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库房
更新时间:2024-04-07 18: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预防丢失、被盗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爆物品储存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实行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制度。省内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和燃放单位的仓库安全管理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日常检查与年度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等级评定内容包括:仓库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库区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防护屏障、建筑与结构、安全设施、储存保管、信息系统建设等7个方面。
第五条 等级评定实行计分考核制,总分为100分,分为四个等级。达到90分以上的,为一级仓库;达到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为二级仓库;达到70分以上不足80分的,为三级仓库;不足70分的,为四级仓库。
第六条 等级评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地面民爆器材仓库原则上依据《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3T(含3T)以下的乡、镇所属及个体经营的矿山、煤窑和采石场等使用单位集中管理的民爆器材仓库(以下简称“小型仓库”),依据《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1995);硐室(或隧道)式库房、大型矿山和工程爆破等使用单位的民爆器材仓库,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烟花爆竹仓库,依据《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井下民爆器材仓库暂不参加等级评定。 第八条 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10分)
(一)规划合理,设计规范,有专业单位设计的图纸,包括四邻距离图、平面布置图、建筑结构图、安全设施图。(2分) (二)外部距离符合规定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外部实际距离与相应分值的比例折算扣分。其中,小于规定距离4/5的为三级仓库,小于规定距离2/3的为四级仓库。(8分) 第九条 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16分,每项4分)
(一)平面布置符合规范要求,库房与生活区、值班室分开布设、位置合理,库房之间无长面相对。
(二)库区各建筑物之间最小允许距离符合规定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距离与相应分值的比例折算扣分。其中,小于规定距离4/5的为三级仓库,小于规定距离2/3的为四级仓库。 (三)库区设置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墙脚的最近距离不小于15m(小型仓库和烟花爆竹仓库不小于5 m),高度不低于2m,围
墙顶部设置防攀越措施。
(四)仓库库房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小型库房周围5m范围内无枯草、易燃物,仓库围墙外15m范围内无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第十条 防护屏障(5分)
防护屏障的形式、高度、宽度、稳定性、内坡脚与库房外墙间水平距离等符合规定要求。库房之间安全距离、库房与外部安全距离达到规定要求,无需设置防护屏障的,不扣分。
第十一条 建筑与结构(地面仓库、硐室式仓库分别为18分,每项3分)
(一)地面仓库
1、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规定的建筑物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轻质易碎屋盖的易碎部分,可采用难燃烧体。烟花爆竹仓库面积小于20m2的A级建筑物或面积小于30m2的 C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
2、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布置宜为矩形。民爆器材仓库吊顶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烟花爆竹、黑火药仓库库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顶,净空不小于3m。
3、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民爆器材仓库面积小于22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小型仓库15m);烟花爆竹仓库面积小于150m2,且长度小于
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仓库应设置双层门,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门和门斗构造符合规范要求。
5、仓库采光、通风窗户均应设置三层,窗户的位置与构造符合规范要求。勒脚处设置的百叶窗必须装金属网。
6、仓库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储存的物品系有包装箱且不在仓库内开箱的,可采用一般地面。 (二)硐室(或隧道)式仓库
1、库房应建在稳定的岩层或坚固的黄土层里,采用平硐与地表连通,平硐长度超过15m时,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库房出口不应直接朝向居民房、厂房和重要的建(构)筑物。
2、库房的高度必须大于连通巷道的高度,连通巷道底板的坡度为由里往外下斜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
3、平硐口的门应设双层朝外平开,外层为防火门,里层为栅栏门。
4、硐室必须有通风巷道或采用钻孔、探井通风。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围栏。
5、硐室巷道的支护材料应采取防火措施。
6、距硐口25m和爆破漏斗的上、下破裂线范围内应设置围墙。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16分,每项4分)
(一)消防。仓库区域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
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规范要求。小型仓库可设消防水池,其贮水容量不小于15m3。库区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二)照明。仓库的电气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和《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的有关规定。库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在库房外安装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库房的上空;硐室(或隧道)式仓库应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器材,电线应采用铠装电缆。
(三)防雷。仓库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各项规定。仓库防雷措施按I级设计,中、小爆竹及单个产品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仓库防雷措施可按II级设计,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四)通讯与报警。仓库应设置专用报警电话和防盗报警系统,并与110或当地派出所联网,保持正常适用状态,其通讯设备与线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防盗报警系统可安装在库房外墙的门、窗附近,报警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明敷,钢管采用螺纹连接。无线遥控装置不宜在炸药或雷管库区使用,如必须使用时,其信号电频不应大于10v/m,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
第十三条 储存保管(30分,每项3分)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仓库负责人、保管员、押运员和安全员配备合理,并持有效证件上岗,其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值班守护人员政审合格、身体健康,值班守护任务明确。
(二)民爆物品收存、发放等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健全,出入库凭证等资料齐全,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三)库房储存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无超品种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分库储存。
(四)物品堆放整齐,堆垛间距及高度符合规范要求。库房内无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作业行为。装卸物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五)设置出入库、安全检查、参观人员登记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六)库区卫生整洁,库房警示标志醒目,消防设施完好,报警设施正常,避雷设施有效,犬防措施落实。
(七)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八)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单独存放,并按规定申报销毁。
(九)严格库区定时巡查制度,健全夜间巡查基础台帐。值班守护人员不得私自找人代班。任何时候不得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酗酒、娱乐、看电视、睡觉。
(十)仓库未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及事故。管理和值班守护人员无违法犯罪行为。遇有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5分)
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收存和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民爆物品信息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机关(烟花爆竹仓库暂不列入信息系统建设范围)。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仓库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公安、安监等部门组成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下设的评定办公室实施(评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机关)。
县级评定办公室负责一、二级仓库的初评,三级、四级仓库的评定;市级评定办公室负责一、二级仓库的评定。省级评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仓库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年度评定、等级升降的动态管理。评定程序:
(一)每年3月,县级评定办公室对照《江苏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等级申报审批表》,组织对辖区仓库逐家检查考核,初步评出各仓库等级。其中,对初步评为一、二级仓库的,3月底报市级评定办公室评定;对评为三、四级仓库的,3月底报市级评定办公室备案。
(二)每年4月,市级评定办公室组织对县级评定办公室初评的一、二级仓库进行评定。评定结果,连同三、四级仓库名单,一并于4月底报省级评定办公室备案。
(三)每年5月,省级评定办公室根据各市评定情况,组织对评为一级仓库进行抽查。抽查结束后,通报全省仓库等级评定结果。5月底,由市级评定办公室统一制作并核发等级标牌(标牌式样由省级评定办公室制定)。
第十七条 各地要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安全检查等工作,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抽)查,督促各仓库加强安全管理,争创高等级的仓库。对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不具备相应等级条件的,应当及时撤销,并可报请上一级领导小组或责成有权评定的下一级领导小组撤销原评定等级。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各级等级评定领导小组及评定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辖区仓库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工作负总责。对弄虚作假的,撤销所评定等级,并视情通报全省。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为一、二、三级的仓库,凡发现物品混存、帐目混乱、无人看守,转借、转让、转卖、转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爆炸物品等严重违章情形之一的,一律降低一个档次等级。凡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或爆炸、火灾事故的,一律降为四级仓库。
第二十条 对评定为四级仓库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
未整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由公安机关吊销《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省级评定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从一级仓库中择优评选一批“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标准化储存仓库”,授予标牌。连续四年被评为一级仓库的,可直接授予“全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标准化储存仓库”标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评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市评定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级评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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