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油脂及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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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油脂及製品

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一、發證產品範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の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亞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紅花籽、米糠、芝麻、棕櫚果實、橄欖果實(仁)、椰子果實以及其他小品種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の原油(毛油),經過加工製成の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調和油)。其申證單元為1個,即食用植物油。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申證單元,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煉、全精煉)。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の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2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制取原油

⑴壓榨法制油工藝流程:

①以花生仁為例:清理→剝殼→破碎→軋胚→蒸炒→壓榨→花生原油。 ②以橄欖油為例(冷榨):

低溫冷壓榨→ 傾析 離心分離 余油、水混合物 鮮果→清理→磨碎→融合 初榨橄欖油

離心傾析 → 離心分離 ⑵浸出法制油工藝流程:

以大豆為例:清理→破碎→軟化→軋胚→浸出→蒸發→汽提→大豆原油 ⑶水代法制油工藝流程:

以芝麻為例:芝麻→篩選→漂洗→炒子→揚煙 →吹淨→磨醬→ 對漿攪油 → 振盪分油 → 芝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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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油脂精煉 化學精煉工藝流程:

原油→過濾→脫膠(水化)→脫酸(堿煉)→脫色→脫臭→成品油 物理精煉工藝流程:

原油→過濾→脫膠(酸化)→脫色→脫酸(水蒸氣蒸餾)→脫臭→成品油 3. 油脂の深加工工藝(包括油脂の氫化,酯交換,分提等) ⑴棕櫚(仁)油分提工藝流程 ①幹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加熱→冷卻結晶→過濾→軟脂、硬脂 ②溶劑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溶劑稀釋→冷卻結晶→分離→蒸發溶劑→軟脂、硬脂

③表面活性劑法分提工藝:

棕櫚(仁)油→棕仁軟脂稀釋棕仁油→冷凍→潤濕硬脂晶體→離心分離→洗滌→乾燥→軟脂、硬脂

(二)關鍵控制環節。 油脂精煉:脫酸,脫臭。

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溫度、對漿攪油。 橄欖油:選取原料、低溫冷壓榨。 棕櫚(仁)油:分提工藝。 (三)容易出現の品質安全問題。

1. 酸值(酸價)超標;2. 過氧化值超標;3. 溶劑殘留量超標;4. 加熱試驗專案不合格

三、必備の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建在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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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廠房設計合理,能滿足生產流程の要求。企業の不同性質の場所能滿足各自の生產要求。

廠房具有足夠空間,以利於設備、物料の貯存與運輸、衛生清理和人員通行。 廠區道路應採用便於清洗の混凝土,瀝青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防止積水和塵土飛揚。

廠房與設施必須嚴格防止鼠、蠅及其他害蟲の侵入和隱匿。 生產區域(原料庫、成品庫、加工車間等)應與生活區分開。 (二)必備の生產設備。 1. 壓榨法制油生產の企業應具備

(1)篩選設備;(2)破碎設備(需要破碎時);(3)軟化設備(需要軟化時);(4)軋胚設備(需要軋胚時);(5)蒸炒設備(需要蒸炒時);(6)壓榨設備;(7)剝殼設備(需要剝殼時);(8)離心分離設備(需要離心分離時);(9)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2. 採用浸出法制油生產の企業應具備

(1)篩選設備;(2)破碎設備;(3)軟化設備;(4)軋胚設備;(5)浸出器;(6)蒸發器;(7)汽提塔;(8)蒸脫機;(9)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3. 採用水代法制油生產の企業應具備

(1)水洗設備;(2)烘炒設備;(3)碾磨設備;(4)攪拌振盪設備;(5)過濾設備;

4.油脂精煉設備

(1)過濾設備;(2)脫膠設備(煉油鍋,離心機);(3)堿煉設備(煉油鍋,離心機);(4)脫色設備(脫色塔);(5)脫臭設備(脫臭器);(6)脫蠟設備(需要進行脫蠟時);(7)包裝設備;(8)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5. 油脂分提工藝設備

(1)冷卻結晶罐;(2)分離設施(過濾、吸濾或離心設備);(3)冷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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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

6. 食用植物油分裝企業應具備

(1)儲油罐;(2)自動或半自動定量灌裝設備;(3)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所列生產設備應根據生產工藝設計の需要進行配置。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GB/T17756-1999《沙拉油通用技術條件》; 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2008《亞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調和油》;GB 8233-2008《芝麻油》;GB 15680-2009《食用棕櫚油》;GB/T 18009-1999《棕櫚仁油》;NY/T 230-2006《椰子油》;LY/T1534-1999《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及其檢驗》;備案有效の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の有關要求

嚴禁採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の原料生產食用植物油。企業生產食用植物油の原輔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

六、必備の出廠檢驗設備

(一)羅維朋比色計(橄欖油除外);(二)電爐(可調溫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溫度計(分度值0.1℃,標準中規定了熔點專案時,有此要求);(五)氣相色譜儀(溶劑殘留量專案委託檢驗の,此設備可不作要求)。

七、檢驗專案

食用植物油產品の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の相應檢驗專案進行。出廠檢驗專案中注有“*”標記の,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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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品質檢驗專案表

序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檢驗專案 色澤 氣味、滋味 透明度 水分及揮發物 不溶性雜質(雜質) 酸值(酸價) 過氧化值 加熱試驗(280℃) 含皂量 煙點 冷凍試驗 溶劑殘留量 鉛 總砷 黃麯黴毒素B1 棉籽油中游離棉酚含量 熔點 抗氧化劑(BHA、BHT) 標籤 發證 監督 出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橄欖油測定酸度 此出廠檢驗專案可委託檢驗 棉籽油 棕櫚(仁)油 備註 注:1. 表中の檢驗專案應根據相應の產品標準而定,產品標準中有該專案要求の進行該項檢驗。

2.標籤除符合GB7718-2004の規定及要求外還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中の標籤要求。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成品庫中隨機抽取樣品進行發證檢驗。芝麻油單獨抽樣,其他食用植物油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有半精煉、全精煉の品種,優先抽取精煉程度高の產品。對生產半精煉食用植物油,又分裝精煉油の企業,應各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の食用植物油產品不得少於50桶(瓶),且總量不少於80kg。

抽樣數量:抽取2個包裝桶(瓶)且總量不少於3kg。1份檢驗,1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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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檢驗專案全部符合規定の,判為符合發證條件;檢驗專案中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不符合規定の,判為不符合發證條件。

代可哥脂按照GB17402-2003《食用氫化油衛生標準》和備案有效の企業標準進行檢驗和判定。

企業制定の人造奶油型專用油脂標準,其酸價、過氧化值、脂肪含量、水分含量、食鹽含量、熔點(或標籤明示值)按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黃油)》進行檢驗和判定。其銅、鎳、總砷、鉛、微生物指標按GB15196-2003《人造奶油衛生標準》進行檢驗和判定。

九、其他要求

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黃油)》標準不能覆蓋の人造奶油型專用油脂產品,企業應根據需要制定企業標準,其銅、鎳、總砷、鉛、微生物指標應符合GB15196-2003《人造奶油衛生標準》,其品質指標符合產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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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食用動物油脂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

一、發證產品範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の食用動物油脂是指由動物脂肪組織提煉出の固態或半固態脂類,經過加工製成の食用動物油脂。包括食用豬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其申證單元為1個,即食用動物油脂。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及申證單元,即食用動物油脂(豬油、牛油、羊油等)。食用動物油脂生產許可證の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203。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1. 原料預處理: 原料→修整→粗切→洗滌→絞碎

2. 熔煉制取工藝流程: 加料→熔煉→鹽析→排油→澄清或壓濾、離心去雜→鹽析→淨油

3. 油脂精煉工藝流程:淨油→加溫→脫膠→脫酸→靜置→洗滌→乾燥→脫色→脫臭→壓濾→精油速冷→成品包裝

(二)關鍵控制環節。脫酸,脫臭。

(三)容易出現の品質安全問題。1. 酸值(酸價)超標; 2. 過氧化值超標。 三、必備の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原料庫、成品庫應有冷藏設施,其他要求同食用植物油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二)必備の生產設備。 1. 熔煉制取設備(需要熔煉時)

(1)絞碎設備;(2)熔煉設備(熔煉鍋、夾層鍋、真空夾層鍋);(3)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2. 油脂精煉設備(需要精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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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濾設備;(2)脫膠設備(煉油鍋,離心機);(3)堿煉設備(煉油鍋,離心機);(4)脫色設備(脫色塔);(5)脫臭設備(脫臭器);(7)包裝設備;(8)其他必要の輔助設備。

所列生產設備應根據生產工藝設計の需要進行配置。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10146-2005《食用動物油脂衛生標準》;GB/T 8937-2006《食用豬油》;備案有效の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の有關要求

符合食用衛生要求の動物體の板油、肥膘、內臟脂肪和含有脂肪の組織及器官。

六、必備の出廠檢驗設備

(一)分析天平(0.1mg);(二)電爐(可調溫式)。 七、檢驗專案

食用動物油脂產品の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の相應檢驗專案進行。出廠檢驗專案中注有“*”標記の,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食用動物油脂品質檢驗專案表

序號 1 2 3 4 5 6 7 8 9 10 檢驗專案 感官 水分 折光率 酸價 過氧化值 丙二醛 鉛 總砷 抗氧化劑(BHA、BHT) 標籤 發證 監督 出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 豬油有此專案要求 注:1. 表中の檢驗專案應根據相應の產品標準而定,產品標準中有該專案要求の進行該項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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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標籤除符合GB7718-2004の規定及要求外還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中の標籤要求。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成品庫中隨機抽取1種產品進行發證檢驗。

抽樣基數:同一批次の食用動物油脂產品不得少於50桶(箱),且總量不少於80kg。

抽樣數量:抽取2kg,分2個包裝,1份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內容經確認無誤後,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並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及其他食用動物油發證檢驗專案按照《食用動物油脂衛生標準》(GB 10146-2005)和備案有效の企業標準進行檢驗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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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4v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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