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更新时间:2023-08-28 00: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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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2.适用范围:

公司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公司内部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叉车等)、应急消防泵。

3.职责:

公司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防控结合、分类管理、排污担责的原则。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2 生产调度中心和一分厂应将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中,制定有利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措施。

3.3 设备工程部应积极研究采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司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

3.4供应公司采购的燃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它添

加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4.排放控制

4.1公司内的非道移动机械应符合山东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维修或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4.2新购入的机械设备必须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并应优先选购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4.3禁止公司内任何人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5.登记管理

5.1安全环保部通过互联网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公司内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采购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信息。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登记完成后,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登记号码。

5.2 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信息:

1)生产厂家名称、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

2)所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登记人信息;

3)排放阶段、机械类型、燃料类型、污染控制装置等技术信息;

4)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公开标签等其他信息。

5.3 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的,由安全环保部在30日内对登记信息予以注销。

6.管理职责

6.1 安全环保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制度,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

6.2 设备工程部对承包商及其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的机械负监督、检查职责。

6.3安全环保部对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核实,确保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取得排放标志。

6.4设备工程部督促承包商及其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过程中尾气排放符合排放标准。

6.5设备工程部督促承包商及其它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个人)从正规渠道购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并留存进货凭证和建立台账。

6.6安全环保部根据政府下达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通知相关单位采用限制费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应急措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1i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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