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试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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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原因: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

(2)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1)律师的说法正确。因为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他们的婚姻无效。

(2)

2、1993年7月,农村姑娘赵某与服装店老板刘某举行盛大的婚礼,大宴亲戚朋友,随后同居。当时赵某不满19周岁,两人来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姻登记人员指出赵某年龄未到不予登记。此后两人再也没有过问此事。2002年元月,刘某不幸去世,留下闹市中心门面两间,以及六十多万元的存款。赵某欲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婆婆坚决不允,两人成讼。

问:(1)我国在事实婚姻问题上的态度怎样? (2)该案应如何处理?

1993年7月,农村姑娘万华与服装店老板钱琥举行盛大的婚礼,大宴亲戚朋友,随后同居。当时万华不满19周岁,两人来到

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婚姻登记人员指出万华年龄未到不予登记。此后两人再也没有过问此事。2000年元月,钱琥不幸去

世,留下闹市中心门面两间,以及六十多万元的存款。万华欲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婆婆坚决不允,两人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华与钱琥同居时,万华不满19岁,未达法定婚龄,据此法院认定钱、万两人为非法同居关系。但考虑

到万华与钱琥共同生活多年,对被继承人钱琥的经营、生活有一定贡献,可以分给万华适当遗产。最后法院判决分给万华遗产5

万元,其余遗产均由钱琥之母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

最高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1、1986年3月15日《婚

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

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

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关系;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时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

居关系对待。钱、万两人在1993年7月同居,系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由于同居时万华不满19周岁,

未达女性20周岁的法定婚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那么钱琥留下的门面房及存款则属个人财产而非夫

妻共同财产,万华也不能以配偶身份作为钱琥继承人继承钱琥遗产,即万华无继承权。考虑到万华与钱琥共同生活多年,对被

继承人钱琥的生活、经营均有较大贡献。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

产”规定的精神,可以分给万华适当遗产。因此,人民法院判决分给万华遗产5万元,其余遗产由钱琥之母以第一顺序继承人

身份继承是正确的。(

3、甲男之父是乙女的表叔。2004年10月21日,在乙女19周岁的生日宴会上,甲男当着众人的面将一枚价值不菲的钻戒戴在乙女手上,并宣布娶乙女为妻,此后双方同居生活。2005年9月,甲男父亲死亡,同年12月,男方分得其父遗留的房屋一套。2007年10月2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请分别给上述钻戒、房屋定性,并分别说明

理由钻戒是订婚礼物,作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房屋在二人登记之前通过继承归男方所有,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婚姻存续

期间起始以登记为准。

1、房子属于婚前继承所得,依法属于个人所有。

2、钻石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结婚条件成就了,所以赠与也应当成立。

4、“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1993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问: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1)转业费2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

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4分、

(2)医疗费5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3分、) (3)王玲分得的5000元遗产,按婚姬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 为夫妻共同财产。f4分)

(4)转业费、医疗费共计7000元,归张强所有。5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5、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刘亚娟和林芬居住。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刘亚娟居住在一起。2003年1月刘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刘亚娟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问: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刘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 1、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4分)

2、刘亚娟无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4分)

理由:虽然吴某购买这两套商品房是给情妇居住,但他没有赠与她们,房子的所有 权归吴某和周某。刘亚娟虽与吴某重婚,但这种重婚在法律上不能引起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效力,故房子不是刘亚娟的,更非情妇林芬所有。二套商品房系吴某与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6、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请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

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

(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 (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 (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

7、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

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并简述理由。甲在1990年9月20岁时参军,1998年与原籍姑娘乙结婚,2001年8

月复员回原籍。甲、乙婚前恋爱时间不长,结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业又告破产,心情不好,双方经常争吵。甲于2004年5月提出与乙离婚,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乙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甲认为这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乙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乙名下,乙认为这是她的个人财产,甲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

4、2002年,甲以夫妻共同积蓄20000元以个人名义与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馆,乙不是合伙人,她要求在离婚后做合伙人。甲同意并答应将20000元的一半份额即10000元转让给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他们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仅同意退还部分出资份额10000元给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乙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甲则认为这是乙的个人债务,应由乙个人负责偿还。

问:针对上述各点争议,法院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请分别提出意见。 [案例分析与提示] 1、乙于2002年企业破产时得到破产安置补偿费50000元,由于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以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甲于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复员费中有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维持了6年,复员费一共20万,年平均值是4000元,所以其中的2.4万是夫妻共有财产,余下的为甲的个人财产。

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虽登记在乙名下,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析二》第17条规定,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属于共同债务。

3、甲、乙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乙婚前承租,婚后甲、乙用共同积累购买的,产权证虽登记在乙名下,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析二》第17条规定,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5、1998年甲、乙登记结婚后,乙曾向朋友老刘借款15000元用于装修婚后住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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