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营改增中的会员费

更新时间:2023-10-11 18: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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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营改增中的会员费

有时候我觉得,我们现阶段税收文件的主要矛盾,是税务工作者容易想得复杂的解释需要和文件制定者想得简单的行文倾向之间的矛盾。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该文第五点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税务工作者的嗅觉马上就被吊起来了:财税〔2016〕68号采取了全列举的形式,未被列举的非营业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还别说,也有税务机关就认为除了68号列举外的其他会费都必须征收增值税,比如厦门国税12366的回复。

营业税时期,会员费的营业税具体处理规则,主要由两个文件构建:

一是应税会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 号):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筒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法规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此外还有很多相关批复。 二是非税会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 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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