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关于集合行为的理论问题521

更新时间:2024-03-01 10: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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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关于集合行为的理论问题

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 吴兴民

我主要是从社会学的一些理论方面做一些梳理,至于其他方面我就忽略过去了。所以我简单地从理论方面讲一讲有关西方国家在我们所说的群体性事件,西方国家讲的集合行为和社会运动,这两个方面的一些理论问题。

首先,我讨论的出发点,我认为我们现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主要关注到群体性事件本身的一种非制度性,或者是一种体制外的特性,把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排斥在体制之外,甚至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人们的意见都是认为群体性事件根本不应该发生,当然我对这种意见持否定态度。主要是从下面几个方面去考虑问题。

首先,对群体性事件这个概念我简单地讨论一下。对于集合行为,大众聚集在一起,所谓的乌合之众的行为,实际上它可能有多种动机,比如狂欢事件,我们到球场去看足球,几万人互不相识在一起,这也是一种群体性事件,但这是体制内的,根本不过分,所以不是我们的关注焦点。我们主要的关注焦点是那些带有敌意的集群行为,这种行为我们又主要关注三个方面,一个是群众对个人,比如说某个人千夫所指,还有群众对群众,这都跟国家体制没有关系,但是第三个是群众对体制的。实际上前两个很简单,它就是典型的治安事件。但是第三个,我觉得它不仅仅是治安事件,老百姓或者一群大众对国家的体制提出挑战,产生敌意,这一定不仅仅是治安问题,我想它更重要的是诉求问题,所以我这个讨论的起点主要是第三个问题,群众对体制也是我们现在重点关注的,至于前两个现在讨论的很少。

除了这三个以外,理论界在政治性集群敌意当中还有两个,一个是体制对个人,还有体制对群众,也就是国家针对某个个人发动集合行为,比如某个人犯了错,采取体制的力量封杀他,这种整体性的封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可能带有非理性的特点。但是体制对个人所发生的群体性集合行为却仍然被看作是体制之内的,因此整个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我们真正关心的只有一个,即群众对体制,这一点也很容易理解,身处体制之内尤其是权力机构,他们对现有体制的维护是重要的,而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毫无疑问,无论是群众对个人还是群众对体制的,都带有明显的治安特点。比如说很容易产生暴力等等这类的情况,因此都会对现有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和破坏,这也是我们现在的焦点所在。实际上其他几种类型同样重要,只是我们觉得没有必要去理会,大概是这种情况。我后面关于理论方面的梳理主要是从群众跟体制之间的方面来进行。

西方国家关于集合行为和社会运动理论的方面,我自己归纳了一下,我认为他们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关于参与者,他们究竟要干什么,你为什么会参与到这种集合行为或者是群体性事件当中去,究竟要干什么?也就是参与者动机的问题。另一个是对群体性事件的定性问题,这种东西对于社会来讲究竟是什么,究竟意味着什么,它是好还是坏,主要是从这两方面来论述的。

关于第一个:参与者的动机,理论存在着一种明显的转向,即在最初对集合行为做出一种判断,集合行为的参与者都是非理性的,都是傻瓜,比如说勒庞,他认为每一个个人都是理智的,但是聚合在一起都是非理智的,他由此出发把群体性事件或者集合行为定义为社会危机。也就是说集合行为这种东西对社会一点好处都没有,只有破坏,这是勒庞的基本观点。

为什么说群众参与群体性事件都是非理性的呢?参与到群体性事件当中去主要是受到情感的支配,而不是受到理性的支配。其后,美国的学者戈尔提出一个“相对剥夺感理论”,当一个人在社会当中体会到某种相对剥夺感的时候,他就会去参与群体性事件,而参与这种事件其实也不是为了追求什么,仅仅是为了释放自己内心的紧张,使自己的剥夺感在特殊的集群狂欢或者集群敌意状态下得到释放。斯梅尔塞的“结构性怨恨”,简单讲就是他怨恨这个社会,因此他参与到集群群体中去。

简单讲,所有参与到集合行为都是非理性的,这种非理性的集合行为对社会都是有危害的,都是导致暴力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我觉得我们现在治理群体性事件大部分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的,把群体性事件治安化,甚至刑事化、政治化。集合行为本身对社会来讲它是一种危机。但是到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出现了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他们非常反对前面的说法,他们认为这都是理性的,都是有自己的追求的。这样的话,就完全颠覆了前面这些非理性的理论,而且成为现在整个世界看待群体性事件的主流观点,理性化。我们现在所说的,许多人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一种表达的机制,它是一种体制外表达机制,实际上就是从这里来的。因为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根本不相信勒庞说这些人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去是不理性的,新的理论认为说这些人之所以说他们是非理性的仅仅是因为你自己的感觉,你作为局外人,你看的时候觉得他是非理性的,但是每一个人参与到当中的都是有诉求的,有自己的追求的。

这是一个方面,为什么我们现在把群体性事件跟表达与诉求的机制放在一起,这是有理论根源的。

第二,关于集合性事件的性质方面,勒庞把集合行为规定为一种社会危机,既然这是一种社会危机,把它消灭就正常了,就没有危机了,这是他的基本观点,但是这种观点相当荒谬,虽然勒庞在群体性事件研究当中一直到现在都是焦点人物,但是他的观点是相当荒谬。斯梅尔塞认为群体性事件发生有一个前提,就是结构性的诱导因素,这种结构性诱因主要来自社会变迁,变迁过程当中出现各种各样不正常、不平衡的状态而导致社会本身就存在的危机,这种危机我们完全可以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把它消灭掉。但是群体性事件仍然不断地发生,所以群体性事件本身是一种反映,或者它只是一种结果,而不是危机本身,这是斯梅尔塞在勒庞的理论上前进了一步。

当代集合行为理论又前进了一步,他们认为群体性事件和集合行为不仅仅是危机的反映,更重要的是老百姓或者身处其中的那些参与者,他们实际上是为了打破旧的体制和制度,建立新的体制和制度所做的努力,但这个努力显然是体制外的,跟现有的体制显然是矛盾的,可是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因此集合行为带有很强的秩序重构,所以在西方国家往往把集合行为跟革命结合在一起讲,小的叫集合行为,大的叫革命行为,他的重点就是改变秩序。

我的题目里有两个重点,一个是表达,承认参与集合行为是理性的,他是有诉求的;第二是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秩序的重构,但是社会秩序本身具有完善的功能。我想,靠集合行为完善社会功能我想它不仅仅是理性的人去预谋某些事情,而是社会本身正常的现象。在我们看来可能是少数人别有用心的预谋,而实际上社会本身的自我完善机制可能在其中发挥着最主要的作用。

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为什么有体制存在的时候,这些群体性事

件的参与人不从体制内部出发改变秩序或者表达诉求,而非要诉诸于体制之外跟政府对抗的方式,很简单,就是因为他们的诉求在体制内得不到阐述,得不到发挥,秩序重构在一个僵化的体制内更加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他们不得如此,这样我就得出了一个结论,我觉得治理群体性事件第一从现象来讲要治理,因为他毕竟在短时间里给人们的生活以及给社会的秩序造成影响,但是从根本性来讲,我们最重要的还是要调整制度,使这种诉求在体制内部消化,并且使体制变的更加的富有灵活性,使它更加容易变化,这才是知道地治理群体性事件根本的途径。

抗议的另类表达方式: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行动逻辑和处置方略

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 张成

首先需要理清的一个概念,即无直接利益冲突。近几年来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都是因为一些小事而引起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的混乱行为。比如说05年安徽池州事件,就是由一起小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近一段时间,比如发生在6月17号湖北石首事件也是因为酒店的一个厨师自杀身亡,警方到场进行处置之后认为是自杀,但是家属赶到之后,对警方的认定结果表示怀疑,并且引起了周围群众的不满,因为怀疑这个酒店以往就有吸毒的行为,并且怀疑酒店背后的老板也是政府人员参股等等,引发了数万人上街闹事,规模也是很大的。当地的政府表态也比较晚,《人民日报》也发表社论批评,说80小时之后政府才发言,已经晚了,已经酿成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以这两个例子来看,表面上看来,大多数参与此类事件的人本身跟这些事故都没有什么直接利益,但是却引起了很严重的、很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们主要是从这个方面来看。

我认为,表面上看来这是一种无直接利益的冲突,但实际上并非是没有利益冲突的,但是却引起了很严重、很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主要是从这个方面来看。我认为表面上看起来这是一种无直接利益冲突,但实际上并非不是没有利益冲突,实际上它也是一种利益的诉求,一种表达方式,只不过在正常情况下,像前面几位专家、教授也都表达了这样的意愿,要么是在体制外,要么是社会空间没有成长起来,等等原因,整个社会处于压抑之下由于以外因素发生,导致这种事件发生。这种利益表达政府可能参与其中的人表现的都不是很明确,但是在事件不断升级扩大过程中诉求就逐渐表现出来了。

第一个特点,这种事件是偶发的,通常我们说的要建立排查、调处的机制,但是这种机制很多时候没有落实到实处,直接反馈给高层政府甚至公安机关的内容信息已经存在一定的信息失真,因此这类事件一旦发生,很偶然的小因素——比如一个交通事故或者一个意外事件等等都可能引发,这是一个意外事件,它比其他群体事件处理起来可能更困难,预防也更困难,这充分说明有的时候社会群众与政府部门的冲突,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第二个特点,从调查来看,参与者往往都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或者事业单位的人员,往往都是社会单位的弱势群体,比如安徽池州和湖北石首事件,参与的(人)大多数都是摩托车佬或者是路边摆摊的人,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目的最初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泄愤,要把自己心中多年或者一段时间积累出的愤慨发泄出来。

第三个特点,群体性事件无意识,有的时候处于茫然状态,这个就不多阐述了,因为社会心理学里面都涉及了一些相关知识,都说明了在这种事件当中也是相互有影响的。

第四个特点,现在看来,无直接利益冲突充分利用了现代媒体的传播方式,比如湖北石首事件,发生之后,政府80个小时没说话,但是这个事件仅仅发生5、6个小时之内互联网上网民已经发出了视频、评论等,手机短信都在迅速传播,包括这次新疆事件也是一样,虽然后来咱们采取方式了,断电、断网、手机信号屏蔽等等方式,但是在发生一、两个小时之内就已经传播的很迅速了。

第五个特点,这种事件一旦发生,影响大而且恶劣,并且它有一种态势,这种态势目前为止矛头直指政府,严重损害了政府合法性的基础。也就是说政府以及政党存在的理论下合法合理性都受到严重质疑,如果不加以控制或者加以梳理和引导的话,很有可能酿成重大的事端。

从行动逻辑上来看,首先我给它起一个名字,这一类群体性事件有点类似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它首先得有一个“火源”的存在,也就是前面的偶发因素造成的,一次小的争论或者一次小的直接利益的冲突,就创造出来一种冲突情境,从而使情境偶然性就变成攻击的靶子,进而扩大,当然这跟社会心态有一定的关系。比如现在社会大范围当中普遍有一种仇视政府,仇视警察公安的心理,比如现在有政府官员也有这样的情况,有老百姓走在马路上不小心摔了一个跟头,如果是以往咱们就是拍拍身上的灰尘就继续走了,但这个时候有人可能就会骂了,说“他妈的狗官、贪官,建了豆腐工程导致老子摔了一跤”。甚至可能有这样的情况,有人被抢了手机,他喊“抢劫了”没人帮忙,他灵机一动,“警察打人了”,一群人围上来就把抢夺者打了。这种社会心态目前为止有一定的变异,不符合正常的情况,一旦有“火源”出现的时候就容易酿发事件。

第二,存在心理转换,实际上在非直接利益冲突的事件过程当中很多人可能会想泄愤,想发泄,但是他未必会转化为实际的行为,甚至一开始他只是看热闹,但是后来他可能也开始投掷石头,在这个过程当中还是跟一定的利益有关,跟前面说的理由,表面上看好像没有直接利益,实际在这个情境当中他可能以前因为某事被警察抓了,没有受到公众的处理,进而使他的这种从心理而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参与到冲突行动当中去了。

第三,集群失范。在冲突的集合行为的场景中,有着严重的规范缺失,没有足够的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为,政府不加以控制的话在这个时候往往就会出现无政府状态。像西藏的“3.14”事件我是亲身经历了,在当时的情况下很多人都觉得政府为什么不出击,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出击,为什么会造成这么大的恶果,实际上在当时一旦在(事件)发生起来的情况下群情激愤的情况下就是无政府状态,长期所有的规范不是没有,而是不足以来指导人们的行动了;第二,在冲突发生的时候冲突行为者的价值观与现有的规范发生了冲突,包括民族之间的冲突,像安徽池州还是石首事件也是一样,价值观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了,大事大闹,小事小闹,这是不好的观念,老百姓可能也知道,但是在当时的情境下他就认为你不给我解决,长期的规范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冲突了;第三,当社会控制(如果是政府或者公安机关)进一步变弱时,人们可能对现存的规范失去信心,并且试图通过集合行为对现有情况进行改革或者是重建社会,这个时候会进一步扩大这类事件的冲突剧烈程度。包括像“7.5”新疆事件我也听说了,7月5号当天维族人砍杀汉族人。

第四,引发暴力。我这里只是提到其中一点,其实有很多因素。在冲突或者是无直接利益冲突过程当中往往具有敌对意图或者敌对感觉时,这时会加剧暴力事件的出现。所以在群

众集结时,还是得避免刺激,这可能就是公安机关要求慎用警力警械的原因吧。

第三部分谈一下处置方略。

因为冲突过程当中大多数人是无直接利益的,由于是由小因素引发的,还是有一些小的冲突,对于小的冲突我觉得还是应该加强对特定人群的心理引导和干预。就好象我们处置类似劫持人质的突发事件一样,那也是需要我们引进谈判专家,但是这一类事件我觉得应该引进心理专家,像湖北石首事件,家属一来了,他就认为我儿子不应该死,他好好的为什么会自杀呢,无论警方怎么解释他都不信,这个时候他心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不同于社会心理,即使没有其他人的影响下他也可能不相信,所以这个时候应该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而这种专业的心理疏导不同于平时的说服教育,必须得专业化。

第二要根据当前信息技术的特点,应该密切关注网上信息。像湖北石首事件,我一直在关注,包括中央台搞的好多专家访谈,好多专家到目前为止还对一件事情很困惑,就是警察为什么要去抢尸体,实际上网上谣传主要是针对这个来的,警察为什么要去抢尸体?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这实际上是误解了当地的公安机关,我们不是在抢尸,也不是说不是想给社会一个真相,真相是我要做尸体鉴定,在当场做不了,必须得转移到可以进行尸体检验的场所来进行。老百姓没有想到你是要做尸体鉴定,甚至他可能怀疑你尸体鉴定的公信力,他用两个字来概括“抢尸”,认为你是消灭一些证据。所以我觉得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网上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威发布,要不然你贸然发布信息或者是说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解决不了网民心中的疑问和困惑,还是解决不了问题。既然是内部的论坛,我想公安机关也可以这样做,不要光断网,这样解决不了,我们也可以有一些信息情报人员在网上也可以在网上针对某些信息进行辟谣。

第三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机制,防止出现漏报、瞒报,及早掌握情况。比如靠前指挥,这样就能打破长期的官僚制度,一个事件出现了政府为什么有时不能有效地驾驭,关键就是因为反映慢,反映慢一个重大的原因就是庞大的金字塔结构造成的,而靠前指挥往往可以时金字塔结构停放,所以我觉得应该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机制。

第四要加强事后的心理干预。

最后一个跟大家的意见基本一致,虽然说无利益冲突事件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冲突,但实际也是需要利益表达的,因此在日常情况下就应该加强利益表达团体和机制的建设。

解决群体事件需要中国智慧

广东警官学院副教授 陈康

我想提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治理的理念,现在非常流行的一句话就是“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妥协就是和谐,没事就是本事”,这几句话对我们来讨论“表达的秩序——群体抗议的疏导与管理”,不知道我这个判断或者是结论是否偏颇,但据我所知,这是我们相关部门机关主导的。我一直在琢磨,有这么一个看法不知道对不对,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政府,今天上午我听了几位专家学者的演讲,我也很受启发。很多是从西方的相关理论做了阐释。我现在比较多的是从中国的现实,是从咱们本土的立场看待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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