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3-12-29 14: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
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2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重庆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人社部〔2012〕362号)精神,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2年12月8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确保评审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进修校教师和校外基础教育(教研)机构教学教研人员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的原则,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组建重庆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委会、重庆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相关区县中小学教师中级(代初级)职称评委会。
第五条 区县教委(市教委直属单位)建立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小组,负责本地区(部门)正高级教师的初评推荐工作和高级教师的考评工作;市教委建立正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小组,负责全市正高级教师教学水平考评工作。考评小组由3—5名同行专
家组成。考评小组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教师申报正高级、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教学水平考评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进行考评,考评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四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符合《重庆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相应标准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个人申报。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填写有关表格,签署《诚信承诺书》,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所在学校(单位)推荐。学校(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相应人选参加评审。
第九条 所在学校(单位)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教师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第五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第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挂靠部门。
第六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由市教委组织评审;中级教师职称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和教委组织评审(市教委直属单位中级教师职称由高评委代评)。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挂靠部门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专业(学科)评议组介绍初审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民主评议、投票表决。评委会须严格控制通过比例,通过竞争择优,有效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六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意见为:同意、不同意。评审通过须经应到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
第七章 审 批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中级职称人员由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正高级教师职称资格报人社部、教育部审批,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转发任职资格通知;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并下发任职资格通知;中级教师职称资格由区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达资格通知。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职改部门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声誉。
第二十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遵守《诚信承诺书》所作承诺。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其评审结果(任职资格),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要把量化评价标准作为评审工作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确保评审质量。对于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限期予以纠正,直至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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