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合作备忘录

更新时间:2023-07-24 23:4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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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作备忘录由您(“乙方”)与 (“甲方”)签署。

鉴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系阿里巴巴中国站()的运营方, HongKong Limited系阿里巴巴国际站()及全球速卖通网站()的运营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系淘宝网()的运营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天猫()的运营方。前述公司合称“阿里巴巴”,网站合称“阿里巴巴旗下网站”。 为进一步推动各方交流与合作,联合打击假冒乙方商品(以下简称“假货”)的行为,现经友好协商,共同签署如下合作备忘录。

前言:

一、在当前社会的商业行为中,假货是严重危害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颗毒瘤,假冒商品违反国际公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行政规章以及行业性标准。目前,假货的销售呈现出由传统线下渠道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转移的趋势。这些假冒商品在电子商务交易日益增长的过程中乘机而入,使电子商务市场的生态环境呈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情况,损害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形象。作为假冒商品的共同受害者,各方愿一起签署该备忘录进行合作,携手共同打击假货维护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

二、阿里巴巴对假货持一贯的反对态度,采取大量艰辛而富有成效的工作来制定相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处理流程、处罚措施等,并投入大量的资源创建及优化维权系统。签署备忘录的各方需要共同合作,采取相应措施应对上述困难与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假货信息进行制止,并确保明确和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的渠道。

三、签署备忘录的各方同意采取措施并定期进行信息共享交流,确保打击假货行动的有效性。同时,各方对本备忘录中商定的具体措施适时评估,以确保上述措施是合适的和可持续的。

正文:

第一章 各方共识

条款1:

各方共同认识到,假货的生产、销售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际公约、国家的法律、法规,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假货是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全社会都应该参与打击假货行动。同时,打击网上售假行为,既是乙方合法开展业务的需要,也是发展健康的电子商务环境的需要,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从长远利益出发,各方将就保护知识产权展开合作。

条款2:

各方共同认识到,由于阿里巴巴旗下网站上商品信息具备海量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征,故不能以简单的标准对商品是否假冒进行判断,而进行综合判断。同

时,乙方品牌与商品同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阿里巴巴不具备专业资质,故无法进行超越自身能力的真假货判断。

条款3:

互联网的无国界,任何电脑终端都可以搜索到全世界的商品,并且价格透明。由于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的会员来自全球各地,地域差价现象和全球代购等模式的出现,进一步挑战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因此,任何借助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阻碍互联网的开放、透明,以实现区域经济的垄断,管理商业渠道和价格体系,保护既得利益的情况,是各方合作希望避免的。各方签署本备忘录,并不旨在解决处理与正品有关的销售渠道问题,亦非界定卖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是否专业。

条款4:

各方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形成相应的沟通渠道。有必要时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议,沟通情况,商讨解决方案。

条款5:

签署该备忘录以及该备忘录中所拟定的措施应以利于达成各方共同目标为前提,且签署该备忘录以及该备忘录中所拟定的措施不能作为当前和未来可能存在的诉讼时的依据。合作过程中各方如有不同看法,应以彼此理解为基础进行开诚布公地友好协商,各方反对任何轻率地将争议升级,提交或威胁将争议提交媒体、政府或司法机关的行为。

第二章 各方将采取的措施

A 阿里巴巴将采取以下措施 (“网站措施”):

条款1:

阿里巴巴按照乙方提供的信息,删除所有根据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流程进行投诉且根据法律规定侵权成立的假冒商品销售信息(不论是乙方告知甲方为假冒商品信息,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或认可的官方机构或代理鉴别为假冒商品)。

条款2:

为配合乙方开展打击假货行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确认淘宝网或天猫用户发布的商品信息属于假货后,经乙方书面要求后向乙方披露必要的会员注册信息。阿里巴巴中国站、国际站及全球速卖通会员的工商信息,乙方可通过网站对应店铺自行查看。

条款3:

为防止被乙方投诉成立的卖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阿里巴巴将按照各网站不时修订的规则对该等卖家予以处罚。

条款4:

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及乙方利益的规则如有变动,阿里巴巴将与乙方接口人

进行交流,以便乙方了解相关变动。阿里巴巴与乙方将各安排一名专门人员与对方进行接口,定期进行信息更新及交流。

B 乙方将采取以下措施:

条款1:

乙方充分认识到:1、阿里巴巴旗下网站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均由阿里巴巴网站会员通过其电脑终端自行上传并发布;2、阿里巴巴旗下网站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没有法定义务和能力对海量信息进行监控3、阿里巴巴并非鉴定假货的专业机构,无权单方面凭借会员发布的信息认定假货。

条款2:

乙方应配合阿里巴巴,共同向阿里巴巴旗下网站用户(包括但不限于卖家会员、买家会员、供应商等)宣传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

条款3:

鉴于乙方作为品牌权利人,具备鉴定识别商品真假的能力。阿里巴巴有权将阿里巴巴旗下网站发布的带有涉及乙方商标的商品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免费鉴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鉴定报告、提供咨询服务等内容。

条款4:

乙方应当积极保护其自有知识产权,并应通过与各方建立的维权通道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对网络商品信息进行主动巡查并将巡查到的假货信息及时通知阿里巴巴。

条款5:

乙方将积极参与阿里巴巴举办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活动,参加阿里巴巴组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信息交流会议。

第三章 其他约定

条款1:

各方认为,此次合作有利于各自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工作,各方有权分别或共同对此次合作向社会进行宣传,并配合对方的对外沟通活动。

但各方应对本次合作的具体约定和细节严格保密,如需披露,应征得各方同意。 条款2:

除保密条款外,本备忘录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条款3:

若本备忘录中文与英文版有差异,则以中文版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4l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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