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教育局 州编委办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3-10-22 11: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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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教育局 州编委办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
进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教育局(办)、编委办、人社局,州属院校:
为加快推进全州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校长教师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县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激发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内在活力,提升县域内校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促进城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省编委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黔教师发[2014]24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县域内校长(校长是指学校校级管理人员,下同)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的意义 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改变县域内学校优质校长教师资源配置,缩小城乡、校际之间差距,破解择校难题,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的实施,使学校校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确保“县管校聘”管理机制的落实,才能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学校提供有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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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加快教育快速发展。
二、明确定期交流轮岗工作目标、原则 (一)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的目标
县域内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要遵循“因地制宜、县域统筹、城乡及校际相互流动、均衡配置、结构优化”的原则,以帮助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目标,以开展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工作为主要形式,建立有序交流、合理配置、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力争到2017年,全州基本实现县域内学校师资均衡配置,城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按编制配足配齐教师。 (二)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原则
1、科学合理。遵循教育规律和校长教师成长规律,动员社会各方支持,创新校长教师管理模式,有序推进城乡、校际间校长教师相互合理流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全县教师总编制和总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
2、公开规范。规范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程序和办法,公开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交流轮岗方案要经教职工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3、积极稳妥。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工作重点和进度,循序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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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加大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妥善解决教师后顾之忧,引导校长教师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轮岗。
5、促进发展。保持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和优势,发挥校长骨干教师引领作用,推进教育质量整体提升。
三、建立和完善定期交流轮岗工作机制
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需要,坚持校长教师队伍结构调整与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校长教师调整补充与能力提升相结合,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组织实施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相互合理流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与普通高中学校教师交流互通机制,有效开展交流互通工作,优化县域内师资配置,提高师资配置效益。
(一)定期交流轮岗范围。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范围原则上在本县公办学校进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全面铺开。可先实行分片区交流,以县域内优质学校为龙头,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片区或学区,进行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 (二)定期交流轮岗对象。
交流轮岗是指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从一所学校轮岗到另一所学校工作,人事关系转入新单位,可保留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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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流轮岗必须是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交流轮岗,优质学校校长教师与薄弱学校校长教师相互交流轮岗,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交流轮岗。
2、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每届一般3年,具体年限依隶属关系由县主管部门确定)的校长必须交流轮岗,其他校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同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轮岗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30%。
3、在同一所学校(小学以完小为单位)工作满6年及以上或学校学科岗位人员结构不尽合理的教师必须交流轮岗。
4、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校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一所中小学学校每学年校长教师交流的比例,校长教师每年交流轮岗人数原则上应占交流对象的10%以上,其中城镇学校参加交流的省级特级教师、省级名师、省州级骨干教师比例不得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没有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要率先纳入交流轮岗对象范畴。
5、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学校公示后,可根据实际暂不纳入当年度交流轮岗对象范畴,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在同一所学校工作不满6年的教师和任职不满一届的校长,在农村学校有10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校长、不足10年的教师,原则上可不参与交流。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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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学校办学特色,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纳入交流。 (三)交流条件
1、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每个聘期为3年),男校长50周岁、女校长45周岁以下。
2、教师: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6年或以上,男教师年龄
50周岁、女教师45周岁以下。
3、符合校际交流轮岗条件的在职教师,本人自愿申请交流的。
(四)交流轮岗形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坚持组织选派、岗位竞聘、学校推荐与教师个人志愿相结合,按照人事调配的相关规定,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开展校长教师校际交流轮岗工作,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校长教师交流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轮岗人员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安排到位,并报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1、组织选派交流。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应交流校长教师指标落实到每一所学校,确定交流校长教师人员名单,安排到学校工作。
2、岗位竞聘交流。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县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岗位竞聘指导实施工作,促进校长教师校际交流轮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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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推荐。学校根据校长教师交流的有关规定和本校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制订年度交流计划。主要依据校长教师在本校连续工作时间,积极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的校长教师分期分批进行交流,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具体岗位。
4、自愿申请交流。符合校际交流轮岗条件的在职校长教师,可自愿申请参与交流轮岗的,不受交流轮岗任职任教时间限制,由学校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具体岗位。
四、完善定期交流轮岗管理机制
(一)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县教育、编制、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教师管理,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招考聘用、人员交流、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职能;县编制、人社部门对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员工的人事管理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和监督,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工作,中小学校长交流轮岗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二)统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制度、编制标准、岗位结构比例、招考聘用、考核办法、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县域内农村学校和县镇学校统一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
(三)建立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的管理模式,并具体负责实施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工作,从管理体制上保障和促进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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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教师资源合理交流轮岗和配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后产生学校间编制、岗位结构比例、人事关系变化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备案。
(四)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制度。统一县域内学校教师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并向农村边远学校倾斜。根据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县域内学校教师考核机制,统一考核程序和办法,指导学校规范开展教师考核工作。建立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的退休教师管理和服务机制,落实好退休教师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教师发挥作用,继续服务教育事业发展。逐步缩小县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师资配置差距,为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统筹配置师资奠定基础。
五、为定期交流轮岗提供良好保障
(一)加大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各县市要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师资均衡配置的需要,选择距离学校较近、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点,采取改建、新建、租借等多种形式,加大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并优先保证校际交流轮岗教师使用,切实解决参与交流轮岗教师的住房问题。 (二)完善教师校际交流激励机制。要切实解决教师轮岗交流中工作、生活等困难,要将长期在农村任(支)教,有实际困难的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在推荐县级以上各类荣誉及学术称号时,被评人近5年来具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任教工作经历的优先;新选拔任用校长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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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人员。对主动参与校际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具备中、高级职称资格的教师交流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优先聘任中、高级职务;交流轮岗到异校中、高级岗位的教师,其在原学校聘任的中、高级职务的细分等级应保留。鼓励和支持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建立交流教师津补贴制度。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参与“二次交流轮岗”时,应优先考虑其交流轮岗意愿。参与过校际交流轮岗的教师退休时,由所在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其在当地曾任教的一所学校,为其提供退休管理和服务。
(三)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导向作用。实施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引导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经历,其中城镇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青年教师评聘高级职称职务,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当增加任(支)教经历年限。对扎根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专科、中专学历并在基层工作分别满4年、6年、9年的,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专科、中专学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2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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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校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带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素质能力提升。切实开展农村教师为重点的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加大农村学校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力量培养工作,将优秀的年轻教师、特岗教师纳入培养范畴,建立符合后备干部成长规律的选拔培养的长效机制,为各地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供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力量。
六、加强交流轮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各县市政府要成立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要共同成立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工作小组,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县域内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教育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优化师资配置的政策,要做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多形式引导教师更新观念,服从教育大局,消除思想顾虑,自觉参与交流轮岗。积极争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大力支持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为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创设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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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规划。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教育发展的现状,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和生源变化及校长教师队伍的编制、职数、分布、结构、工作年限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组织实施校长教师分期分批开展交流轮岗工作。
(四)加强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管理。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管理办法,加强交流轮岗校长教师人事档案管理,强化跟踪管理,加强对交流轮岗教师专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等相关法规对不服从交流轮岗工作安排、拒不到岗、不履行岗位职责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校长教师进行处理。
(五)提高交流轮岗工作成效。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正确处理教育均衡与发展的关系,妥善处理好校长教师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的关系,尊重教师个人诉求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确保校长教师队伍的稳定。组织城镇学校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交流轮岗,优质学校校长骨干教师与薄弱学校校长教师相互交流轮岗,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交流轮岗。注意保护和发扬学校办学特色,推进优质学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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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共同发展,不断提高师资配置效益,整体提升教育质量。
(六)加大监督力度。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纪律,规范交流轮岗工作程序。纪检部门要加强监督,杜绝腐败现象产生,坚决防止“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以及因交流轮岗而加剧部分学校教师编制超编、优质师资资源集中、中高级人数超比例等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参与交流轮岗校长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七)各县市教育、编制、人社部门要共同制定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州教育局、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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