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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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当前美国家庭法律中最重大的议题之一,是美国在法律审查过

程中最被人们极力倡导的改革之一,对立法者来说是最具爆炸性的政治问题之一, 也是

美国法院所面临的最具有争议性的焦点(问题)之一。如果同性婚姻得以合法化,那么它

将成为美国家庭法律历史上最具有革命性的一项政策决定。无论是积极的抑或是消极

的,同性婚姻对孩子、父母、同性恋伴侣、家庭、社会结构、公共健康以及女性地位的潜在影响都是巨大的。考虑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那么,就人们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赞成和反对

的原因进行广泛的讨论显而易见是很有价值的。婚姻不只是双方爱的承诺。除了社会和

宗教上的约束外,婚姻还包含法律强加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赋予的经济利益。婚姻自动为

配偶提供法律保护,包括医疗探视、对已经死亡的配偶的财产的继承权以及退休金等权

利。当两个成年人希望在法律的见证下订立婚约,在上帝、朋友、亲戚的目光下作出承诺,

从而承担婚姻的责任并享受婚姻的幸福,难道法律却仅仅因为他们是同性而拒绝他们的

请求吗? 为此,依据美国宪法的第四条,我试图证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将婚姻关系限定

在原有确定的男女之间是没有理由的。

随着年代的推移,婚姻关系已经发生了改变。在西方法律中,妻子现在已经与丈夫在

家庭中处于同等地位,而不再是以前的从属角色;异族通婚在法律上和社会中均已被广泛

接受;离婚的理由往往是婚姻自身的失败,而不仅是婚姻中单方面的过错。在过去的25

年里,离婚率不断上升,这种现象也已经出现在上流社会的家庭中,我们从这种婚姻的变

化中感受到社会的变化。目前,男女同性恋的积极倡导者,特别是在北美和欧洲,已经在

积极推进同性婚姻合法化或提议制定广义的家庭伴侣关系方面的法律。过去十年间,西

欧国家越来越趋向于对同性恋关系提供法律援助,并对一些同性夫妻提供婚姻帮助。例

如,在过去的六年里,有3 个北欧国家已经制定家庭伴侣关系法,同意同性夫妻中,只要有一方是规定国家的公民,即被允许享受在同等条件下异性结婚者所享有的权益。在荷兰,

议会正在考虑同性伴侣的家庭地位问题,所有主要政党都支持和认可同性恋关系,超过

12 个城镇已经这么做了。芬兰为同性伴侣提供政府的社会福利。比利时给予男同性恋

囚犯在服刑期间接受同性伴侣探视的权利。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确立了保障同性恋关系

的部分合法地位。欧洲议会还通过了一项为男女同性恋者争取平等权利的决议。

在美国,为同性家庭伴侣关系的合法化所做的努力已经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朗大

(Lambda)法律辩护和教育基金公司报告表明,截止1995 年年中,36 个自治市、8 个县、3个州、5 个州机构和2 个联邦机构已给同性伴侣关系家庭一些福利,或从官方角度登记这种关系。1994 年,加利福利亚州立法通过一项家庭伴侣关系法案,为同性伴侣提供官方正式登记和有限的婚姻权利、以及与医院探视、遗嘱、遗产和委托书相关的特权。尽管加利福利亚州威尔逊州长最终还是否决了这个法案,但是,对同性婚姻的倡导者而言,它在立法机关获得通过本身就代表了一个显著的政治进步。

不久的将来,同性婚姻合法化最重要的机会是在夏威夷。在夏威夷,同性婚姻的倡导者已经赢得了一个重大的司法胜利,这就可能迎来同性婚姻在司法上的合法化或在州内批准同性家庭伴侣关系的立法。1993 年,在夏威夷最高法院贝尔诉列文案(Baehr v. Lewin)中,法院撤消了州巡回法院的判决,因为这个判决驳回了同性结婚的要求,并且根据州宪法中的枟平等保护条款枠和枟平等权利修正案枠裁定,夏威夷的婚姻法允许异性伴侣而不允许同性伴侣获取结婚证的规定构成了性别歧视。这个案子开始于1991 年,当时夏威夷卫生部拒绝给3 对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他们就在州法院对卫生部部长提出法律诉讼。夏威夷法律要求希望结婚的伴侣必须取得结婚证。虽然,当时夏威夷的结婚证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结婚,它却用了性别术语明确说明只有异性才可以结婚。一对同性恋伴侣找到了一份司法裁定,表明夏威夷的结婚证法是违反宪法的,因为它禁止同性结婚并且允许州官员以异性才能结婚为理由,拒绝给同性恋者颁发结婚证。贝尔(Baehr)和她的律师就是完全借助州法律达到她们的目标,不仅通过州法院(而不是联邦法院)提出诉讼,而且宣称结婚证法违反州法律———夏威夷宪法。州政府向法院申请对原告的上诉做出判决并申请驳回原告对陈述要求权失败的诉讼请求。1991 年10 月,向夏威夷州提出的申请得到批准。因此,巡回法院支持法律对于异性婚姻的规定,并驳回原告的对法律条款的挑战。

然而,最近夏威夷的巡回法院裁定,根据第14 条修正案,夏威夷州侵犯了贝尔(Baehr)和她的伴侣的宪法权利,而且他们的婚姻也可以得以承认。法院发现,夏威夷州的宪法明文歧视同性恋,而且因为夏威夷的反歧视法,他们必须重新审定这个案例。裁定之后,夏威夷州立即要求暂缓审理,直到重新提起上诉, 贝尔(Baehr)和她伴侣之间的结婚至少因此推迟了一年。

迄今为止,贝尔(Baehr)为男女同性恋者争取真正的婚姻权利踏出最积极的一步。目前,美国国内和夏威夷州对同性恋有着很高的宽容度。不管是在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法官们都不需要根据大众的意见来做出新的判例。在公众当中,大多数人并不赞同同性恋应该拥有结婚的权利,但法院还是投了贝尔(Baehr)一票。法官对于如何诠释宪法有自己独特的考虑,这明显不同于美国人大多数的想法。这主要是因为这些法官并不是由人们选举产生的,因此他们不需要屈服于公众的压力。

宪法权利中关于同性婚姻的论述肯定了人们享有结婚这一基本宪法权利,或是一个更为广义的隐私权利或亲密关系的权利。这个权利的本质就是认同想要分享生活和彼此承诺的成年人间私人的亲密关系,就是同性伴侣可以享受与异性伴侣一样多的亲密行为,并且享有与异性伴侣一样多的婚姻隐私;法律允许异性结婚,却不同意同性结婚,侵犯并且歧视了这个基本权利。就如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认可结婚权、隐私权和亲密关系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迫使各州允许异族通婚,现在也应该同样地强制各州承认同性婚姻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

如果因为贝尔(Baehr)最终导致同性婚姻合法化或是在夏威夷州,家庭伴侣关系式的广义婚姻的产生,那么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影响将很广泛。从法律适用原则和完全信任条款中衍生出的婚姻认可原则将可能被援引,以使夏威夷州的同性婚姻合法性在其他几个州得以承认。夏威夷州的裁定将很快影响到美国所有州的婚姻法。美国宪法中的完全信任条款规定,完全信任原则将适用于“其他各州的公共条例、审判记录和司法程序。”

显然,如果异性伴侣用第四条作为安全网和他们婚姻的保障,那么同性伴侣也应该享

有同样的权利。在南方,当有些州不想承认由另一个州提出的异族通婚的合法性时,这一

条常常作为处理异族通婚问题的一个参照而加以引用。既然这可用于异族通婚,那么拒绝千千万万想要获得结婚机会的同性恋者就没有符合逻辑的理由了。同性恋者所面临的障碍是如何以“正常”人的名义去积极寻求方法给众人明确他们对于正常人的定义。所谓正常人就是过份压抑和社会支配的代名词。然而,当他们依赖宪法保障他们的自由时,他们却拒绝给所谓的“非正常人”以同样的自由,因为他们可能因此失去他们的社会支配地位并且他们自身也可能被改变。由此可见他们害怕改变,而且还不能接受这个世界已在改变的事实。

不幸的是,除了用作一个迅速离婚的借口,完全信任条款很少被作为其它用途。比如,男方想离婚而女方不想离婚或无法使他们的婚姻无效。于是男方去了内华达州的里诺(美国有名的“离婚城市”, 在内华达州西部, 凡欲离婚者, 只须在该市住满三个月, 即可离婚),买了一栋房子并找到一份6 个星期的工作。6 周过后,他可以宣布他是当地的一个合法居民,并且可以申请单方面宣布原来婚姻无效;因为内华达州的法律允许单方面取消婚约,只要他是内华达州的居民,他们的婚约就此失效。男方于是又回到了他原来居住的州,这样,这个州现在必须承认内华达州取消他们婚姻的行为是合法的。尽管他的妻子很不满,这个州也爱莫能助了。这就是完全信任条款常有的用途。

如果把来自某些宗教的反对意见搁置一旁,正如政府应该做的那样,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简单地说是源于人们对它还不习惯。偏见依然存在于我们这个不断衍化的社会中,并且从传统上来看,人们仍然害怕他们认为奇怪和陌生的事物。也许有人会说我们不应该草率地推动变革的进程。到底是应该通过两厢情愿的政策办法(如在丹麦),还是通过法院法令(就像夏威夷可能发生的那样)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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