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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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之一。它是确保企业获取利润的重要因素。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同企业生产运作同步进行的一项工作,失去安全工作的保障,生产就不能正常进行,企业的财产、员工的生命就很难得到保障。

第三条:抓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一级管理层行为,而是全体员工的共同行动,只有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得到保证,企业才能获取最大的利润。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不是一项单一的工作,而是涉及到安全理论教育、安全技术、合理的制度、严厉的执行、切实的检查和不断改善的综合性工作。单一抓安全生产工作,是无法确保安全生产的全面展开,也无法达到生产的全面安全。

第二章 安全生产教育

第五条:教育工作是启发和引导人们认识事物的起点和必要条件,安全生产教育同样如此。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必须是全员教育。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100%接受教育,不进行安全教育的员工,决不能上岗作业。

第六条: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一般分为:厂(公司)级安全教育、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通常称为三级安全教育。每级安全教育过程必须具有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第七条:厂(公司)级安全教育是指:厂(公司)级安全部门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是对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法令、厂(公司)安全制度、工厂生产产品中的安全因素和厂内重点防火区、易发生事故区域等情况介绍的教育。

第八条:车间(部门)安全教育是指:新员工分配到某车间(部门)时,由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是进行车间(部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在生产中的设备、区域,防止发生事故的安全规章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教育。

第九条:班组安全教育是指:新员工分配到某班组后,由班组长负责的安全教育活动。主要是进行生产使用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情况和生产场地的现场安全教育。 第十条:员工进行跨车间(部门)工作调动,必须进行相应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即调到新车间(部门)的安全教育和调到所在班组的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厂(公司)级领导和各级中层干部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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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法令,熟悉工厂的安全生产制度,熟悉所管辖工作范围和所管辖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要求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任。各部门(车间)应经常就有关安全知识及安全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培训并由公司安委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专门知识培训,如必须持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上岗证或操作证的特种工种,必须在短期内(不超过六个月)获得。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除三级教育外,还应坚持经常性教育。如安排生产时,必须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安全工作必须同时进行。而且做到逢会必讲,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宣贯安全生产知识和规范。

第十四条:公司在节前、节后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节假日加班、平时加班,各种检修工作,登高作业及其它危险性的作业前,负责组织、安排的责任人,必须对参与员工节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第三章 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和安全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合理科学的采用安全技术,能使员工的劳动条件得到改善,设备的运作更加安全。

第十六条:合理采用安全措施,可以使一些事故隐患得到防止。如“有台必有栏,有坑必有盖,有梯必有扶”等措施。

第十七条:安全技术主要是对使用时间长,安全系数差的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改造,使设备通过技术改造、改进,达到公司设备、设施使用、安全运作达到安全规范。公司设备部门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列出技术改造计划。经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实施。

第十八条:每次安全生产及设备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安全防范。如传动部分、安全罩、电器装置、粉尘、有毒气体、噪声超标等状态,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

第十九条:安全技术除付诸于实际生产外,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70%的事故因员工生产中操作技术知识缺乏而造成。因此,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厂房、设备、电器装置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设备、电气安全规范。新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试产前,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规范的确认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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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在订购、设计设备时,必须关注其设备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对重大设备及易燃易爆的危险性生产设备,更应注重其安全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的超高建筑避雷针、建筑物避雷带、变电房供电系统中的接地装置、电梯等,每年必须通过政府安检主管部门的年检,并获得许可证或合格证书,以确保安全使用。

第四章 车辆运输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是指:公司内用于人员运输、货物运输的客、货运输车辆,如客车、卡车、铲车、电瓶铲车等机动车辆。

第二十四条:所有使用、管理机动车辆的部门、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动车辆的使用、操作规程,遵守公司、国家的机动车辆交通法规。做到“定人定车,持证驾驶”。

第二十五条:每个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做到人离车,取走启动钥匙,车门锁好。任何驾驶员不准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包括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二十六条: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员,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不准驾驶机动车辆。不准借用外单位车辆驾驶。一经发现,均作严重违纪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严禁利用一切违章手段,学开机动车辆。一经发现,立即停职检查,并按严重违纪违章处理。而且严肃追究其车辆驾驶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辆驾驶员擅自利用公司机动车辆教他人学开车,公司将解除其驾驶车辆权力。产生后果的,按违反交通法规论处。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由大门驶出、驶进,转弯、倒车时,车辆行驶速度不得大于5公里/小时,并应先减速,后按低音喇叭三声。

第三十条:公司有关部门安排学开铲车、电瓶铲车的人员,必须定车定人定教练,学习期一般不少于二个月。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定车定师傅学习15天。到期后,需经过有关部门考核通过后,方可独立驾驶,并及时办理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所有电动起吊运输装置,必须定人操作。在起吊、卸吊货物过程中,严禁在吊起物体下站立人员或人员通过。起吊货物运动时,站立周围的人距离起吊物不少于一米。

第三十二条:起吊运输装置使用的起吊绳或钢丝绳,应在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并每月进行一次系统安全检查,发现有四分之一断裂,应及时更换。检查、更换吊绳或钢丝绳必须有记录,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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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指:在一定介质作用下,承受相应压力的容器和管道,称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压力,通常分为: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四种。1.6MPa以下为低压,1.6—10MPa范围内的为中压,10—100MPa范围内的为高压,100MPa以上的为超高压。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指:公司现有的乙炔瓶、氧气瓶、压缩空气储气罐、煤气罐(属一类低压容器),及输送压缩空气、氧气、乙炔的管道。

第三十五条:采购压力容器时,必须是国家确认的定点专业生产企业的产品,产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通过批准的产品设计的全剖视图。压力管道:压缩空气必须采用钢管。中压、高压必须采用无缝钢管。氧气、乙炔管道,必须采用专用压力橡胶管。

第三十六条:按装压力容器,根据其规格大小,采取固定式和临时性二种。压力管道凡是采用钢管的均应用支架固定,乙炔、氧气橡胶管从压力容器到焊割工具长度一般不得超过20米。

第三十七条:压缩空气容器,在使用前必须按装安全阀。进、出气处均应安装阀门。氧气瓶、乙炔(煤气)瓶使用前应检查气压,检查是否有漏气等现象。氧气瓶内气体不准用尽,应保持不少于0.05MPa余气。乙炔瓶内最高气压不得超过0.15MPa。

第三十八条:所有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阀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邀请或送政府安检部门进行鉴定。压力管道应有公司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管道、接口、固定点等关键部位的安全性。氧气、乙炔橡胶管道应定期更换。

第三十九条:电焊与气焊同时使用时,氧气、乙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米。条件有限时不得少于5米。氧气瓶与乙炔(煤气)瓶,二瓶距离不得少于5米,离动火作业区不得少于10米。严禁在高温季节时,将氧气瓶、乙炔(煤气)瓶在日光下曝晒。

第六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一种契约,其作用是加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般为三级制和单项责任制二种。

第四十二条:三级制是指厂(公司)级、车间(部门)级和班组级安全责任制。是公司实行“一级负责一级”的责任分级制的一种形式。

第四十三条:单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在指定某项重大或特殊工作任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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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单项安全责任的一种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责任状形式每年签订一次,明确各级安全生产任务、目标、范围及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利益。

第四十五条:除签订责任状外,公司应制订各级安全职责,明确各级安全职责范围、目标和要求,作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指南。

第七章 安全用电措施

第四十六条:加强电气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直至杜绝电气事故,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所以,我们应十分重视安全用电及完善相应的安全用电措施。

第四十七条:电气事故分为:触电事故、雷电事故、静电事故和电路事故等。触电事故是最常见的电气事故,也是安全用电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

第四十八条:在安装、维修电气线路、装置电气设备及电器时,必须有专业电工进行实施。专业电工必须经电力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任何员工不得违章擅自修理、接、拉电线及安装电气装置。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供电动力线路,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三相“五线制”。照明线路,必须实行单相“三线制”。

第五十条:变电房内的1600KVA变压器的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并按电力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对变电房内的高压柜、低压柜内的电器装置,应每半年定期例行安全维护检查及除尘处理,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公司内的架空线路、各车间内的总电控柜及设备电控柜,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维护检查及除尘处理,并作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五十二条:电器维修一般分为:停电检修、部分停电检修和不停电检修三种。为了确保安全,电工在作业前必须按顺序进行验电或放电处理。在修理时,电源开关上必须挂上警示牌,不停电修理时,应严格执行监护制度,包括登高修理。

第五十三条:在进行电气安装时,必须按国家有关电气安装规范及安全要求实施。烤漆车间、油库、漆库、化学品库等,易燃易爆区内电气线路、电器、开关、灯具、电机等,必须采用防爆型产品。

第五十四条:由于生产、工作需要接临时电源时,电源线放置地坪时,必须沿墙角或边线走向,并采用橡胶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15米,电线全长中不准有接点,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临时架空走线时,长度不得超过90米,高度不得低于4.5米,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定时进行检查,认真监督安全用电措施的落实。

第五十五条:电工在维护高压电装置时,必须穿戴高压电安全保护用品、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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