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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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

1.1.安全红线

1.1.1安全操作红线

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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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 年度内触犯严重“三违”三次及以上的。

1.1.1.15 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1.1.2 安全管理红线

1.1.

2.1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生产系统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高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区域公司通风部门核定,报区域公司的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行。

1.1.

2.2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1.

2.3 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系统,擅自提高监控断电报警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的;

1.1.

2.4 掘进工作面通风机未按要求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

1.1.

2.5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区域防突效果未达标进行采掘活动的。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制定措施未按规定报批的。

1.1.

2.6 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

1.1.

2.6 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1.1.

2.7 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

1.1.3 基建矿井安全管理红线

1.1.3.1 进入二期工程前,未按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1.1.3.2 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1.1.3.3 高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1.1.3.4 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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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瓦斯抽采系统,且瓦斯抽采不达标。

1.1.3.6 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1.2. 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1.2.1 共用部分

1.2.1.1 酒后入井的。

1.2.1.2 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1.2.1.3 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不戴安全帽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1.2.1.4 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1.2.1.5 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

1.2.1.6 特殊岗位(安监员、瓦斯员、测气员、防突员、爆破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把钩工、信号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的。

1.2.1.7 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爆破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1.2.1.8 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安监员、测气员、爆破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

业的。

1.2.1.9 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的。

1.2.1.10 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

1.2.2 “一通三防”部分严重“三违”行为

1.2.2.1 擅自停、开局扇的。

1.2.2.2 换风筒时停局扇或掐风筒爆破的。

1.2.2.3 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的。

1.2.2.4 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2.2.5 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1.2.2.6 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的。

1.2.2.7 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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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2.2.8 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

甲烷检测仪的。

1.2.2.9 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的。

1.2.2.10 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的。

1.2.2.11 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的。

1.2.2.12 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

1.2.2.13 施工完的瓦斯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

1.2.2.14 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的。

1.2.2.15 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

1.2.2.16 面对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

1.2.2.17 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的。

1.2.2.18 擅自在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的。

1.2.2.19 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的。

1.2.2.20 非爆破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

1.2.2.21 擅闯爆破警戒的。

1.2.2.22 放炮后未检查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1.2.2.23 在旧眼、残眼中打眼的。

1.2.2.2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控功能超过10 分钟。

1.2.2.25 未按设计要求执行区域性和局部防突措施的,或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

1.2.2.26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时,进风侧未设置反向风门或风门不符合要求;回风侧未禁止人员通行或作业并停电。

1.2.2.27在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操作的地点不符合要求的,或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

1.2.2.28进入有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的人员未佩戴隔离式自救器的,或下井前、或升井后未对自救器进行称重和气密性检查。

1.2.2.29 未按规定配备瓦检员、安监员,或没有设立瓦斯治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

1.2.2.30 应抽未抽或者先抽后采措施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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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1 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未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未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1.2.2.32 作业地点风量不足而强行生产、作业。

1.2.2.33 矿井、采区超通风能力生产。

1.2.2.34 在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内强行作业。

1.2.2.35 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1.2.2.36 监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

1.2.2.37 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

1.2.2.38 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浓度。

1.2.2.39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而送风。

1.2.2.40 无措施进入盲巷、老硐。

1.2.2.41 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1.2.2.42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1.2.2.43 发现火情或其它重大“通防”隐患汇报不及时,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重大“通防”隐患。

1.2.2.44 安全费用专项资金“通防”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

1.2.2.45 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救护队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

1.2.2.46 救护队员佩带呼吸器时摘掉口具讲话。

1.2.3 机电运输部分严重“三违”行为

1.2.3.1 斜巷提升超挂车辆、不挂保险绳、不使用防脱插销的(自动摘钩除外)。

1.2.3.2 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室的。

1.2.3.3 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的。

1.2.3.4 采用自拉自放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的。

1.2.3.5 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的。

1.2.3.6 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的。

1.2.3.7 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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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4q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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