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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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站场房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点

6.1 地基基础工程

6.1.1 基础处理试验段或试桩资料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抽查试验段或试桩方案及审批资料、监理签认资料、施工记录,试验及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1) 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段或试桩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地基规范》第4.1.4条)

(2) 试验段长度或试桩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6.1.2 地基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资质、施工方案、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检查施工单位具备的专业资质,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地基规范》第3.0.2条)

(2) 基础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批准的施工方案及试验段参数进行。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地基规范》第4.1.1条)

①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②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③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要求及需达到的标准,检验手段。

(3)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地基规范》第4.1.2条)

(4)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地基规范》第4.1.5条)

(5)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少于3处。(《地基规范》第4.1.6条)

(6) 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地基规范》第4.1.7条)

6.1.3 桩基础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单桩承载力及桩身质量检验报告、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6.1.3-1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地基规范》第5.1.3条)

表6.1.3-1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1 2 3 盖有基础梁的桩: (1)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 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

项目 允许偏差 100+0.01H 150+0.01H 100 1/2桩径或边长 桩数大于16根桩基的桩 4 (1) 最外边的桩 (2) 中间桩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2)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6.1.3-2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相关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地基规范》第5.1.4条)

表6.1.3-2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mm)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50 ±50 -20 -20 +50 桩位允许偏差 垂直度允许偏1~3根、单排桩基垂直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差(%) 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础的边桩 <1 <1 <1 <0.5 D/6,且不大于100 100+0.01H 70 100 70 50 D/4,且不大于150 150+0.01H 150 150 150 150 200 1 2 3 4 泥浆护壁灌注桩 套管成孔灌注桩 D≤1000mm D>1000mm D≤500mm D>500mm 混凝土护壁 干成孔灌注桩 人工挖孔桩 5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3)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地基规范》第5.1.5条)

(4)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地基规范》第5.1.6条)

6.1.4 基坑工程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量测、检测,抽查施工方案、基坑监测方案、试验报告,施工与监理记录、验槽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地基规范》第7.1.2条-1)

(2) 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地基规范》第7.8.1条)

(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十六字原则”。(《地基规范》第7.1.3条)

(4)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地基规范》第7.1.5条)

(5) 地下连续墙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比重、钢筋笼尺寸、浇注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洗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地基规范》第7.6.7条)

(6)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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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6.1.4-1的规定执行。(《地基规范》第7.1.7条)

基坑类别 一级基坑 二级基坑 三级基坑 ① ② ③ ④ 表6.1.4-1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围护结构墙顶最大位移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监控值 3 5 6 8 8 10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3 6 10 注:1.符合下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开挖深度大于10m; 监控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别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7) 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地基规范》第7.2.3条)

(8)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按表6.1.4-2的规定执行。(《基坑规范》GB50497-2009 8.0.3和8.0.4)

因围护墙施工、基坑开挖以及降水引起的基坑内外地层位移应按下列条件控制: 1 不得导致基坑的失稳;

2 不得影响地下结构的尺寸、形状和地下工程的正常施工;

3 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变形不得超过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 不得影响周边道路、地下管线等正常使用; 5 满足特殊环境的技术要求。

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应根据监测项目、支护结构的特点和基坑等级确定,见表6.1.4-2。

表6.1.4-2基坑及支护结构监测报警值 基坑类别 一级 序监测项号 目 支护结构类型 二级 三级 累计值 累计值 累计值 相对基变化速相对基坑变化速相对基坑变化速率绝对值坑深度绝对值绝对值率/mm/d 深度(h)控率/mm/d 深度(h)控/mm/d (h)控制/mm /mm /mm 制值% 制值% 值% 0.3-0.4 5-10 50-60 0.6-0.8 10-15 70-80 0.8-1.0 15-20 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30-35 墙(坡)土墙 1 顶水平钢板桩、灌注桩、位移 型钢水泥土墙、25-30 地下连续墙 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20-40 墙(坡)土墙 2 顶竖向钢板桩、灌注桩、位移 型钢水泥土墙、10-20 地下连续墙 3 围护墙水泥土墙 30-35 0.2-0.3 2-3 40-50 0.5-0.7 4-6 60-70 0.6-0.8 8-10 0.3-0.4 3-5 50-60 0.6-0.8 5-8 70-80 0.8-1.0 8-10 0.1-0.2 0.3-0.4 2-3 5-10 25-30 50-60 3

0.3-0.5 0.6-0.8 3-4 10-15 35-40 70-80 0.5-0.6 0.8-1.0 4-5 15-20

基坑类别 一级 序监测项号 目 支护结构类型 累计值 二级 累计值 三级 累计值 相对基变化速相对基坑变化速相对基坑变化速率绝对值坑深度率/mm/d 绝对值绝对值深度(h)控率/mm/d 深度(h)控/mm/d /mm (h)控制/mm /mm 制值% 制值% 值% 50-60 0.6-0.7 45-55 0.5-0.6 40-50 0.4-0.5 25-35 25-35 25-35 2-3 2-3 2-3 2-3 80-85 75-80 70-75 35-45 50-60 50-60 0.7-0.8 0.7-0.8 0.7-0.8 4-6 4-6 4-6 4-6 90-100 0.9-1.0 80-90 80-90 55-65 60-80 60-80 0.9-1.0 0.9-1.0 8-10 8-10 8-10 8-10 深层水钢板桩 平位移 灌注桩、型钢水泥土墙 地下连续墙 4 立柱竖向位移 基坑周边地表竖向5 位移 6 坑底回弹 7 支撑内力 8 9 墙体内力 锚杆拉力 60-70%f 70-80%f 80-90%f 10 土压力 11 孔隙水压力 注:1.h — 基坑设计开挖深度;f — 设计极限值。 2.累计值取绝对值和相对基坑深度(h)控制值两者的小值。 3. 当监测项目的变化速率连续3天超过报警值的50%,应报警。

(9) 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6.1.4-3的规定。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m,对硬土不应超过8m。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地基规范》第6.2.3条)

表6.1.4-3 临时性挖方边坡值 土的类别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硬 一般性粘土 硬、塑 软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充填砂土 边坡值(高∶宽) 1:1.25~1:1.5 1:0.75~1:1.0 1:1.0~1:1.25 1:1.5或更缓 1:0.5~1:1.0 1:1.0~1:1.5 注:1.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10)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地基规范》第7.1.6、A.1.1条)

6.2 地下防水工程

6.2.1 防水材料

对照设计文件抽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核实。

(1)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规范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防水规范》第3.0.6条)

(2) 卷材防水层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配套材料,均应与铺贴的卷材材性相容。(《防水规范》第4.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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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涂料防水层应采用反应型、水乳型、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或水泥基、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防水规范》第4.4.2条)

(4) 细部构造所用止水带、遇水膨胀橡胶腻子止水条和接缝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水规范》第4.7.10条)

6.2.2 防水施工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资质、施工方案、施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掌握工程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技术要求,是否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防水规范》第3.0.3条)

(2) 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专业防水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防水规范》第3.0.5条)

(3)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明挖法的基坑以及暗挖法的竖井、洞口,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0.5m 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不得在有积水的环境中浇筑防水混凝土。(《防水规范》第3.0.7条、《防水技术规范》第4.1.15条)

(4)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6.2.2-1的规定。(《防水规范》第3.0.8条)

防水层材料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有机防水涂料 无机防水涂料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 表6.2.2-1 防水层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施工环境气温 冷粘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冷粘法不低于5℃,热风焊接法不低于-10℃ 溶剂型-5~35℃,水溶性5~35℃ 5~35℃ 5~35℃ (5)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应采用机构搅拌,搅拌时间不宜小于2min。掺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刊物二次搅拌(《防水技术规范》第4.1.21、4.1.22条)

(6) 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m。采用多层卷材时,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 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卷材防水层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做保护层。底板的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大于50mm。(《防水规范》第4.3.5、4.3.8条)

(7) 涂料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基层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防水规范》第4.4.9条)

(8) 塑料板防水层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水规范》第4.5.2条)

①塑料板的缓冲衬垫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塑料板边铺边将其与暗钉圈焊接牢固; ②两幅塑料板的搭接宽度应为100mm,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 ③搭接缝宜采用双条焊缝焊接,单条焊缝的有效焊接宽度不应小于10mm; ④复合式衬砌的塑料板铺设与内衬混凝土的施工距离不应小于5m。

(9) 塑料板防水层的基面应坚实、平整、圆顺,无漏水现象;阴阳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塑料板的铺设应平顺并与基层固定牢固,不得有下垂、绷紧和破损现象。(《防水规范》第4.5.6、4.5.7条)

6.2.3 渗排水、盲沟排水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实测,抽查施工记录、质量检查验收记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检查施工方法。

(1) 集水管的埋设深度及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防水规范》第6.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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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l0p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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