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从事非法传销典型案案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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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从事非法传销典型案的案例分析

简报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第37期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红盾

“双反”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省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安排部署中原红盾集中中原红盾“双反”行动 典型案例分析

整治“五个周边”市场成果展暨中原红盾“双反”行动集中宣传日工作 5月21日上午,省局局长、党组书记周春艳主持召开党组办公会,听取中原红盾“双反”行动办公室关于中原红盾集中整治“五个周边”市场成果展和中原红盾“双反”行动集中宣传日汇第 2期 —1—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红盾 “双反”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

一起从事非法传销典型案案列分析 河南省信阳市工商局经检支队 杨行强 吴长风

线索发现

2011年底,信阳市工商局经检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接待了一名前来咨询的杨某,杨某介绍他正在接触一个某品牌水处理机销售的直销行业。其直销公司有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牌照,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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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直销区域为广东省,河南非其直销区域。该直销模式为以开办直营店加盟公司经营,然后通过发展下线方式进行经营,即每个人发展A、B两个人作为两条线,A、B两个人再分别各自发展A、B两个人作为两条线两条线,以此类推,来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其结构类似于金字塔结构,经营利润是以各自网络发展人员所购买产品多少进行计算和获取。直营店分为两种:开办四星店须交21600元,购买10台纯水机;开办三星店须交13600元,购买5台纯水机。该直销公司每月在信阳中天商务酒店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期2天半,会议内容有些听的懂,有些听不懂。杨某感觉这门生意赚钱快,但拿不准,来咨询这门生意是否能做?执法人员听后感觉杨某提供的信息可能是一条涉嫌传销案件线索,随即向支队领导作了汇报,支队决定安排专门人员做好杨某工作,由杨某配合,深入该直销公司网络内部进行秘密调查取证。

做法与分析

执法人员通过杨某了解到该直销公司每个月在月中和月末的星期五、星期六举行两次会议。该直销公司在信阳营销组织者分别叫常浩和王传美,两人系夫妻关系。每次会议都有营销网络成员介绍新人加入。于是执法办案人员一方面携带秘密录音、录像设备参加了直销公司举办的“某品牌健康人生研讨会”,另一方面与线索提供人杨某一起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取证,取得了大量的录音、录像等证据。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这个组织的真实情况,办案人员又先后三次前往光山县白雀镇与某传销B级人员接触,搞清了其具体操作流程,并获取其笔记本。笔记本保存有其传销人员网络图,发展人员的姓名、电话、网店号、密码、身份证号等资料,执法人员对笔记本保存证据进行照相固定。通过以上工作,基本可以确定这是一个打着某品牌直销的名义而实际确是从事传销活动的组织,为了进一步获取其资金流向的证据,信阳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又拿出13650元现金以执法人员杨XX个人的名义加入其传销组织,并获取了其资金先—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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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给某企业的证据。同时,作为介绍执法人员杨XX加入该组织的上线的杨某以及杨某的上线及上上线,均能通过互联网上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得到一笔与其业绩相关的奖励金(也称报酬,下同)。因执法人员杨XX的这次加入,杨某的银行卡账户中,已有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划转过来一笔金额为1084.4元的奖励金。而在互联网上登录网店输入其相应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就可以查到与该笔奖励金相同的积分。有多少积分就有多少奖励金。另据查,杨某的儿子杨某某也是杨某发展的下线会员,也因杨某某的加入,杨某的相关银行卡账户中,也有当事人通过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划转过来一笔金额为71.8元的奖励金。

2011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对常浩、王传美夫妻两人在河南省信阳市中天商务酒店组织人员集会涉嫌从事非法传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依法查扣了其涉嫌用于传销的交通工具和财物。随后对当事人常浩、王传美夫妻进行询问,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常浩承认俩人从事传销的事实,并提供了其网店号、密码,执法人员对询问进行了现场录像。对进入常浩电脑网络也进行现场录像固定证据,基本搞清了其团队的基本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信阳市工商局就案件案情和查办进程多次向省局公平交易处作专题汇报。在省局领导的支持和协调后,执法人员先后前往上海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迅付科技有限公司、纯水机生产厂家艾欧史密斯(上海)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和广东东莞某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常浩、王传美与其签订《经销协议书》,为其经销相关产品,并注册成为高级会员。截止案发其经营额为600万元,非法获利160万元。

处理结果

通过对所有案件证据的综合判定,信阳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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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的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的第“(三)”项规定行为,属非法传销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列》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试行]》中的有关原则,经研究,并报上级审查机关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0万元;没收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银行卡5张、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4张、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动态口令卡1个、型号为DSC-W570照相机1部、型号为MS-1057B的笔记本电脑1部、天翼上网卡2个、存储卡1个、U盘2个、银行U盾2个、记事本6本、中兴手机1部、SonyEricsson手机1部的行政处罚。

探讨与分析

一、本案是否构成传销?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行为只是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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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的规定,用《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

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进行规范。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根据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当事人的行为,无论是拉人头、收入门费还是计酬方式都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计酬方式:“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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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收入的30%。”而当事人的计酬方式: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属典型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案执法人员同意上述的第二种意见。

二、本案是否构成犯罪?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传销罪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所以应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都对“传销”进行了界定。两相比较,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七)》和《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的规定是有差别的。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仅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除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外,还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且《刑法修正案(七)》中的“传销”要求同时具备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个条件,而《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只要具备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这三种类型之一即可。可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在具体内容上不包括团队计酬型传销,并且在认定条件上要严格于《禁止传销条例》。本案中处罚当事人团队计酬型传销,所以不构成犯罪。

执法人员赞同第二种意见,并将此案情况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得到明确答复:“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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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体会

一、执法人员要有不惧困难,办大案的思想。很多人说工商办案难,工商执法力度小,工商是软执法。通过本案的办理,当事人从不配合执法到配合调查取证再到主动缴纳罚没款210万元。感觉到只要正确、全面理解法律,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能够从法律、事实、证据等各方面说的当事人心服口服,当事人才会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执法人员在上海艾欧史密斯(上海)水处理产品有限公司调查时,当事人是美资企业,其法人不在,公司销售负责人接待,他对执法人员非常不友好说:“我们是美资企业,没有任何义务接待你们,我们的合同是商业机密”。信阳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有礼有据的说:“1、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是《禁止传销条例》要求你的义务,不管你是美资企业还是中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都有遵守和服从中国法律的义务。2、你只是一位公司销售负责人,你有什么权利说不配合我们的工作,你这话是公司法人授权你说的吗?如果是公司法人授权请他来见我们,如果不是讲你配合我们的工作,这是法律要求你的义务”。在有理有据的要求下,该公司最后配合了工商部门的工作。在广东东莞市调查取证时,该企业在当地也是知名企业,办案人员去后,该公司负责人两天不理睬工商人员。办案人员在获取了该负责人的电话后,打电话对该负责人讲清法律,讲清事实,要求负责人必须在第二天接待。见面后,办案人员首先用近一个小时介绍法律和所前期取得的证据,说的该负责人心服口服,答应无条件配合工商部门的工作。事实上该负责人是北大的研究生,是一个非常有水平的人。最终他能无条件配合,主要得益于办案人员对法律全面的了解、前期充分的证据。

二、领导的重视、支持是办理大要案的前提。本案办理过程每一步都取得市局主要领导、经检支队领导的大力支持,并就具体细节指导。在秘密调查过程中,对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都作了仔细的安排。本案前后多次向省局公平交易处、省局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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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作汇报,省局公平交易处、省局总队就具体的办案思路都提出具体要求,使办案人员思路更开阔、更清晰、也更好地明确了办案的方向。

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国家工商总局办公

厅、竞争执法局

送:省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

发: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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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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