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苏信联发〔20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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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

风险分类实施方案 苏信联发?2013?76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分类方法及核心定义 ....................................................... 5 第三章 分类程序 ........................................................................... 9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 .............................................. 11 第五章 大额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 .............................................. 23 第六章 小额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标准 .......................................... 24 第七章 特殊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 .......................... 26 第八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 .............................................. 34 第九章 附 则 ............................................................................. 37 附表:1.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类贷款) ........................................................................................ 38 2.大额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 ............................... 38 3.小额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 ............................... 38 4.大额自然人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 ............................................... 38 5.小额自然人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 ............................................... 38 6.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台账( 类) ................................... 38 7.自然人信贷资产台账( 类)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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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情况月报表.................... 3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揭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促进各机构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理念,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增强抗风险能力提供依据,根据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银监办发?2009?284号)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并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适用于各类信贷资产,其中表内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 本方案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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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原则。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作为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农村信用社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和本方案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动态原则。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

常规风险分类每季进行一次,在每季季末月(即3、6、9、12月份)进行,于月底前完成分类认定。季末月新放贷款已分类认定的,季度分类不再进行。新放贷款应在当月月底完成分类认定。当月发生贷款借新还旧、收回再贷、展期、债务转移、信贷合同变更的,应参照新发放贷款进行及时分类认定。信贷资产风险有较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分类,动态调整。监管机构、审计部门以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进行重新检查的信贷资产,应实时进行重新分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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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贷款种类:

农村信用社贷款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贷款两大类型。

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企事业单位贷款按照额度大小又分为大额企事业单位贷款和小额企事业单位贷款。其额度大小由各机构自行确定,但原则上大额类贷款余额不得少于企事业单位贷款总额的50%-70%。企事业单位贷款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银行机构公司类信贷资产风险十级分类指引(试行)》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因素、现金流量、非财务因素以及担保状况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

自然人贷款包括城镇居民、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以自然人为借款人申请立据的贷款。自然人贷款按照额度大小又分为大额自然人贷款和小额自然人贷款。其额度大小由各机构自行确定,但小额类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自然人贷款总额的50%-80%。小额自然人贷款和大额自然人贷款均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矩阵分类。

因落实风险责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申请立据实为企业使用的贷款,归入企事业单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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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类方法及核心定义

第五条 分类方法:

农村信用社对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或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信贷管理状况。

农村信用社要通过现场、非现场查阅和分析,获取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种因素综合评估结论,作为判定信贷资产风险类别的主要依据。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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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担保分析是对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非财务因素分析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银行机构的信贷管理。

逾期天数是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农村银行机构应加强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六条 核心定义:

农村信用社按照风险程度将企事业贷款分为十级,分别为:正常1、正常2、正常3,关注1、关注2、关注3,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十级分类与原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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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关系:正常1、正常2、正常3对应原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正常类;关注1、关注2、关注3对应原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关注类;次级1、次级2对应原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次级类;可疑、损失分别对应原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可疑、损失类。次级1、次级2、可疑和损失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一)正常1:借款人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产品市场份额较高,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正常2: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借款人处于良性发展状态,规模适中,所在行业前景好。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能力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正常3:借款人经营状况稳定,连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所在行业发展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四)关注1: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一般,对借款人的持续偿债能力需加以关注。

(五)关注2: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稳定性和所在行业一般,存在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六)关注3: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借款人经营效益、经营性现金流量连续下降,存在可能影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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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偿债能力的不利因素。

(七)次级1:借款人目前的还款能力不足或抵押物不足值。此类贷款存在影响贷款足额偿还的明显缺陷,如果这些缺陷不能及时纠正,银行贷款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八)次级2: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九)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十)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农村信用社按照风险程度将自然人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档次,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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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为0%,次级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25%(含)以下,可疑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25%(不含)-90%(含)之间,损失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90%(不含)以上。实际操作中要紧扣核心定义,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分类,预计损失率仅作为分类结果验证参考。预计损失率=1-可受偿金额/贷款本息,可受偿金额=第一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第二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 分类程序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总体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整理、阅读信贷档案。

(二)审查贷款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一般包括的内容有:贷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等。

(三)确定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通过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担保分析,来进行综合判断偿还的可能性,将信息随时记录在《分类工作底稿》(附件1,企事业单位类贷款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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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办信贷人员撰写《大额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件2)、《小额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件3)或《大额自然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件4)、《小额自然人贷款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附表5),严格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提出初步分类意见。

(五)信贷讨论:基层网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小组通过对附表中有关表格要素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后,由基层网点负责人签具审核意见。

(六)基层网点上报初步分类情况。

(七)各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对基层网点初分情况进行调查、审查,按各单位规定的权限由有权人或有权机构确认分类结果。

(八)以下几种类型贷款的分类结果由各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

1.分类争议较大的贷款。

2.原定分类结果由不良类调往正常类的,具体额度由各行(社)自行确定。

3.一定额度以上的特大额贷款,具体额度由各行(社)自行确定。

4.大额损失类贷款,具体额度由各行(社)自行确定,同时应当符合省联社苏信联发?2009?17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行(社)信贷部门直接发放的贷款参照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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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分类程序操作,由各行(社)风险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1级贷款: (一)借款人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雄厚,能够抵御和承受重大内外部负面变化,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很强,经营净现金流稳定且相对债务十分充足。

(二)借款人所处行业前景很好,借款人处于行业垄断或主导地位,竞争优势十分明显。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极佳,完全能够满足融资需要,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广泛,具有较强资本市场融资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还款意愿很好,在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均无违约纪录。

(五)按照本行(社)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的低风险信贷业务,本金利息均未逾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2级贷款: (一)借款人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很强,能够抵御和承受较大的内外部负面变化,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强,经营净现金流稳定且相对债务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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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所处行业前景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竞争优势明显。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很好,融资能力较强,融资渠道较多,能够满足融资需要。

(四)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还款意愿强,近三年内在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均无违约记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3级贷款 (一)借款人经营实力和财务实力强,能抵御和承受一定的内外部负面变化,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经营净现金流稳定且相对债务较为充足。

(二)借款人所处行业前景较好,借款人处于行业上游地位,具有一定竞争优势。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基本能满足融资需要。

(四)借款人在本行(社)信用记录良好,还款意愿良好,近两年内一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1级贷款: (一)宏观政治、经济、市场、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二)借款人从事固有风险很大的行业(如:从事证券投资行业的市场风险高,可能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很大的影响;高科技行业借款人的新技术可能尚处于研发阶段,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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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能否形成产品尚不能确定等),最终还款能力容易因市场波动或产品的成败出现较大幅度的负面变动。

(三)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下降。

(四)企业生产或经营环节出现明显问题。

(五)企业核心项目未能如期推进或成本控制超标。 (六)借款人现金流紧张,经营净现金流明显减少或明显波动,经营净现金流为负并持续减少。

(七)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八)企业改制、股权或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对本行(社)债权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九)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不与本行(社)积极合作。 (十)银行对贷款管理存在瑕疵,如未能及时了解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等。

(十一)难以获得充分的资料对中长期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状况作出定期更新评估,因此很难确定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明确的现金流在到期时作为还款来源。

(十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疑问,出现押品价值下降,或开始对押品失去控制的迹象。

(十三)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负面变化(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或退出),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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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借款人股利分配行为与盈利状况不匹配,可能影响借款人最终的还款能力。

(十五)借款人的资产处臵、履行担保债务等行为对借款人持续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最终的还款能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2级贷款: (一)宏观政治、经济、市场、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二)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在短期内激增并与其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借款人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以致有理由怀疑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三)企业整体盈利能力明显下降,并影响持续偿债能力。

(四)企业生产或经营环节出现严重问题。

(五)企业核心项目推进出现问题,或成本控制严重超标。

(六)借款人现金流较为紧张,经营净现金流为负并持续减少,或出现现金流不能覆盖到期债务的迹象。

(七)借款人提供的财务资料存在明显瑕疵(如: 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公开信息;监管机构因一些负面消息或从常规调查中发现问题,进而对借款人进行非常规调查),可能影响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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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价。

(八)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下降,或经营已经开始出现问题;押品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九)本金或者利息逾期60天(含)以内。

(十)企业改制、股权或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本行(社)债权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十一)难以获得资料对中长期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状况作出定期更新评估,因此很难确定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明确的现金流在到期时作为还款来源。

(十二)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负面变化(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或退出),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可能性很大。

(十三)借款人的资产处臵、履行担保债务等行为对借款人持续经营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最终的还款能力。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3级贷款: (一)宏观政治、经济、市场、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极大负面影响。

(二)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在短期内激增并与其业务发展不成比例,且借款人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有充足理由怀疑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三)企业亏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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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生产或经营环节出现极为严重的问题。 (五)企业核心项目推进出现严重问题,或成本控制极度超标,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

(六)借款人经营净现金流已不能满足债务需要,其通过正常经营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出现问题,但通过减少投资、处臵非核心资产、对外筹资等可以保证净现金流基本满足偿还债务需要。

(七)借款人财务状况不佳,两项或两项以上关键性财务指标(如利息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资产或资本利润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

(八)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如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发放严重偏离审批条件),如问题继续存在可能影响贷款的偿还。

(九)有证据表明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可能。

(十)项目法人贷款项目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如政策调整、投资缺口、投资延缓、工期延长、利率汇率等方面的负面重大变动。

(十一)担保人信用等级严重下降,或经营已经开始出现较明显的问题;押品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低于本行(社)担保比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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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贷款出现违约,或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法律纠纷,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法律诉讼,可能对贷款偿还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十三)本金或者利息逾期90天(含)以内或表外业务30天(含)以内的垫款。

(十四)企业改制、股权或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本行(社)债权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十五)借款人还款意愿极差,不与本行(社)积极合作,拒绝本行(社)贷后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六)银行对贷款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如借款人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或证据遗失等,可能对还款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十七)无法有效对中长期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状况作出定期更新评估,无法确定项目是否能够产生明确的现金流在到期时作为还款来源。

(十八)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极大的不利变化(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或退出),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十九)借款人股利分配行为与盈利状况严重不匹配,可能影响借款人最终的还款能力。

(二十)借款人的资产处臵、履行担保债务等行为对借款人持续经营产生严重影响,并影响借款人最终的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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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不与本行(社)积极合作,不配合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1级贷款: (一)借款人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弱,净现金流已不能满足偿还债务需要,预计在较短时间内难以改善,且难以立即获得新的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仍能维持生产经营,但贷款的全部偿还除依靠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之外,还需要通过执行担保或动用其他还款来源。

(三)借款人借款本息的逾期时间虽不到90天,但已经出现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四)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而且金额较大。

(五)借款人未能提供最新的财务数据,且拒绝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2级贷款: (一)借款人出现持续财务困难,影响到其业务的持续经营,表现为:出现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二)借款人勉强维持主要生产经营,贷款的偿还除依靠生产经营外,还需要通过执行担保或依赖其他还款来源,但预计会造成的损失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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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陷入重大经济法律纠纷,或借款人未能清偿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债务,或借款人拖欠应缴纳的税款且金额较大。

(四)借款人内部管理十分混乱,影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五)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六)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表外业务31天至90天(含)的垫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一)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三)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四)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五)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六)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七)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八)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九)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表外业务91天以上的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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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贷款: (一)符合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贷款均划入损失类。

信用社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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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信用社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由于执行困难等原因,经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8.信用社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或债务人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后,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通过,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信用社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9.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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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2.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臵债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13.对于余额在5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为5万元及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4.对于余额在10万元及以下(农村信用社为1万元及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抵押(质押)无效贷款或抵押(质押)物已处臵完毕的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5.因借款人、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涉嫌违法犯罪,或因信用社内部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6.信用社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其中,中小企业标准为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涉农贷款是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农户贷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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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17.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二)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臵抵押物(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五章 大额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

第十九条 大额自然人贷款在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即时评定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矩阵分类。

第二十条 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必须在每次清分时按照优秀、较好、一般、不佳、恶化五个等级进行即时评定。其评定依据以下指标:1)资产负债率小于60%;2)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3)近三年固定资产逐年增加(至少不减少);4)生产经营正常,销售及货款回笼稳定;5)借款人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信誉好,还款意愿强,无吸毒、嫖娼、赌博、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6)担保状况较好,偿债能力较佳。以上六个指标全部符合要求的为优秀,一项指标不符的为较好,两项不符的为一般,三项不符的为不佳,四项以上不符的为恶化。

第二十一条 从审慎原则出发,确定如下矩阵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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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天数 未到期 30天以下 资信状况 优秀 较好 一般 不佳 恶化 正常 正常 正常 关注 次级 正常 31-90天 关注 91-180天 181-360天 361天以上 次级 次级 可疑 可疑/损失 损失 可疑 可疑/损失 可疑/损失 损失 损失 可疑/损失 损失 损失 损失 损失 正常/关注 关注/次级 关注 次级 可疑 次级 可疑 可疑/损失 第六章 小额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标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自然人贷款应紧扣核心定义通过矩阵方式进行分类。

第二十三条 小额自然人贷款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其中,信用评定等级依照《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苏信联发?2008?4号)的规定评定。

(一)信用评定等级为优秀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 信用 保证 抵押 质押 正常 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60天以下 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60天以下 关注 贷款本/息逾期 61天-90天 贷款本/息逾期 61天-90天 次级 贷款本/息逾期 91天-180天 贷款本/息逾期 91天-270天 贷款本/息逾期 181天-270天 贷款本/息逾期 181天-360天 可疑 贷款本/息逾期 181天以上 贷款本/息逾期 271天以上 贷款本/息逾期 271天以上 贷款本/息逾期 361天以上 贷款未到期或本/贷款本/息逾期 息逾期90天以下 91-180天 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90天以下 贷款本/息逾期 91-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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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评定等级为较好档次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 信用 保证 抵押 质押 正常 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30天以下 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30天以下 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60天以下 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90天以下 关注 贷款本/息逾期 31天-90天 贷款本/息逾期 31天-90天 贷款本/息逾期 61-90天 贷款本/息逾期 91-180天 次级 贷款本/息逾期 91天-180天 贷款本/息逾期 91天-180天 贷款本/息逾期 91天-180天 贷款本/息逾期 181天-270天 可疑 贷款本/息逾期 181天以上 贷款本/息逾期 181天以上 贷款本/息逾期 181天以上 贷款本/息逾期 271天以上 (三)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或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 信用 保证 抵押 质押 正常 贷款未到期 贷款未到期 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30天以下 贷款未到期或本/息逾期60天以下 关注 贷款本/息逾期 1天-90天 贷款本/息逾期 1天-90天 贷款本/息逾期 31-90天 贷款本/息逾期 61-90天 次级 贷款本/息逾期 91天-180天 贷款本/息逾期 91天-180天 贷款本/息逾期 91天-180天 贷款本/息逾期 91天-270天 可疑 贷款本/息逾期 181天以上 贷款本/息逾期 181天以上 贷款本/息逾期 181天以上 贷款本/息逾期 271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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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特殊贷款及其他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未经正常贷款审批程序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其分类结果要下调一级,已划分为损失类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五条 银团、社团贷款的分类等级原则上由主办联社(行)认定,如果银团、社团协议本身有缺陷,其贷款至少为关注类。转让贷款谁反映谁分类,其中,有追索权买断贷款,出让方必须同时在表外资产中反映,并按分类标准进行清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期项目贷款或在建工程贷款,如果各方面情况正常,预期经济效益可实现,可归为正常类;如出现不利于偿还的因素,经济收益受到一定影响的,可归为关注类;偿还受到严重影响的,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七条 重组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该类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还贷,则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分类档次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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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个月内不得调高,6个月观察期结束后重新分类。

第二十八条 借新还旧贷款,符合人民银行4条规定的(1.客户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2.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3.贷款担保有效;4.属于周转性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仅是基于清收利息、减息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的,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二十九条 恶意逃废债贷款,无论何种形式,至少归为次级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三十条 企业集团贷款分类。如果母子公司关系松散,特别是母公司无法控制子公司,或子公司享有足够的自主权,对子公司的贷款应以子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主要分类依据;如母子公司关系密切,关联程度高,甚至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分类时要兼顾考虑,子公司等级不得高于母公司。

第三十一条 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存单、100%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物本息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一般划为正常贷款。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逾期天数 分类结果 60天以下 正常 61天—90天 关注 91天—180天 次级 181天—360天 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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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的相关规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1.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法定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信用社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3.持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社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剩余款项。

5.持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透支款项,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信用社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6.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按和解协议无法追偿的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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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持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8.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9.单户本金余额在2万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年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10.对于单户本金余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并且不少于6次追索,仍无法收回的剩余款项。

第三十三条 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分类标准:

正常类: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或贷款本息逾期90天以内。

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或贷款本息逾期91-180天以内。

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以上,或贷款本息逾期181天以上。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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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的相关规定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1.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2.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臵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3.贷款逾期后,在信用社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信用社依法处臵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信用社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贴现分类,对照有关管理办法,手续完备有效的视为正常;手续有缺陷的视为关注;手续不完整的,有重大缺陷并足以造成不能顺利收款的划分为次级;手续有重大缺陷并造成承兑人解除付款责任的,可分为可疑。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视同贷款进行分类。

第三十六条 进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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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类进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1.信用证证下贸易背景正常,交易商品非炒作商品。 2.信用证证下业务合法合规,进口单据齐全,符合信用证要求。

3.大额开证有保护性条款。 4.有本单位可接受的担保。 5.进口押汇手续及法律文件齐全。 (二)关注类进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1.对客户审查评估不严,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大于实际进口商品销售贷款回笼期限。

2.出口商品所处国家的政局不稳定或金融形势发生严重动荡。

(三)次级类进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1.借款人未按时提供对外付汇资金,造成信用社证下被迫垫款、押汇。

2.国家外贸、外汇政策发生变化,借款人难以继续享受国家进出口优惠政策,出现亏损。

3.进口货物回笼款被挪用。 4.担保不足。

(四)可疑类进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1.贸易背景不真实,涉嫌诈骗、走私以及其他违法活动。 2.商品进口为市场炒作商品,商品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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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符。

3.押汇文件不全或相互矛盾。 4.无担保或抵押等保证条件。 (五)损失类进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1.涉及走私违法活动,进口商品被海关查封。 2.出口商品提供虚假单据进行诈骗。 第三十七条 出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一)正常出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1.开证行信誉良好,开证行所在国家无国家风险。 2.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一致,单证相符。 3.押汇手续及法律文件齐全。 (二)关注类出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1.进口商所处国家的政局不稳定或金融形势发生严重动荡。

2.开证银行资信欠佳,信用证证下单据不符。

3.信用证证下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变化,价格浮动较大。 (三)次级类出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1.出口押汇项下的国外开证行信誉差,无敌拖延付款。 2.出口商末办理有关出口商品保险。 (四)可疑类出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1.国外开证行与客户串通,拒绝付款。 2.单证不符,国外进口商拒绝赎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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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损失类出口押汇的分类标准:

1.出口贸易项下的交易行为被国外法院判定具有诈骗性质,颁布禁付令。

2.出口商提供假单据进行诈骗。 第三十八条 打包放款的分类标准: (一)正常类打包放款的分类标准:

1.出口商生产能力较强,履约能力良好,无不良记录。 2.出口商品主营生产经营业务,市场销售正常,信用证证下融资款项未被挪用。

3.信用证条款合理,无软条款。

4.有除信用证之外的其他相当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条件。

5.放款手续及法律文件齐全。 (二)关注类打包放款的分类标准:

1.打包放款后借款人改变收汇方式或不向信用社交单。 2.除信用证之外的担保条件不足。 3.其余与关注类出口押汇相同。 (三)次级类打包放款的分类标准:

1.打包放款项下出口打包商品市场变化,导致不能按期出口交单。

2.信用证以外的担保条件严重不足。 (四)可疑类打包放款的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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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打包款被挪用,生产厂家未备货和交单议付。 2.除信用证以外无其他保证条件。

(五)损失类打包放款的分类标准:国外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诈骗银行资金。

第三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在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信贷资产分类时,要将该客户近期的表内业务分类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原则上,对该客户表外信贷资产分类不得高于对其近期表内信贷资产业务分类等级。若该客户表内信贷资产未出现不良,或该客户尚无信贷资产,一般可直接将表外信贷资产划入正常和关注类。

第四十条 呆账贷款,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可简化手续,批量归为损失类。

第八章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信贷档案管理。

农村信用社必须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信贷人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按照苏信联发?2006?73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信贷资产信息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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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要建立能够及时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变化的信息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并推行与之配套的完整、清晰、有效的岗位职责制度。

要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贷款客户经营信息的管理。在贷前调查时,要把其能否提供及时、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贷款的必要条件;在贷款合同中,应明确借款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对于借款人会计不规范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农村信用社有权要求其在贷款期内限期改善;对于不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会计内部控制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农村信用社可依据相关法规和贷款合同约定,采取提前收贷、减少授信额度、拒绝提供新贷款等措施进行信贷制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派驻信贷人员、定期现场审查、不定期回访等方式指定专人负责,以了解、分析监测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非财务信息。

第四十三条 管理考核。

农村信用社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各行(社)要明确董事长(理事长)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措施落实。

(二)各行(社)信贷人员要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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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情况,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信贷档案,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的建议。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各行(社)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基层网点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行(社)要加强对风险分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确保分类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基层网点要尽快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附件6、7),并将分类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变化及其成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定期上报联社(行)。

(四)农村信用社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地确定各项考核指标。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各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网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样检查,并进行考核奖罚。

第四十四条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

完成信贷风险资产风险分类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11年第4号令)的相关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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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法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分类标准不得降低),报送省联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方案由江苏省农村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苏信联发?2006?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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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企事业类贷款)

2.大额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

3.小额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

4.大额自然人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

5.小额自然人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

6.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台账(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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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自然人信贷资产台账( 类)

8.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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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71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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