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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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企政职[2001]53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及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精神,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001年12月31日

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

传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和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以下简称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定范围:

一、企业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党组)的负责人,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研究室、统战部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工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负责人,宣传、组织、研究、女工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所属中、高等院校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定: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满或有抵触表现的;

2、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犯有错误,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仍未改正的;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在评定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受劳动教养和刑事处分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评定范围:

1、已办离退休手续或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

2、停薪留职或已调离本单位者。

四、已立案审查但未作出结论的,暂不参加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评定。

第三条 申报高级政工师的条件: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方法上有所创新,思想品德优良,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三篇以上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独立发表过两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出版过专着;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1979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参加所在地组织的相应级别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并成绩合格; 六、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十年;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八年;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二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第四条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条件

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条件,但工作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款,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行业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系统乃至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对所在企业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三、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纪检干部”、“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对所有破格申报的人员,都要认真听取所在单位和部门干部、群众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作为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对取得其它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调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如本人要求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应先转评成政工师,满一年后可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在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时,其原有其它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资历可连续计算。

第六条 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的设立,按《中央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和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办发〔1990〕8号)、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和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央企业工委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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