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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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YH

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YH F01 2008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2008-4-1发布

2008-4-1实施

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 发布

Q/HYH F01 2008 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闫宝峰

2008年03月06日

审核:

批准:

2008年2月1日发布

2008年03月日

2008年04月01日

1 2008年2月1日实施

Q/HYH F01 2008 博兴华润油脂化学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1 范围.........................2 2 定义.........................2 3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2 4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8 5 安全检查制度.................10 6 事故隐患管理制度.............11 7 防毒器材使用管理规定.........12 8 工业卫生管理制度.............12 9 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3 10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14 11 消防设施、器材与道路管理制度.15 12 事故管理制度.................16 13.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管理制度 20 1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 15.安全会议制度.................22 16.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管理制度...............22 17.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23 18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27 1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27 20新装置开车安全管理制度........28 21装置停工检修规程 ...........29 22进入设备检修安全规定...........31 23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32 24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33 25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35 26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35 27易燃易爆物品装运安全管理制度...36 28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37 29防雷、防静电安全规定...........38 30.电钻安全操作规程 ..........39 31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规程 .........40 32.电焊工安全技术规程 .........40 33.气焊工安全技术规程 ...........41 34.管工安全技术规程 ........41 35起重工安全技术规程.............41 36砂轮安全操作规程 ...........42 37带有有害气体抽堵盲板的安全规定.43 38梯子使用安全技术规程...........43 39现场急救.......................44 40. 剧毒物品购买、使用 、管理办法.. 48 4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48 42.罐区管理制度..................50 4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1 44.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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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制度 .......................52

4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53 46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55 47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56 48劳动防护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57 49叉车安全操作规程及处罚细则.....65 50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66 51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方法.......67 52重大危险源辨识 .............73 53劳动纪律管理标准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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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财产、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从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教育、消防及事故处罚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此作为公司干部、职工在安全、消防工作中的行为准则。

我公司为甲级防火、Q-2防爆;重点防火、防爆的化工生产单位。其许多化工生产原辅材料和成品往往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生产具有高温、高压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上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对待各环节中的安全问题,从而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实践告诉我们:公司只要严格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才能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才能取得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双丰收。 因本制度所规定的各部门的安全职责有所改变,故本版在第一版基础上进行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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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健康、安全、消防等管理标准和处罚细则。 2 定义

2.1 生产(工艺)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2.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2.3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2.4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5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2.6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2.7 伤亡事故: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2.8 电气事故:指电力系统由于指挥、操作有误或其它原因而造成的线路损坏,供电系统本身损坏、停电、电气波动而影响到生产的事故。 2.9 死亡事故:造成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2.10 环境污染事故: 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

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2.11 重大环保事故: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事故。

3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 3.1 公司总经理安全职责

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求做到:

3.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安全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仪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

3.1.2 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工作。

3.1.3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检查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1.4 组织审定并批准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全措施费用。

3.1.5 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1.6 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3.1.7 组织公司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3.2 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安全职责

公司副总经理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3.2.1 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2.2 组织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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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总经理办公室安全职责

3.21.1对驾驶人员实行定期安全考核,与门卫配合做好公司车辆管理。 3.21.2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发放工作,搞好食品卫生。 3.21.3负责办公室暖气片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3.21.4搞好集体宿舍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3.21.5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3.21.7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3.21.8保证公司员工饭食卫生,严禁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3.21.9保持公司在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讯畅通。 3.21.10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参加人员的现场急救。 3.21.11承担公司的法律咨询业务。 3.22 采购部安全职责

3.22.1 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并对采购产品的质量负责。

3.22.2 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要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23 计财部安全职责

3.23.1 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 3.23.2 做好成品库货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23.3 对临时工进行现场教育并予以登记。

3.23.4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3.23.5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委会同意,不得拨款。

3.23.6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消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主管安全副总审签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3.24生产调度安全职责

3.24.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3.24.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

3.24.3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作法,应立即制止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24.4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3.24.5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3.24.6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

3.24.7负责生产事故(大量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等)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向安全部门报告,参加其上报事故的调查处理。 4 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4.1 三级安全教育

凡新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院校实习生等) 必须经公司、生产厂、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4.1.1 一级(公司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报到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安全环保部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实习生不少于8小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008年2月1日发布 8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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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教育。

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生产厂。 4.1.2 二级(生产厂级)安全教育;

由生产厂厂长或专职安全员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实习生不少于4小时),教育内容:

1)本生产厂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生产厂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经二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4.1.3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由班长负责教育,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的方式。其教育内容: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

3) 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安全监测,仪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育及危险因素预防措施。

经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指定师傅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或学习。 4.1.4 教育要求:

1)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要逐级填写在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三级教育完毕后,发给三级教育合格证,方可准许发放劳动保护用具。

2) 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事故,要由分配及接受其工作的单位领导负责。

3) 新职工要按规定时间接受培训学习,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经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作业证。方可独立顶岗。

4.2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 4.2.1 凡属临时工、民工、外包工和参观人员,进公司前必须接受公司安全教育。 4.2.2 对临时工、民工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时间不少于8小时。教育内容:本公司特点、入公司须知、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防火制度等,并在工作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

4.2.3 对外包工和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劳服公司、设备管理部(或委托单位)和外包、外借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用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经生产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进入现场施工。教育考试成绩名单报安全环保部一份。 4.2.4 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教育内容:本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并有专人陪同。 4.3 日常安全教育

4.3.1 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预想当班的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

4.3.2 各单位必须坚持开展以班组、生产厂或部室为单位的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不能挪作他用。

4.3.3 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生产厂领导或安全员要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环保部要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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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生产厂管理员、工人必须定期参加安全日活动,公司级领导及部室有关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日活动。安全日活动内容:

1)学习安全文件、通报、简报和安全技术知识;

2)结合典型事故汇编,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 3)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预演; 4)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 5)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4.3.5 利用各种活动:如广播、电视、标语、漫画、图片、安全讲座、事故现场会等形式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活动。

4.3.6 经常对职工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安全管理、安全技能培训及公司级安全教育。

4.4 特殊安全教育

4.4.1 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劳动部门规定)必须由各个主管部门按期组织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

4.4.2 对特殊工种各主管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培训,内容主要是专业工种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程和事故案例,以及故障排除等。

4.4.3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4.4.4 职工在公司内调动工作时,接受单位应对其进行二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4.4.5 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等)6个月以上重返工作岗位的操作者,应进行岗位复工教育。

4.4.6 对严重违章违纪职工,由所在单位送至安委会进行安全再教育,经考察认定后,再回工作岗位。

4.4.7 公司级、中层领导干部和工段长(班长)在进行企业管理和轮训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新聘任的领导,由安全环保部进行一次重点安全教育。 5 安全检查制度

5.1 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5.2 每次安全检查,要有明确要求、目的和具体计划,建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5.3 安全检查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

5.4 以岗位责任制大检查为内容的安全检查,公司级每月组织一次,生产厂每周组织一次,班组进行日检。

5.5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5.6 日常安全检查

5.6.1 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5.6.2 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5.6.3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5.7 定期安全检查 5.7.1 季节性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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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倒塌为重点。 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防讯、防倒塌为重点。 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保温为重点。

4)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防煤气中毒为重点。 5.7.2 节日前安全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5.8 专业性安全检查

公司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 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分别进行专业性检查。 5.9 不定期安全检查

在生产装置开、停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应及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5.10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的问题、整改情况、需要公司解决的项目,除按规定上报整改单位外,还应抄送安全环保部。

5.11各级检查组织,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得拖延。

5.12对查出的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5.13对查出隐患要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是: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三不交”是: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生产厂,生产厂能整改的不交到公司,公司能整改的不交给上级。

5.14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项目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办法。

《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有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通知单由安全环保部填写,经主管安全的副总签署后发出,整改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否则造成事故,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详见《事故隐患管理制度》)通知单要存档、备案。

6 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6.1 事故隐患管理的范围

6.1.1 改善和消除危及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的事故隐患。 6.1.2 改善和配套防止事故隐患扩大的措施。

6.1.3 改善劳动环境卫生条件,防止职业危险和职业病发生。 6.1.4 当地政府部门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

6.1.5 设备年久失修、超期服役、老化、技术落后,安全得不到保证。 6.1.6 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素质差。

6.1.7 危及社会环境,易造成社会群伤、群亡的因素。

6.1.8 在生产、销售、施工等过程中可能发生事故或造成危害的工艺、设备及生活设施。

6.2 事故隐患项目按危险及危害程度,划分一般和重大事故隐患。凡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重大事故的,按重大事故隐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6.3 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做到及时解决:

6.3.1 对各类事故隐患要逐项登记,建立档案,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期限。 6.3.2 对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三不准(班组和工段能解决的不准推给生产厂,生产厂能解决的不准推给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

6.3.3 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加强监护。 6.4 公司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全面负责,做到“四亲自”(亲自参加项目2008年2月1日发布 11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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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亲自布置安排、亲自参加检查、亲自验收总结)和“四优先”(计划安排优先、资金来源优先、施工力量优先、物资供应优先)。

6.5 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整改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技术部、设备部、及相关生产

厂参加竣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项目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6.6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事故隐患的日常管理工作。

6.7 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6.8 安全环保部查出的一般隐患向10.2规定的管理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 限期整改。对于重大隐患向安委会报告。由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6.9 设备部、各生产厂所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各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对于所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向安委会报告,由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7 防毒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7.1 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必须佩戴防毒、防护器材。

7.2 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有害气体高于2%时,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毒器材。 7.3 使用长管式面具时,必须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并设专人监护。 7.4 安全环保部应根据各生产厂情况,配备适当的防毒防护器材,并登记建档定期者检查,维修和更换,使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7.5 各生产厂岗位的防毒、防护器材,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损坏、丢失者,应根据情况进行罚款和处理。

7.6 防毒器材使用后,应及时送到本生产厂进行消毒、检查、更换。

7.7 对入公司的新工人和岗位操作工,必须进行防毒、防护教育和器材的使用教育,使其懂性能,会使用。 8 工业卫生管理制度

8.1 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国家劳动保护规和卫生标准。 8.2 公司领导职责。

总经理对工业卫生工作要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把工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8.2.1 主管工业卫生的副总经理要定期听取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8.3 生产厂领导职责(部室领导)

8.3.1 教育职工执行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噪、防毒器材,受护防护设施,不断提高职工个人的防护能力。

8.3.2 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管理制度; 按要求组织安排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 8.4 安全环保部职责

8.4.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的方针、法规、法令和规定。 8.4.2 负责本公司职工进入有毒岗位前的体检和定期的职业性体检及职业病的普查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和职工健康档案。

8.4.3 开展工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防尘、防毒、防噪声危害的科学知识。 8.4.4 监督、督促本公司在建设项目中,实施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8.5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8.5.1 工会监督企业贯彻国家及公司有关作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执行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人员的疗养。 8.5.2 安全环保部要会同总经理办公室开展就业前体检,对不适于从事有害、有毒和特殊作业工种,对职业病、职业忌症和过敏症者,应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及时调离, 给予妥善安排, 职工调离或调入有害作业岗位, 应随时通知职业病防治机构。 8.5.3 财务部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职业病防治所需的经费,要按年2008年2月1日发布 12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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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计划给予保证专款专用。

8.5.4 技术部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用尽可能采用低毒物代替高毒物,加强、通风排毒实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8.5.5设备部要优先安排防尘、防毒、防噪声及通风降温的改造施工,加强管理,定期维修和保养,消除泄漏。

8.5.6总经理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协助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工健康检查。 8.5.7质检部应定期检测生产岗位和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检测结果要及时送交安全环保部、安委会和工会,一旦发现毒物超过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岗位和场所,要督促其单位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并向上级报告。

8.5.8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 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8.5.9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标准,在未达到标准之前,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身体健康。

8.5.10粉尘作业岗位采取水、护、密、风、管、宣、革、查等综合治理措施,力求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严禁在无防尘措施情况下进行作业。

8.5.11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方面困难。

8.5.12各种安全装置和设施及各种防护器具,都必须定期检查、校验,专人负责,建档登记,维护管理,保证性能灵敏好用.

8.5.13特种防护器具要有专人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生产厂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立专柜,并纳入交接班,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和正确使用.

8.5.14在生产和使用、处理有毒物质的装置和作业场所,应设安全淋浴、冲洗器和急救器具,必要时,可急救室,备足急救药品,由医务人员值班。有计划地培训岗位工人,使之熟练掌握紧急情况的抢救方法. 8.6安全文明生产

8.6.1公司内所有道路禁止堆放材料、设备、垃圾等,确保道路和通道的畅通及操作现场有足够的活动面积.

8.6.2公司内各生产厂的排污井、下水井、设备的坑、沟排洪沟等,均应设有盖板,防止跌落伤人.

8.6.3各生产厂、部室周围环境要保持整齐清洁,做到窗明几净,设备无尘、地面无垃圾,空地无杂草,实现文明生产。 9.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9.1我公司所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吊车、叉车、翻斗车、铲车等)及外来的各种车辆,均按本规定执行。

9.2公司的交通道路、大门、弯路、叉车必须参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则,结合我公司的特点,设立明显的信号、标志,并规定出明确的行驶路线。

9.3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好防护罩,并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取得生产厂同意后,方可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9.4机动车辆进入公司大门或弯路、叉路时,速度不得超过五公里/小时,直线行驶十一----十五公里/小时,严禁在公司内试车或教练车。

9.5严禁在交通要道和消防道路上堆放物品以及在路上施工,如生产必须临时占用时,应经安全环保部批准。

9.6道路施工及跨道路的拉绳,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夜间要有红灯,车辆行人来往2008年2月1日发布 13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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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的区域应设专人监护。

9.7机动车辆要保持良好性能,每年检查一次,经检查合格,发给检审证和公司内驾驶执照方可通行。

9.8机动车辆进行大、中、小修,实行“三级保养”,杜绝失修和漏检,确保车辆完好,并应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车辆检查。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由公安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行驶。

9.9进入公司内的马车,必须按机动车行驶路线行驶,严禁进入化工装置,如因公司必须进入,同样要求车辆通行证,否则不得进入。 10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0.1范围

10.1.1凡在化工生产岗位中的温度计、压力表,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护泄压装置、低压真空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装置、电气设备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静电避雷防护装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及企业生产厂的一般安全设施,如:安全梯、走台、取样台、护栏、盖板和安全门等均属安全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养,保证齐全、完整、灵敏好用。 10.2管理分工

10.2.1安全环保部对各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管理部门有监督职责。

10.2.2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静电装置、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和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避雷设施等均由设备部负责监督管理。

10.2.3凡生产中的灭火装置,如灭火器、喷淋、洗眼器等由所在单位管理。我厂所用灭火器每三年进行一次更换。

10.2.4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保护个人的安全器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和长管式面具等,均由使用单位管理。

10.2.5凡生产厂内一般安全设施和消耗性、破坏性安全装置,如安全梯、护栏、防爆膜等,均由生产厂负责管理。

10.2.6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10.2.7安全装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都要建立档案,纳入设备升级项目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10.2.8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所管的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校验结果载入档案备查. 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设备,必须经主管部门或安委会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2.9破坏性及消耗性安全装置,使用后要及时安装。

10.2.10工艺机械设备、施工等条件变更时,安全装置必须随之变更,使之符合实际需。

10.2.11凡安全装置不好用,应及时修复,修复不好时,应逐级上报。

10.2.12安全设施的备品备件购置时,由生产厂提出计划,安委会审核,有关部室负责购。

10.2.13安全设施的性能检验工作,原则上大修期间进行,由生产厂纳入检修计划中,检验和性能验证时,由生产厂负责,有关部室协同安全人员共同确认 10.2.14安全装置除专职维护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乱。 10.3维护和检验

10.3.1各种安全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使用,维护保养。 10.3.2日常、检查、维护由当班操作者负责,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要做好记录,并立即报领导处理。

2008年2月1日发布 14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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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各生产厂专职安全员,每月必须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做好记录,并立即报领导处理确保设施灵敏好用。

10.3.4每年大修期间,必须把容易损坏、腐蚀、生锈塞堵等现象的安全设施进行拆检,确认设施灵敏好用。

10.3.5可燃气体检测器。每季调校一次,安全阀每年至少调校一次,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年都必须做一次阻值测定,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10.3.6安全设施的使用,每次拆检,调校都要有确认签字,否则无效。

10.3.7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就按有关《安全设施使用维护及管理规程》执行。

10.4 防护器具的选择与保管。

10.4.1根据作业性能及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10.4.2氧气呼吸器用于事故抢救,长管式面具用于有毒检修作业,用过滤面具用于生产操作的备用防护器材.,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6%,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V)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严禁使用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10.4.3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训练,熟知面具结构性能及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10.4.4各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均需认真检查,过滤式面具、过滤罐每两个月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10.4.5使用隔离式长管面具,应将呼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地方,有专人监护,严禁挤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20米,否则,应强制通风。

10.4.6长管式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均应进行气密性和外观检查,根据情况进行清洗;保持清洁,在闲置不用时,每月进行一次上述检查。

10.4.7空气呼吸器的气瓶压力应保持在1.5兆帕以上,并严禁与火源接触,严禁与油脂、高温取暖设备接触。

10.4.8空气呼吸器要经常检查,每次用前要周密检查,用后要周密检查和清洗,库存没有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每三年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检查项目按空气呼吸器有关检查规定进行。

10.4.9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在干燥、清洁、温度适宜无日光直射且便于取用的处所,应专人保管。

10.4.10生产厂、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保管,接班严格交接。

10.4.11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面具应建卡装册,严禁携带回家或挪作它用,并要定期检查。

10.4.12安全带使用前要细心检查,使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霉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检查。

10.4.13绝缘手套、胶鞋、绝缘棒、绝缘垫、绝缘台等常用绝缘工具,要定点存放,专人保管,保证绝缘良好。

10.4.14常用电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绝缘工具以及电气作业工具。 11消防设施器材与道路管理制度 11.1管理分工

11.1.1各类消防器材,由所在单位负责使用,维护保养。

11.1.2消防设施的增设、废止、更新规格需由生产厂提出申请、安委会签署意见,报请分管副总批准。

11.1.3消防设施备件的购置,需生产厂提出计划报安全环保部,由有关业务部室负2008年2月1日发布 15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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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订货,由消防队发放。

11.1.4公司内地下消火栓由设备部进行定期检查、修理,生产厂内部的消防栓,消防水系统,由生产厂自行检查与修理。

11.1.5消防设施的定期性能检验工作,原则上大修期间进行,由生产厂纳入检修计划中,在拆除与性能验证时,由生产厂负责、消防队配合共同确认。 11.1.6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安全员建立帐目,指定专人管理。

11.1.7器材上须有标牌,以注明填充日期、有效日期,专人负责。消防器材应列为日常维护和交接班内容,进行维护检查和交接。 11.2维护检修

11.2.1 日常的检查维护由当班的操作人员负责,每班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做好记录,并立即报领导处理。

11.2.2 专职防火安全人员,每周必须检查一次安全消防设施的完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生产厂处理。

11.2.3 每年大修期间,必须把容易发生损坏、生锈、堵塞等现象的消防设施进行拆检检查,确认保证灵敏好用。

11.2.4 水消防设施在结冻前,要将易冻部位积水排泄尽地下消火栓净排净积水,做好保温防止冻裂、冻堵影响使用。

11.2.5 消防设施严禁乱拆、挪用或废除不用;各消火栓未经允许不能随意占用和掩埋。如生产需用,须经安委会同意后,方可定时动用。

11.2.6 消防设施建立二级(公司、生产厂)档案管理,每次检查、调校都要有确认签字。

11.2.7 消防设施属于灭火战斗专用设备,平时严禁与生产混用、生产急需要经安全环保部批准。

11.2.8 消防器材应放于明显处,提取方便,并保持完全状态。

11.2.9 生产厂的消防器材,每日外观检查一次,辅助生产厂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发现有变质,质量不足者及时更换。

11.2.10 消防器材的更换期为三年(指8公斤干粉和35公斤干粉末)。 11.2.11 消防器材的更换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公司内道路属于消防道路,未经消防队同意,不得随便占用消防道路(包括挖沟、堆放物料、设备、杂物等),如必须占用时,须先征得安全环保部同意并采取临时的措施后,方可占用。用完后,要立即消除障碍,填平壕沟,保证道路畅通。未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并占用道路,影响消防车行进和执行消防任务时,从严追究占用者的责任。 12 事故管理制度 12.1 事故管理分工:

12.1.1生产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负责; 12.1.2设备事故由设备管理部负责; 12.1.3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监部负责; 12.1.4交通事故由总办负责;

12.1.5爆炸事故和火灾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12.1.6破坏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12.1.7伤亡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12.1.8环境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部负责。

12.1.9一般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处理。安全安全环保部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分工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每月按时将事故情况2008年2月1日发布 16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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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安全环保部。 12.2事故等级

12..2.1国务院2007年发布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2.1.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1.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3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要求下制定了公司内事故类别,具体如下:

12.3.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死亡,或者2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工伤鉴定6级以上含6级的伤残),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3.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2人以上20人(含20人)以下重伤(工伤鉴定6级以上含6级的伤残),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3.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2人(含2人)以下重伤(工伤鉴定6级以上含6级的伤残),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3.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重伤(工伤鉴定6级以上含6级的伤残),或者30万元以上直接经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3.5较小事故,是指造成1人8级以上7级以下(含7级)以下伤残,或者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3.6轻微事故,是指造成8级(含8级)以下的伤残工伤事故, 或者5万元(含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4事故经济损失计算

12.4.1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 12.4.1.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善后处理费用;

2)财产损失费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费用)。 12.4.1.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

1)停产、减产的经济损失; 2)工作损失; 3)资源损失;

4)处理环境污染的损失;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6)其它损失费用。 12.4.1.3计算方法

1)工作损失价值按下式计算

M

VW=D.--------- S.D 2008年2月1日发布 17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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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 M----企业上年利税(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该式用于人身伤亡事故工作损失计算。 2)固定资产损失计算:

报废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的固定资产按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计算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按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12.5事故报告程序

12.5.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安全人员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由安全环保部在24小时内快速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随时报告。

12.5.2发生事故的有关生产厂、部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单于3日内交安全环保部,但发生事故的有关生产厂、部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之内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2.5.3重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事故,安委会写出事故报告,由安全环保部于二十日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12.5.4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要认真详细、准确填写,防护措施要落实,责任明确,不得拖延报告时间、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 12.6事故调查

12.6.1一般及一般以上事故及以上级别的事故由主管副总组织安委会进行调查,由主管副总担任安委会主任,必要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协助调查,查出原因,写出事故处理报告,送交安全环保部。

12.6.2较小事故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清责任,写出事故处理报告。

12.6.3微小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订措施,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事故报告于两日内送安全环保部。 12.7事故责任者分类

12.7.1事故责任者按事故原因构成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按事故责任者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者和次要责任者。 12.7.1.1事故责任的划分凡由设计缺陷导致事故发生,要追查设计者责任。

12.7.1.2已发现设计有缺陷,领导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由领导承担责任。已制定措施,由于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承担责任。

12.7.1.3安全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而造成事故的,由副职负责。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责。

12.7.1.4研究单位转让科技成果或新产品设计时,必须控制手段齐全、安全装置齐全好用。否则,发生事故首先追查研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12.7.1.5制造、基建部门严格按图施工,无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12.7.1.6操作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无证独立操作发生事故,由委托其操作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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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7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责。

12.7.1.8领导下达任务,不提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提得不当而发生事故的,由任务下达者负主要责任。 12.8事故处罚细则

12.8.1凡发生一般及一般以上事故(含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和事故调查小组(造成重大及重大以上的事故由国家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12.8.2发生一般以下事故,对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失职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人员〔负有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员按年度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环保责任书>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做出以下处罚: 序是故类型 对直接责任对主要责任对间接责对负有管理责号 者的处罚 者的处罚 任者的处任者的处罚 罚 1 造成工伤鉴定不达罚款200-罚款100-罚款50-见年度公司--级的工伤事故或造400元 200元 100元 安全环保管理成500-1000元的经人员<安全环济损失的事故 保安全责任书>处罚 2 造成工伤鉴定10级罚款400-罚款200-罚款100-上同 伤残的工伤事故或600元 300元. 200元 造成1001-3000元的经济损失的事故 3 造成工伤鉴定级9伤岗位待岗1罚款300-罚款200-上同 残的工伤事故或造个月,罚款500元. 300元 成3001-5000元的400-600元 经济损失的事故 4 造成工伤鉴定级8伤岗位待岗2岗位待岗1罚款300-上同 残的工伤事故或造个月,罚款个月, 罚款500元 成5001-10000元的600-800元, 300-500元. 经济损失的事故 5 造成工伤鉴定级7伤降级直至开岗位待岗2罚款500-上同 残的工伤事故或造除,, 罚款个月以上直1000元 成10001-300000元1000-5000至开除, 罚的经济损失的事故 元 款600-3000元. 12.8.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安全要求办理作业的或未按规定着装、操作的,罚作业人员100元,造成损失的再按直接损失额进行处理。

12.8.4特种作业的监护人员,擅自脱岗,对于监护人员处以200元罚款,若造成损失的按直接净损失额进行处理。 12.8.5生产厂(部门)进行一级以上的动火作业和吊装作业,应由该生产厂(部门)厂长(经理)组织人员对有关安全措施进行落实实施,不得相互扯皮、推诿。否则出票人员有权拒绝开票并对有关生产厂(部门)的领导处以10-100元的罚款。 12.8.6生产厂(部门)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物质未按安全要求定置管理,对2008年2月1日发布 19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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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部门)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若造成损失的,再按损失额进行处理。 12.8.7未能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对进行整改作业的单位罚款100元,若是由于被整改的生产厂(部门)不配合造成的,对该生产厂(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因未整改而造成责任事故,按责任事故处理。

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每耽误一天罚责任人或单位50元;隐瞒事实发生事故不上报者,视所隐瞒的情况处以500-2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12.8.8三十日内违反上述规定二次的责任人员,除按以上条款正常处理外,再按下例各条进行处理:

12.8.8.1若二次轻微事故,按事故处理规定加倍处罚;

12.8.8.2若其中有一次一般事故,按事故处理规定加倍处罚或开除; 12.8.8.3若其中有一次重大事故,则予以除名。

12.8.9生产厂(有关部门)每季度应举行一次生产厂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否则,每缺少一次扣生产厂厂长(经理)、安全员和班组长各50元。

12.8.10生产厂厂长、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应积极参加每月的安全例会。否则,每迟到一次罚款30元;每缺席一次罚款100元。

12.8.11设备中修、大修、项目检修时,在检修前应编写检修方案,落实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否则对生产厂予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外,责令有关人员履行上述职责。 13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进入生产厂区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厂区安全和有一个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发生,特制定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管理制度。

13.1生产厂区、仓储区为禁区。进入禁区的一切外来人员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进入。

13.2进入禁区的外来施工人员,胸前必须佩戴本公司发放的出入证,无证者一律不准进入,提货车辆进入生产厂区只限司机和提货人两人并凭提货单进入,进料车辆只限司机一人进入。

13.3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禁区找人,与生产有关的业务需进入生禁区的,由公司安全环保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与生产无关的业务需进入生产区的,经安全环保部及有关厂级领导批准方可进入。各类执法检查凭执法证进入。以上各类人员由门卫人员作好进出入记录。

13.4进入生产区的车辆,按公司标志的行车路线行至提货或卸料地点,不准在生产区道路上随便停留,更不准堵塞厂区消防通道,进料车辆过磅后在质检科人员取样时可以作短暂停留,取样完毕立即将车辆开走。司机和提货人员除提货、卸料地点外,其他地点不乱走乱串。

13.5进入生产区的外来人员,严格遵守执行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动火或临时用电,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或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属违章。

13.6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有权对进出人员进行检查,对违犯上述制度者,有权进行处罚,违犯者每次罚款50-100元。 1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4.1逐级防火检查制

14.1.1消防安全检查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检查可及时发现火险隐患,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4.1.2公司每月对各生产车间和部门进行一次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防火大检查,对2008年2月1日发布 20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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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不安全因素相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14.1.3各级安全防火管理人员对重点防火部位每天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

14.1.4各生产车间和部门每周一次内部安全防火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属于重大的并报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部。

14.1.5班组岗位要落实责任,坚持班前、班上自查,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火安全情况列入交接班记录。

14.1.6各级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时,检查内容按公司、车间、班组防火安全检查表进行。

14.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

14.2.1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学易燃物品应专库储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14.2.2仓库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塔建搁层,并要经常保持清洁。

14.2.3仓库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确实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

14.2.4仓库内一般应用天然采光,如确需要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且线路的敷设和灯头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m以上。

14.2.5仓库应单独按装电源刀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14.2.6库内严禁烟火并应设计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14.2.7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14.2.8库内应配足备齐相应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检测维修,保持完好。位置方便顺利。 14.3巡逻守护制

14.3.1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雄心,提高警惕,忠于职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4.3.2要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准确地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地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工作。

14.3.3坚守岗位,工作时不准脱岗、睡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对进本单位的外来人员应询问登记并积极宣传本单位安全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对进入禁火区的人员,严防将火种带入禁火区。

14.3.4对进入禁火区的机动车辆要戴好防火帽,加强防火管理,并负责检修、报废在用阻火器、提报更新计划。

14.3.5巡逻人员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守护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领导。 14.4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14.4.1凡新入厂的职工,包括新招入的职工,新调入的职工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工、参观学习人员等,必须接受厂、车间(科室)、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14.4.1.1厂级教育:由单位领导,安全、防火干部等有关人员,给新职工上安全课,介绍本单位生产特点,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设施,学会使用一般的灭火器才,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及格人员,不准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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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2车间级教育:主要介绍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具体的安全制度及消防器材的分布情况,并学会使用操作方法。

14.4.1.3班组安全教育:主要结合新工人的具体工种,介绍操作中的防水知识,操作规程或发生事故苗头的应急措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位操作。

14.4.2对在易燃易爆岗位操作或特殊工程人员,在经过三级教育后,还要在老工人的监护下,经过一段时间学习,确认已具备独立操作能力,方可独立操作。 14.4.3工人在本单位调动车间、部门,凡车间工种不同,仍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定教育。

14.4.4凡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因违章造成事故的,本人要负主要责任,如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的,由于不懂安全知识发生事故,则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14.5重点工种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4.5.1厂级要坚持定期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每年不应少于2次。

14.5.2要针对各重点工种的特点,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每年不少于2次,以提高灭火技术水平,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14.5.3坚持每年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位操作,以确保生产安全。

14.5.4凡经教育考核后因违章造成事故的本人负主要责任,如未经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而上岗位操作发生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15. 安全会议制度

15.1公司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15.2安全会议各级领导无特殊情况都要按时参加。 15.3安全环保例会

15.3.1公司每月一次,参加人员:中层和中层以上干部及各部门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15.3.2车间每周一次,参加人员:部门正副职、车间安全员、班组长、工段长、业务骨干。

15.3.3班组每日一次,班前班后会,全体班组成员参加。

15.4特殊情况:立即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危及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和对应解决实施的办法。

15.5会议纪要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的形式传达到员工。 16.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制度

16.1经营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化学品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6.2建立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档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以及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时,及时调整和传递给用户。

16.3按照技术说明书规定,掌握商品的危险性,制定购销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才能上岗。

16.4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提供商品的危险性安排适合的储存方式。 16.5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研究商品养护措施。 16.6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适合的运输。 16.7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消防措施。 16.8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16.9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急救措施。 17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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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定义

17.1.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7.1.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7.1.3 特殊危险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7.1.4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甲乙类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17.1.5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17.1.6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7.2火灾危险性分类

17.2.1我公司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以及贮存物品的特征,划定生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应的危险区,并严格管理。

17.2.2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小,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17.2.3防火防爆一般规定

17.2.3.1进个公司内严禁吸烟,不准带打火机、火柴、香烟及各种引火物进入公司厂区(电气焊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携带引火物,但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生产厂区若需要动火时,必须按公司安全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手续。

17.2.3.2不准穿带钉子鞋进人化工生产装置区、原料 罐区,所有岗位的工作人员禁止穿合成纤维服装上岗、以防静电。

17.2.3.3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和原料罐区内自接罐取液氨、甲醛、氯甲烷、环氧乙烷、酒精、异丙醇、硫酸、盐酸、硫酸二甲脂、氯化苄、油品等化学危险品。 17.2.3.4不准用汽油、溶剂油擦洗衣物、工具、设备、零件等物品。凡沾有汽油、剂油的衣物.一律不许用火或暖气烘烤。

17.2.3.5化工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严禁用铁器或石头敲打管线和设备。 17.2.3.6生产中不准随便排放易燃物料,如需排放必须通过放空总管或采取收集的办法,安排好现场监护人,停止周围的一切火源,采取周密措施。并尽量安排在夜间人少时,必须经车间的工艺技术员或车间主任批准。

17.2.3.7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如需进入化工生产装置区,必须按规定戴防火帽。

17.2.3.8用过的废物、废渣,如废汽油、机油、氯化物、废催化剂等,要及时清扫集中到指定地点安全地处理掉。不得随意乱倒。

17.2.3.9一切可以产生中毒、灼伤、腐蚀的设备、管线、阀门必须用可靠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理合格后方能打开,对清除的这些物质应及时送到安全地带采用合理的方法处理掉。

17.2.3.10化工生产装置区、易燃品罐区、易燃品仓库区、易燃品装卸区等,严禁用明火取暖或烧水做饭。

17.2.3.11岗位上如发现不正常气味或其他引起火灾的可疑现象应及时用快速测测试仪器空气中的易燃、有毒物的含量,如超过0.4%以上时,该岗位即为事故状态,必须立即查找泄漏处,进行处理,并采取紧急防火措施。

17.2.3.12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在生产过程中原则上不准动火,必须时,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必须采取特殊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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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3.13 生产区内的一切消防设备,应由消防设备所属区域的岗位人员保管和维护,要把这些设备纳入交接班内容,要班班交接,保持完整好用。 17.2.3.14生产岗位的人员对配备的灭火器材必须能熟练使用。

17.2.3.15生产岗位的报警系统,报警后应立即查明原因,进行紧急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直至报警消除。

17.2.3.16进入涉氢岗位前,必须关闭手机. 17.3明火火源的管理规定

17.3.1 化工装置及其周围30米内,未经批准,严禁焊割。

17.3.2严禁利用生产现场设备、管道及附属金属物作为电焊接地线,防止电线接触不良,产生放电或高温引起事故,电焊零线搭接位置离焊接点不得多于0.5米。 17.3.3高处焊割要采取防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5级或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焊接作业。

17.3.4焊割洁有易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时,应事先清理干净。 17.3.5禁止在公司内焚烧废纸、杂草及垃圾等杂物。

17.3.6在装置区内运用砂轮、手电钻等临时用电、破除混凝土构筑物必须按动火作业对待,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方可进行。 17.3.7在固定地点使用电炉、煤气炉等必须办理动火证。 17.3.8临时施工用火如喷灯按动火要求办理手续。

17.3.9检修或清理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或管道等必须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铜款合金、镀铬工具。

17.4对能引起冲击摩擦及与高温表面有关的规定

17.4.1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品,不许抛、掷、拖、拉。如需滚动时应垫上木板或橡胶。

17.4.2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在没有保温的地方检修时,必须采取防可燃物飞溅措。

17.4.3设备、管道上部、蒸汽采暖设备上部,严禁放置易燃、可燃物质及手套、破布、工作服等。

17.5防止产生电气火花有关规定

17.5.1因临时需要装设电器线路和设备时,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环保部审批,按有关电气规程要求进行,并限期拆除。

17.5.2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7.5.3架设的临时电源线路必须绝缘良好。

17.5.4避雷和防静电装置每年春季进行一次系统外部检查,并测定全部装置的接地电阻,静电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防雷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欧姆。

17.5.5 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必须符合要求,设备检修后必须符合设备检修前的防爆要求.

17.6 避免操作中静电放电的规定

17.6.1 禁止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的过程中取样、检尺或将金属物置于罐(槽车)内,检尺、取样应在装料完毕静止30分钟后进行。 17.6.2 禁止使用直喷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17.6.3 禁止使用绝缘胶管从上部插入易燃液体槽、罐内进行移液作业,如遇临时需要用绝缘胶管进行移液作业,应从罐的下部接软管并以金属导线连接。 17.6.4 装置内禁止倒装、串换盛油或其他易燃液体包装物。 17.6.5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应根据需要在工作前通过接地把手或接地铁栏导出人体静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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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6新增设或改变管线时,要核算流体的流速,使之在安全范围内。 17.7公司内动火管理规定。

17.7.l在生产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接触,必须办理一级“动火证”。

17.7.2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动火证一律由安全环保部管理,动火证原件由动火人员持有。

17.7.3动火作业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一级动火证的最长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最长有效期为六天(144 小时)。 17.7.4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审批和意见。 17.8动火作业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7.8.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门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7.8.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

17.8.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防护工作,指定责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17.8.4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查人检查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后方可离开现场。

17.8.5 值班长负责生产和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17.8.6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17.8.7 各级审批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在确认符合防火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17.9 动火终审权规定

17.9.l 特殊动火,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复查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终审批准。 17.9.2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在生产厂长或部门负责人复查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终审批。

17.9.3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所属基层单位安委会复查签字,报生产厂长或部门负责人批准。

17.10 动火审批规定

17.10.l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17.10.2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三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17.10.3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7.11分析应执行的标准

17.11.1 若使用防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17.11.2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小于浓度4%时。其浓度小于0.2%。 2008年2月1日发布 25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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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 动火时应执行的规定

17.12.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连接管道.

17.12.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彻底清除沉积物,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17.12.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17.12.4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应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17.12.5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17.13 公司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车间 装置工段、区防火等级 防爆等级 备注 域) 脂肪酸厂老酸装置 除热油炉和湿分外,为除热油炉和湿分外,为 丙类防火;热油炉为甲H-1级防爆热油炉为Q-2类防火;湿分为乙类防防爆;湿分为Q-3级防爆。 火。 脂肪胺厂胺装置 除中间罐区、成品罐区除中间罐区、成品罐区外 外为甲级防火;中间罐为Q-2级防爆;中间罐区区、成品罐区(3B)为(3B)、成品罐区为H-1丙类防火。 防爆。 脂肪酸厂新酸装置 除热油炉和加氢岗位除热油炉和加氢岗位外, 外,为丙类防火;加氢为H-1级防爆,加氢岗位、岗位、热油炉为甲类防热油炉为Q-2防爆。 火。 开发中心中试装置 除原料产品罐区外为甲除原料产品罐区外为Q-2 级防火;原料产品罐区级防爆;原料产品罐区为(3B)为丙类防火。 H-1防爆。 新项目脂肪酸 除热油炉外,为丙类防除热油炉外,为H-1级防 火;热油炉为甲类防火。 爆热油炉为Q-2防爆。 新项目脂肪胺厂 除中间罐区外为甲级防除中间罐区外为Q-2级防 火;中间罐区(3B)为爆;中间罐区(3B)为丙类防火。 H-1防爆。 成品包装 丙类 H-1级 制氢工段 甲类 Q-2级 给水泵房 戊类 污水处理站 丁类 锅炉房 丙类 化学品库 乙类 H-1级 综合库 丁类 Q-3级 成品库 乙类 H-1级 18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8.1 车间生产人员必须加强电气设备的维护,禁止把水、蒸汽、油和酸碱等物料洒漏到电机和电气设备上。

18.2 电机运行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如过负荷引起跳闸,应立即联系电工检查处理,经电工同意后方可继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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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生产岗位人员要定时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电机升温过高或火花、异常声音等异常现象,应立即通知电工检查处理:如发现电机有焦味、冒烟、着火等情况要立即停车,并报告值班长或调度。

18.4 启动设备前要盘车检查,连续启动不许超过二次,严禁用电机盘车。

18.5电工负责电气设备的停、送电及厂房照明、动力保险器和防爆灯泡的更换。其他人员不经许可不准进入变电所、配电室,不准动用、拆卸电气设备、开关等。 18.6 检修电气设备及传动设备时,除切断电源外,在开关上要挂上“标识牌”警示或设置围栏。检修电力传动机械设备时,要办理停电手续等。

18.7 在防爆、潮湿和危险场所检修时,照明必须使用防爆、防火安全灯具,应采用橡胶电缆软线。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安全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其他场所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18.8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机扑灭火灾。 18.9 有人触电时,为抢救触电者,可以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当班调度

18.10 装置区地下施工,应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动土证、以免损坏地下电缆及触电事故发生,动土证应标明电缆部位。

18.11 防爆厂房相邻的配电室电缆沟必须与防爆车间隔绝,防止串入易燃、易爆物料。不得向动力、通讯电缆沟中倒垃圾、放污水。

18.12.易燃、易爆车间内不许接临时电源及非防爆型电气设备,如工作必须,应使用安全电压的防爆临时灯,电线应采用橡胶电缆软线,不得有接头。

18.13 为防止静电放电,化工生产的设备管线,贮罐应设置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18.11 车间内的管线连成通电回路,每处通路、回路应有两处接地。

18.15 管架上的物料管线,每隔200米需与管架接通并接地,管道间距小于100毫米,应每隔20米或交叉处接地。 18.16 设备的法兰处,应有跨接线。

18.17 设备或贮罐接受物料时,接受管应为插底管或使物料沿壁流下。

18.18 接地线的接点要用焊接,确实无法施行焊接的部位才允许用螺丝连接,并一定要牢固。

18.19 静电接地每年检查一次,如有问题及时解决,设备部应督促检修人员及时恢复好拆下的接地线,否则不许使用设备 19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9.1 临时用电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用电单位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 由计设备管理部审批,电气工段负责安装、维护和拆除。

19.2 外单位临时用电,必须到设备管理部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单》,由设备管理部安排。

19.3 在化工生产装置区内及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原则上不许接临时线路,必须接用时,应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签字,并由设备管理部检查,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实施。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接临时电源时必须做到: 19.3.1装设的临时线路应为橡胶套电缆;

19.3.2所有临时照明灯具应使用防爆临时灯具;

19.3.3塔釜、槽、罐内装设的临时照明,安全行灯电源应符合2.7款规定。

19.4 临时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电器安全规程,不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装接,应装设地线的不得遗漏。

19.5临时线必须架空,装置内不低于2.5米,跨越道路不得低于4.5米。不许用金属管做电线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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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临时线必须使用500伏的绝缘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无破损,接头包扎必须绝缘牢。

19.7临时线应有合理可靠的保护装置,各接触点要牢固,外开关要有防雨措施,开关距地面不低于1.3米。

19.8使用临时线的单位,必须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任意改变地点和内容否则,供电单位有权停止使。

19.9 雨天及临时用电设备停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19.10 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拆除用电设备和线路,拆除后,不应留有可能带电导线,必须保留时,应把线头牢固绝。 20 新装置开车安全管理制度

20.1 新装置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技术措施和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不得削减、拖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公司有关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执行,严格把关。

20.2 公司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公司领导组织检查,安全生产部、设备管理部等部门和工会参加,必要时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参加,安全环保部代表签署意见. 20.3 新装置开车前必须具备:

20.3.1 装置内主要交通干道应畅通无阻,临时设施、工棚一律拆除,装置内外地面平整、清洁。

20.3.2 安装工程结束,符合设计施工图.所有工程项目全部完工,不留尾巴.所有设施。管道、容器均需进行严格试压、试漏。管道和容器在封闭前,其内部均须严格检查,清理干净,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0.3.3 锅炉、压力容器己根据国家规定,取得使用合格证。

20.3.4 根据规定建立设备档案,包括各种技术资料,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图纸资料齐全。

20.3.5 所有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经校验,记录齐全。 20.3.6 避雷、防静电系统完好,测试符合安全要求。

20.3.7 消防设施和器材符合设计规定,道路畅通,消防水量充足,水压正常,满足灭火要求,消防人员按规定配备齐全,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20.3.8公司内通讯系统投入使用,尤其保证生产指挥系统、消防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要害车间,岗位畅通。 20.3.9 仪表联锁调试完毕。

20.3.10 有毒、有害岗位防护用品和急救器材应配置完备,并可随时投入使用。 20.4 新装置投料前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操作法。

20.5 职工培训和体检

20.5.1 职工入公司必须进行身体普查,每个职工都有健康档案卡片。 20.5.2 不准把“职业禁忌病”的人员安排到不适合的生产岗位。

20.5.3 各岗位操作人员都要进行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法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实习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在师傅指导下方可上岗;特殊工种按规定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方能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0.5.4 有毒有害的岗位,对岗位人员要进行防毒、防害及救护等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20.5.5 按工种和岗位规定,职工必须穿戴好个人的防护用品。

20.6 新装置必须按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其依据是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当时的国家标准,验收中如发现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设施要求,有权责成建设单位限2008年2月1日发布 28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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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整改,所需资金由原投资渠道解决,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严重,职工安全健康无保障的工程项目,应集中力量采取补救措施,限期解决,经地方有关部门认可后,方能允许投产。

21 装置停工检修规程 21.l 检修前的准备

21.1.1 年度停工大检前,需成立大修指挥系统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组,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1.1.2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21.1.3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工具、器械、材料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具,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并应规划出各类施工机具的摆放地点。

21.1.4 安委会及各单位对参加检修的人员在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直,做到思想、组织、措施三落实,特别对新工人和临时工要进行重点教育,分配工作后,必须由负责这项工作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否则不准进入现场。 21.1.5 生产安装停工前要做到“四专”(专人扫线、专人负责加盲板、专人防火、专人分区负责)。

21.1.6 抽堵盲板的规定

21.1.6.1 生产装置设备管口,管线加盲板,应按停工方案盲板流程图进行,对盲板要编号、登记、挂牌、设专人负责,便于掌握情况。

21.1.6.2 盲板大小符合该法兰垫片外径尺寸,厚度按压力公称直径计算,或参加法兰盲板尺寸选取,盲板留有把手不小于两公分。

21.1.6.3 在2米以上高度抽堵盲板,要搭设架子或走梯。 21.1.6.4 抽堵盲板时,温度应在40℃以下,防止烫伤。 21.1.6.5 抽堵易燃易爆物料的管线、设备盲板时,要用铜质工具,使用铁质工具时,要涂上黄油,不得用铁器敲击,以免产生火花。

21.1.6.6 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容器加堵盲板时,30米以内不许动火作业

21.1.6.7 有毒有害的设备、管线、容器必须泄压排净后堵盲板,必要时须戴防毒面具,如泄压有困难,压力可小于 0.0lMPa,如遇特殊情况,应通知安全环保部检查确认,组织监护后再行作业。

21.1.7 有害物质排放、置换、分析规程 21.1.7.1 排放

21.1.7.1.1加堵盲板或容器倒空时,如需排放气体,要通过放空管,并且尽量夜间排放。

21.1.7.1.2严禁把易燃易爆液体排放到地面或污水井内。

21.1.7.1.3凡装置有毒有害液体的设备、容器须排水时,必须排到污水井内,并注意液位,防止跑料。 21.l.7.2 置换

21.l.7.2.1切断物料来源(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 21.l.7.2.2置换吹扫过程中严禁动火和运输机动车通行。

21.l.7.2.3先用N2置换,必要时用蒸汽吹扫,或加热水通蒸汽蒸煮,除其沉淀。 21.l.7.2.4酸碱设备、容器、沟、池应进行中和处理和水洗。

21.l.7.2.5设备、容器、管道置换确有困难,或多次置换仍不合格时,必须采取特殊安全措施,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检修。 21.1.7.3 取样分析规定

21.1.7.3.1取样分析应在置换结束后20分钟和检修动火前30分钟进行,分析工要2008年2月1日发布 29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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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分析目的,以便审查分析地点和分析项目。

21.1.7.3.2凡进入设内作业时,应在设备最底处取样,管线动火应在管线末端取样。 21.1.7.3.3设备内工作时应车时应定时后连续取样分析,去研次数由动火审批’组仟批准人确定(一般为 2小时分析一次)。

21.1.7.3.3危险性大的动火检修,取样必须有样品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1.1.8 用蒸汽吹扫的塔、反应器、容器等必须在内部温度低于40。C时,再由上而下拆卸以防烫伤。

21.1.9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加盲板的蒸汽、有毒、易燃物质管线上的阀门,应报告车间领导研究出可靠的措施,挂上警示牌,严禁随意开动,必要时应设专人监护。 21.1.10 设立临时电源,由设备部做出规划并负责安装,严禁任何人随意乱拉电线。对于临时供电露天设立的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并严格按《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执行。

21.l.11 严格执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指定好监护人,不办动火手续或手续不齐全者应追究动火人的责任。 21.2 检修中的安全规定 21.2.1. 一般规定

21.2 1.1工作现场严禁吸烟。

21.2. 1.2 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以及其它闪点在40℃以下的易燃液体和有毒化学液体洗手、擦洗衣物和清洗配件。

21.2.1.3 工具、物资、材料等不准乱放,以免堵塞消防道路。,

21.2.1.4 任何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凉鞋、拖鞋、高跟鞋、钉子鞋、背心、裙子、短裤进入检修现场。

21.2.1.5 检修现场要安排值班人员,要害部位设专人看管,检修期间一般不接待外来参观人员,必要时要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并穿戴好劳保用品。

21.2.1.6 夜间施工要有足够的照明,挖掘沟道和打开的上下水井,电缆沟等要使用软电缆,金属设备内和潮湿处安全行灯电压不超过12伏。 21.2.1.7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要害部位检修现场。

21.2.1.8 凡有二人以上同时参加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21.2.2 铆、管、焊作业。

21.2.2.l 乙炔发生器必须有防爆膜和回水器,氧气瓶不得曝晒,并要距明火处10米以外放置,不得放在管排和平台下面;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 5米。电焊机要接地,一次线要架空,一次线不得与钢丝绳交叉。

21.2.2.拆除容器、设备、管线时要弄清有无残余压力,如残压超过 0.0lMpa时,严禁拆除。

21.2.2.3 打锤时首先检查锤头是否牢固,要看清周围有无障碍,并严禁两人打对面锤。紧、卸螺丝不要用力过猛,一般不允许在搬手上加套筒,必要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免伤人。

21.2.2.4 尚未检修完的管道、容器还未封口时,当检修人员离开之前要把开口盲死,再次施工时要重新检查管内或设备内有无杂物或串入其它有毒物料。

21.2.2.5 压力容器检修完毕要进行试压,试验压力范围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试压后要登记试压的日期和受压状况及试压负责人。

21.2.2.6 进入设备、容器内检修作业时,应办理《进入设备安全许可证》。 21.2.2.7 高处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21.2.2.8 起重吊装作业时应执行《起重吊装在早作业安全规定》。 21.2.2.9 公司内动土施工事先要办理《施工动土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动土。 21.2.2.10 土方施工现场不准乱堆乱放原料,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安全通道。 2008年2月1日发布 30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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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 11 挖掘土石方应从上而下的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做好排水措施,在公司内挖掘土石方时必须考虑地下管线和电缆的埋设。办理审批手续,由设备管理部划出隐藏工程部位并采取措施。

21.2.2.12 砌筑锅炉、加热炉等设备时,钢管上严禁悬挂电线,以防漏电伤人。 21.2.2.13 打眼时严格检查大锤、风钻等工具的安全状况,以防止锤头脱落。 21.2.2.14 使用有毒的油漆必须戴防毒口罩或面具,并穿好防护服,防止油漆沾污人体。

21.2.2.15 在调配油漆的过程中,严禁明火,并不准穿钉子鞋。

21.2.2.16 高空刷油漆除佩戴安全带外,脚手板上不准做上油漆,如不慎撒上了油漆,必须清除干净后再工作,防止滑倒。

21.2.2.17 在容器内刷油漆时,要保持通风良好,或佩戴防毒面具,并且设专人在容器外监护。

21.2.3 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要求

21.2.3.1 搭设脚手架前,应详细检查周围环境,做到安全可靠。

21.2.3.2 脚手架搭完后,应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1.2.3.3 两杆搭接要头梢相搭,立杆搭接长度不小于l.5米,顺杆不小于1米,绑扣不少于3道。

21.2.3.4 立杆要垂直,横杆要水平,接头要交错,小横杆要小头搭大头,立杆埋地不得小于40公分,如遇坚硬地面必须绑牢扫地杆。 21.2.3.5二米以上的脚手架必须加防护栏杆。

21.2.36 靠近220伏以上的电源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切断电源方可工作。

21.2.3.7 脚手板互相接头应搭放在横杆上,并用铁丝固定连接部分,至少应搭300mm,探头不能大于150mm。

21.2.3.8 装置开工正常以后,要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检查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存查。

22 进入设备检修安全规定

22.l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设备及下水井、地沟、密闭管道、电缆沟、炉膛。 22.2 凡进入以上设备内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设备安全许可证》,按要求逐项填写。

22.3 进人设备时由使用和施工单位制定出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监护,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填写作业手续。

22.4 进入设备前,必须取样分析,可燃物含量在0.2以下,氧含量不低于20%为合格,特殊情况下不低于18%,对但要加强监护,其它各种有毒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作业人员方可进入设备。

22.5 专职监护任务的的人员要同设备内作业人员确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员绝对不允许脱离岗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设二至三人监护。

22.6 进入检修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进出口物料管线,并加好盲板,经蒸煮、置换、吹扫等方法处理合格后方可提出检修。

22.7贮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应用蒸汽或用氮气吹扫,不准用压缩空气吹扫。 22.8 在带电动机搅拌釜罐、容器等设备内的检修,进入设备前应与电工联系,切断电源,取下保险器,并在电源开关上挂好安全警示牌,办理停送电手续。 22.9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时,按《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办理动火手续。

22.10在设备内作业时必须把设备的所有入孔全部打开通风保持空气畅通,必要时可采取风机送风等强制通风措施。

22.11 进入设备内作业的照明,严格执行金属容器或潮湿处必须采用12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并采用防爆灯具,其它可根据作业危险程序,分别采取符合国家标准2008年2月1日发布 31 2008年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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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防爆灯。

22.12 进入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2.13 在设备内作业需戴防毒面具时,只准使用氧气呼吸器和长管式防毒面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采用长管式面具时,胶管曰应放到空气流通处,管子不能折叠堵塞。

22.14 设备内部登高作业时,要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爬梯必须特别牢固,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带,严禁抛掷工具或其它物品。

22.15 对进入设备内的人员应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并交待注意事项,对批准的作业证和分析报告交给监护人员保管,以便检查。

22.16 在清理设备内少量可燃物残渣、自聚物、沉淀物时,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木、铜、铝制品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碰撞。 22.17 设备封闭前,必须由设备使用单位和设备检修管理部门以及负责质量检验的有关人员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当面封好。 23 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

23.1 压力容器按设计压力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个等级。 23.1.1低压容器:0.1≤P<1.6MPa 23.1.2中压容器:1.6≤P<10MPa 23.1.3高压容器:10≤P<100MPa 23.1.4超高压容器:P≥100MPa

23.2 压力容器和安全阀技术校验由设备管理部按劳动部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23.3 压力容器的所有安全附件必须完好,长期投用,不得切断停用。因漏停用的安全阀,由车间填写《安全阀定检申请单》报设备部申批后,按《安全消防管理标准》执行。

23.3.l 新启用的安全阀,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定压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为安全阀公称压力的1.5倍。

23.3.2 经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必须打铅封,定压单存档,由设备管理部验收。

23.3.3 对盛装易燃或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应在安全阀或爆破片的排出口, 装设放空导管,放空管应能将排放的介质引到安全地点。

23.3.4 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和维护,确保所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安全阀至少每年或每个检修周期校验一次,其内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换和气密试验.

23.3.5 安全阀的定压值应按设计图纸规定,如无明确规定时,可根据不同工艺操作压力按下式确定:操作压力按下式确定:

当 PW<0.69Mpa时,Po=PW+0.05Pa

当 0.69<PW <l.76Mpa时,PO=PW+0.76Mpa 当1.76 <PW<7.84 MPa时Po=1.1PW 当7.84<3.14Mpa Po=1.05PW 式中—PW容器最高工作压力(MPa)

安全阀的定压值,最大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引进设备上的安全阀定压值,可按引进装置的有关规定

23.3.6 安全阀上的铅封不得擅自启封,其铭牌及其标记不得擅自取下或更换。 23.3.7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必须保证爆破时容器内的压力可迅速泄放,爆破片的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23.3.8 爆破片应每一个大检修周期更换一次,对超压未爆的应立即更换。

23.3.9 选择压力表时,应考虑接触的介质可能对压力表自身的腐蚀损坏以至压力2008年2月1日发布 32 2008年2月1日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7e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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