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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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晋政文〔2017〕8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 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32次(扩大)会议、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主动性,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科技进步,鼓励和引导更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和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大力鼓励科技进步
(一)对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15—5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30万元;对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获本级科学技术市长特别奖和科学技术创业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获本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对通过省“6·18”项目平台对接成功并顺利实施或投产的项目,奖励5万元。
二、建设科技研发创新体系
(一)对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确认的在晋江落地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及企业内部建立的省级
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在省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省政府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二)对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对被认定为泉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机构,奖励15万元。 三、培育自主知识产权
(一)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本级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个人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5万元。另外,对获得境外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受奖励专利不再享受《晋江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
(四)对企业通过科技大市场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独占许可、技术秘密转让),且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按交易额的10%给予买方奖励,单一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被列入省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技术交易额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规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交易额1%予以奖励企业具体负责团队或个人,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科技大市场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促成我市企业实现技术交易的,按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万元,年度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为我市企业开
展科技服务(除技术交易、专利代理以外)且服务晋江产业一年以上的,按每年实际业绩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在办公用房上予以免费。在科技大市场建立科技联络员制度,对每个年度考核优秀和良好的,给予1200元和1000元奖励。
(五)对在我市新设立且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并为晋江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有专职人员常驻科技大市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5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200件以上),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3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100件以上),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年度为我市服务专利申请200件以上的(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60件以上),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在我市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一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
(七)鼓励企业开展专利权保险工作,对购买专利保险的给予保险费用的50%奖励,一项专利奖励不超过2年,单一企业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八)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的奖励,对认证后通过第一年年审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通过第二年年审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
(九)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十)对经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对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到晋江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按完成迁移后剩余的有效期占完整有效期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在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每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引荐科技型企业或项目到我市备案落地并在三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的,给予引荐的科技服务机构10万元奖励。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实施并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国家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政府扶持资金总额100%的比例予以配套扶持,同一家企业同时获得2项或2项以上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同时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
(七)对被命名为“国家创新型企业”、“福建省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八)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九)对列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培育库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5—15万元资金支持。
(十)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五、加快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
(一)按新建60元/平方米(最高100万元)、改扩建30元/平方米(最高5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其中,获国家级认定的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商再奖励100万元,省级的再奖励50万元,泉州市级的再奖励30万元。
(二)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按20%房租标准缴租(最大面积1000平方米、最长3年),如属创业型领军人才或优秀团队的3年免租;租用其他运营场所的,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每年最高20万元、最长3年)。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入孵企业新购仪器设备的,按购置金额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50万元。
(四)对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其主营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超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入孵企业的专项贷款,给予贴息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孵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资、投资时间达一年以上的,按投资到位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入孵企业与本地企业达成1年以上科研合作的,按业务税票金额的20%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
(七)对创新孵化园区(孵化器)的运营管理机构、入孵企业、行业协会等结合形象宣传举办的发布会、推介会,按活动费20%补助,单场最高5万元。 (八)对进入创新孵化园区(孵化器)的实习生(本市大专以上、市外本科以上),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最长6个月,每家院校每年最多50人。 六、搭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
(一)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对于所依托或设立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须进入实质性运作),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由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平台建设)。 (二)对我市企事业单位牵头成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参与在我市实施联盟科研项目,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其中,由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联合我市2家以上联盟其他成员,针对我市支柱产业的基础、共性、关键、前沿性技术难题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经论证列入我市重大科技计划,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在我市实施并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对被认定为泉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机构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对泉州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非财政资金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上级财政资助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同一年度由不同的研发团队承担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数量最多可达3项;对在我市实施并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的研发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五)对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检测机构,按购置费的20%补助,最高200万元。
(六)对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产业研发检测机构,按年度运行经费的20%补助,期限2年,每年最高80万元。
(七)对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须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八)对市政府引进的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市企业合作实施的研发咨询项目,按税票金额的20%补助,最高50万元。
(九)对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的产业转型升级关键性、共性技术研究、推广项目,按专项投入费用的30%奖励,最高30万元。
(十)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本市企业超30家(以年度有效协议为准)的奖励10万元,超60家的奖励20万元。
(十一)公共服务平台牵线并促成本地企业与国内外研发咨询机构达成技术、管理业务合作的,按合同金额的1.2%奖励,最高50万元。
(十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七、拓展产学研合作
(一)对与国家985工程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研究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20—50万元资金支持。 (二)对与一般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15—3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行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攻关项目,且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具备技术转移、孵化和产业化条件的,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对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研究机构、国家985工程大学、港澳台知名大学在晋江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实际运营,符合晋江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八、附则
(一)同一项目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或先后)被上级经贸、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同一级别研发机构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至第八款、第六条第五款至十一款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条第十款、第四条第八款、第六条第十二款
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由市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其余条款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五)本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六)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7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原《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5〕104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创新服务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5〕12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晋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6〕97号)和《关于扶持做大做强传统产业十四条措施》(晋政文〔2016〕96号)(相关条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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