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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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财企〔2011〕4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集群发展水平,提高产业丰厚度和竞争力,省政府决定设立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展销会补贴、省示范产业集群奖励等促进我省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支持产业集群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在建及改扩建项目;

2.支持产业集群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在建及改扩建项目;

3.各市承办省级及以上有关产业集群的展销会;

4.对年度综合评价较好的示范产业集群所在园区进行奖励;

5.支持促进全省产业集群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补贴和奖励。

1.无偿资助:产业集群公共研发和公共检测平台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省财政按照项目核定后有效投资总额的1/3给予资金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购置关键设备、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试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建设特殊研究与检测环境等方面。

2.补贴:经省政府认定,各市承办的省级及以上有关产业集群的展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补贴,用于举办展会支出的相关费用,核准后不足100万的按实际支出补贴。

3.奖励:经省政府批准,奖励年度综合评价较好的产业集群所在园区,奖励园区数量及金额一年一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相关方面,不得用于单位及个人福利。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要件

第六条申请公共平台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位于产业集群核心区,围绕主导产业,应对产

业集群形成辐射效应及带动作用,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开放;

2.申请公共检测平台项目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资质或授权;

3.项目已有必要的基础设施,人员及技术力量;

4.项目的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到位;

5.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3.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

4.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公共平台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出具);

3.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及附件2);

4.详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

5.能说明检测平台具有检测资质的相关证明或授权;

6.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资金到帐凭证;

7.由所在园区(无园区由当地政府)出具的说明该平台能够为产业集群提供研发或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的证明;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展会补贴的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展销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

2.出具省级及以上级别产业集群展会证明;

3.承办单位实际支出费用决算明细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市(绥中县)经信委、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绥中县)经信委、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省直单位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省经信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结果,共同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并呈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展会承办单位在会议举办后15日内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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