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 - 图文

更新时间:2024-01-17 05:24: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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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本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各项准则和指导意见,制定本操作实施细则。

本资产评估操作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是: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有关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各该业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各该评估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3)通过学习达到要求。评估师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及作用,遵守评估执业道德。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即进行评估的原因,是基于资产交易双方的需求对评估对象的预期用途所做的假设。评估

目的是价值分析的基础,对价值类型的选择有直接影响。评估的价值必须与资产评估目的相一致,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出的价值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评估师应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有关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委估资产的权属,要求委托方对相关资产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估资产的权属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可以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一章 流动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第一节 流动资产的评估

一、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的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现金指库存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种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指存款地点和用途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款项,如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会计核算方法:增加货币资金,记入货币资金相关会计科目的借方;减少货币资金,记入货币资金相关会计科目的贷方。资产负债表日,以相关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合计数计量,期末余额表示企业可支用的货币资金金额。

清查及评估: (一)现金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并将盘点日库存现金盘点金额追溯调整至评估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现金账面值进行核对;(3)抽查大额现金收支凭证,对现金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4)对截止评估基准日现金账户进行截止性测试,并特别关注期后大额现金收支凭证中涉及损益的且属于评估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对评估值的影响;(5)对清查中发现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暂支单等,应调整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并对其可收回性进行判断;(6)对现金出现负数,应说明原因并索取相关依据,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7)清查结论:对现金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现金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即:现金的评估值=现金账面值±∑影响现金评估值的金额。

(二)银行存款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所有开户银行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注明未达账内容及金额),向开户银行寄发银行询证函,并与银行存款明细账进行核对;(3)关注银行余额调节表,分析并说明其中是否存在影响净资产的事项及涉及的金额。(4)抽查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对银行存款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5)对截止评估基

准日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截止性测试,并特别关注期后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中涉及损益的且属于评估基准日前的经济业务对评估值的影响;(6)对银行存款的流动性进行关注,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银行存款质押等的期限及金额作适当的披露;(7)对银行存款出现负数,应说明原因并索取相关依据,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8)清查结论:对银行存款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银行存款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即:银行存款的评估值=银行存款账面值±∑影响银行存款评估值的金额。

(三)其他货币资金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查清其他货币资金的内容;(3)取证核实其他货币资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可通过索取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对账单,存款余额调节表(注明未达账内容及金额),向相关金融机构寄发银行询证函,并与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进行核对等,对评估基准日余额进行清查核实;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可通过现场盘点、查阅期后收款凭证,并与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进行核对等,对评估基准日余额进行清查核实。(4)关注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并说明其中是否存在影响净资产的事项及涉及的金额。(5)抽查其他货币资金收支凭证,对其他货币资金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对截止评估基准日其他货币资金账户进行截止性测试,并特别关注期后其他货币资金收支凭证中涉及损益的且属于评估基准日前的经

济业务对评估值的影响;(7)对其他货币资金的流动性进行关注,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货币资金质押、各项保证金等的期限及金额作适当的披露;( 8)清查结论:对其他货币资金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其他货币资金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即:其他货币资金的评估值=其他货币资金账面值±∑影响其他货币资金评估值的金额。 二、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按是否计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

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上作为应收票据处理的是指企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收到商业汇票借记应收票据;商业汇票兑现、背书转让、贴现、到期无法兑现而转入应收账款等,贷记应收票据。资产负债表日,以相关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合计数计量,期末余额表示尚未收款的票据余额。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现场盘点应收票据;对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关注应收票据背书印签;对已兑现的应收票据,查阅期后收款凭证等,对应收票据进行清查核实。(3)按应收票据是否计息,分清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对带息票据要查清票面利率、票据出票日、到期日;对不带息票据要查

清票据出票日、到期日。(4)抽查应收票据计账凭证,对应收票据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5)对应收票据的可收回性进行判断,对其中可能形成坏账的应收票据,索取相关依据,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6)清查结论:对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

(1)不带息票据 应收票据的评估值=应收票据清查核实后的账面金额。

(2)带息票据 应收票据的评估值=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其中: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到期日-出票日)应计息期]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率:根据票据期限,参照银行同期相应贷款利率确定。 三、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中:应收账款核算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形成的应向购货方客户收取的销款项;应收股利核算企业投资的股票、基金及长期股权投资等,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应收利息核算企业出借资金,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借款利息以及应收的债券利息;预付账款核算企业预先支付给供货方客户的购货款;其他应收款核算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如各类赔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各类垫付款等。

会计核算方法:产生应收款项时,计入相关应收款项科目的借

方;收回应收款项时计入,计入相关应收款项科目的贷方。资产负债表日,以相关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合计数扣除坏账准备后,按净额计量,期末余额表示尚未收到的应收款项。

清查及评估: (一)应收账款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应收账款收款情况进行分析,如账龄分析、业务内容、周转率分析、客户信用分析等,对应收账款可收回性作出初步判断;(3)对大额应收账款或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以及关联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并将函证回函结论与相关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对差异进行分析,并关注差异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4)根据清查情况需要,对一些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替代审核的,应仔细查阅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并对该明细账中的相关业务抽查核实相关会计凭证,原始记录,销售合同,发货记录,销售发票,收付款凭证及期后收款情况等,对期末余额进行核实。同时通过上述清查,对该项应收账款的账龄、周转情况、回款情况、客户信用等进行分析判断。函证及替代审核金额应占应收账款余额的60%以上。(5)抽查应收账款凭证,对应收账款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收集应收账款可能无法收回的证据,如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同时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且超过二年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涉诉且法院判决为败诉应收账

款;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根据相关协议需承担赔偿义务的的应收账款等;(7)收集尚在进行中的,相关应收账款可能部分收不回的证据,如尚在进行中的法律诉讼、正在商谈中的补偿协议等,并尽可能地通过企业和律师获取应收账款可收回比例的书面资料,对应收账款可回收性进行判断;(8)与审计沟通,对审计计提个别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予以充分注意,并索取相关证据;(9)清查结论: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应收账款可回收性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应收账款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其中:(1)正常往来的应收账款按账面值评估;(2)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0评估;(3)有证据表明应收账款部分无法收回,且部分无法收回的金额可以确定的,则应收账款按可收回净额评估;(4)有证据表明应收账款部分无法收回,但该部分无法收回的金额难以确定,可参照审计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估算该部分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金额,单独列示;(5)账面坏账准备按0评估。

(二)应收股利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应收股利所属期间进行核实;(3)取证应收股利的入账依据,如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及公告、基金的分红方案及公告、被投资企业关于股利分配的董事会决议等;(4)对应收股利账面值逐项进行复核,如根据持股数与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计算应收股利;根据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的分红方案计算应收股利;根据投资比例与被投资企业

关于股利分配的董事会决议计算应收股利等;(5)抽查应收股利凭证,对应收股利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关注应收股利期后收款情况;(6)清查结论:对应收股利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应收股利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 (三)应收利息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应收利息所属期间进行核实;(3)取证应收利息的入账依据。对于应收取的借款利息,则取证相关借贷合同,查阅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和应计息期限及实际已经收取利息等,对账面应收利息逐项进行复核;对于应收取的债券利息,则取证相关债券凭证,查阅债券本金、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应计息期限及实际已经收取利息等,对账面应收利息逐项进行复核;(4)抽查应收利息凭证,对应收利息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关注应收利息期后收款情况;(5)清查结论:对应收利息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应收利息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 (四)预付账款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预付账款业务内容,账龄进行清查核实。(3)对大额预付账款以及关联方预付账款进行函证,并将函证回函结论与相关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对差异进行分析,并关注差异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4)根据

清查情况需要,对一些客户的预付账款进行替代审核的,应仔细查阅该客户的预付账款明细账,并对该明细账中的相关业务抽查核实相关会计凭证,原始记录,购货合同,收货记录,购货发票,付款凭证及期后收货情况等,对期末余额进行核实。函证及替代审核金额应占预付账款余额的60%以上。(5)抽查预付账款凭证,对预付账款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对账龄较长的预付账款予以关注,分析原因,如货物已收到,已入库并已领用,因发票未收到而挂帐的;货物已收到,已入库但未领用,因发票未收到而挂帐的;属于费用性质的款项,因发票未收到而挂帐的;因原购货合同无法正常履约,购货款未退回而挂帐的等。并分析其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7)对于某些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预付账款,收集相关入账依据,分析其受益期限,对账面金额进行复核;(8)清查结论:对预付账款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预付账款可回收性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预付账款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其中:(1)正常的预付账款按账面值评估;(2)货物已收到,已入库并已领用,因发票未收到而挂帐的预付账款,按0评估;(3)货物已收到,已入库但未领用,因发票未收到而挂帐的预付账款,如相关的资产已纳入评估范围,则预付账款按0评估;如相关的资产未纳入评估范围,则预付账款按账面值评估;(4)属于费用性质因发票未收到而挂帐的预付账款,按0评估;(5)因原购货合同无法正常履约,购货款未退回而挂帐的预付账款,参见应收账款进行评估;(6)属于

待摊费用性质的预付账款,按尚存的受益期进行评估。

(五)其他应收款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其他应收款收款情况进行分析,如账龄分析、业务内容、客户信用分析等,对其他应收款可收回性作出初步判断;(3)对大额其他应收款或账龄较长的其他应收款以及关联方其他应收款进行函证,并将函证回函结论与相关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对差异进行分析,并关注差异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4)根据清查情况需要,对一些客户的其他应收款进行替代审核的,应仔细查阅该客户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并对该明细账中的相关业务抽查核实相关会计凭证,原始记录,收付款凭证及期后收款情况等,对期末余额进行核实。同时通过上述清查,对该项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往来情况、回款情况、客户信用等进行分析判断。函证及替代审核金额应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60%以上。(5)抽查其他应收款凭证,对其他应收款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收集其他应收款可能无法收回的证据,如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果,同时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且超过二年仍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涉诉且法院判决为败诉其他应收款;属于费用性质而挂帐的其他应收款等;(7)收集尚在进行中的,相关其他应收款可能部分收不回的证据,如尚在进行中的法律诉讼、正在商谈中的补偿协议等,并尽可能地通过企业和律师获取其他应收款可收回比例的书面

资料,对其他应收款可回收性进行判断;(8)与审计沟通,对审计计提个别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予以充分注意,并索取相关证据;(9)、清查结论:对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其他应收款可回收性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其他应收款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其中:(1)正常往来的其他应收款按账面值评估;(2)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0评估;(3)属于费用性质而挂帐的其他应收款,按0评估;(4)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部分无法收回,且部分无法收回的金额可以确定的,则其他应收款按可收回净额评估;(4)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部分无法收回,但该部分无法收回的金额难以确定,可参照审计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估算该部分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金额,单独列示;(5)账面坏账准备按0评估。

四、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资等。企业的存货通常包括材料采购(在途材料)、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在用周转材料等。

会计核算方法:初始确认,企业取得存货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后续计量,企业发出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进行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清查及评估:

(一)材料采购(在途材料)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与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相关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对方发货记录,必要时可以向对方发询证函,对账面金额进行复核,复核金额应占材料采购(在途材料)余额的60%以上。(3)关注期后存货入库情况,收集相关入库凭证,对照采购合同,对仓库记录的入库数量、入库单价、存货质量验收记录等进行复核;同时对存货进行抽查盘点,对存货数量进行复核。(4)收集与材料采购(在途材料)相关的存货市场价格,对市场单价与合同单价(账面单价)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分析差异原因,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5)抽查材料采购(在途材料)凭证,对材料采购(在途材料)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清查结论:对材料采购(在途材料)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材料采购(在途材料)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材料采购(在途材料)按市场价评估; (二)原材料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原材料盘点明细表,对原材料数量进行抽查盘点,盘点金额应占原材料账面余额的60%以上。将盘点日原材料实际盘点数量与盘点日当日仓库原材料台账记录的原材料数量进行核对(或将盘点日原材料数量追溯调整至评估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原

材料数量进行核对),对存在数量差异的分析原因,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

(3)对原材料质量进行关注,对长期积压存在质量瑕疵的原材料,或因产品升级换代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原材料等,应获取相关部门对原材料质量作出的鉴定报告。(4)根据企业采用的原材料计价方法,对原材料进行计价测试,对测试结果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其可能会对原材料评估增减值产生较大影响,应考虑在评估报告中作适当披露。(5)收集原材料市场价格,对原材料市场单价与账面单价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分析差异原因。(6)抽查原材料会计核算凭证,采购合同、入库和出库记录等,对原材料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7)对清查中发现的原材料账面数量或金额为“负”的情况,应分析原因,如属于货到,发票未到,并已领用,企业未暂估入账的;企业记账错误的;原材料明细串户的等,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8)清查结论:对原材料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原材料数量、金额差异和质量瑕疵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原材料按市场价评估;即:原材料的评估值=原材料实际数量*评估基准日采购成本单价

采购成本指原材料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当评估基准日采购成本单价与账面单价接近时,可按账面单价作为评估单价。其中:(1)正常周转使用的原材料按市场价评估;(2)对存在质量瑕疵,且无法正常使用的原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评估;可变现净值=评估基准日估

计售价-处置费用;(3)对于账面记录为“负”,且属于货到,发票未到,并已领用,企业未暂估入账的原材料,原材料评估值为0,同时根据实际应付款项(同原材料的计价口径)在应付账款中增加暂估款。

(三)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盘点明细表,对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数量进行抽查盘点,盘点金额应占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账面余额的60%以上。将盘点日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实际盘点数量与盘点日当日仓库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台账记录的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数量进行核对(或将盘点日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数量追溯调整至评估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数量进行核对),对存在数量差异的分析原因,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3)对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质量进行关注,对长期积压存在质量瑕疵的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或因产品升级换代而无法继续使用的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等,应获取相关部门对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质量作出的鉴定报告。(4)收集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市场价格,对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市场单价与账面单价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分析差异原因。(5)抽查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会计核算凭证,采购合同、入库和出库记录等,对

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对清查中发现的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账面数量或金额为“负”的情况,应分析原因,如属于货到,发票未到,并已领用,企业未暂估入账的;企业记账错误的;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串户的等,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7)清查结论:对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原材料数量、金额差异和质量瑕疵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按市场价评估;即: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的评估值=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实际数量*评估基准日采购成本单价

采购成本指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当评估基准日采购成本单价与账面单价接近时,可按账面单价作为评估单价。其中:(1)正常周转使用的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按市场价评估;(2)对存在质量瑕疵,且无法正常使用的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按可变现净值评估;可变现净值=评估基准日估计售价-处置费用;(3)对于账面记录为“负”,且属于货到,发票未到,并已领用,企业未暂估入账的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在库周转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评估值为0,同时根据实际应付款项(同原材料的计价口径)在应付账款中增加暂估款。

(四)委托加工物资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委托加工物资明细表;(3)抽查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物资出库单、受托加工企业的收料回执、向受托加工企业寄发委托加工物资数量的询证函以及期后收到委托加工物资的入库单等,对委托加工物资数量进行验证核实,验证核实金额应占委托加工物资账面余额的60%以上。(4)根据企业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委托加工物资进行计价测试,对测试结果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其可能会对委托加工物资评估增减值产生较大影响,应考虑在评估报告中作适当披露。(5)抽查委托加工物资会计核算凭证,入库和出库记录等,对委托加工物资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对清查中发现的委托加工物资账面数量或金额为“负”的情况,应分析原因,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7)清查结论:对委托加工物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委托加工物资数量、金额差异和质量瑕疵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委托加工物资可参照原材料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五)产成品(库存商品)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产成品(库存商品)盘点明细表,对产成品(库存商品)数量进行抽查盘点,盘点金额应占产成品(库存商品)账面余额的60%以上。将盘点日产成品(库存商品)实际盘点数量与盘点日当日仓库产成品(库存商品)台账记录的原材料数量进行核对(或将盘点日产成品(库存商品)数量追溯调整至评估基准日,

与评估基准日产成品(库存商品)数量进行核对),对存在数量差异的分析原因,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3)对产成品(库存商品)质量进行关注,对长期积压存在质量瑕疵的产成品(库存商品),或因市场变化而难以销售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应获取相关部门对产成品(库存商品)质量或市场情况作出的鉴定报告或市场分析报告。(4)根据企业采用的产成品(库存商品)计价方法,对产成品(库存商品)进行计价测试,对测试结果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其可能会对产成品(库存商品)评估增减值产生较大影响,应考虑在评估报告中作适当披露。(5)收集库存商品市场价格,对库存商品市场单价与账面单价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分析差异原因。收集企业产成品的定价政策、产成品销售价目表以及产成品近期销售发票,对产成品销售情况(如畅销、正常销售、滞销、积压等)进行分析。(6)抽查产成品(库存商品)会计核算凭证,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入库和出库记录等,对产成品(库存商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7)对清查中发现的产成品(库存商品)账面数量或金额为“负”的情况,应分析原因,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8)清查结论:对产成品(库存商品)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产成品(库存商品)数量、金额差异和质量瑕疵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1、库存商品按市场价评估;即:库存商品的评估值=库存商品实际数量*评估基准日采购成本单价

采购成本指库存商品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当评估基准日采

购成本单价与账面单价接近时,可按账面单价作为评估单价。其中:(1)正常销售的库存商品按市场价评估;(2)对存在质量瑕疵,且无法正常销售的库存商品按可变现净值评估;可变现净值=评估基准日估计售价-处置费用;

2、产成品按一般以其完全成本为基础,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其中,对已签定销售合同的产品,在合同数量范围内,该部分产品的合同单价即为其销售价格。产成品按市场销售情况不同,其评估公式亦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对于十分畅销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 畅销产品的评估值=不含税出厂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数量

(2)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 正常销售产品的评估值=不含税出厂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税率)-销售利润率×(1-所得税税率)×净利润折减率]×数量

(3)对于勉强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 勉强销售产品的评估值=不含税出厂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税率)-销售利润率×(1-所得税税率)]×数

量=不含税出厂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利润率]×数量

(4)对于滞销、积压的产成品,可按其可变现净值估值:可变现净值=评估基准日估计售价-处置费用;

(5)对有保质期的产成品,应注意产品有效期,已过保质期的产成品按0评估。

上述评估公式中的销售费用率(含销售折扣)、销售税金及附加率及销售利润率,一般应按企业基准日当期(或基准日前一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确定,如企业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明显脱离社会客观水平,则参照当年《企业效绩评价》中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资料,按相关行业平均销售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率、销售利润率确定,所得税率按企业既定税率确定,正常销售产品的净利润折减率一般取50%。若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一律按产品对最终用户的销售价格确定其不含税售价,再按生产型、销售型企业的效绩指标合理确定各项扣减费率。

(六)在产品(自制半成品)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表。(3)了解企业产品的生产工艺、产品生产周期、产品投料情况、各道工序的完工程度等。(4)抽查复核企业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核算表,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处的生产工序以及期后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完工入库单等,对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数量和账面金额进行核实。(5)

收集企业产成品的定价政策、产成品销售价目表以及产成品近期销售发票,对产成品销售情况(如畅销、正常销售、滞销、积压等)进行分析。(6)抽查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会计核算凭证,入库和出库记录等,对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7)清查结论:对在产品(自制半成品)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数量、金额差异和质量瑕疵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可参照产成品的评估方法结合约当产量进行评估值。具体如下:(1)当在产品(自制半成品)账面金额为刚领用的尚未投产的原材料成本时,可参照原材料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2)当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已投产,但尚未完工,且原材料是一次投料的情况,在以下假设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评估公式为: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评估值=(产成品的评估值-原材料评估值)*约当产量+原材料评估值 假设条件:A、原材料产生的附加值率与已投入的人工成本和相关费用产生的附加值率基本一致;B、各道工序中人工成本和相关费用均匀发生;C、产品的附加值率随产品的完工程度均匀递增。(3)当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已投产,但尚未完工,且原材料是分步投料的情况,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定估算。

(七)发出商品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发出商品明细表;(3)抽查索取发出商品出库单、

相关接受单位的收单回执、向相关接受单位寄发出商品数量的询证函以及相关销售合同、期后销售发票等,对发出商品数量进行验证核实,验证核实金额应占发出商品账面余额的60%以上。(4)根据企业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对发出商品进行计价测试,对测试结果存在明显差异的,应其可能会对发出商品评估增减值产生较大影响,应考虑在评估报告中作适当披露。(5)抽查发出商品会计核算凭证,入库和出库记录等,对发出商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对清查中发现的发出商品账面数量或金额为“负”的情况,应分析原因,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7)清查结论:对发出商品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发出商品数量、金额差异和质量瑕疵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发出商品可参照产成品(库存商品)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八)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企业提供的评估基准日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盘点明细表,对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数量进行抽查盘点,盘点金额应占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账面余额的60%以上,对存在数量差异的分析原因,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3)对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质量、使用情况、新旧程度等进行关注。(4)收集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市场价格信息。(5)了解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抽查相

关会计凭证,采购合同、入库和出库记录等,对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清查结论:对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数量、金额差异和质量瑕疵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1)正常周转使用的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按重置成本法评估 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2)无法周转使用的在用周转材料(在用低值易耗品)按可变现净值估值 可变现净值=评估基准日估计售价-处置费用。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债券、基金等。

会计核算方法:初始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清查及评估: (一)股票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逐项查阅股票名称,投资日期,持股数量及账面价值;(3)索取查阅企业证券交易开户证明;(4)索取/函证评估基准日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中

心出具的股票数量证明;(5)抽查审阅证券交易所营业部出具的股票原始交易凭证和企业相关会计记录,对账面金额进行核实;(6)对股票变现能力进行判断;(7)索取查阅评估基准日股票公允单价(收盘价);(8)清查结论:对股票的权属、数量及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股票的评估值=数量*公允单价(收盘价) (二)债券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逐项查阅债券名称,被投资单位,发行日期,到期日,票面利率,债券面值及账面价值;(3)现场盘点债券或向被投资单位发询证函或索取购买债券原始凭据及相关协议,获取债券数量证明;(4)抽查审阅相关金融交易出具的债券原始交易凭证和企业相关会计记录,对账面金额进行核实;(5)对债券变现能力进行判断;(6)索取查阅评估基准日债券的公允单价(收盘价);(7)清查结论:对债券的权属、数量及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债券的评估值=数量*公允单价(收盘价) (三)基金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逐项查阅基金名称,基金发行单位,基金类型,投资日期,基金数量(份)及账面价值;(3)封闭式基金,索取查阅企业证券交易开户证明;(4) 封闭式基金,索取/函证评估基准日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中心出具的基金数量证明;(5)开放式基金,向基金发行单位发询证函或索取购

买基金原始凭据及相关协议,获取基金数量证明;(6)封闭式基金:抽查审阅证券交易所营业部出具的封闭式基金原始交易凭证和企业相关会计记录,对账面金额进行核实;(7)开放式基金:抽查审阅相关金融交易出具的开放式基金原始交易凭证和企业相关会计记录,对账面金额进行核实;(8)对基金变现能力进行判断;(8)索取查阅评估基准日基金公允单价(收盘价);(9)清查结论:对基金的权属、数量及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基金的评估值=数量*公允单价(收盘价) 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某项金融资产具体应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因素。金融资产的分类应是管理层意图的如实表达)

会计核算方法:初始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清查及评估: (一)股票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逐项查阅股票名称,投资日期,持股数量及账面价值;(3)索取查阅企业证券交易开户证明;(4)索取/函证评估基准日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中

心出具的股票数量证明;(5)抽查审阅证券交易所营业部出具的股票原始交易凭证和企业相关会计记录,对账面金额进行核实;(6)对股票变现能力进行判断;(7)索取查阅评估基准日股票公允单价(收盘价);(8)清查结论:对股票的权属、数量及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股票的评估值=数量*公允单价(收盘价) (二)债券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逐项查阅债券名称,被投资单位,发行日期,到期日,票面利率,债券面值及账面价值;(3)现场盘点债券或向被投资单位发询证函或索取购买债券原始凭据及相关协议,获取债券数量证明;(4)抽查审阅相关金融交易出具的债券原始交易凭证和企业相关会计记录,对账面金额进行核实;(5)对债券变现能力进行判断;(6)索取查阅评估基准日债券的公允单价(收盘价);(7)清查结论:对债券的权属、数量及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债券的评估值=数量*公允单价(收盘价) (三)基金等其他投资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逐项查阅基金名称,基金发行单位,基金类型,投资日期,基金数量(份)及账面价值;(3)封闭式基金,索取查阅企业证券交易开户证明;(4) 封闭式基金,索取/函证评估基准日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中心出具的基金数量证明;(5)开放式基金,向基金发行单位发询证函或索取购

买基金原始凭据及相关协议,获取基金数量证明;(6)封闭式基金:抽查审阅证券交易所营业部出具的封闭式基金原始交易凭证和企业相关会计记录,对账面金额进行核实;(7)开放式基金:抽查审阅相关金融交易出具的开放式基金原始交易凭证和企业相关会计记录,对账面金额进行核实;(8)对基金变现能力进行判断;(9)索取查阅评估基准日基金公允单价(收盘价);(10)清查结论:对基金的权属、数量及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基金的评估值=数量*公允单价(收盘价)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能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是债权性投资,比如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金融债券等。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因而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会计核算方法:初始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后续计量: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企业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

款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逐项查阅债券名称,被投资单位,发行日期,到期日,票面利率,债券面值及账面价值;(3)现场盘点债券或向被投资单位发询证函或索取购买债券原始凭据及相关协议,获取债券数量证明;(4)抽查审阅相关金融交易出具的债券原始交易凭证和相关交易费用凭据,对初始计量进行复核;(5)查阅与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相关的所有合同条款,预计未来现金流量;(6)根据未来现金流量,折现计算实际利率;(7)按实际利率法,对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复核;(8)清查结论:对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权属、数量及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评估值=评估基准日后未来各期预计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其中折现率采用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评估值=票面金额+应计利息 其中:应计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至评估基准日的应计计息期)八、与建造合同相关的科目---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及工程结算

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建

造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合同,主要表现为:①先有买主(即客户),后有标底(即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定合同时已经确定。②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③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④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合同。

建造合同按照所含风险的承担者不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造价合同。

相关会计科目有工程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主要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账户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账户的贷方,合同完成后,该账户与“工程结算”账户对冲后结平;工程结算,主要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该账户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账户的备抵账户,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合同完成后,该账户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账户对冲后结平。资产负债表中按“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当“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时,该差额在流动资产类项目中列示,表明在建合同已完工部分

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当“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余额小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时,该差额在流动负债类项目中列示,表明在建合同已未办理结算但尚未完工部分的价款。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收集相关建造合同,查阅建造合同类型、工期、合同规定的初始金额及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条款形成的追加收入等;(3)收集查阅相关项目工程预算及相关修正预算,获取合同预计总成本金额;(4)收集查阅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记录,对企业确定工程完工进度的方法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并逐项对工程完工进度进行验证。确定工程完工进度一般有如下三种方法:第一种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方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较常用的方法。(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第二种按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该方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第三种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该方法是在无法根据上述两种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需有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5) 对“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进行清查核实,通过抽查复核原始凭证对合同成本进行验证,通过对合同收入及合同成本的验算对合同毛利进行验证。(6)根据工程合同和完工进度,对“工程结算”科目进行验证。(7)

根据“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和“工程结算”对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进行复核。(8)清查结论:对“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余额及“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和“工程结算”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

九、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2)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4)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会计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担、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资产负债表日

成本法: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合营企业投资和联营企业投资。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索取相关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等,对投资日期、持股比例进行核查;(3)索取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估基准日对被投资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关注审计报告类型及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的,应进行分析,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以及在评估报告中作适当披露;(4)了解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抽查长期股权投资记账凭证,对应长期股权投资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5)了解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核对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往来款,对其中存在的非正常关联交易或存在往来款对账差异等,应进行分析,并考虑其对评估值的影响以及在评估报告中作适当披露;(6)对控股子公司应考虑对该子公司在同一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非控股子公司,应当对该子公司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进行增减值因素分析,并决定是否需要对该子公司在同一评估基准日的

净资产进行评估。(7)清查结论: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正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按如下公式进行评估: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评估基准日被投资企业评估净资产(经审计的报表净资产)*持股比例;特殊情况,即企业的持股比例很小,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无法取得被投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同时又无法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产清查的,长期股权投资可按账面值列示,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该事项进行适当披露。

十、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核算企业尚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其他效益要期待于在将来实现的递延费用等。

会计核算方法:初始确认,按实际成本入账;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值计量。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获取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表,对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内容进行清查核实。(3)抽查核实长期待摊费用发生日期,原始发生额,企业执行的摊销政策,对长期待摊费用账面金额进行复。对存在差异进行分析,并关注差异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4)根据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内

容以及清查情况需要,对大型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抽查索取相关租赁合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工程合同,工程预决算,工程审价报告以及与长期待摊费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原始记录,购货合同,收货记录,收付款凭证等,对原始发生额进行核实。(5)查阅有关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按企业确认的摊销期限对长期待摊费用的期末余额进行复核。(6)清查结论:对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长期待摊费用存在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 (1)开办费的评估:对于尚处在筹建期间,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办费可按经审核后的金额作为评估值。但需注意,避免将记入开办费中的实物性资产在存货等相关科目中重复评估;对于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开办费可按0评估;(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的评估:可参见固定资产的评估方法,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中成新率按耐用年限法确定(当重置成本与账面原值接近时,可按经审核后的摊余值评估);(3)其他效益要期待于在将来实现的递延费用的评估:按尚存的收益期进行评估值。

十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基本概念:(1)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

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某项资产在持续持有及最终处置的一定期间内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总额,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该期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就该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表明该项资产于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低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减少未来期间以所得税税款的方式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两者之间的差额会增加企业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所得税,对企业形成经济利益流出的义务,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2)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3)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为: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4)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心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

以下情况: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即: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5)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心差异。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其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6)列举产生应税暂时性差异的情况: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会计与税收上的不同处理,可能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在会计与税收上的不同处理,可能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为其公允价值。税法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造成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亦产生账

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成本模式,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相同;另一种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其计税基础的确定类似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上述两种模式都有可能造成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其账面价值下降,而税法规定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计税基础不会因减值准备的提取而变化,造成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后,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预计负债,属于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造成预计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其他如:待弥补亏损、开办费摊销等,因在会计与税收上的不同处理,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核算方法:(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2)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当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收集查

阅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3)收集查阅企业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关注其中因在会计与税收上的不同处理,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4)对存在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的项目,逐项计算计税基础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根据计算确定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重新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与账面金额进行核对。(6)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需对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进行分析,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商誉的初始确认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8)清查结论: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比较资产、负债的评估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分别计算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评估基准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在评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充分考虑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

第二节 负债的评估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能以未来资产或劳务来偿付的经济债务。对企业而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或在其他涉及负债项目而需要确定资产减负债评估值时,要对企业负债或与被评估资产相对应的负债进行评估处理。对于整体企业的负债项目,应单独评估并列示。对于与某项资产相对应的负债,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同,予以单独评估列示,或者在评估该项资产时扣减相应的负债额并予以说明,而不再单独列示。

负债的评估主要是按审计准则和方法对账面值核实后确定评估值。负债评估处理的重点在于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和负债额。不漏计和错计。对于业务往来形成的负债,验核评估应根据业务是否确实发生来评估;对于以国家、职工个人为债权人的负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等加以验核来评估;并注意验核账面负债可免除部分和应免除部分,以及企业将产生的负债(或有负债)。对抵押或担保的债务,要按担保法规的有关规定,仔细验核,做相应的评估处理,在评估中予以特别提示说明。

一、流动负债 (一)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一般是企业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而借入的或者为抵偿某项债务而借入的款项。

会计核算方法: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

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再进行支付。该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根据相关协议、合同、记帐凭据,确定短期借款的发生记录是否完整;确定短期借款的余额是否正确。(2)审核已计借款利息是否正确,如有未计利息应作出记录,补记入账。本科目核算短期借款本金,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3)检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所采用的折算汇率是否为评估基准日的中间汇率。(4)以上清查均应抽取相关凭证并复印存档。(5)清查结论:对短期借款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如有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 :按核实后的余额确定评估值。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科目核算内容:(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可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注意:两者不能重分类。

交易型金融负债是指: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

期内出售或回购;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包括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企业可以将整个混合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混量没有重大改变;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从混合工具中分析。

会计核算方法:(1)确认和终止确认。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并承担相应义务时确认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2)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注意: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时发

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 “投资收益”科目,而不是“财务费用”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根据相关协议、合同、记帐凭据,确定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发生记录是否完整;根据相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余额,确定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余额是否正确(必须是公允价值、即评估意义上的市场价值)。(2)评估基准日,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4)以上清查均应抽取相关凭证并复印存档。(5)清查结论: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如有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 :按核实后的余额确定评估值。 (三)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特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书面凭证。依照承兑人的不同,又可

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依照其是否带有利息,可分为带息应付票据和不带息应付票据两种。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会计核算方法:会计上作为应付票据处理的是指企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购买商品或劳务,而出具的商业汇票。出具商业汇票贷记应付票据;商业汇票到期兑现借记应付票据,贷记银行存款。本科目的贷方用来登记本企业开出的应付票据的面值,借方登记偿还的应付票据的面值,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偿还的应付票据的面值。无论是带息的票据还是不带息的票据,本科目核算时一般均以面值对应付票据进行计价;带息票据的应计利息应当在“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资产负债表日,以相关明细账的期末余额合计数计量,期末余额表示尚未支付的票据余额。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现场盘点应付票据,对应付票据进行清查核实。(3)按应付票据是否计息,分清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对带息票据要查清票面利率、票据出票日、到期日;对不带息票据要查清票据出票日、到期日。(4)抽查应付票据计账凭证,对应付票据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5)以上清查均应抽取相关凭证并复印存档。(6)清查结论:对应付票据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1)不带息票据 应付票据的评估值=应付票据清查

核实后的账面金额。(2)带息票据 应付票据的评估值=票据到期值-贴现息。其中: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到期日-出票日)应计息期]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贴现率:根据票据期限,参照银行同期相应贷款利率确定)。

(四)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1、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债务。这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本科目应当按照不同的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核算方法: 应付账款入账时间应以与所购买物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劳务已经接受为标志。但在实际工作中,应区别情况处理:在物资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应付账款一般待物资验收入库后,才按发票账单登记入账。在物资和发票账单未同时到达的情况下,由于应付账款应根据发票账单登记入账,而有时货物已到、发票账单要间隔较长时间才能到达,但这笔负债实际已经成立,应作为一项负债反映。为在资产负债表上客观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采用在月份终了时将所购物资和应付债务自制凭证暂估入账,待下月初再用红字予以冲回的办法。 应付账款一般按应付金额入账,而不按到

期应付金额的现值入账。如果购入的资产在形成一笔应付账款时是带有现金折扣的,应付账款入账金额的确定按发票上记载的应付金额的总值(即不扣除折扣)记账。在这种方法下。应按发票上记载的全部应付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确定应付账款的发生及偿还记录是否完整;确定应付账款的评估基准日余额是否正确。(2)对应付账款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如账龄分析、业务内容、客户情况分析等,对应付账款可支付性作出初步判断;(3)检查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账款:检查被评估单位在评估基准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如抬头不符,与合同某项内容不符等)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购货发票的经济业务;检查评估基准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是否正确。(4)检查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予以调整。(5)本科目的贷方用来登记本企业应付的货款,借方登记已支付的货款,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支付的货款。(6)对大额应付账款或账龄较长的应付账款应进行函证,对于帐龄在两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原则上应全部进行函证。对于年限长、金额大及有疑问的应付账款必须进行函证;无回函或者无法函证的,原则上应该评估为零。对关联方应付账款应进行函证或对账,并将函证回函结论与相关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对差异进行分析,并关注差异可能对评估结果

产生的影响。(7)根据清查情况需要, 对一些客户的应付账款进行替代审核的,应仔细查阅该客户的应付账款明细账,并对该明细账中的相关业务抽查核实相关会计凭证,原始记录,购货合同,发票,已付款凭证情况等,对期末余额进行核实。函证及替代审核金额原则上应占应付账款余额的60%以上。(8)收集应付账款可能不需支付的证据,如债权人查无下落; 或债权人明确承诺放弃债权等情况,对应付账款需支付情况进行判断;(9)以上清查均应抽取相关凭证并复印存档。(10)清查结论:对应付账款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应付账款不需支付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应付账款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其中:(1)正常往来的应付账款按账面值评估;(2)有确凿证据表明不需支付的应付账款,按0评估;(3)有证据表明应付账款部分不需支付,且部分不需支付的金额可以确定的,则应付账款按需支付净额评估。 2、应付股利

应付股利是指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确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核算方法: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应付股利所属期间进行核实;(3)取证应付股利的入账依据,如企业关于股利分配的董事会决议等;(4)对应付股利账面值逐项进行复核,根据投资比例与企业关于股利分配的董事会决议计算应付股利等; (5)抽查应付股利凭证,对应付股利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对于长期未付的应付股利,应当查明原因,并根据相关资料、依据,判断继续支付的可能性:如尚需支付,应考虑是否可能存在未来支付逾期利息对企业负债增加的因素,并加以说明;如不需支付,应评估为零。(7)以上清查均应抽取相关凭证并复印存档。(8)清查结论:对应付股利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应付股利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 3、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核算企业应该向债务人支付利息而没有付的。比如应该支付的债券利息,股利利息,借款利息、附息应付票据利息等,包括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合同利率

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应付利息所属期间进行核实(3)取证应付利息的入账依据。对于应支付的借款利息,则取证相关借贷合同,查阅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和应计息期限及实际已经支付利息等,对账面应付利息逐项进行复核;对于应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取证相关债券凭证,查阅债券本金、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应计息期限及实际已经支付利息等,对账面应付利息逐项进行复核;(4)抽查应付利息凭证,对应付利息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关注应付利息期后支付情况;(5)以上清查均应抽取相关凭证并复印存档。(6)清查结论:对应付利息账面价值进行确认;或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应付利息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 4、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商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通常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核算方法: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和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等科目。 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由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预收账款业务内容,账龄进行清查核实。(3)对大额预收账款以及关联方预收账款进行函证,对于帐龄在两年以上的预收账款原则上应全部进行函证。并将函证回函结论与相关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对差异进行分析,并关注差异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对于年限长、金额大及有疑问的预收账款必须进行函证;无回函或者无法函证的,原则上应该评估为零。(4)根据清查情况需要,对一些客户的预收账款进行替代审核的,应仔细查阅该客户的预收账款明细账,并对该明细账中的相关业务抽查核实相关会计凭证,原始记录,销货合同,发货记录,收款凭证及期后发货情况等,对期末余额进行核实。函证及替代审核金额原则上应占预收账款余额的60%以上。(5)抽查预收账款凭证,对预收账款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清查核实;(6)对账龄较长的预收账款予以关注,分析原因,并分析其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7)收集其他应付款可能不需支付的证据,如债权人查无下落或债权人明确承诺放弃债权等情况,对其他应付款需支付情况进行判断;(8)以上清查均应抽取相关凭证并复印存档。(9)清查结论:对预收账款账面价值进行确认;

或对预收账款不需支付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评定估算:预收账款按清查核实后的金额评估;其中:(1)正常的预收账款按账面值评估;(2)因某种原因可以确认的不需支付而挂帐的预付账款,按0评估;(3)因原销售合同无法正常履约,应退未退而挂帐的预收账款,参见应付账款进行评估。 5、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核算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付债务,一般可包括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暂收所属单位、个人的款项等。本账户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户。

会计核算方法:企业发生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付款”账户;支付或退回有关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清查及评估:

清查取证:(1)核对明细账、总账、报表一致性;(2)对其他应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如账龄分析、业务内容、客户情况分析等,对其他应付款可支付性作出初步判断;(3)对大额其他应付款或账龄较长的其他应付款以及关联方其他应付款进行函证,并将函证回函结论与相关明细账余额进行核对,对差异进行分析,并关注差异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对于帐龄在两年以上的其他应付款原则上应全部进行函证。对于年限长、金额大及有疑问的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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