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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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王勇

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01期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在世界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要保证其具有生命力,必须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本文重点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规定,期望对我国相应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能有所启示。这种启示体现在立法策略上,要注意立法层级的选择,注意权利的完善规定;体现在具体救济制度建设上,重点探讨了救济制度中的司法救济的建设与完善并分析了有关程序问题。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D6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1-0006-05

收稿日期:2011-09-22

作者简介:王勇(1970—),男,山东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行政法、经济法。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与豁免公开的申诉和诉讼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总和。[1]这种制度最早发源于北欧的瑞典。1776年瑞典制定了《关于著述与出版自由的1766年12月2日之宪法法律》,在世界上开“信息公开法”之先河。

从1776年至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20世纪后半叶,该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比如:在北欧,除了瑞典外,芬兰于1951年、丹麦于1970年、挪威于1976年也分别制定了“信息公开法”。另外,如海洋法系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荷兰和比利时,以及我们的近邻韩国和日本等也在20世纪后半叶纷纷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一项国内法所规定的权利,而且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也得到了确认。事实上,一个国家只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活动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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