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则SY40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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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通则

SY4024-93

编号:YZXMB-2010-18 1总则

本规范应用于石油建设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2.质量检验评定的工程划分

2.1划分细则

2.1.1石油建设工程应划分为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后进行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2.1.2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工程、工序、设备台套、管道类别等进行划分

2.1.3分部工程应按工程种类(或专业)、结构部位、管道区段、线路区段、工艺系统等进行划分。

2.1.4单位工程应按工业厂房、车间或设计区段、工艺系统进行划分,并由各工程种类(或专业)共同构成一个单位工程。当一个工程种类(或专业)具有独立施工条件或独立使用功能时,也可单独构成一个单位工程。

2.2工程划分

2.2.1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分项工程的名称应符合在2.2.2的规定。

2.2.3单位工程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执行。

3.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

3.1一般规定

3.1.1本标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检验项目分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

3.2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

3.2.1“合格”等级的条件

3.2.1.1保证项目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保证项目中任一项目不合格,该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工程。

3.2.1.2基本项目

(1)基本项目总平均分: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达70分及其以上,其他工程(产品)达80分及其以上;

(2)主要子项(有“*”号标记的子项)各抽检处(件)实得分均达到该子项工程规定分值的90%及其以上;

(3)一般子项各抽检处(件)实得分均达到该子项规定分值的50%及其以上。

计算方法如下:

子项平均分数=同一子项各抽检处(件)实得分数之和/该子项抽检处(件)数

项目实得分数=子项平均分数之和

基本项目总平均分=项目实得分数之和/项目数

3.2.1.3允许偏差项目

(1)允许偏差项目总分: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达70分及其以上,其他工程(产品)达80分及其以上;

(2)主要项目或子项(有“*”号标记的项目或子项)各抽检点

中,有90%及其以上的点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或规定值)范围内,其余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3)一般项目或子项各抽检验点中,有50%及其以上的点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或规定值)范围内,其余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计算方法如下:

项目点合格率=同一项目中实测值在允许范围内的点数/该项目抽检的总点数

项目实得分数=项目规定分数×该项目点合格率

允许偏差项目总分=各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3.2.2“优良”等级条件

3.2.2.1保证项目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保证项目中任一项目不合格,该分项工程评为不合格工程。

3.2.2.2基本项目

在合格的基础上,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总平均分达85分及其以上,其他工程(产品)总平均分达90分及其以上。

3.2.2.3允许偏差项目

在合格的基础上,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总分达85分及其以上,其他工程(产品)总分达90分及其以上。

3.2.3项目总分的计算

在检验评定分项工程时,若基本项目或允许偏差项目比标准

中规定的质量项目(或子项)少,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并按计算结果评定质量等级。

3.2.3.1基本项目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子项平均分数=同一子项抽检处(件)实得分数之和/该子项抽检处(件)数

项目实得分数=所检子项平均分数之和/所检子项规定分值之和×100

基本项目总平均分=项目实得分数之和/项目数

3.2.3.2允许偏差项目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项目点合格率=同一项目中实测值在允许范围内的点数/该项目抽检的总点数

项目实得分数=项目规定分数值×该项目点合格率

允许偏差项目总分=所检项目实得分之和/所检项目规定分值之和×100

3.2.4子项划分

基本项目的子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成Ⅰ至Ⅳ共四个质量档次: Ⅰ档: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Ⅱ档:有轻微缺陷。

Ⅲ档:基本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尚可使用。 Ⅳ档:需返修。

各质量档次的记分应符合标准附录B的规定。

一般子项分为4个质量档次,各质量档次分别按该子项规定分值的100%、80%、50%、0记分,且末尾尽量取0或5。

主要子项分为3个质量档次,各质量档次分部按该子项规定分值的100%、90%、0记分,且末尾尽量取0或5。

对于一个具体子项来说,可能只有1个、2个或3个质量档次,检查时,应根据工程实际确定每一个子项应具有几个偏差档次。 注:应根据子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其应具有几个偏差档次。

3.3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

3.3.1“合格”等级的条件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3.3.2“优良”等级条件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优良,且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必须为优良。

3.4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3.4.1“合格”等级的条件

3.4.1.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3.4.1.2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结果符合本标准3.4.3条的要求。

3.4.2“优良”等级的条件

3.4.2.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且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必须为优良。

3.4.2.2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结果符合本标准3.4.3条的要求。

3.4.3质量保证资料的核查

在进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时,应对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所列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核查。核交结果应满足下列要求:

3.4.3.1资料齐全,无缺项、漏项,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和专门规

定的要求。

3.4.3.2试验或检验报告项目齐全、准确、真实。

3.4.3.3各级责任人员签证完备。

3.5不合格分项工程返工重做后的质量等级

3.5.1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3.5.1.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3.5.1.2加固补强后,经设计、建设单位同意认可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只能定为合格。

4.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和组织

4.0.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依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共同商定该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及各单位工程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并指定主要分部和分项工程。

4.0.2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逐级进行。 4.0.2.1分项工程质量应在质量“三检”(自检、互检、专检)的基础上,由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由上一级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检验时应按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逐项进行检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C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

4.0.2.2分部工程质量应由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施工单位质量检验部门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检验时应至少抽查该分部工程所含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其中必须含主要分项工程。抽查结果与核定的质量等级不符时,应加倍

抽查,加倍抽查的分项工程质量仍与核定的质量等级不符时,该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应全部重做检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E的统一格式。

4.0.2.3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评定,本行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检验时至少应抽查该单位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2个,其中必须含有主要分项工程。抽查结果与核定的质量等级不符时,应加倍抽查,加倍抽查的分项工程质量仍与核定的质量等级不符时,该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重做检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汇总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F的统一格式。质量保证资料核查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G的统一格式。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应采用本标准附录H的统一格式。

4.0.3当单位工程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并应将评定结果及资料提交总包单位。

4.0.4工程质量等级应以核定的等级为准。

4.0.5质量检查员应在取得合格资格后方可评定或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一套。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表一套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5z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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