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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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籍管理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 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 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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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照本专业最新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4.学生超过规定的延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不同专业的学生应按本专业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具体要求如下:

1.专业课程学分和学时比例原则上按照1:18的比例计算(实践课按1:36计算)。由学校统一开设的公共必修课程计算比例为:大学外语288学时,12学分(1∶24);体育144学时,4学分(1:36);计算机上机72学时,2学分(1:36)。

2.实践教学包括认识(参观)、社会实践、计算机操作、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四年制专业实践环节不少于30周,五年制不少于40周。毕业实习2学分,毕业论文(设计)6学分;社会实践调查报告1学分;学年论文(课程实验设计)1-2学分。参观访问与生产劳动等不计入总学分。

专 业 类 别 文史哲经管法教类 理工医类 四年制 147学分 152学分 145学分 145学分 145学分 145学分 3

五年制 192学分 194学分 艺术类(文学)美 术 音 乐 舞 蹈 体育类 教育学

文史哲经管法教类 双学位 理工医类 203学分 212学分 3.课外指导课程包括军事训练与国防教育、专业概论、学术讲座、就业指导等。

4.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和体育学院学生的跨专业选修课安排,不低于总学分的5%,不高于10%。其他各专业学生跨专业(含跨校)选修课学分不能低于总学分的10%。

第九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

1.必修课:包括主干课程及本专业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范畴和能力范畴的基础课程部分,占总学分的70%左右(艺术、体育类专业占80%左右),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为政治理论课、体育、大学外语、计算机基础等四个门类。专业必修课由各教学单位确定。

2.选修课:包括本专业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以及素质等方面的拓展所需课程,共占总学分的30%左右(艺术、体育类专业占20%左右)。分为本专业开设的选修课、跨专业开设的选修课和跨校开设的选修课。

(1)本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由各院系提供,规定课程课目,学生按限定条件选修。

(2)跨专业选修的课程,由全校各院系提供,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在导师指导下,在本专业不开设的课程中选修。

(3)各专业为本专业开设的课程,原则上均可作为跨专业选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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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向全校学生开放。

(4)跨校选修的课程是跨专业选修课的组成部分,由中关村高校教学联合体协商确定,学生可在规定的框架内自由选修。

三 考勤、纪律与考试作弊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交费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应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认真参与教学活动,严格遵守《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和《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课堂行为规范及课堂秩序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中 央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出国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办理:

1.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必须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2.公派出国留学的学生,协议期满应按期返校,逾期未归超过两 周按退学处理,其它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准时参加考试。学生缺课三分之一,教师有权不允许其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无论及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重修考核已及格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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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论文、开卷、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核,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笔试一般为两小时。

第十九条 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各种奖项及免试推荐研究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考核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绩点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1分算做0.1绩点数 备注 2.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课程的绩点)/∑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提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经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学生方可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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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而缺考者,该门课程重修。

五 重 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按实记载。

第二十三条 重修方式及要求如下:

1.学生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要求,考核合格即可获得学分。

2.重修的必修课程原则上是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若原课程已调整,可重修同性质的相关课程替代。替代方案由开课院系确定,交教务处审批。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重选课程,但原修读记录不予删除。

3.重修学生一般应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该门课程,如因课程变动等原因无法随下一年级重修原课程,可由院系协调另择时重修。

4.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的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重做。

5.学生确定重修课程后应报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案并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便取得教师的指导。任课教师有责任接受学生重修。

6.重修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与其它课程冲突者,经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同意可听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课程,但仍应参加期中及单元考试,完成平时作业。

第二十四条 重修需要按照所修课程学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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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办理重修程序如下:

1.各院系在开学第一周将需重修的学生名单汇总报教务处。 2.经教务处审核备案后重修的学生到所在院系教学办领取“重修证”,于开课两周内到开课院系教学办备案并到任课教师处登记重修。

3.学生应依据学期初下发的课程表选择安排自己该学期的重修学习,避免重修课程的学习与主修课程的学习冲突。

4.重修学生不得无故旷课、旷考,如不能参加重修考试,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在下学期初参加缓考。

六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医治、治疗,缺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2.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附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相关证明,报院系签署意见,院系研究同意,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审批后,学生将休学通知书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并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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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再次休学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到学校医院按规定审核报销。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4.休学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除依法接受处理外,学校同 时按校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在要求复学学期开学前向学生处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生处批准,通知相关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后,学生方可复学。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复学学生随原入学级别低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如报考其他院校必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七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提供本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特殊困难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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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一般不接收转学学生,个别具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入本校的学生,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录取时培养方式确定为定向或委培的; (四) 因成绩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本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转学条件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因转学需迁移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 我校允许学生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规定参见《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八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重修课程学分达55(含)学分者;

2.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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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 1.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2.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和档案退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4.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包括非学校责任导致的意外致残)而不符合体检标准者,由法定监护人领回。

5.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有关学业证明按第四十七条处理。

九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德、智、体各方面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通过每学期适当多选或提前选修课程的途径,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应由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应缴足学费。

第四十三条 已达到提前毕业要求者,为了进一步拓宽理论基础和加强专业技能,仍可按标准学制毕业。选修超过规定部分的学分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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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本科结业处理:

1.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重修课程学分与尚欠学分之和低于55学分者;

2.虽修满了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但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重修仍不及格或未参加重修者;

3.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

第四十五条 标准学制范围内结业离校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十六条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重修,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重修学分未超过30学分者(理工科、五年制学生35学分、双学位班40学分),可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延学的办理,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不予补发。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 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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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依据《中央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预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经2009年3月17日校长办公会会审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7日颁布并开始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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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z6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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