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6-27 00:3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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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一、现金、银行存款是企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必要条件,必须加强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二、库存现金要核定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库存限额由单位与银行商定。由于生产和业务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增加和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出,经批准后再进行调整。 三、需要补充限额内的库存现金,除可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补充外,均应向银行提取,不准在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 四、与外单位资金往来,除小额零星允许使用现金的部分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现金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支付对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及福利补助费用等。 2、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各种抚恤金、学生助学金,退职退休金、移民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支出。 3、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向银行送存或支取现金,送款凭证和现金支票,必须写明来源用途和送(收)款单位名称,现金支票不准流通转让,支票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提交银行办理结算,不得签发没有填写金额的空白支票。

六、外出采购人员的采购款项,应通过银行汇往采购地点,专

职地方固定的采购员在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帐户,由银行监督支付,不准自带现金,也不准将采购款项化整为零,通过邮局汇兑套取现金。外出采购,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现金时,应报请银行审查同意,并予以开据证明,方可携带现金。

市内采购小额款项,在结算起点以上的,可按规定签发转帐支票,不准用现金支付。

七、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款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白条”抵库;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 八、业务收支的现金用业务外零星收入补充库存,高于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

九、坚持转帐结算的原则,适当选用转帐结算方式,及时准确地办理银行存款结算。

十、建立健全银行存款帐目,每月终了与银行核对各户存款项目,按照银行对帐单与本单位银行日记帐的发生额逐笔核对,对未达帐款必须编制“银行帐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十一、严格按照签发支票的规定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十二、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动态,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十三、正确使用各种银行专用凭证,妥善保管现金支票等银行存款凭证、作废现金转帐支票,应注销后附在凭证后面,不得随意乱

丢;丢失支票应即时向银行挂失,并通知有关单位,对当事人要追究责任。

十四、正确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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