家、央企及异地业务会员33家、拍卖会员18家,涉及国内28个省市及境外28个国家和地区。 六、挂牌项目

上海联交所网上挂牌项目815项, 其中产股权项目158项、物权项目27项、异地项目99项、中小企业86项、融资项目107项、知识产权221项、公告项目53项、意向挂牌64项。 福建挂牌项目5项

一、福建省东山澳仔山风电开发有限公司3.90625%股权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福建省东山澳仔山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301室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黄群 1997-10-30 人民币 256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性质)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15682761-0 在东山澳仔山从事风电的开发、建设和销售。(凡涉及审批 经营范围 许可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36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否 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否 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 66.1523% 司 雄亚(维尔京)有限公司 25% 2 3 福建省电力工程承包公司 1.0352% 福建省东山县供电有限公 3.90625% 司 4 5 厦门漳能投资有限公司 3.90625%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420.0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否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否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否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1. 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上海条件 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交纳426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只征集到一 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确 定受让方,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一旦该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其余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 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或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 受让。若形成竞价,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竞买人无须参与报价,但应当到竞价现场。报价结束后,普通竞买人中的最后报价即为优先购买权的行权 价格。优先购买权股东须在行权价格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以此价格受让的书面确认。 4.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 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 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 价的;(4)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确认收购后放弃受让的;(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6)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未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受让方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以金融机构出具的时点为公告期内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原件为准),近三年连续盈利(以2008-2010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取委托或信托方式申请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交纳时间 转让方名称 经济类型 426.000000万元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福建省东山县供电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甘泉巷430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有限责任公司 质) 持有产(股)权比3.90625% 例 拟转让产(股)权3.90625% 比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批准单位名称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电网公司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1.9%股权(200万股)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石狮市九二路兴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经济类型 陈连进 1994-06-30 人民币 10530.000000万元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股份有限公司 性质) 经营规模 中型 自来水供水(有效期至2011年4月15日),自来水工程设备、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456人 组织机构代码 70522510-3 经营范围 职工人数 是否含有国有划否 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是 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石狮市财政局 持股比例 62.81% 1 2 3 个人持股或其他单位持股 31.92% 福建省石狮电力有限责任 1.9% 公司 石狮市中华慈善总会 4 5 0.47% 0.47% 石狮市饮食服务公司 6 7 石狮市华侨友谊供应公司 0.47% 石狮市国土建设局 0.47% 8 石狮市祥腾房地产开发有 0.43% 限公司 石狮市鸿山镇小城镇开发 0.43% 建设有限公司 9 10 石狮市锦尚建设开发有限 0.43% 公司 1571.400000万元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否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否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否 有无要求 1. 本次股权转让的保证金为471.42万元。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产权交易价款 后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 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其余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 与转让相关其他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条件 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 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 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人民币471.42万元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指定账户,并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受让方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交纳时间 转让方名称 经济类型 471.420000万元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福建省石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石狮市九二路城标南侧 公司类型(经济性有限责任公司 质) 持有产(股)权比1.9% 例 拟转让产(股)权1.9% 比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批准单位名称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

三、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40%股权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鼓屏路139号黄金大厦613房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经济类型 王亿钦 2004-11-01 人民币 500.000000万元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有限责任公司 性质) 经营规模 小型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教育资源开发、数据库建设、教育软件开发应用、电子教育类产品的开发、销售计算机及网络软件、硬件产品(以上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30人 组织机构代码 76174216-4 经营范围 职工人数 是否含有国有划否 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是 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福建教育杂志社 持股比例 60% 1 2 福建省电力信息通信有限 40% 公司 201.000000万元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否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否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否 有无要求 1. 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交纳6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只征集到一家 符合条 与转让相关其他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条件 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确定 受让方,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一旦该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其余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 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时点为公告期内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原件。 4.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 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 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 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未一次 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之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根据该等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1.意向受让方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有 受让方资格条件 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交纳时间 转让方名称 经济类型 60.000000万元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福建省电力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五四路264号2号楼 公司类型(经济性有限责任公司 质) 持有产(股)权比40% 例 拟转让产(股)权40% 比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批准单位名称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电网公司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四、福建环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80%股权

联交所重点挂牌项目

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福建环球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2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经济类型 邹克本 1998-07-23 人民币 200.000000万元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有限责任公司 性质) 经营规模 小型 书刊的编辑,艺术展览服务,综合策划,包装设计,装潢设计;组织礼仪庆典活动;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组织机构代码 15817878-1 经营范围 是否含有国有划否 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是 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邹克本 持股比例 48% 47% 5% 1 2 黄清合 蒋文龙 3 挂牌价格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1500.0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否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否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否 有无要求 1. 意向受让方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挂牌标的价格的30%)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项目挂牌期间只产生1家符合条 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该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经过竞价,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买受人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 证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条件 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产权交易价款。 4.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 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的或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推介意见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交纳时间 转让方名称 450.000000万元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邹克本等三人 同意!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类型(经济性自然人 质) 持有产(股)权比100% 例 拟转让产(股)权80% 比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股东会

五、 福建亿力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8.8%股权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福建亿力电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经济类型 佘国珍 1993-07-31 人民币 10761.278600万元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有限责任公司 性质) 经营规模 中型 对电力、燃气、风力能源、旅游行业的投资;石油制品(不含成品 油),汽车(不含小轿车)部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文化用品的批发、零售;物业管理;建筑室内外装饰装璜工程及信息、通讯、消防等系统工程。(以上经营 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86人 组织机构代码 15815567-8 经营范围 职工人数 是否含有国有划否 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是 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福建电力发展公司 持股比例 8.8% 1 2 挂牌价格 福建省电力工会委员会 91.2% 3479.553440万元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否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否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否 有无要求 1. 意向受让方应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1043.866万元保证金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联交所”)指定账户。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 条件的意向受让 与转让相关其他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条件 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100%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 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受让方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交纳时间 转让方名称 经济类型 1043.866000万元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福建电力发展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福州市五四北路四十九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国有独资公司 质) 持有产(股)权比8.8% 例 拟转让产(股)权8.8% 比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批准单位名称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电网公司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

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

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三十条 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

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四十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

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

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交

易机构网站上公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沪联产交[2011]0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市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非公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进场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非公产权交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非公交易”),是指非公市场主体通过联交所转让(受让)非公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非公市场主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联交所非公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等。

第五条 (适用原则)非公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适用基础)非公交易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国有操作细

则》”)执行。

第七条 (服务模块)联交所为非公市场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投资信息、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和延伸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

第八条 (委托代理)非公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非公市场主体可委托联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选择服务的交易环节和内容,经纪会员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各主体责任)非公市场主体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转让方应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服务合同; (二) 《产权转让申请书》;

(三) 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及对标的权属的确权证明; (四) 转让方章程以及依据章程出具的内部决策性文件; (五) 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章程以及依据章程出具的内部决策性文件;

(六) 挂牌价格的定价依据及(或)受托会员对挂牌价格的合理性

及准确性提出的核实意见;

(七) 联交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交的评估或估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申请书主要内容)《产权转让申请书》应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委托会员的核实意见、转让方的基本情况、拟选择的交易服务内容、拟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交易方案等内容。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公告主要内容)转让方通过联交所发布转让信息并征集意向受让方的,须递交《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

《产权转让公告》应公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须披露的重大事项、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资金结算方式以及信息发布渠道及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渠道)联交所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通过联交所网站等途径公开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转让方还可自行选择经济或金融类报刊等其他补充信息发布通道,联交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配合发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交易方式)转让方可选择通过挂牌交易方式或网络动态报价两种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交易方式是指联交所根据转让方的申请,将项目信息公开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协议交易;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通过组织竞价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9y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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