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特种设备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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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相关法规、 第二讲 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规范主讲:牛亚平 Tel:13906615744 Email:goodlife_me@2012-3-31

前言:拿破仑:如果把没有经过训练的部队投入战争,只能引起麻烦。 拿破仑:如果把没有经过训练的部队投入战争,只能引起麻烦。

专家统计:TS是各类产品中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标准最多的一类产 专家统计: 是各类产品中涉及到法律、 品。 哪来这么多法规、标准?——前人的鲜血换来的!!! 前人的鲜血换来的!!! 哪来这么多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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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 刑法 特种设备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部门规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12-3-31

一、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特种设备安全法(待制定)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现有 个) 现有9个 …… (现有 现有100多个) 多个) 多个 ……(主要标准约 主要标准约1800个) 个 总数约110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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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第一、 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全面负责。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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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职责: 有下列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隐患; 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六)及时、如

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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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 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 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 验结果负责。 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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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第四十八条 位提出赔偿要求。 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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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刑法 相关法律 刑法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 依照法律解释,凡造成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 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都属于符合重大安全事故的立案条件,都 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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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法规)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法规)2003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 2003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于2003年 》〈国务院第373号令 2003年 6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009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版〈国务院第549号令〉 2009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版〈国务院第549号令〉,把 549号令 场(厂)内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定义中。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内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定义中。 2009年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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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 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 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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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 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 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 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 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 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 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 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2012-3-31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 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

者等于 , 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 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 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 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 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2012-3-31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 材料 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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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 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 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 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 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 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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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检验检测 人员考核检验检测 机构核准 设计许可

气瓶充装 许可

行政许可

制造许可

作业 人员考核

安装改造 维修许可 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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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设计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 的设计活动。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 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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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的制造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 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 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 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 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 事相应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 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 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 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 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2012-3-31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 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 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 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 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 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 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2012-3-31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 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 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 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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