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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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臵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执行,并与规划的调整同步调整。

第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

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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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临桂县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结合临桂县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参考《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及《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将规划控制区划分如下:

(一)一类规划控制区。主要包括临桂城区机场路金水路口至僚田立交桥路段两侧用地;大山西路、奥园东路和湘桂铁路以西、万平路以北和万福路两侧范围内用地;以及机场路北片区庙岭组团以西用地等需要进行建设控制的地段。

(二)二类规划控制区。除一类控制区之外的建设区。主要包括大山西路以东、奥园东路以东、新龙路以北的县城建成区和秧塘工业组团,以及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布局与规划

第六条 城市用地分类。本规定中的城市建设用地,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类及类别代码:

1.居住用地(R);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4.工业用地(M); 5.物流仓储用地(W); 6.交通设施用地(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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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用设施用地(U); 8.绿地(G)。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与新标准对比参照下表:

序号 代码 1 2 3 4 5 6 7 8 R A 施用地 B M W S U G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S 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U G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M W T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90版代码 R 90版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各类用地分类的详细内容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各类用地采用大类、中类、小类的分类层次,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分类基础上,为适应临桂城区的发展情况,在部分大类中补充完善各中类和小类的用地分类,并保持现行的各中类不变。各用地分类的详细说明详见附表一。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对用地兼容性做出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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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根据建设内容、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

(一)建筑容量规定。城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本规定的表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1)执行。

表1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建筑容量控制 建设类型 最高容积 率FAR 低层 多层 居住 建筑 高层 中高层 ≤1.0 1.6-1.8 1.8-2.2 3.0-3.5 建筑密度D% ≤35% ≤30% ≤35% ≤25% 最高容积 率FAR -- 1.6-1.8 1.8-2.0 2.5-2.8 建筑密度D% --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一类规划控制区 二类规划控制区 备注 ≤30% 办公住宅等≤28% 包括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办公 建筑 商业 建筑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高度<80米) 2.0-3.0 4.0-4.5 2.0-2.2 3.0-3.5 ≤45% ≤40% ≤40% ≤40% 1.6-2.0 2.8-3.0 2.0-2.2 2.5-3.0 ≤35% 含办公、商≤35% 务等 ≤35%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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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高度≥80米) 4.5-5.0 ≤35% -- -- 工业 单层、多层 ≥0.6,≤1.2 ≤40% ≥0.6,≤1.5 ≤40% 建筑 高层 ≥0.6,≤2.0 ≤35% ≥0.6,≤2.2 ≤35% 仓储 单层、多层 ≥0.6,≤1.2 ≤45% ≥0.6,≤1.5 ≤45% 物流 高层 ≥0.6,≤2.0 ≤40% ≥0.6,≤2.2 ≤40% 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2.一类控制区和二类控制区的界定见本规定第五条。

3.本表规定的建筑密度为上限值,建设项目不得超过规定数值。容积率为上限值,具体取值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经依法审批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最大数值。

4.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托、体育馆、会堂、剧院、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交通建筑、市政公用建筑以及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5.原住民安臵用地的建筑容量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村民安臵诉求、实际建设开发的经济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因素后核定。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临桂城区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表2《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以下简称表2)执行。

表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居住建筑 建设内容 底层居住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含建筑 建筑 商住综合楼)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 500 1000 2000 1000 2000 3000 层建筑 高层居住 底层、多 建筑高度 ≤50米 建筑高度 >50米 非居住建筑 高层 (三)可单独开发的特殊建设。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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