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0〕175号,2010年8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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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闽国土资综〔2010〕175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和物价增长幅度等因素,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征地补偿标准每2至3年调整一次,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今年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修订工作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392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4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形成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报请政府同意后,于8月31日前上报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进行综合平衡,形成?各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统计表?(附件2),报请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于9月2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国土资源厅综合汇总平衡后,报请省政府公布实施。

二、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未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通过,未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表?的,不得报批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

三、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坚持先安置后征收。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或统一建设农村住宅安置小区;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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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

四、严格拆迁安置用地审批。以农村住宅安置小区形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需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规定的面积限额。以城市单元房形式安置的,安置小区面积根据建筑面积、容积率控制。当地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编制年度或半年度拆迁安置规划,统筹规划拆迁安置用地。大型建设项目涉及拆迁需大规模集中统一安置的,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工程前期工作时,应编制拆迁安置规划报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报批安置用地时附具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编制或批准的拆迁安置规划。

严禁以拆迁安置房建设名义报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商品房中配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报批征地时无法确定各土地用途具体边界,整幅地块占用耕地部分均应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五、规范征地工作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征地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制度,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征地报批仍按原规定附村委会回执函,村组或农户的意见材料留存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对依申请听证所提出的问题,市、县人民政府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没有听证材料及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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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意见的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附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2、?各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统计表?

二○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征地 通知

抄送:本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0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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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7n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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