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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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拓宽监督渠道,延伸监督触角,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正能量,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扎实有效推进我区党风政风监督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无违纪、违法记录或其他不良表现、不良记录。

(二)关心关注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法律水平,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常年在**市**区居住工作或经商的社会各界人士,有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关工作。

(四)为人正直、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能严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法纪观念强,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 五)工作认真负责,能服从区纪委、区监察局的安排,积极主动完成任务。

(六)坚持原则,敢于较真,善于发现问题,能及时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具有履行职责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职责

(一)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同)、党员干部(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作风建设有关要求情况。

(三)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情况。

(四)监督和反映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遵守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群众利益等有关规定情况。

(五)积极配合区纪委、区监察局开展的检查、暗访等工作。

(六)主动反映群众对我区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积极宣传区纪委、区监察局开展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工作情况。

(七)完成区纪委、区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党风政风监督员有以下权利

1.有权对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违反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为,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区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以及各种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并向区纪委、区监察局反映。

2.有权了解所反映的问题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建议的处理落实情况。

3.有权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和学习有关党风党纪等文件。

4.有权参加区纪委、区监察局安排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

5.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区纪委、区监察局反映,直至提出控告、申诉及给予保护的合理要求。

(二)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2.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半年至少提供一条以上有一定价值的问题线索和信息(或意见、建议)。

3.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不得以党风政风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无关的事情。

4.积极参加区纪委、区监察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真实、全面、客观地反映在监督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泄露或擅自处理有关视频、图像和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二)不得借党风政风监督员身份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与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被监督部门、人员吃请和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得违规向被监督和检举的单位或个人透露反映人情况。

(四)未经同意,不得以党风政风监督员名义向社会、新闻媒体或被监督部门、人员发表表态性处理意见或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区纪委、区监察局创造条件每年对党风政风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学习培训会议、座谈交流会议等,提升监督工作水平。

(二)信息反馈制度。区纪委、区监察局应及时接收党风政风监督员提供的各类信息、意见和建议,建立专门台账,并认真办理。办理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其反馈。因客观原因暂时办理或落实不了的,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党风政风监督员。

(三)工作联系制度。保持与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经常联系,及时解决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介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等。及时发送有关文件、书刊和学习资料。

第七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管理

(一)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到期自动解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党风政风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合履行职责时,经协商可提前解聘。解聘党风政风监督员,必须书面通知党风政风监督员本人。

(二)党风政风监督员日常管理和聘任工作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党风政风监督员不脱离现工作岗位,监督工作带有公益性,属于志愿行为,不发放工薪待遇。参加相关监督检查活动时,区纪委、区监察局可提供一定的工作保障。

(三)区纪委要有计划地组织监督员参加述责述廉会议,开展明察暗访、专项检查、调研座谈和会议培训等活动。

(四)区纪委区监察局对党风政风监督员遵守工作纪律和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建立履职工作台账。对工作积极、贡献突出的,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等不适宜担任或半年以上不提供有一定价值的问题线索的,予以解除聘任。党风政风监督员解除聘任的,一般在一个月内予以重新选定和补充,保持监督员队伍基本稳定。

(五)各级党组织和党政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党风政风监督员开展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带头接受监督,不允许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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