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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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县中共党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草案)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苍溪县中共党史学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苍溪县中共党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会费每年不少于3000元; 2、副会长单位会费每年不少于2000元;

3、 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会费按职工总人数乘以每人50元标准缴纳,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4、个人会员会费为每年50元。 二、会费收取

1、会费是学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缴纳会费。

2、会员会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负责收取,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会费缴纳方式一般为支票、现金或电汇。本会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名为:“苍溪县中共党史学会”;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账号:286101040004237。

3、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缴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在本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4、本会提倡一次性交清本届(5年)会费,并鼓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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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积极向社会和上级组织争取学会活动经费。

三、会费的使用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以学会名义召开的常务会议、学会活动、日常办公以及书刊编印等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和在会员中分发,做到专款专用,量入为出。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会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由会长审定。

3、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监督。

4、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本办法经2011年3月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苍溪县中共党史学会 20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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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6t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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