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内容

更新时间:2024-03-05 23: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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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好胡兵\婚纱照\遭遇\被代言\网络公司成被告

陈好胡兵\婚纱照\遭遇\被代言\

知名艺人陈好和胡兵于2007年联袂拍摄过一组婚纱摄影作品,而作品的著作权人,上海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现该组作品中的一张照片,未经其许可,出现在一家医讯网站上。近日,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将网站的开办管理者北京一网络科技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万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诉称, 2009年9月,公司从上海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手中,受转让后享有了“艺人陈好、胡兵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该组摄影作品在其开办和管理的一家医讯网站上使用,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了该作品。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认为,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授权,私自使用和传播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代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本次针对该组摄影作品中的一张起诉,要求网络科技公司承担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万元。

歌曲《有一种爱叫做放手》引发著作权纠纷

庭审现场

《有一种爱叫做放手》是很多年轻人非常喜爱的歌曲,佛山某唱片公司认为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了公司对这首歌曲的著作财产权,将该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佛山某唱片公司起诉称,2005年11月,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与《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词曲作者签订合同,约定文化传播公司享有包括该首歌在内的十首歌的版权,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2006年12月,该歌曲的词曲作者又与华艺兄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授予该公司作品除人身权的全部财产权,且为世界各地区独家永久代理。后华艺兄妹文化传播公司与佛山某唱片公司签订了《作品著作权授权合同书》,将《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使用权授予佛山某唱片公司,期限为2007年6月25日至2012年6月24日,授予范围为独家全球使用。

佛山某唱片公司认为,自2009年4月1日起,公司独家享有对《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使用权,而被告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在3月31日后仍然继续对歌作品越权使用,已经侵犯了唱片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唱片公司将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5954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与歌的词、曲作者签订的合同是著作权转让合同而非使用许可合同,公司早已拥有《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著作财产权,不可能侵犯唱片公司的权利;《有一种爱叫做放手》的词作者黄某与华艺兄妹公司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朝阳法院和北京二中院已经判决华艺兄妹公司停止许可唱片公司使用《有一种爱叫做放手》,同时判决该公司停止一切实际使用行为,该公司必须获得合法授权方可使用。

“好妈妈”状告“好爸爸”侵权索赔19万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宣判原告作家出版社诉被告漓江出版社、范景宇、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1月出版发行《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一书,引起儿童教育图书市场的轰动,被广泛推荐,短短半年时间销量达到60万册。原告发现被告漓江出版社出版的《好爸爸胜过好老师》一书从书名到封面图案、色彩、整体效果、装帧设计、版式安排等都完全抄袭模仿原告的图书,使读者误认为两本书是同一系列。同时,被告范景宇作为《好

爸爸胜过好老师》一书的作者,在其个人网页上公开宣传推荐该书。

原告认为,原告对《好妈妈胜过好老师》的封面、封底和扉页设计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漓江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完全抄袭其封面、封底和扉页设计,系严重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好爸爸胜过好老师》一书,在媒体上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万元。

《富人向左,穷人向右》涉嫌抄袭被诉

认为《富人向左,穷人向右》一书抄袭了自己的作品,《穷人缺什么》的作者李建平将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江西人民出版社告上法院,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书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李建平诉称:2005年10月,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作品《穷人缺什么》。2009年12月12日,通过卓越公司经营的卓越亚马逊网购买了一本由江西人民出版社于2008年6月出版的《富人向左,穷人向右》图书,经比对发现上述图书大量抄袭了《穷人缺什么》一书的文字,且未注明引用的出处。李建平认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和江西人民出版社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扰乱了图书出版市场的秩序,并直接导致原著作品独创性和价值的下降,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75.15元。

“联想”商标在酒类商品的注册被驳回

中国法院网讯 当你在市场上看到“联想”牌啤酒,你会认为是联想公司生产的吗?“联想”作为我国知名的电脑品牌,最近却因类似商标的注册在啤酒类商品上引发了一场诉讼。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消了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

据悉,安徽安庆某啤酒公司在啤酒类商品上注册了“联想及图”商标(后称争议商标)。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认为该商标是对“联想”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侵犯了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两商标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被异议的商标不致误导相关公众”为由驳回。联想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该案一审已审理终结,法院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认定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联想公司认为,“联想”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早在1999年就已经被我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联想公司是“联想”商标在中国的惟一注册所有人和使用人,经过长达20年的独家使用,该商标已经与联想公司建立了直接的、惟一的对应关系,中国普通消费者在看到“联想”商标时,必然将其与联想公司及其关联机构联系在一起,而且,联想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礼品、促销品、赠品形式向消费者提供过数百款、百万件以上的各式服装,因此,若允许在服装、鞋、帽上使用摹仿“联想”的商标必然会误导公众,导致联想公司利益受到侵害。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发争议的两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消费者不易认为使用“联想”牌啤酒来源于联想公司。“联想”是常用的汉语词汇,作为商标而言独创性较弱,虽然经过在计算机等电子类商品上的使用与联想公司建立了对应关系,具有了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但“联想”作为商标并未因此具有较高独创性,亦未与联想公司惟一对应而取代“联想”一词的原有含义。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

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联想”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且两商标的显著部分“联想”从读音、文字到含义均相同。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与“联想”商标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但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消费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即两商标的消费对象存在关联。同时法院认为,“联想”作为描绘人类思想活动的词汇,与被异议商标使用的第32类啤酒商品并无任何关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知名度相关,即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的知名度越大,其应获得的保护范围越大,与商标本身的独创性并无关联。因此,在“联想”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的前提下,即使该商标并非臆造商标,亦不能证明同类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系出于巧合或者善意即被核准注册。因此,争议商标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联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联想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异议复审裁定书。

专辑被擅自出版发行 “小沈阳”起诉维权

中国法院网讯 未经许可擅自将演出节目制作专辑销售,表演者沈鹤(即“小沈阳”)将诉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诉至法院。3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表演者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被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行、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销售的名为《转王小沈阳专辑》的光盘,其中第一张光盘收录的前五首歌曲由原告“小沈阳”单独表演演唱,后四个节目由他作为主要演员进行表演。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出版、发行、经销该光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表演者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经销侵权光盘,第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光盘;判令三被告在《辽沈晚报》发表致歉声明;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电视剧《丑女无敌》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 未经许可擅自播放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将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风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以下简称《丑》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通过网络传播该剧。原告发现被告通过风行网(www.funshion.com)及风行软件非法传播《丑》剧节目后委托律师向被告致函,责令其停止传播该剧,但被告未予理会,并在节目播放前插入广告谋取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传播该电视剧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庭审中,被告风行公司辩称,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断开了链接,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无依据。另外,公司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电视台和响巢公司作为《丑》剧的制作、合作单位,是该剧的著作权人。经授权,快乐阳光公司获得了《丑》剧的相关独家权利,故对该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此作品,并有权提起诉讼。风行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上传播《丑》剧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参考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的投资规模、播放档期、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使用情况等

多种因素。最后,判决被告风行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小沈阳维权第一站 告三家单位制售其演出光盘

小沈阳演出被疯狂复制,一段时间内,关于小沈阳演出的光盘开始在沈阳出现。1月15日,小沈阳将制作和销售其演出光盘的三家单位告到法院,认为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索赔20万元。3月11日,本网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受理此案,并拟于4月22日开庭审理。 2008年8月12日上午,沈阳市恒信公证处公证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沈阳家乐福超市北站店,购买了有小沈阳演出的38盘光碟,并取得销售发票。涉及小沈阳演出的光碟有19种之多,包括《转王小沈阳PK孙小宝》、《转王小沈阳特辑》、《转王小沈阳全集》等。 其中,《转王小沈阳PK孙小宝》光盘由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光盘中收录的第一首歌曲《拯救》、第二首歌曲《情人》、第三首歌曲《山丹丹花开红艳艳》、第四首歌曲《从头再来》、第五首歌曲《一天到晚游泳的鱼》由小沈阳单独表演演唱,第六个节目《大话西游》、第七个节目《女驸马》、《谁说女子不如男》、第八个节目《离家的孩子》由小沈阳作为主要演员进行表演。

小沈阳认为,三家单位未经其授权,擅自出版、发行、经销该光盘,严重侵犯了其表演者权。小沈阳要求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经销侵权光盘,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光盘,三家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三家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小沈阳已委托辽宁民间艺术团有限公司处理其维权事宜,小沈阳为此次维权交了4300元诉讼费。

沈阳市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表演者权是著作邻接权的一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白酒商标擅用大学生版画作品被判赔偿1.5万

苏亚(化名)毕业于内蒙古某大学的美术系,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发现自己的版画作品被基本完整的用于某白酒的商标中。苏亚认为该白酒的生产厂家及销售公司侵犯了他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此将其诉至法院索赔3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及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4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苏亚起诉称,2008年7月,他从内蒙古一大学美术系毕业。2007年,他创作了版画《狼王》,并参加所在大学举办的书法、绘画、摄影展。后他发现自己的作品《狼王》被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所剽窃,基本完整地用于由其研发、由内蒙古一家酒厂受托生产的某系列白酒商标图案中。

苏亚认为,科技公司及酒厂未经允许,进行剽窃,擅自将他的美术作品用于白酒包装上,牟取暴利,其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他将科技公司及酒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人民币30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为著作权人;公司并未剽窃原告的作品,没有构成侵权;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未获取暴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

求。

被告酒厂辩称,酒厂并未侵犯原告著作权。酒厂所生产的白酒是基于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灌瓶、短期存储和装车,涉案白酒均由科技公司销售;酒厂只收取酒水和相关费用款,并未牟取暴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版画原件及复制件上均有署名,并提供毕业学校的证明予以佐证。科技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该画的著作权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法院确认苏亚是版画《狼王》的著作权人。科技公司和酒厂在产品包装及酒瓶上截取使用原告版画作品的部分图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未署名和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在相关酒类产品销售中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科技公司和酒厂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版画作品的涉案事实、情节、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学校宣传册擅自使用图片 图片商索赔一幅一万

中国法院网讯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现有两所学校未经允许就在宣传册中使用了该公司的图片,将这两所学校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件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Getty Images,Inc(以下称盖帝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创意类图片提供商,原告是其旗下的合资公司,主要负责中国区的业务。原告依托盖帝公司的图片库及盖帝公司的英文网站而开办的中文网站已成为中国著名的图像网站,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搜狐、雅虎等大批知名企业和媒体都是原告的长期客户。近日,原告却发现,未经自己允许,被告北京王府学校擅自在2009年《走进世界名校的绿色通道》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的6幅图片,内容包括“桥”和“学生”。而同时发现,被告北京景山实验学校也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2009年《快乐学习 健康成长》宣传册中使用了原告内容为“学生”的一张图片。原告发现两家学校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联系,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无奈下,原告向昌平法院起诉,要求两家学校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每张图片一万元,并要求两被告在北京市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少林藥局”商标被驳回 少林寺状告商评委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嵩山少林寺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21210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一案。

原告因第4224993号“少林藥局SHAOLIN MEDICINE”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被告申请复审。被告复审认为,历史上的“少林藥局”最初由治疗各病秘方百余方,其一为寺内众僧及周边百姓诊断治疗为主要事务,后由于兵火战乱,“少林藥局”事务屡有断续。申请商标由汉字“少林藥局”、“始创于公元1217年”和外文“SHAOLIN MEDICIEN”组成,其中,“少林藥局”为显著识别标识。因“少林藥局”的历史沿革及影响,以此作商标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治病、买药的处所,而不会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显著性;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茶、咖啡等商品上,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性能等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另外,因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药王”等商标获准注册,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为此,被告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起诉称,首先申请商标的文字组合本身在汉语中无确定含义,仅指原告“创立于1217年的少林藥局”。其已使用700多年历史,已经和原告形成了唯一特定联系,其它主

体使用可能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注册在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上。当其不与指定商品相联系时,人们会想到“少林药局”是与药有关的场所;而其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时,会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所以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其次,原告的申请商标使用在注册商品上,不会有不良影响,即使使相关公众联想到药效,也不属于不良影响,而人们会想到茶具有一定药用价值。最后原告还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虽具个案性,但应依法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擅用“陈冠希照片” 中国娱乐网被判赔7500元

中国法院网讯 “中国娱乐网”擅自转载了12张“陈冠希抵达机场”的照片,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将天海川媒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

原告诉称,2009年4月9日在北京首都机场拍摄到一组“陈冠希抵达机场”的照片,原告对照片进行剪切并添加水印后,收录入原告网站的图片库供签约用户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转载其中12张照片,且未为原告署名,将图片水印替换为“中国娱乐网”,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天海川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娱乐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个月刊登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公司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公证费1500元。 被告辩称,其图片转载自案外网站,涉案照片系原告摄影师的职务作品,不属于法人作品,且被告在收到诉状后已删除涉案照片,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2幅照片系职务作品,涉案照片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由东星公司享有,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原告对涉案照片不享有署名权,同时,被告对涉案照片添加水印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修改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

手机内置《月亮之上》歌曲引发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侵犯自己著作财产权、表演者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将深圳市埃立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立特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白石桥国美商城(以下简称国美白石桥商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2006年3月28日,国家版权局依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中国)申请,分别颁发了载明由何沐阳2004年创作完成,2005年在广州首次发表的《月亮之上》(词曲),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中国)以被转让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对其于2005年制作完成并于2005年首次发行的录音制品《凤凰传奇 月亮之上》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著作权证书》。2007年6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08年9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在国美白石桥商城购买了一部埃立特公司生产的“埃立特M33”型涉案手机。该手机记忆卡中存有涉案歌曲并可播放。 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诉称,埃立特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涉案歌曲内置到其生产的“埃立特M33”型手机中,国美白石桥商城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内

置涉案歌曲的手机,国美电器公司出具发票。三被告侵犯了自己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故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埃立特公司赔偿8万元经济损失;三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白石桥国美商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深圳市埃立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涉案歌曲《月亮之上》的“埃立特M33”型手机;深圳市埃立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歌曲《月亮之上》的“埃立特M33”型手机,赔偿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公司2.5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后,深圳市埃立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中新网义乌2月26日电(见习记者 董齐 通讯员 吴方明)今天,记者从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获悉,日前该省首例外商侵犯知识产权案通过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了结果,埃及人TAMIR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驱逐出境。同伙陈某和谢某分别犯假冒商标注册罪,判处1年6个月,缓期2年,处罚金10万和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6个月,处罚金3万元。

据了解,TAMIR是义乌“易洛塔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2008年9月,他与翻译谢某联系上了温州商人陈旭扬,在明知陈所经营的“万泰电器厂”并无权生产知名品牌“LS”以及“multi9” (分别系业内知名企业韩国LS集团和世界500强企业法国施奈德集团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要求他仿造10.2万个“LS”和6.12万个“multi9”的小型断路器,并承诺付给他23万元货款。在金钱的诱惑下,陈某一口答应下来。完工后,陈旭扬便将假冒小型断路器运至义乌某仓库。

2009年3月17日,该批假冒断路器被义乌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一次仓库检查中当场查获。义乌市公安局于去年4月9日立案侦查,8天后TAMIR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17日,TAMIR被批准逮捕。(完)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获悉,由该省提起公诉的浙江首例外国人侵犯知识产权案(本网曾作报道)近日审结,埃及商人TAMIR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金华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现已被驱逐出境。

浙江台州KTV侵犯著作权案:15首歌索赔22.5万

近两年来备受业界关注的KTV版权费之争持续不断。3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市首例因侵权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引发的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在法庭的组织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被告支付一笔不愿对外界透露的“和解金”,原告在收到和解金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15首歌遭索赔22.5万元

今年初,中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一会员单位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台州市椒江嘉州红量贩音乐中心告上了法庭,15首歌索赔22.5万元。据了解,该案也是该市首起KTV版权费引发的侵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被告椒江嘉州红量贩音乐中心自2008年12月成立以来,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著作权者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我的未来不是梦》等15首音乐电视作品,供公众点播,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对此,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报纸上公开发表道歉声明,赔

偿经济损失22.5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12012元。

被告嘉州红量贩音乐中心的老板没有出庭,其委托的代理人辩称,原告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提供的侵权依据不足,特别是其提供的公证书取证程序违法,没有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发“KTV版权诉讼”风

原告的代理人郑才微是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秘书长。他在庭审结束后表示,由于涉嫌侵权,他们又向该市的其他4家KTV企业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在近期就侵权的赔偿数额及许可费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下,这4家KTV企业也将被起诉,这将在台州刮起“KTV版权诉讼”风。

据了解,从2009年11月开始,浙江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受“音集协”委托,对台州市KTV经营者征收卡拉OK版权费。目前暂收2009年1月至12月底的费用,在2009年12月底之前的优惠期内主动缴费的KTV,按每包房每天8元收取,而在优惠期后,则为10元。 据悉,台州市有200多家KTV经营企业,至今年3月8日,已有20多家企业签署了版权费使用合同,并交纳版权使用费。

“目前引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拒绝缴纳版权费,在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郑才微说。(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王先富)

路易威登马利蒂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日期:2010-04-20] 文章来源:admin

【案情简介】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系“LV”、“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仲雯公司注册成立于2001年4月30日,经营范围包括皮革制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服装等。被告吴蓓雯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林益仲系该公司经理,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经营人。

被告吴蓓雯、林益仲为经营便利设立了被告仲雯公司,长期从事销售假冒各类名牌箱包的违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2年、2004年对被告仲雯公司、被告吴蓓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进行了两次查处,查扣了假冒“LV”、“CHANEL”等商标的各类侵权商品。但各被告并未停止实施侵权行为,2008年8月2日,被告吴蓓雯、林益仲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仲雯公司的经营场所查获并扣押了假冒“LV”、“CHANEL”、“GUCCI”、“ROLEX”等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共计251件。上海市公安局对三名被告的犯罪行为侦查终结后,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仲雯公司、吴蓓雯、林益仲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并处以了相应的刑罚。

2009年1月13日,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三被告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先后于2002年、2004年、2008年分别被行政处罚或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而在有关行政部门各次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均含有假冒原告“LV”、“LOUIS VUITTON”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故而可以认定三名被告已经实施

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故意明显,持续时间较长,利用原告注册商标极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获利的动机和效果明显,且数次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中,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均占多数,应当酌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除了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之外,依法判令三被告按法定赔偿额的上限人民币五十万元负担赔偿责任。

判决宣告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点评】

该案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法律弥补损害、制止侵权的功能,社会影响较大,社会效果较好。该案原告路易威登公司及其“LV”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本案诉讼之前,媒体已经广泛报道了三被告涉嫌向著名歌星席琳?迪翁销售假冒商品,社会影响较大,媒体对本案审理非常关注。判决后,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等媒体都对审理情况作了报道。该案在法律适用上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1、个人侵权行为与公司侵权行为混同或者并存,不能以职务行为为由免除个人侵权民事责任;2、对于故意侵权、反复侵权、长期侵权的行为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加大赔偿力度;3、只有确有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4月26日是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此前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于4月19日一审宣判了五起知识产权案件,侵犯“卡西欧”、“大班”商标权、 “羽泉”表演者权、“长岛别墅”楼书摄影作品著作权及对博士伦眼镜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者均被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卡西欧”电动自行车被判侵犯“卡西欧”商标权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是我国商标局“CASIO”、“卡西歐”和CASIO/卡西欧”商标的持有人。近年来,浙江义乌、温州等地的市面上出现了以“卡西欧”为商标的电动自行车。2006年3月,卡西欧株式会社以2100元的价格在绿奔公司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该车的车头、车身和工具箱上使用了“卡西欧”和“KAXIOU”的标识;所附的售后服务卡标明该产品为“卡西欧牌电动自行车”,说明书上写明制造商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并注明了了公司地址。

根据该地址,卡西欧株式会社调查到该电动车生产商的真实名称为博海公司,遂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博海公司和绿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庭审中,博海公司辩称,其也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卡西欧”商标,因卡西欧株式会社提出异议,现正在异议程序中。因此自己并未侵权。卡西欧株式会社将购得的电动车当庭作为证据提交,博海公司虽承认自己就是生产该车的厂商,但辩称仅生产了几辆样车,并未正式投产。 绿奔公司也辩称,该车是博海公司要求其变卖的几辆样车。其要求博海公司提供了生产许可证、公章、营业执照及商标受理通知书,故已尽到注意义务。 经法庭审理查明,卡西欧株式会社的“CASIO”商标于2004年12月21日获得了12类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自行车”等。

一中院认为,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为类似商品。系争电动自行车上使用的“卡西欧”、“KAXIOU”商标与 “CASIO”商标读音相似。因此,博海公司使用“卡西欧”、“KAXIOU”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该电动自行车与“CASIO”有特定的联系。绿奔公司明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实际制造商为博海公司,与产品说明书上所标明的并不一致,并且其向法庭陈述,上海地区并不允许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但其却仍然进行销售,其行为的主观过错较为明显。据此,法院认定生产商博海公司和销售商绿奔公司均侵犯了“CASI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还认为,“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中的字号“卡西欧”与 “CASIO”相近似,容易

引起相关公众误解。并且 “上海卡西欧电动车有限公司”并非博海公司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因此博海公司利用原告商标的声誉的主观意图较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博海公司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使用了与其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的企业字号,而绿奔公司明知博海公司的上述行为,仍然进行销售,故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均较为严重,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予以充分的考虑。两被告虽辩称生产和销售的数量较少,却无证据加以证实。而原告的“CASIO”商标知名度较高,在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声誉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由博海公司赔偿人民币15万元、绿奔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 新大斑被指侵犯“大班”商标权判赔5万元 大班面包西饼公司是“大班”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从1989年开始在香港生产、销售“大班”品牌系列面包、月饼、糕点等。近年来,上海新大斑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西饼、面包、糕点、月饼等食品的包装显眼位置突出使用“新大斑”文字。大班公司认为,“大班食品”在中、港及东南亚地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上海新大斑食品公司的主要股东又曾是其合作伙伴,故新大斑公司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突出使用“新大斑”文字,且其中的“大斑”在使用时经变体后与原告商标非常近似,故其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起诉要求新大斑停止生产和销售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昨天,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面包、月饼等食品的包装袋、包装盒及相关提货券上突出使用“新大斑”或“新大斑食品”字样,其中的“大斑”在读音和字形方面均与原告注册商标“大班”相近似,难免会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所产销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告商品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原告注册商标商品之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大班”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据此,一中院于2007年4月19日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新民晚报》上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在包装盒上擅印 “博士伦授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博士伦公司是我国商标局注册商标“博士伦”的持有人,核心业务为隐形眼镜等。2005年,济南百亮公司对外授权销售“百亮精彩型”隐形眼镜,在包装瓶上印有“百亮商标由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圆通眼镜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字样,圆通公司为总经销商。在向百亮公司等交涉期间,博士伦公司收到一份由“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发来的函件,声称百亮公司、圆通公司均是自己的客户。为此,博士伦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百亮公司、圆通公司和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查,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先在香港注册;百亮法定代表人将“百亮”商标许可给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使用并登记备案;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同时再许可给圆通公司使用。法院认为,在百亮眼镜包装盒上所印文字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美国博士伦公司”就是指成立于美国并有着悠久历史的原告博士伦公司。圆通公司和百亮公司作为主营眼镜用品的企业,不可能不知道“博士伦”商标,而圆通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胡某曾以美國博士倫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对外发函,足见两者之间密切的关系。因此,法院认定三被告有目的、有计划地共同参与了一系列行为以掩盖其所实施的以混淆市场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解放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羽泉”沪上维权初胜

演唱组合“羽泉”以一首《最美》成名,其演唱的《深呼吸》、《冷酷到底》、《彩虹》等歌曲均受到广大歌迷的喜爱。2006年5月,“羽泉”成员陈涛和胡海泉在联家超市公司上海家乐福古北店买到了湛江华丽公司复制、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羽泉选择【牺牲】》2盒DVD光盘,其中收录了包括上述歌曲在内的由“羽泉”演唱的共22首歌曲。为此,两人将湛江华丽公司、辽宁广电音像出版社和联家超市告上了法庭。

两被告共同辩称,DVD中收录的部分曲目复制于湖南广播电视集团“音乐不断羽泉歌友会”,该表演者权利应属于湖南方面,而非属于“羽泉”。联家超市辩称,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光盘有合法来源,其已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故未构成侵权。

案件审理中,法庭当庭播放了该光盘22首曲目,经与“羽泉”正版CD比对,该光盘中《深呼吸》等5首歌曲为“羽泉”现场演唱会版本制成的卡拉OK,其余17首为配风景画面的卡拉OK形式。

法院认为,只有在表演是代表演出单位意志编排,以其名义演出并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演出单位才视为该次演出的表演者。涉讼歌曲体现的是两原告的表演意志,故这22首歌曲的表演者权应属陈涛、胡海泉。湛江公司、辽宁广电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出版该光盘;共同赔偿54000元。联家超市销售的光盘具有合法来源,其作为销售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故仅判决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擅用一幅摄影作品赔4500元

上海名扬广告公司接受委托制作“长岛别墅”楼书,为此专门拍摄了一组照片。2006年4月,其发现佘山银湖别墅发展商广东黄河实业集团上海房地产公司在其为介绍该物业而发行的免费赠阅刊物《银湖生活》中擅自使用了其中一幅保安人员为业主提行李的摄影作品。为此,名扬公司以侵权为由将黄河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照片与“长岛别墅”楼书中的照片在人物神情、姿态、穿着以及人物所持物品均完全相同,但两者在色彩和背景上有所不同。法院认为,上述差异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完成,鉴于黄河公司无法提供其使用照片的合法来源,故认定系争照片取自名扬公司的摄影作品。黄河公司擅用他人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在综合考虑名扬公司系争摄影作品的类型、黄河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等因素后,法院判决由黄河公司赔偿名扬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名扬公司为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 11月17日下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被告黄岩区某旅游开发公司因擅自采用原告拍摄的4张风光图片用作旅游宣传资料,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赔偿给原告人民币2万元。 原告梁先生诉称,他是一位摄影爱好者,系中国摄影家协会商业摄影专业委员会及浙江省摄影家协会会员。2000年至2003年,梁先生以黄岩区永宁公园、区政府大楼、大环家园高层住宅区等为背景,先后创作完成了《夜色新滨江》、《新北门夜景》、《新台州》、《永宁公园之晨》4张摄影作品,并在台州市各级刊物上发表,颇有社会影响。《新台州》作品还在台州市主办的一次专题摄影比赛中获一等奖。被告为了开展永宁江水上旅游经营需要,擅自将原告上述4张风光图片印制在其旅游宣传广告资料中。在其宣传册上,既未标明原告是摄影作品的创作人,也未支付相应报酬。另外,被告还通过剪辑手段将其经营的画舫图片加入原告的作品之中,篡改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2008年5月,原告发现侵权行为后,多次交涉未果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4.5万元。

被告某旅游开发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其不否认有侵权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因为永宁江水上旅游项目是在市、区两级政府支持下开发,是为了创造旅游城市而使用;该照片来源于黄岩区旅游局,是主管部门提供的,没有侵权意识,只是对著作权问题疏于审查,也不知道照片作者是谁,采用的目的是为了台州的旅游项目,并不单纯为私利,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公益事业。同时,宣传册也只印了1000份,因客源不足,目前该项目已停止开发,没有什么营利。另外,原告的索赔要求过高,其能举证的只有4000元,原告的损失应以可

获得的稿酬为标准,而不是被告营利所得,因为营利不单靠宣传资料,还包括其他投入等。 庭审后,因双方都有调解诚意,在主审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以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万元而握手言和。

当日下午参加旁听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台州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知识产权协会的负责人庭审观摩后对此案进行了评议。他们认为,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有一定的普遍警示意义,告诫人们要提高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

中国的公司对于国外公司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十几年以来,法国的施耐德电器一直在诉讼中国的正泰集团,并指责后者窃取其技术。但是在2009年4月15号局势却逆转过来了。这两家公司结束了一场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结果是前者向后者支付2300万美元的损失费。这一以国外公司败诉的巨额知识产权赔偿是一个标志。它提醒我们,中国公司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的意愿和国外公司是一样强烈的,而且近年来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收紧了。 中国专利申请情况

一直以来中国就是世界工厂,他也想成为世界的智力之源。中国专利局在2008年收到80多万份专利申请,是世界上接受专利申请最多的。大多数都是不怎么重要的专利:次要的专利,收到的专利保护期也只有10年。这样的专利通常都被西方的科研密集型企业嘲笑,但是施耐德却被授予正泰集团的一个专利狠咬了一口。而且中国的公司也越来越多地申请“发明”专利,被严格审查并且向西方那样可以收到20年专利保护期。今年,中国的本国公司在批准发明专利上面很有可能会超过外国公司。

专利申请在增多,争议也在增多。自从2006年以来中国的专利诉讼是世界上最多的--甚至超过了好诉讼的美国。这其中大多数都是自己公司之间的诉讼,但是近年来外国公司发现自己也经常被推上被告席了。去年11月份,韩国大企业三星集团被判决付给华立集团侵权赔偿金。法律公司Jones Day的Tony Chen预测说,近来的胜利以及巨额的赔偿将会打开此类侵权诉讼的大门。

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是比较新的。专利可以追溯到15世纪的威尼斯,但是中国共产党直到1985年才允许其存在。美国经济分析局称,2006年以来中国在执行汇集尽可能多的专利并且发展自身技术的政策,尤其是因为中国公司每年花费在申请和付给美国公司版税上面就有20亿美元。

中国公司同样也在越来越多地寻求海外专利--这是他们在出口商品到富裕国家时候保护自己的技术的标志。1999年他们在美国获得90个专利,但是去年这一数字增加到1225。这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美国公司IBM每年获得的专利就有3000个--但是它们在快速增加。因为从申请到发布一个专利要3到5年的时间,发布给中国公司的专利很快就会激增了。批给中国公司的专利水平也在快速增加。新修订的专利法将在今年10月份实施,它增加了专利新颖性的要求,使得其达到国际标准。更严格的专利法更容易实施,使得更多的诉讼成为可能。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Dominique Guellec解释说,这些趋势很重要,因为那些创造知识产权的国家最终要保护它。值得注意的是,18世纪当美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国家的时候就是一个巨大的专利和版权的侵权者。

中国公司首次获国外公司专利诉讼巨额赔款 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国施耐德电气(Schneider Electric)同意向一家中国公司支付2300万美元,以了结一起专利诉讼,这一和解金额创下中国知识产权案的最高纪录。

专利开放也利国利民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表示,这次和解对外国公司来说是一记“警钟”,说明它们被主张自己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国公司起诉的风险越来越大。

传统上,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害赔偿金额都很小,而且原告通常是外国公司,起诉中国公司侵犯知识产权。

施耐德案件之所以引起在华外国公司的注意,是因为它颠覆了传统样式:原告是中国公司,而损害赔偿金额巨大。

2007年,中国浙江省温州市一法庭判决施耐德在一起专利诉讼中败诉,应向原告正泰集团 (Chint Group)支付损害赔偿金3.3亿元人民币(合4800万美元)。正泰集团是低压设备生产商。

随后施耐德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但昨日该公司同意就此案达成和解,愿支付原赔偿金额的一半左右。

浙江省高院昨日表示,施耐德须在15日内支付和解金额,否则将强制其支付全部赔偿金。 施耐德中国区总裁杜华君(Guy Dufraisse)昨日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该公司“乐意停止对抗”。 上海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罗思(Rouse & Co)的艾略特?帕佩佐治(Elliot Papageorgiou)表示:“这种数量级的和解金额,将鼓励中国专利拥有者起诉外国竞争对手。”

他表示,中国企业的专利申请已大幅增加,尤其是实用新型或“微型”专利,此类专利相对容易获得,但在法庭上难以胜诉。

去年,中国公司共获得17.5万项实用新型专利,外国公司获得1500项。

富理达律师事务所(Foley & Lardner)上海代表处专利专家孙嘉鸿(Catherine Sun)表示:“正常情况下,中国企业前往美国或欧洲时,我们忠告他们可能会遭到起诉。我们从未告诉来华的外国公司,他们可能会被起诉——我们告诉他们,他们的产品可能会被模仿。现在,我们应该告诉他们:中国公司在本土申请专利的越来越多。外国公司在中国也会面临大笔赔偿金。”(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北大方正诉美国暴雪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索赔1亿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新网8月15日电 北大方正集团今日证实,方正集团旗下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知识产权案,近日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方正以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正字库著作权受到侵犯为由,向被告索赔1亿元人民币。

据北大方正集团有关负责人介绍,美国暴雪公司在其开发并授权上海第九城市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家代理运营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未经方正电子的许可,大量复制、使用了方正电子自主研发、编写、集合而成的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方正细黑一等5款方正字体,严重侵犯了方正电子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对方正字库享有的著作权。 据方正初步计算,美国暴雪公司等的侵权行为使方正电子损失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美国暴雪公司是全球知名游戏开发和运营商,《魔兽世界》占其游戏业务利润近七成。自《魔兽世界》正式在中国商业运营以来,暴雪公司获取了高额利润。 这起令人瞩目的诉讼,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向外国公司提出索赔金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方正集团表示,今后将继续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深度认识跨国公司“专利伏击”编辑本段回目录

深度认识跨国公司“专利伏击”——中外知识产权案件之争的调查与思考

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 毕春丽 专利数量排行榜

编者按 今天,我们向大家推荐这篇由在校博士生撰写的调查报告。我们将分两次刊登这篇报告,上篇谈现象,下篇讲对策。这是一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的研究成果。它有助于加深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由这篇稿件的编辑处理,我们想到,博士群体是我国高级知识分子队伍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所思所想,所研所得,对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他们的科研成果、真知灼见乃至鲜活的思想往往被淹没在浩瀚的文海中。将这些重要的学术资源转变为有效的社会资源,进而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是以知识分子为主要读者对象的《光明日报》的历史职责。

希望在读或已经毕业的博士们将你们的研究成果,整理成文,及时提供给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以第一手的方式,将你们的成果刊登出来,与广大读者共享,为促进国家发展尽一份力量。

画外音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又是竞争残酷的市场经济时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高科技产业竞争力的增强,跨国公司开始频繁使用“知识产权”这个利器,通过设置“知识产权”壁垒,阻碍国内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在跨国公司眼中,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自己独有技术垄断的工具,在某些方面早已成为进攻对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中国高科技企业来讲,知识产权危机正在步步逼近我们的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所造成的技术损害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产业安全的重要因素,这种危害有时甚至是致命的。 中外知识产权案件之争背后隐藏着对全球市场份额的争夺与反争夺、防御与反防御、进攻与反进攻和利润再分配的博弈与较量。开放环境下的全球性市场竞争、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碰撞将是一场旷日持久、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之争,知识产权损害也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事实告诉我们,中国高科技企业应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需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更需要防范,防范恶意不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我们产业造成的损害。我们需要尽快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损害预警制度,筑就自己的“和平之盾”,力求把我们可能遭遇到的知识产权损害降到最低点。

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对高科技产业而言,商业秘密也常以产业技术秘密的形式存在,也表现为另外一种形式上的知识产权。

我们很多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屡因知识产权受挫,究其成因,除了政府立法滞后、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专职人员不足、应诉不力之外,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的、针对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损害的预警机制,一旦该产业遭受到知识产权的损害,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管理和产业间的不衔接,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反应和防范,对产业在遭受损害前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缺乏足够的分析和判断,预研不够,预先防范不足,在遇到知识产权“遭遇战”时,难以做出有效的反应和应对措施。

一张密实的专利大网已经笼罩在中国高科技企业头顶之上

中国高科技的安全问题,说到底是有没有核心技术,有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就必然依赖他人,也就必然受制于人,这种建立在依赖别人技术基础上的发展、知识产权风险和由此有可能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从企业的经营模式变化来看,通过传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得到的投资回报只是其所获投资回报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是通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技术、设计商标、版权等)的使用许可来获得。完整意义上的企业经营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经营。1982年,美国《专利上诉法》的出台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战略性武器,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一项能够创造重要价值的财产,并开始建立他们的知识财产组合,以期从知识产权中

获得更多的收益。经过短短20年时间,全球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由1980年的20亿美元迅速上升到2000年的1000亿美元,成长速度极快。

从整个大环境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中发明专利的申请及相关的专有权利出口都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还处于起步或初级阶段。如果说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一棵大树的话,那么国外企业就已经坐在这棵大树的树荫下,而我们才刚刚看到这棵大树。从“思科”诉“华为”,到“丰田”诉“吉利”,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遭遇的跨国纠纷不断,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四面楚歌。我国高科技企业正面临着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被动挨打,而又无法抗争的严峻考验。

跨国企业专利申请已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纷纷取消关税保护,而带之以知识产权壁垒,在这种壁垒中,谁拥有更多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谁就取得了市场的主动权和未来的优先发展权。

我国技术创新的能力和研发力度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可替代的技术不多,成为国际技术标准中国际建议的数量比例少,由国际建议被采纳成为国际标准的比例就更少。在2004年我国申请的专利中,国内发明专利占申请总数的23.6%,国外占86%,差距很大,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企业的发展。

而与国内公司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跨国公司积极推行全球经济战略,对于后发国家,更是紧密追踪,从1981年到2001年,美国的授权专利在短短20年间激增1.59倍,从71000项增加到184000项以上,而这个数字反映的主要是“专利申请强度”的增长而非“发明数量”的增长时,就不能不承认个中的道理了。因为在这里,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主要不是为了自己生产,而是为了狙击对手,为此有公司可以每年花10多亿美元去申请和购买自己“可能永远也不会把它们产品化”的专利,也就是说,我们接触到的专利中有相当数量的专利是跨国公司一辈子也不准备自己使用的专利,申请专利的目的主要就是阻击对手的发展。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中国企业目前所遭遇的“专利伏击”早些年就已经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据统计资料显示,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国际跨国公司就开始加快在中国内地的专利申请,其重点主要集中在无线通讯、光电、IT、生物科技、冷冻空调、运动器材等高科技技术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认为,完成专利布局只是一些著名通信公司发动专利攻势的一个必备条件,一些内地企业之所以会成为他们的专利大战目标,还因为目前这些国内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已具有市场份额高、跟随主流技术、没有专利累积等特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企业将首先成为国外公司专利大战的目标。 专利申请程序“时间差”正形成众多“专利陷阱” 专利数量

在专利申请中,国外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在申请时间上通常采取打“时间差”的战术,以此做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个屏障。假设一个国外公司在2005年1月在美国申请了一项专利,通常会在12个月之后利用PCT(PatentCooperationtreaty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优先权原则向其申请全球专利,经过18个月的国际审查和2个月的宽限期,在提出申请日18到20个月后,也就是最早2006年7月最晚9月才可以进入中国,按照中国专利政策,也还有2个月的宽限期,再加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18个月的审查,也就是说从该专利提出申请日起,最早36个月(2008年1月),最晚40个月(2008年5月)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才可以公开这项专利的具体内容,按照这种时间进程推算,我们任何时候在国内检索到的最新专利基本上都是国外公司36个月到40个月之前申请的专利。以3G专利为例,2003年之后的国外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虽然表面上是很少的,而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国外公司2003年和2004年在中国申请了大量与3G产业相关的专利。这样大规模的专利申请,对中国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将带来十分不确定的影响,甚至有可能是致命的打击。

再从一些其他事件的影响,比如Intel诉东进、海信的商标风波、DVD收费问题、沸沸扬扬的WAPI事件,以及更有名的思科诉华为侵权案,还有MP3和EVD的专利费问题,都提示中国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面临的潜在知识产权“陷阱”。对这些“陷阱”,我们目前所掌握的数据还很不充分,还不能提供有效的预警手段,也很难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国内高科技企业“墙内种树墙外结果”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具有其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措施四个特征。

商业秘密根据客体的不同,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类,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用于竞争的商业信息均可被归入商业秘密范畴。其他如产品配方、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图纸、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数据库结构、实验数据等一般可认为是技术秘密;而诸如市场信息、采购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管理信息等可列入经营秘密的范围。 对一个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其现代化资源的集中体现,是其从事市场竞争的强有力的手段,商业秘密也是其保护企业利益的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很多高科技企业的重要技术秘密实际上是掌握在有限的技术开发人员手中,一旦这些人受到利益的驱使,将原来所掌握的技术秘密在原企业外直接使用或稍加改造使用,形成原企业的产品“墙里种树墙外结果”的尴尬处境,对原企业的发展将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我们在构建知识产权预警时,不可忽视商业秘密损害的预警。

2002年10月上旬,华为以沪科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正是在这个时候,沪科与UT斯达康达成了收购协议。于是,华为立即撤回了民事诉讼,并迅速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佳木斯警方报案。随后,三名前员工作为刑事嫌犯被抓捕。3名员工分别被判了2-3年有期徒刑,并罚款。这是中国近期非常典型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很多产业对商业秘密管理的疏漏。

2003年7月18日,堪称“新中国最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经过4年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案由为美国杰恩公司以同一专利技术和资金入股,在1997年和1999年先后与广东南海汇泉科技工业园公司和果喜集团签订正式合同,并先后合资成立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和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为此南海汇泰电机有限公司以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将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果喜集团、美国杰恩公司等9个被告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的损失与果喜集团无关,果喜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江西喜泰电机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此案的主角,果喜集团董事长张果喜对此深有感触:“4年来频繁应诉,牵扯了大量的精力,也花费了不少财力。随着经济领域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我国企业和企业家亟需增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面对跨国公司的“专利伏击”,建立知识产权损害预警机制,是维护产业安全,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保障产业健康、安全发展的基础性、前瞻性、预防性工作。发达国家正在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强势地位,巩固和扩大自身在全球商业价值链上游的领导地位和高额利润率。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面对目前知识产权种种严峻的形势,需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手段,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维护产业安全。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熟悉国际惯例

各国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都有不同之处,国家政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及方法也不尽相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专门法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加入或签署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其中TRIPS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建立的一套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较大程度的引入了发达国家的标准,其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准已远远超过了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我们应当与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咨询点相结合,密切注视与高科

技企业相关的技术和知识产权政策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和论坛等重要组织的动态消息,及时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对那些可能导致我国高科技产业灾难性后果的以及那些可能危及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重要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危机进行鉴定和识别。

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大对反知识产权垄断的保护力度,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充分发挥其鼓励创新和促进传播的积极作用,又不致被滥用来限制竞争。 建立知识产权损害预警技术体系

我们要在对我国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广泛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与其相关的知识产权损害预警体系,在影响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的重要领域建立预警指标体系,设立早期报警系统,设置安全“警戒线”,确定警戒级别,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市场的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地对知识产权损害做出预告性和警示性反应。

——确立高科技产业的风险因素,主要通过以下手段:首先是采集、分析与高科技企业有关的重要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对每一个技术方案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评价,并分行业、分领域进行规范的专业处理;其次根据分析结果给出具体的有可能的侵权数据,包括专利信息(如专利号、国别等)、涉及侵权的具体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关键技术特征;调查我重要产品出口市场对该产品的专利申请及技术标准的调整变化情况;最后对我出口产品有可能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等风险分类整理,设定相应的风险参数。

——加强对专利文献的分析和利用。专利文献是我们了解产业及技术(产品)的发展趋势和状况,预测未来技术动向的主要技术工具,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新的发明创造,98%以上的信息都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运用专利文献,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

通过对专利文献的分析和利用,可避免企业的重复开发,同时可以提高研究工作的起点。同时也可以发现一些非常有价值的“过期专利”,由于专利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各个国家都是只在一定期限内对专利进行保护,所以许多“过期专利”并不是技术已经过时,只不过是过了专利保护期的专利。由于专利的保护期不能续展,所以许多技术还比较先进的专利在过了保护期后,就成了公众的“免费午餐”,企业可以无偿使用。对于中国大陆许多研发能力不足的靠科技企业来说,利用这些“过期专利”中的技术,既降低了研发成本,又可以迅速提高技术能力,增强产品竞争力。因此,这种“过期专利”也必将是预警体系里能对企业有巨大帮助的内容。

——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建立专利预警指标体系和专家分析系统。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IPC)的类别,将其专利按照授权的时间和授权组织进行基本数据分析,建立专利分析数据库,并结合我们前面提到的风险因素建立专利预警指标体系。

针对具体的产业发展情况,根据与中国高科技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进行专项分析,或根据中国企业的要求对某项技术进行专业的专利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分析,建立专家分析系统。根据专家分析系统的研究,汇总、分析预警产品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统计数据;在此基础上编制产业知识产权预警报告,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对措施。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建设

在我国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越来越多的同时,国内能够应对这些诉讼,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却是凤毛麟角,严重匮乏。据调查,目前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专业课程的高校仅限于北大、人大等几所院校,整个社会受过正规知识产权专业教育的人才比较少,而且这些毕业生大部分均留在高校执教并没有在社会上从事具体的知识产权工作;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已经达到5万人,德国也有

3万人。这说明:我国现有的有限知识产权人才资源是严重制约高科技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提高的因素之一。

制定合理科学的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在创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相关商业秘密的问题,对商业秘密进行管理,中心任务是保守秘密,确保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相对独占权。包括技术性、制度性和法律性等方面的保护。

如果企业一旦获知自己的商业秘密遭到侵权时应采取合理的对策,以减少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企业应对商业秘密被侵权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找到出问题的根结点。如采取什么手段侵权、秘密公开的程度、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的详细情况。第二,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佳权利救济途径,比如是通过协商、仲裁,还是行政处理、提起诉讼,企业维护自己经济权益的常见手段是采用民事诉讼途径保护商业秘密。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和诉讼进行过程中,要善于适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等临时措施,保证企业既能打赢官司,又能挽回损失。

知识产权损害预警机制是企业知识产权风险的“避雷针”,建立知识产权损害预警机制,是我们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游戏规则的一项既十分必要又相当紧迫的任务。正如一位国家领导人所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们要通过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体制,规避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保护我们的高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

身价成百上千的葡萄酒 出厂价可能就10元一瓶

发布时间:2010-04-01编辑:莫生仁来源:杭州日报调整字体:大中小

宁波机场海关以前查到过不少走私货币出境的案件

今年1-3月,宁波海关查获名牌手表、服装、箱包等侵犯知识产权案92起,案值908万元。 宁波北仑海关查验一科的吴娴这几天很忙,忙案子。

3月8日,吴娴和同事刚查获一批假冒顶级品牌的眼镜,整整156箱、5.8万副,全都标着“D&G”(史蒂法诺&加巴纳)、“GUCCI”(古奇)的商标。 吴娴说,这是今年宁波海关查获的最大数量眼镜侵权案件。

“现在像这样的案子越来越多。”北仑海关办公室刘强提供了一组数字:今年一季度,宁波海关查获走私案92起,案值908万元,560多万件假冒侵权货物被阻于国门,比去年同期有明显增幅。

走私物品有文物、动物、仿真枪、围巾、大米、木炭等,各种各样。 走私案件为什么会多起来?

他们告诉我,主要是外贸形势慢慢好了起来,名牌消费品又开始旺销,一些企业和厂家就开始大量生产贴牌或假冒的产品来以次充好,最主要的目的——获得暴利。 红酒案 案件回放1

红酒案

浙江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朱某除了买纺织品,还兼职走私红酒。 前段时间,这家公司在申报进口一批红酒时,宁波海关在该公司申报的价格单上发现了蹊跷。 海关查到,这批红酒进口价格和其他口岸报的同类葡萄酒进口价格相比,差得很离谱。其中一款法国产拉图庄干红葡萄酒1986,申报价格只有168欧元/瓶,而其他口岸通报的类似葡萄酒价格都在299欧元/瓶。

经过宁波海关缉私部门仔细核查,发现2007年至2008年间,这家公司联合货运公司,以低报价格、开假发票的方式从香港走私高级进口红葡萄酒两批,总共13848瓶,总价达人民币900万元,涉嫌偷逃关税93万元。

背后黑幕

走私红酒一年偷逃300万税款

好好的企业正当生意不做,干吗去干这种走私红酒的非法勾当?背后的黑幕不少。

宁波海关缉私局的卢冲说,这家企业用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国外红酒,最大的诱因是逃税。这家公司是当地一家规模比较大的棉纺企业,商务应酬频繁,为了提高接待档次,公司董事长朱某决定进口高档红葡萄酒。

朱某算了算,按照企业的红酒消耗量,要是按照正规报关程序,进口红葡萄酒需缴纳48.5%的税,这么一来,每年至少要缴纳300多万元税款。 这笔开销能不能再省点?他的办法是,联合货运公司要求供货商提供虚假发票,在红酒价格上做手脚,逃税漏税。

走私红酒的利润可达上千倍

宁波保税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葡萄酒进口商说,以一瓶出厂价1欧元的进口红酒为例(1欧元折合10元人民币),这瓶红酒运抵宁波港口,运输成本在3元左右,到岸成本为19.3元。之后仓储和本地运输、人工费用合计2元,售前成本,最低应是22元左右。 经销商一般会以60元左右供应给超市或者商场(很多时候也会以130元的价格出售给酒店)。 超市、商场会再次加价10%—15%,此时这瓶红酒,已经卖到七八十元。

而一旦进入西餐厅、酒店或者酒吧、夜店等场所,身价往往是经销商价格的3—4倍,这时

这瓶酒的价格已是“成百上千”了。

这名酒商说,走私红酒,48.2%的税费也省掉了,中间的利润少则上百倍,高则上千倍。

背景数据

宁波海关缉私局卢冲说,红酒走私案比前几年多了许多,这恰恰反映了宁波正在流行红酒消费。

在宁波,无论在酒桌上还是平时的社交场合,喝红酒的人越来越多。市场好,做红酒生意的人也就多。

现在在宁波,可以找到来自世界各地的350多个品种的葡萄酒。

据统计,今年1-2月,宁波口岸葡萄酒累计进口103.1万升,价值356.1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1.9倍和2.8倍。

进口最多的就是法国的拉菲酒,占了5成左右,这种酒很贵,便宜的几千元一瓶,贵的要上万、十多万一瓶。

2008年至2009年,宁波海关共立案处理葡萄酒走私案件7起,涉及进口红葡萄酒17万余瓶,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168万元,为国家挽回流失税款总计380多万元。2010年1-3月,尚未查获走私红酒。 箱包案 案件回放2

箱包案

今年的2月10日,宁波海关在对一批申报为“玻璃相框”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披着“相框”外衣的货物实际为假冒名牌箱包,涉嫌侵犯ARMANI、DIOR、LV、GUCCI、D&G等13种高端国际知名商标。经初步清点,这批箱包共249箱约3.9万件,侵权金额约为37万元人民币。

背后黑幕 仿名牌皮包

成本仅仅二三十 售价至少一两百

许江杰是现场查验关员之一,他说,这批箱包是嘉兴一家公司申报出口的,目的地是巴西。箱包做工十分精良,仿真度也比较高,“当时我们也不敢确定是不是仿品,仿得太像了。后来索性请了品牌商来专门进行现场鉴定。”这些仿品,里面利润有多大呢?

根据海关的调查,这些仿品的成本价往往只有20-30元,会有两种渠道进行销售。如果在国内市场销售,一般售价在100、200元,皮质好一点的,可以卖到500—800元。

以这次查获的LV挎包为例,仿真程度极高,它也是由进口牛皮制作,售价一般在上千元。一旦流出国门,到国外二、三级市场,价格还可以翻番。 眼镜案 案件回放3

2007年广东省十个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呈现。为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期间,都向社会公布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2007年的十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受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主任、省知识产

权局局长李中铎同志的委托,由办公会议办公室副主任、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唐毅同志予以公布。

这次公布的十个典型案件,是从我省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公安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的27个知识产权案件中挑选出来的,涵盖了生活日用品、食品药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化工、机械等多个方面,具有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涉案金额多、案情复杂等特点。在专利案件中,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领域不断扩展,专利权申请权权属纠纷冰山渐露。在商标案件中,假冒国际著名商标和国内知名品牌的现象时有发生,侵权人的手法越来越隐蔽且不断翻新。在著作权案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侵犯电子出版物著作权等侵权现象较为严重。如何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是值得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在发展变化上呈现出新的特点。这些典型案件,说明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已进一步显现。

在当今知识经济兴起、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知识产权已成为决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希望通过公布这些典型案件,提请广大公众更加重视、关注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一个维权及时有力、处理公正高效、违法犯罪必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广东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 案例一:许诺销售专利药品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天津某制药公司发现被请求人广州市某医药公司以“养血清脑颗粒”药品,参加2006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活动,于2006年3月10日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起处理请求,称请求人于1993年1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于1999年10月2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3 1 00050.5;被请求人未经许可,擅自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公司生产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6年4月10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检查时,发现被请求人根据东莞某制药公司的授权,进行了被控药品的投标并中标。将被请求人用以投标并中标的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与ZL93 1 00050.5“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具有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全部必要特征,落入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与ZL93 1 00050.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的“养血清脑颗粒”药品。

利害关系人东莞某制药公司不服,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的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是发生在我省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首宗许诺销售专利产品的典型案例。“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行为。如将专利产品陈列在展会、商店中,或列入拍卖清单,或在报纸、电视、网络上做广告等行为,都属于“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本案是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被请求人对许诺销售专利药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假冒“SK-Ⅱ”等国际品牌化妆品案

2005年3月,四川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侦办一宗特大制售假冒“SK-Ⅱ”、“LANCME”等品牌化妆品案件中,发现四川假冒化妆品的货源,均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广场某档口,于同年5月将案件移送广东警方。接此线索后,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即部署精干警力,指挥协调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开展侦查工作,经过近一年的缜密侦查,基本掌握了

犯罪团伙的网络构成、生产假货工厂以及6个存放假货窝点的情况。 2006年7月13日,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指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广州市工商局开展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的地下工厂1个,假货仓储窝点6个,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朱某、马某等19名,查获一大批假冒“SK-Ⅱ”、“资生堂”、“LANCME”等多种国际名牌的化妆品。 案例三:外近似内假冒组合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5月31日,广州某公司向深圳海关隶属的大鹏海关申报出口无牌光管支架21000个,目的地为阿联酋。经风险分析,该关下达了布控指令。现场查验发现,上述货物外包装上标有“liper利捕尔”商标,涉嫌侵犯权利人浙江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iper利浦尔”商标专用权。

涉案货物被依法扣留后,当事人坚决否认侵权,反复强调该货物是受广州市某电器厂委托出口的,而该厂是“liper利捕尔”商标持有人香港某集团正式授权委托生产的。当事人还提供了该集团“liper利捕尔”商标在香港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以此为由,要求海关放行货物。

大鹏海关经仔细检查货物,查明:货物外包装上虽标有据称在香港注册的“liper利捕尔”的商标字样,但货物内的光管支架镇流器标有的商标,却与权利人备案商标完全相同,且未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香港某集团已将“liper利捕尔”商标在香港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且该集团并未在中国内地注册商标,不受中国内地法律保护。从而,最终认定上述货物属于侵权货物,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是深圳海关2006年来查获的一宗最大的侵犯自主知识产权案件。“liper利浦尔”灯具是我国最早进入中东市场的同类出口产品之一,在中东地区极为畅销。近年来,国内一些不法灯具厂家纷纷假冒该产品远销国外。该案与其他案件相比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侵权人采用了货物外表使用近似商标、货物内部直接冒用备案商标的“组合”方式进行侵权,手法少见,手段隐蔽,欺骗性强。

案例四:假冒汽车配件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5月16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根据商标代理人举报,经周密部署,组成特别行动组,对广园中路633号广州市白云区某汽配经营部及其两个仓库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销的“BENZ”(奔驰)、“BMW”(宝马)、“VALEO”(瓦莱奥)、“BOSCH”(博世)、“SACHS”(萨克斯)、“HELLA”(海拉)等汽车配件均为假冒产品,现场扣留上述假冒产品32502件,标识10万张,估算货值407万元。

广州市工商局及时将该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查处。公安机关已于2006年7月6日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21日拘留了3名涉案嫌疑人。 案例五:“诸葛酿”酒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A酒业公司是知名商品“诸葛酿”酒的独创人和开发、生产、销售者。2002年至2004年,A酒业公司生产的“诸葛酿”酒主要在广东、四川、湖南等地销售,销售量较好,在我国南方地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其后,A酒业公司在广东市场上发现被告B公司、C酒业公司生产及被告湛江某超市销售名称同为“诸葛酿”、注册商标为“诸葛亮”的白酒,遂将三被告诉至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生产、使用、销售A酒业公司“诸葛酿”酒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及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A酒业公司的知名商品“诸葛酿”酒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为其所特有。本案所涉两种产品经过对比,商品名称完全相同,包装和装潢相近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B公司、C酒业公司二被告明知存在着“诸葛酿”酒,仍将自己的产品以完全相同的名称命名,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C酒业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三被告在《羊

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本案涉及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和保护,目前知名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事件屡有发生,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规定,故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引起了行业、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判决表明,商业标记的保护,并不绝对以注册作为必要条件,主要取决于商业标记自身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强弱;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冲突的处理并无明确规定,但是首先应当考虑的标准是权利在先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着侵权的恶意,要看谁在积极追求把两个不同的商品混淆起来,造成商品的区分度降低的后果。 案例六:发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1997年,某大学与某王牌公司签订合作技术开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成立了技术开发机构,开展“超级电视墙”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吴某作为校方代表,与某王牌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并参与了该项目的研究开发,是该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 2002年1月23日,吴某以其妻姜某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非相干光全谱域调制技术及其视频投影光机”的发明专利,2003年8月6日,该申请被公开。

2004年2月25日,原告某大学、某王牌公司、深圳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姜某不是该技术的发明人,不享有专利申请权,确认原告是诉争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人或专利申请权共有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按照所签协议,成立项目开发机构,组织项目科研人员,购买相关科研设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吴某作为某大学的代表,到项目开发机构任主任工程师,开发“超级电视墙”是其本职工作,在开发研究中利用了原告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条件。本案争议技术在吴某的本职工作范围之内,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姜某在本案技术成果的完成上,没有做出任何创造性贡献,不是该技术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此,判决“非相干光全谱域调制技术及其视频投影光机”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归原告共同共有。被告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我国《专利法》规定,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本案被告吴某受某大学委托,从事相关项目研究工作,并主要利用了合作开发单位某王牌公司的物质技术,该研究成果属于职务发明而并非个人成果,虽吴某以其妻姜某的名义申请专利,但并不影响原告依法维护其权利。

案例七:侵犯电子出版物著作权案 2005年12月,深圳市版权局接到国家版权局移送的深圳某公司涉嫌侵犯北京某公司著作权一案后,于2006年2月24日正式立案。

经深圳市版权局查明,2003年8月,深圳市某公司与某出版社签订《无敌中考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合同,版号为ISBN 7-89496-245-7/G·036,深圳市某公司提供出版物全部内容并负责销售。2003年8月28日,某出版社出具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同意复制6万张,由重庆某公司复制,实际复制3万张。2005年7月2日,著作权人北京某公司购买《无敌中考王》一套,并送交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除个别内容外,《无敌中考王》绝大部分知识点的文字表达与北京某公司《科利华电脑家庭教师初中版5.0》相同。

深圳市版权局认为,深圳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3万张光盘,侵犯了北京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公安局。目前,本案正处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案例八:侵犯“FIFA WORLD CUP”商标专用权案

2006年6月11日,广州某公司申报出口至摩洛哥过胶尼龙书包一批共15600个。经查,其中以“大包套小包”方式夹藏1600个过胶尼龙书包标有“FIFA WORLD CUP”商标标识,涉嫌侵犯国际足球联合会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广州海关经调查,确认上述过胶尼龙书包为侵犯“FIFA WORLD CUP”商标权货物,依法没收了上述1600个侵权尼龙书包,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600元。

广州海关在世界杯足球赛期间查获侵犯“FIFA WORLD CUP”商标权的商品,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政府打击侵权的决心与实际行动,得到了国际足球联合会的好评。新闻媒体纷纷就此进行宣传,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也对此进行了报道。

该案是广州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手段查获侵权案件的成功案例。世界杯足球赛期间,海关以侵权商家常用这一世界盛事发财的心理,把涉嫌侵犯世界杯商标权货物作为阶段性查缉重点,并以此为基础,对货物种类、流向、经营单位等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准确布控查获了该案。

案例九:侵犯美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美国出版协会(AAP)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称有人涉嫌侵犯该协会会员的著作权。2006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局将此案交予广东省版权局查办。2006年11月1日,广东省版权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经查,赖某所办的网站“全方位下载”,IP地址219.129.21.145,域名为www.fixdown.com.net,接入方式为主机托管,接入服务提供者为某电信分公司。从2006年6月起,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赖某擅自从国外一些网站下载他人的作品,上传到其网站,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服务。

省版权局认定,赖某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通过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协助,断开了赖某托管的服务器的接入,并将有关侵权的服务器数据库拷贝到光盘进行证据保全。 最终,省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赖某的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塑胶工业(广州)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称被请求人广州某塑胶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水晶透明胶布生产技术侵犯了其ZL97122103.0发明专利权,请求该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其专利方法,销毁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立案后,现场勘验发现,被请求人用涉嫌侵权技术生产的水晶透明胶布50吨,生产设备1套。在勘验检查的同时,对涉嫌侵权的生产方法进行了记录。 案件先后进行两次口头审理,并委托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涉嫌侵权物品及生产工艺进行了技术鉴定。期间,被请求人还以本案专利不具备“三性”为由,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2006年,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多次调解和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停止使用本案专利方法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并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对原设备及工艺进行改造,保证不再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请求人则不再追究被请求人本次专利侵权的责任,并同意供应被请求人生产所需的水晶透明胶布。

本案当事人一方是台资公司,一方为港资公司,均是行业内的龙头企业,也是亚太区PVC薄膜的领军企业,双方以和解方式结案,避免诉累,实现双赢,不失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明智选择。本案的处理无论在行业内还是在国际上,都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回放

案例1

姜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姜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坂田的一座楼房里,在没有取得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任何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大量加工生产加盖思科公司的“CISCO SYSTEMS”字样加“双峰”图案的交换机、路由器、网络模块、主板等产品,姜某负责组装和拼装上述产品。该案涉及世界知名企业的利益,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近200万人民币。2007年10月18日,龙岗区检察院对姜某提起公诉,12月4日,龙岗区法院作出判决,姜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人民币。 案例2

张某等4人制售假烟案

2006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深圳与匈牙利人“亚米哥”(另案处理)等人商议生产假冒外国香烟出口。之后,被告人张某等人约定,由他负责取得“亚米哥”的假烟订单,其他人分别负责在福建生产假烟并雇用货车将假烟运来深圳、仓储、报关等业务,将“万宝路”等假烟通过海路运往欧洲。有关部门缴获了2859箱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按每箱90美元计算,共计25万美元,当时约折合人民币204万元。2007年4月30日,盐田区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6日,盐田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3

谢某吴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谢某、吴某分别系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硬件工程师、软件工程师,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以公司的机顶盒技术秘密入股,开发DVB产品。两人利用离职时从公司私自复制了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研发出DVB-S、DVB-T机顶盒,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2005年7月生产出样机50台,并将该样机寄给国外20多家客户,案发之前已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此案由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吴某有期徒刑10个月。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日期:10-01-18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 常春荣、文勇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

一审案号:(2003)川绵竹刑初字第66号

2003年5月26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0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文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之后,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从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华丰食品城的兴宏酒类批发部将“绵竹大曲”、“江口醇”、“尖庄”、“泸州”老窖二曲等酒运至常荣芳租赁的成都市中和镇、双流县华阳镇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常荣芳、张会建组织“剑南春”、“全兴”、“五粮液”、“泸州”商标及包装,并雇佣被告人常祝家、邱伦富、常春荣清洗酒瓶和翻装酒,共计粘贴“剑南春”商标648份、“全兴”商标300份、“泸州”商标88份、“五粮液”商标96份。除“五粮液”外,均由被告人常荣芳雇佣被告人文勇将酒运至被告人黄味金开设于成都市西南食品城的兴达酒类批发部予以销售。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剑南春”、“五粮液”、“全兴”、“泸州”老窖特曲的商标及包装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文勇、常祝家、常春荣、邱伦富明知上述被告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为其提供运输等帮助行为,其行为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黄味金、常荣芳、张会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勇、常祝家、邱伦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常春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参与假冒注册商标时间短,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处罚。被告人常祝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2003年8月20日,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味金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荣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会建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常祝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文勇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邱伦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常春荣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黄味金等七被告人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立体\成\专用\重庆地铁一句广告词引发侵权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 只因在广告中写有“立体”二字,便被他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对簿公堂后,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王某败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宣判,认定发布该广告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不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6月7日,重庆市版权局对王某的文字作品《点缀——立体时代的》予以登记,该文字作品中写有“现今的人是全方位做每件事——是立体的”的内容。2007年,重庆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在其户外广告标牌中写出“地铁轻轨立体换乘”内容。王某认为该公司广告牌中的“立体”二字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立体”一词作为日常生活惯用语,本身及其扩展外延概念或进行内涵解释均不能享有专属著作权,重庆轨道交通公司使用“地铁轻轨立体换乘”字样的广告牌并未侵犯王某的权利,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点缀——立体时代的》文字作品中的“现今的人是全方位做每一件事情——是立体的”的表述是该作品的核心内容。这里

的“立体”一词,是被作者赋予了独创性的特殊意义,即“全方位做每一件事”。重庆轨道交通公司广告中包含的“立体”一词与其作品中的“立体”含义相同,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广告中的“立体换乘”是对现代交通换乘特征的宣传。尽管该公司的广告与王某的作品都使用了“立体”一词,但“立体”作为现代汉语中的一个通用词语,其词条本意及其引申的含义均属于公有领域,仅就“立体”一词及“立体的就是全方位的”内涵的解释,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也不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同时,重庆市轨道交通公司使用“立体”一词的表达含义及表达方式与王某的文字作品不同,不构成对该文字作品的复制,因此该公司并未侵犯王某的著作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疯狂的赛车》在线播放涉嫌侵权惹纠纷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网络在线播放《疯狂的赛车》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原告乐试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乐试网公司)认为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天宽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私自提供《疯狂的赛车》的网络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将两公司诉至法院。

乐试网公司诉称,经电影《疯狂的赛车》著作权人授权,在2009年2月25日至2014年2月24日期间,其公司在大陆地区拥有该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09年6月,乐试网公司发现二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该片的在线播放,并在播放页面植入了大量广告,乐试网公司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该片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该片正常的市场发行秩序,故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5万元。

代写论文的著作权到底归谁

时下,我们对“枪手”这个词并不陌生,这类人的主要工作是代写论文、代人考试等等,尤其是委托他人代写论文,在我们生活中上演着,并呈愈演愈烈的趋势,从过去的隐蔽状态,发展到今天走上街头公开宣传,大张旗鼓地在平面媒体、网络上做广告。代写论文的生意虽然如此红火,存在的问题却很多,在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的纠纷。代写人与客户之间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论文的著作权到底归谁?精神权利可否与作者分离?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做理论上的探讨,以期能引起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勿庸置疑,论文代写人和定制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民事合同。表面上代写人接受定制人委托为其提供代写论文服务,双方签订的似乎是委托合同。然而,深入探究,我们会发现其实他们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定制人请求代写论文的合同,就其内容而言,表现为定制人向代写人支付报酬,代写人向定制人交付工作成果。论文的代写人实际上是承揽人,论文的定制人是定做人,代写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独立创作完成的论文是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附着在一定载体上的智力成果。当然,如果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创作完成的智力成果的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那么,该承揽合同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承揽合同,而是一个包含著作权归属约定的混合合同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这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委托作品。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法律并不禁止出于学习、科研之目的委托他人创造作品。 代写的论文既然是委托作品,要搞清楚代写论文著作权归谁所有,只要弄明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其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

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譬如,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此外,受托人行使著作权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部分内容。当事人约定著作权的归属,究竟是约定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的归属,还是约定包括精神权利的经济权利在内的整个著作权的归属,对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著作权的归属可全部从约定,也有学者认为参照《著作权法》有关职务作品以及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可以认定,包括著作权中的全部财产权以及除署名权以处的人身权在内的整个著作权的归属都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笔者认为,通过合同只能约定著作财产权利的归属,精神权利不可从约定,精神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与作者不可分离。 实际上,我们所称的精神权利,应该是作者的精神权利(人格权),而不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迄今为止,除中国的著作权法之外,还极少见到有任何国家的著作权法讲到“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只讲“作者的精神权利”。英美的“版权”概念中本来就不包含精神权利,因此允许委托人取得整体的版权不会带来理论上的矛盾。就人格权的一般理论而言,人格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不可放弃的特征,而著作人格权与普通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致的,即一种人格利益。从法律逻辑上可以推导出,著作人格权也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不可放弃。因此,著作人格权与实际创作人的分离是违反基本法理的,只会破坏整个法学体系的协调,给我国著作权理论研究带来混乱,而且也不利于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相去甚远。

认为著作人格权可以与作者分离的学者,多数犯了混淆权利行使与权利转让(或放弃)的错误。在现实生活中,代写人为他人代写论文并由他人署名发表,被许多人认为是代写人转让论文发表权与署名权的行为。这的确是一个误解。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代写人行使发表权与署名权的一种特殊方式。由他人发表论文,类似于将个人隐私告诉他人,是代写人公开论文的意思表示。当代写人根据合同将论文交给定制人,并明知定制人会发表论文时,代写人(作者)就已经行使了“决定是否公开作品的权利”(发表权)。定制人将论文投给期刊杂志社只是一种没有意志成分的行为。代写人同意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的姓名,说明代写人愿意不公开自己与作品的关系,与署假名并无区别。这种情况不能解释为代写人放弃了署名权,而只能解释为以一种特殊方式行使署名权。如果认为这是署名权的转让,同意他人挂自己之名而获取稿酬的专家名人岂不是转让了姓名权?一些学者可能担忧,如果允许代写人以这种特殊方式行使发表权、署名权,无疑会助长学术腐败,使一部分论文定制人不可告人的目的达到。比如,让人代写论文署自己姓名发表作为职称评定条件;让人代写学士论文、硕士论文甚至博士论文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这实际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对这些弄虚作假的舞弊行为法律是持否定评价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17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试想,如果法律明文规定作者可以转让署名权等著作精神权利,则无异于法律支持论文定制人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出资买一个作者的身份。如此一来,花钱雇人写几篇学术论文、几本专著就成了“专家”,花钱请艺术大师代画几幅画又摇身一变成了“画家”,且全无被指控为“剽窃”的风险。这不仅会导致相关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也是对社会的欺骗、对读者的愚弄、对神圣法律的嘲讽。 同样的道理,论文代写人允许定制人对自己创作的论文进行修改,甚至是歪曲和篡改时也置之不理,不是对修改权、保护作品内容完整权的转让或放弃,而是以特殊方式行使权利,

修改权、保护作品内容完整权没有与作者分离。他人对作品进行了修改、篡改,如果作者对这种行为能够容忍,说明作者承认变更后的作品与自己的思想仍保持一致,作品与作者之间的联系仍处于作者的控制之下,如果对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变更过大,作者忍无可忍无法再忍时当然可以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论文代写人与定制人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代写人创作的论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委托作品,论文的经济权利可从约定,但精神权利不可与作者分离。代写人为他人代写论文并由他人署名发表,或者容忍他人修改论文,是代写人以一种消极的特殊方式行使精神权利,而非精神权利的转让或放弃。代写人随时可以积极地主张精神权利,对他人的不当行为提出异议,到那时,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撕破脸皮对簿公堂,花钱请“枪手”捉刀代笔的舞弊作伪者必将名誉扫地,名利俱损,落个可悲下场

“可日”与“可口可乐”引发商标争议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为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争议商标“可日”由原告申请注册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果汁饮料等商品上,200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第三人可口可乐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对原告注册“可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中的“可乐”为第32类饮料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因此“可口”为引证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可日”与“可口”的整体外形近似,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三人的“可口可乐”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应予撤销的情形。故被告于2009年7月6日作出撤销争议裁定书(《关于第3344643号“可日”商标争议裁定书》)的决定。 原告不服,起诉称,争议商标从整体视觉效果看,两个字的争议商标“可日”和四个字的“可口可乐”商标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任何消费者都不会将差异如此之大的商标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的含义完全不同,争议商标“可日”是一个独创词汇,没有任何含义,而引证商标中的“可口”具有特定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发音完全没有近似性。并且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7w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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