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书

更新时间:2024-03-18 19: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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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充分开发利用森林和山地资源,甲方同意将将其拥有的山地发包给乙方营造速生桉等经济林木。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现行的国家有关法律,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林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相关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附件一)所示。承包山地面积以甲、乙双方通过采用1:10000地形图勾绘,透明计算方格纸进行计算面积。取得结果后,经甲乙双方确认的面积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二)。

第二条 自每片山地松林砍伐 山地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计20年,(每次交地可种植经济林的面积不少于壹仟亩)

第三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发包给乙方的造林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甲方拥有林地之合法、完整、确定之使用权,界址清楚,无任何纠纷;

2)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放牧山、薪材山、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3)山地内原有林道和其他林业设施(包括防火带)无条件保留并无偿提供给乙方。

2、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承包地山林权属证书的复印件作为本

合同附件,在没有提交山林权属证书之前,甲方必须无提供可证明拥有该山地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其他有效文件(附件三)。

3、承包期内,乙方进入承包林区的道路(包括原有及新建的道路),甲方要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4、山地发包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承包山地内间种(套种)农作物。用地范围内的自留地、自留山、个人经济林由甲方负责按面积等量转置换归一处,青苗费由乙方按市场价补偿。

5、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山地的规划工作,并协助为乙方办理承包,山地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将乙方林木权属登记至乙方名下(附件四、五、六)。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视造林、销售情况,可以对山地之承包经营权进行联营等,但乙方不得改变承包的山地用途。

2、进行林木砍伐及销售。 3、依本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

第四条 承包地内如有石块地、风化未成之石块地、坟墓地等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甲方责任第1点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甲、乙双方查验确认后,可将其从总面积中剔除,并按剔除的面积相应减少承包金。对被剔除的山地,甲方不得借故栽植和另做他用。

第五条 承包期限内乙方自主经营,可视造林需要的承包地内增建林区设施及开辟林道、防火带,甲方不得干涉或阻碍乙方对山地的经营管理。

第六条 承包期限内,乙方对山地及其设施等享有专有使用权,但林道或其他当地居民生活必须之设施原使用者可无偿共同使用,在承包期内,

甲乙双方如开采地下矿产资源,所得收入甲方占四份,乙方占六份。

第七条 承包金标准、承包金起算时间及支付方式

(一) 承包金单价:承包金为每年每亩人民币柒元伍角整。

(二)承包金起算时间:乙方向甲方支付承包金的起算时间为:本合同签署且取得本合同附件后,甲方实际将每片发包的山地交付乙方使用该片山地自交付之日起的时间开始计算租金。

(三)承包金支付方式为:

乙方每陆年向甲方支付一次承包金。承包期内的第一至至第六年的承包金,于本合同签署且取得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六后并在甲方将山地交付乙方使用后并在甲方将山地交付乙方使用后一个月内支付。承包期内的第七至第十二年承包金,由乙方于本合同签署期满第五年后15天内向甲方支付。

承包期内第十三年至第十八年承包金于本合同签署期满第十二年后并在甲方将山地交付乙方使用后15天内支付。支付余下的全部承包金。

第八条 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可以用活立木抵押贷款投入造林。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本合同解除之事由。 (一)山地三分之二以上被国家征用。

(二)乙方认为按合同另约定剔除的山地面积过大或剔除后山地不成片。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

第十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作如下处理:

(一)属国家征地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补偿金。

(二)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乙方的损失包括已投入的成本和预期所得的利润。

(三)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提前解除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四)山地发包给乙方前林地同原有的林业设施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承包期内添置的设施及林木设施等归乙方所有或由甲方按评估给予补偿后归甲方所有。

(五)承包地内营造之活立木如未达经济砍伐期(最后一批),双方同意该部分山地、林木在本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关系自动延续到该砍伐期结束,且双方同意最后一批林木砍伐后承包地面以自然萌芽方式更新植被覆盖。

第十一条 如因国家建设征用山地所获之补偿金,其中属补偿乙方投入地上固定设施及林木等补偿金的部分,归乙方所有;属补偿山地的部分,归甲方所有。发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之日起,在发包的地山内扣除相应的面积和山地承包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都有应该严格履行本协议。如甲方有违约行为或由甲方引 起影响到本协议正常执行,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如乙方不按期付清承包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银行同类同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计付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乙方逾期6个月不交承包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甲方拒领承包金情况除外)。

(二)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以招标等借口提高承包单价,或另行发包给 他人,则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外,并由甲方支付违约金三佰万元人民币给乙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向横县政府及有关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山地登记手续,甲方无条件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由乙方营造的山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解决 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贵港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 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在贵港市小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副本两份, 分别报相关部门备案,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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