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现状及措施分析

更新时间:2023-09-30 07: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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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时代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器官移植取得了越来越大的成就,也为更多的患者甚濒临死亡的人带来新生。该技术的广泛运用有效提高了患者免疫能力,从根本上增强了其生理机能,使患者其以更加鲜活和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生活。然而在其高速发展的背后也埋下了诸多的隐患,例如由于目前人们的观念和意识还比较老旧,自愿捐献器官的社会行为还比较少,然而器官需求市场却越来越大。在两者矛盾下,不少不法分子为谋取高额利益,诱发了越来越多的摘取器官刑事案件,该现象甚至演变成社会稳定的又一不利因素。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交易市场,确保社会长期稳定,国家相关部门也加快了该方面的立法过程和行为规范。但上述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和落实过程中,由于执行力严重不足,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社会治安环境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和治理。

也为了扭转当前局势,国务院在二〇一一年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该类犯罪的一些具体范畴和内容。并首次把上述行为定义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了非法买卖器官活动。但仅仅依靠单一的法律制度和约束,不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也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器官犯罪的现象。

器官移植犯罪政策 基本定义和特征

器官移植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器官移植犯罪定义

早在上世纪中叶,器官移植术就已经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研究和兴起,该门技术的成功也是医学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无数个成功的案例挽回了很多人的生命,并使其重新获得生命的希望。但在其高速发展过程中,也滋生了大量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而实施的刑事犯罪的案例。其原因是全球范围内人体器官需求量逐步提高,而人体器官又比较稀缺和昂贵,造成不少患者愿意付出巨大的资金和代价换取该资源,在这种供需矛盾的情况下,导致不少铤而走险走向了器官移植犯罪的不归路。

对器官移植犯罪的定义,学术界认为应是,“器官移植罪,是有集体或个人,通过实施各种非法暴利手段,而造成受害人生理伤害或者精神损失的,也或对公共社会安全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过程。”其法律依据和条件就是对社会稳定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

器官移植犯罪条件

在准确理解和定义器官犯罪之前,首先必须要区分其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差异,最重要因素就是,它是指一种实施侵害的行为过程,包括过程前,过程中和过程后三个方面。再者还要注意一点,定义中的客体必须是对公共社会关系的破坏或侵犯,具体对象既可以是公共社会治安也可以是自然人。

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管理程序,并实施和颁布相关条文制度对其各类行为活动约束和督导。虽然手术目的在于治愈疾病,但在其具体实施过程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而器官移植手术也属于医疗救治的范畴,它的实施过程如果不能正确操作掌握和有效监督,也会对病人造成伤害或者负副作用。甚至威胁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及其恶劣的后果和社会影响。

其具体行为范畴既包括触犯器官移植法规的行为,也延伸到在具体实施过程前、过程中、过程后的一些活动。其大致范围界定为:非法器官走私、买卖、运输、经营等行为过程,也包括利用其它手段和方式而获得的器官,例如引诱诈骗、暴力摘取等。另外在此做出强调凡是从事与上述非法行为有关的活动也属于该类犯罪,包括帮扶、包庇和伙同行为都在其内,甚至通过各种媒介进行广告类的宣传和广播都属于该范畴。

该类犯罪的主体也包括两方面,相关集体组织或个人。讲到主体,其也可分为特殊和普通两种。

特殊主体是指一些具备相当职业技能的实施者直接参与过程,例如,例如具有相关技能和经验的医生或护士等。因为器官移植的特殊性和风险性,该类主体的的犯罪也比较普遍。而一般主体的行为活动则是因为器官的稀少而造成其价格猛涨,所发生的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实施者不能低于十六周岁,必须是具备独立刑事行为和责任的人。单位责是指直接从事器官经营活动和其监管单位等。然而法律在对该类型的犯罪惩罚方面,做了特别的强制要求。尤其对于专业从事器官非法交易活动和手术的机构,不再按照常规办法判于单位罪,而必须要追究主要参与犯罪的个人。即使被处罚的相关单位,也要连带其他负有主要职责的个人。

法律在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因为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任何动作和行为都受主管意识的支配和作用。曾有西方一名法学家言论,“凡是人参与的任何社会活动,其任意的行为都要受到思想意识的影响且有目的的,或者深思熟虑或者一时兴起,从来没有任何一项是无端的,没有期望的”。

结合该言论意图,那么器官移植主观方面就可以解释为,当事人在事先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社会不良影响,但继续坚持行为的思想意识,或者自认为可以逃避但由于自身原因最终没有实现的,都属于主观范围。那么联系到实际,上述我们提到的主体对象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犯罪动机,例如犯罪者就是为了通过器官移植犯罪获取暴利,医生也可能受各类条件引诱而实施犯罪行为,单位存在的动机就是通过器官非法摘取、交易、运输等中间环节盈利。

该类型从主观方面来讲,极有故意的也有过失行为的,不过在实际案例分析中,前者还是占主要作用。简单的将,故意犯罪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行为之前已经明确意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人身伤害,但仍然坚持该思想和行动的,最后导致后果的发生。过失犯罪则可以界定其为,器官摘取、供应事故等,其对社会危害或人身伤害相对较小。

器官移植犯罪特征及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篇幅对器官移植犯罪的定义、现状和类型进行研究和分析后,我们有必要对该类犯罪的以下疑问和难点进行解决,该类犯罪的诱发因素有哪些,而其异于他类犯罪的性质又有哪些方面。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成因 (1)供需矛盾所致

由于我国开始实施器官捐献体制较晚,各种保障措施比较落后,器官捐献量也寥寥无几,整体现状无法与他国相比。从2010年,我国才真正实行开放措施进行试点,鼓励和提倡公民捐献行为,通过两年试探性运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共计试验成功病历540余起,使这五百多名病人重获新生。但是,我国目前实际需要接受捐献器官的患者高达150万人之多,如此少量的供应量简直是九牛一毛。全球各国也存在这种现状,供需矛盾是器官移植市场最突出的问题。经过相关数据统计和分析,目前我国器官移植缺口最大的要数肝脏和肾移植的两种,其患者数量特别巨大约将近百万。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在2011年,全国境内经法定程序的肾移植案例仅为四千多个。此外还有不计其数的肝器官患者也在等待福音。在各种现实情况的压迫下,我国器官移植业推到了风口浪尖,而人身器官价格也一路飞涨,让人望洋兴叹。而在此温床下,又滋生了许多地下器官移植非法机构,其种类繁多,鱼龙混杂,。其组织也成了各方利益的聚集地,包括中介商、器官提供者、医生等,上述各方都能在其中各取所需获得利益。而该组织始终保持着独特的严密性,导致很难被政府公安活相关部门察觉或抓捕。

(2)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全国性法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2007年5月才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有对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制基本上属于缺失状态。作为专门针对器官移植相关的法律,该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律规章虽然有着其独特的地位,但是也有着立法不够严密、刑事责任不够明确等等缺陷,面对日益猖獗的器官移植犯罪如同杯水车薪,即便在规制器官移植犯罪的进程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却并不能算的上一部很好制约器官移植犯罪的法律。

后来经过四年的不懈努力,国家终于颁布和实施了《刑法修正案(八)》,其首次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使得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第一次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修正案》对器官犯罪的体系定义仍然不到位,尤其在刑事处罚方面很不合理。甚至还和国家其他法律出现矛盾的要求,不能够相互融合和体现,对该类犯罪处罚过轻,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器官移植犯罪。而面对我国供需矛盾的实情,很多人依然愿意“不惜血本”的去冒险。

我国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器官移植犯罪,必须制定更加严格相关法律条款。明

确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和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以严明的立场,端正的态度加快立法进程,实行全民相关的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文明和风气。彻底消灭和铲除器官移植犯罪的基础。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特征

要想真正规范器官移植市场,打击各类不法活动和不法者,建立有效可行的法规政策,我们首先要其特征进行了解和分析。

(1)高获利性

人体器官是人类生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保证人体正常的新陈代谢和机能运转,任何一个人体器官功能障碍或缺失,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虽然现代科技发展促使克隆的生物技术不断创新,但其都无法从真正意义上恢复人的原有身体状况生理机能。再加上现代社会各类疾病的增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也与日俱增,该行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器官价值被无形加高,甚至已到无法控制的地步。这些客观条件,都促使不法分子愿意铤而走险,采用暴力、盗取等手段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器官,从中谋取暴利。

(2)高科技性

由于人体器官属于身体机能的一部分,其具有很强的生物机能,各种细胞和血管的生命周期不尽相同,对具体摘取技术和保存环境有着非常苛刻的要求,尤其是在暴利盗取的方式中,更需要极高的医学技能,因此只有一定经验和高技能的专业人才能完成整个过程的实施。其次在器官保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非常重要,后期对受体进行手术时,也需要极高的操作技能。因此该活动不可能被单一个人或不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所为,其犯罪过程必须有相关职业的人员协作参与才能完成。除此之外,犯罪人或者团伙也必须配备必要的高科技仪器和设备,保证各个过程的有效开展。所以高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犯罪至关重要的特征。

(3)有组织性

由于器官本身的特性,其在移植之前必须进行相关的验证和匹配程序。并不是所有的器官都能被受体接受,起到医疗作用,并重新发挥功效。这些特点对器官移植犯罪也提出了更加严密而复杂的要求,所以现在该类犯罪在实施过程之前,其实已经通过各类机构和非法组织进行信息沟通,其犯罪分子或团伙必须建立严密的关系,实现医院、不法商贩和病人关联。使其在摘取器官后能第一时间进行移植。而上述各类组织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和专业性,不可能轻易暴露,活动也比较松散不易被监控。由于上述特点,也给公安缉查工作造成很大的障碍,无法实施有效抓捕,因此很难从根本上铲除各类犯罪组织。

(4)隐秘性

人体器官在从供求沟通、匹配到移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其需要多个方面的沟通和衔接才能实现,主要参与者至少要包括四个对象,器官提供者、中介商、受者,最后一个就是医生。在整个交易流程里,每个对象都有利益可享,首先最主动的可能就是器官者,他为了实现和得到某种利益,不惜将自己的器官卖给中介商。而中介商为了在此交易过程中获得丰厚的报酬,就积极参与改交易活动。其中医生也是个重要环节,医生在摘取和移植过程中也能获得不菲的利益,因此他也积极参与改行为活动。最后就是器官接受者,实际上其积极因素最大,为了延续生命,更好的提高生活质量,他们不惜以高昂的价格购买器官,以实现自己的诉求。不过通过对相关案件调查发现,器官提供者在此交易活动者有着主导性的作用,如果他对案件讳莫如深,整个案件基本上不会被发现,而往往又是因为其在事后出现反悔现象,经和中间商或者器官受者沟通无果,而产生激烈的纠纷,最后经过公安等部门处理后揭发。反之如果期间各方没有出现矛盾,整个案件就会石沉大海,无人察觉。所以说该类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5)矛盾性

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运用,是人类社会发达和进度的重要体现。它能够使人类保持健康,甚至挽救和延续生命。然而器官移植犯罪却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标,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严重违背了基本人权。它肯定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又有一种独特的利他性。这使得相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条款时,又必须做好充分的考虑和论证。因此不论从道德还是法规上,都无法对其进行明确的概括和定性。

刑事政策的概念与体系

刑事政策的概念

从古至今,从中到外,由于刑事侦测范围的多样性和活跃性,全世界法律界都无法对其进行准确和完整的定义,也无法形成共识和认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6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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