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看孙权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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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看孙权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1)

[关键词]长沙走马楼竹简;三国孙吴;口钱;算赋

[摘要]由于现存文献缺乏关于孙吴时期实行了秦汉以来

长期实行的口钱、算赋制度的明确记载,以致史学界大都认为孙吴政权也同曹魏政权一样实行户调制,取代了秦汉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这种看法未必准确,《长沙走马楼三国

吴简·竹简》所载确证,孙权统治时期的东吴仍在实行汉代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征收制度,也是口钱与算赋同时存在和按大小口分别征收,也是算赋为每个成年人每年的征收量为“一算”,这些都是同秦汉时期

相同的。孙吴的“更赋”的征收也有与汉制相同的情况。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有某些较汉制的不同之处,由以现金缴纳变成了以实物缴纳的变化,这说明口算赋制度之转变成户调制只是时间问题了。

The System of Poll Tax in Sun Quan Period seen from Bamboo Slips

of the Three Kingdoms Period Unearthed from Zoumalou of Changsha

Key Words:Bamboo Slips Unearthed from Zoumalou of

Changsha; Wu Kingdom under Sun Quan's rule; child poll

tax; adult poll tax

Abstract: Due to the lack of documents, historians believe that the tax system in Wu Kinigdom under the rule of Sun Quan was basically the same as that of Wei Kingdom under the rule of Cao Cao, that is, levying tax in accordance with household instead with head, the latter being the traditional practice from Qin and Han dynasties. From the bamboo slips unearthed from Zoumalou of Changsha, we see that Sun Quan did not follow Cao Cao 's reform in tax system. On the contrary he adopted the traditional method of levying tax in accordance with head, children and adults paying differently. The difference of Wu Kingdom tax system from that of Qin and Han is that people could pay tax by labour exchange insread of cash. It is inevitable that tax system would change from head levying to houshould levying.

一在吴简出土前我对孙吴时期曾实行口钱、算赋制度的

推测

由于现存文献缺乏关于三国孙吴时期实行了秦汉以来长

期实行的口钱、算赋制度的明确记载,以致史学界大都认为孙吴政权也同曹魏政权一样实行户调制,已经取代了秦汉

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而且后来为西晋政权所继承,遂固化为自此以后行之数百年的田租户调制,简称租调制度。我却认为这种看法未必准确。我怀疑的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从魏、蜀、吴三国统治者对待汉制的不同政治态度考察,东吴政权有可能不步曹魏后尘改口钱、算赋制度为户调制。这是因为,三国中的魏国总是改变汉制的急先锋,目的在于建立属于自己的制度以全面取代汉朝。早在建安年间它改变汉的口钱、算赋制为户调制,就是明显的例证。相反,蜀国是以维护汉制相号召的,它几乎没有改变汉制的任何举措,故蜀国不可能改汉代口钱、算赋制为户调制。依违于曹魏、西蜀二者之间的孙吴政权,在曹丕改变东汉献帝年号为“黄初”以后,它仍然奉行建安年号。这表明它不想追随曹魏而急于改变汉制,因而它也可能不步曹魏后尘改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为户调制。正因为孙吴政权的这种不急于改变汉制的政治态度,才奠定了西蜀与孙吴联合抗曹的政治基础。其次,我们从《三国志·吴书》及裴注所引诸书中,找不到任何有关孙吴政权实行了户调制的正面记载。相反,当史书涉及孙吴政权的赋税记载时,只有“调发”、“征调”、“调赋”等词,而这些“调”字都是动词,有“调运”、“调度”和“征收”之意,而非“户调”的专门税名。其三,从《三国志·吴书》

中,有孙权政权曾征收口钱、算赋的蛛丝马迹。《三国志·吴书·孙皓传》天玺三年条云:

会稽太守车浚,湘东太守张泳,不出算缗,就在所斩之,徇首诸郡。[1]

这里的“算缗”,有可能是“算赋缗钱”。车浚为什么“不出算缗”呢?据裴注引《江表传》所载,是因为“车浚所在

清忠,值郡荒旱,民无资粮,表求振贷”之故。这更有可能是车浚藉免除会稽郡居民的算赋以缓解民困,但孙皓却“谓浚欲树私恩,遣人枭首”。既然到孙皓政权末年还在会稽郡

与湘东郡征收“算缗”,则孙吴政权的初期仍然在实行汉代

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就更有可能了。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在所主编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于1996年9月出版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中,作出了“东吴无‘户调'之制,实仍行汉代的口钱、算赋之制”的推测。[2]

二吴简确证孙权统治时期的东吴仍在实行汉代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

孙权统治时期的东吴政权,仍在实行汉代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下面的一些竹简[3]所载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

上列十五枚竹简所载内容,都涉及各乡收入口算钱的数量,

时间大都在嘉禾二年或三年。同样内容的竹简还有不少,此未悉录。如果孙权嘉禾年间在长沙郡的临湘侯国境内没有口钱、算赋的征收之制,又何来各乡的口算钱的收入呢?因此,这些竹简所记清楚地告诉我们:孙吴政权在孙权统治的嘉禾年间在长沙郡的临湘侯国境内仍在实行向居民征收口钱、算赋的制度。

有关向居民征收口钱、算赋的事,还见于竹简中的各种簿籍[3]。试举数例如下:

上面所列,是多种簿籍的残简,其中有的是征收算赋的登记簿,有的是因病而免除徭役的登记簿。同样的簿籍简还有许多,此不悉录。通过这些簿籍残简,再一次证明孙权时期的长沙郡临湘侯国境内仍在实行秦汉以来的算赋征收制度。

根据上述事实,使我庆幸地看到,我在《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册中所作出的推测言中了,这是我始料未及的。地下出土简牍的补史作用,于此也可见其一斑!

三孙吴时期口钱、算赋征收之制的具体办法

在明白了孙吴政权仍在实行秦汉以来的口钱、算赋制度以后,接着来的问题是应当去探讨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制度较之秦汉时期的同一制度在内容上与作法上是否相同呢?依据前引各种簿籍所载竹简的内容,表明孙吴时期的口钱、算赋征收制度,也是口钱与算赋同时存在,并且按大小口分别

征收;也是算赋为每个成年人每年的征收量为“一算”。这些都是与秦汉时期相同的。下面的一些竹简内容[3],可

以进一步证明这一点:

其三百卅四人小口口收钱五合一千六百七十

其六百八人大口口收钱廿八合一万七千甘四钱

其二百五十二人算人收钱一百廿合三万二百甘廿

上面的三枚竹简所载十分重要。据4436号竹简所载,334小口,每一小口征收五钱,合计恰为一千六百七十钱。这说明每一小口的“口钱”征收量为五钱。按照汉制,武帝之前,是每一小口的口钱征收量为三钱;成帝之后,每一小口的口钱征收量为七钱。而此为每一小口征收五钱,可见孙吴的口钱征收量较汉代已稍有减轻。至于孙吴时期算赋的征收量,据4980号简,252个成年人的算赋征收,每人征收一百廿钱,合计恰为三万零二百卅钱。由此可见,孙吴时期按小口与大口分别征收口钱与算赋的作法以及算赋为每人每年一算,每算为一百廿钱等规定,都同汉制是一致的。惟有小口的口钱征收量,已由汉代的每一小口七钱降低到了五钱。其中4464号竹简所云:“大口口收钱廿八”钱的说法,虽与4980号所云“人收钱一百廿”的话矛盾,但此简所反映的情况,有可能是每人一算的算赋分多次征收造成的,即这次只征收了每算一百二十钱中的二十八钱。这种征收办法,在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中已有反映,拙作《从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

牍看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一文对此已作比较详细的论述,此不赘述。何况这种作法在前引《三国

吴简》中已有反映,例如5214号简及5244号简所云之“入广成乡嘉禾二年口算钱四千”与“人广成乡嘉禾二年口算钱一千”就是例证。同一个广成乡,同在嘉禾二年两次收入口算钱,难道不是口算的定额分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定额中的一部分这一作法的反映吗?果如此,则汉代的口算钱定额分多次征收的作法,也为孙吴政权所承继。

从《三国吴简》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孙吴的口钱、算赋制度在内容和具体作法上同汉代相同的方面,也可以看到“更赋”的征收也有与汉制相同的情况。第9786号竹简云:其□人更人收钱三百□■

这支残简所云,“其”字后的空缺字,明显为具体人数;结合“人收钱三百”的话来看,“更”的意思只可能是“更”赋。汉代有征收“更赋”,每人每年三百钱的制度,这是史有明确记载的。因此,这条简文似乎可以理解为孙吴也实行了“更赋”征收之制,也同样是每人每年纳更赋三百钱。由此,更可看出孙吴政权至少在孙权统治时期没有急于改变汉制的作法,不仅表现在仍行汉代口钱、算赋制度方面,而且还表现在仍在实行汉代的“更赋”制度方面。

四孙吴时期口钱、算赋制度的变化

在三国吴简中[3],我们还可以看到孙吴时期的口钱、算

赋制度有某些较汉制的不同之处。如9791号竹简云:其□百廿人算,人收钱百卅■

根据前引簿籍中屡有“××里户人公乘××年××算一”、“子男民××年××算一”及“妻大女××年××算一”等格式语言,都表明算赋征收是每个成年人一年一算。以此推之,则此简之“人收百卅钱”,应为一百二十个成年人每人所纳算赋一算的总钱数。果如此,则此时的每一算的钱数已由一百二十钱增加到每算为一百三十钱,标志着成年人算赋量的加重。此简没有明确的时间记载,但据此简之前后竹简均为“嘉禾二年”的情况去考察,则此简所言之事,也应发生于此时。这是孙权嘉禾年间发生了算赋征收量加重的第一个变化。

民户与吏户分别立籍,分别征收口钱、算赋的作法,也为汉制所无。下面的竹简所记清楚地反映出这种情况的存在。4985号竹简云:

■右小武陵乡领四年吏民一百九十四□民□九百五十一

人吏口□□□算一千三百卅四钱。

此简所载,明显是属于小武陵乡管辖的194户“吏民”中,民口951人,吏口若干人,合计征收算赋一千三百卅四钱。此简所记,疑问甚多:第一,所云“四年”,不知究当为何四年?按孙权黄武年号有七年,黄龙年号只有三年,嘉禾年

号有六年,赤乌年号有十三年,出土竹简中几乎无涉及赤乌年问者,涉及嘉禾年间者最多;且此简前后竹简多为嘉禾二年简,则此“四年”为嘉禾四年的可能性极大。第二,

民口951,如果都是大口,则所纳算赋就应大大超过1334钱之数,那么很有可能951个民口中,小口占绝大多数,故而使征收算钱总量降低。第三,“吏口”的数字残缺,使我们无法进行计算。由于这些疑问,大大降低了此简的使用价值。但是,我们仍能从此简中看出“吏民”数量中是分别按“民口”若干与“吏口”若干统计的,即此时存在“吏”、“民”分别立籍的制度。《三国志·吴书·孙皓传》注引《晋阳秋》载孙皓投降西晋政权时,有“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二百三十万”的数字,清楚地反映出孙吴末年是对民、吏、兵三者分别造籍和统计的。今得此残简所载,足证这种民、吏分别造籍和进行统计的制度早在孙权时期就开始了,并非是始于孙皓时期之制。

为什么要实行民籍与吏籍的分离和民口与吏口的分别统

计的制度呢?虽然除了加强对吏民的控制之外,可能还有便于分别按不同标准征收口钱、算赋的用意。下面的竹简所载,就或多或少暴露出了这个讯息。9392号竹简云:

今年实得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吏口……十一钱

又9407号竹简所云:

□迁里领吏民户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口算钱合六万二千一百一十八钱。

按照竹简经常出现“常迁里”名的情况,9407号简开头空缺的字应为“常”字。此简所载同9392号竹简基本相同,因此,应当可以互相补充。从9392号简所云“收吏口……十一钱”的话来看,说明常迁里所领吏民255户的户籍,也是“民口”与“吏口”分别统计的,如果无“民口”的概念,也就无所谓“吏口”了。再从“收吏口……十一钱”的话来看,表明每个吏户的成年人所征收算赋的标准低于民户成年人。如果说民户成年人每年每人应缴纳算赋一算的话,则吏户成年人每人每年只纳11钱即可。正因为这个缘故,常迁里的1113口吏民,合计只收了口算钱62118钱。如果这1113口都是民户成年人,则应纳算赋133560钱,而实际所收仅及此数之半,可能是由于1113口中还包括民户小口及吏户口数的缘故。因此,我们把这些竹简所载联系考察,就可以推知,孙权时期之所以民户与吏户分别立籍,除了有加强对吏民的控制意图外,还有按民户与吏户采用不同标准征收算赋的用心在内,目的是为了缓解吏户的困境,使他们比民户少纳算赋。这可以说是孙吴时期口钱、算赋制度的又一变化。

最值得注意的是在孙权嘉禾年间出现了以实物折纳口钱、

算赋的变化。8264号竹简云:

同一内容的竹简,还有8249号竹简,较此简只少“蒸弁付库吏潘■”一句,其余全同。此简前段只云“二年”,无年号,但同简后半段有“嘉禾二年十二廿日”的时间标记,因知前段的“二年”应为“嘉禾二年”。此简前段显然是说模乡林丘的邓改以麂皮二枚充当自己的口算赋完纳。其他竹简多次出现“调布一匹”、“所调布一匹”、“调羊皮一枚”、“调麂皮一鹿皮一合二枚”等说法,却没有同口算赋的征收联系起来,唯有此竹简把“麂皮二枚”同口算赋钱的征收联系在一起,这就准确地反映出这时的口算赋的缴纳已由以现金缴纳变成了以实物缴纳的讯息,从而开启了以实物折纳口算钱的大门。这一变化十分重要,因为它为口算赋的现金税全部变化成实物税的大变化准备了条件。换言之,即口算赋制度之转变成户调制只是时间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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