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第三章 预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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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

第三章 预试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预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在工程安装完成以后,化工投料试车之前,对化工装置进行管道系统和设备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为化工投料试车做好准备。

第五十一条 预试车总体要求

1、预试车必须按总体试车计划和方案的规定实施,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试车。

2、预试车应在必要的生产准备工作落实到位、消防及公用工程等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进行。

3、预试车前,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技术提供单位、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应对试车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有关技术措施进行交底并出具书面记录,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并向公司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预试车前,应确认试车单元与其它生产或待试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并已进行安全处理,试车过程应设专人监护。

5、预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将安全工作置于首位,安全设施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时试车,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试车,决不能使危险因素后移。

6、确需实物料进行试车的设备,经公司、设计单位和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协商同意后,可留到化工投料试车阶段再进行。

7、预试车工作全部结束后,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检查确认是否具备化工投料试车条件。

第五十二条 预试车过程中,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公用及辅助设施等情况和装置的规模、复杂程度,主要控制以下环节: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管道系统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一般电动机器试车;汽动机、泵试车;往复式压缩机试车;烘炉;煮炉;塔、器内件的装填;催化剂、吸附剂、分子筛等的充填;热交换器的再检查;仪表系统的调试;电气系统的调试;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

第五十三条 预试车阶段记录

1、预试车报告应由试车领导机构组织编制,经参加试车各单位的授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预试车报告应包括试车项目、日期、参加人员、简要过程、试车结论和存在的危险隐患及处理措施。

3、试车记录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应由试车工作机构组织提出,试车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4、每个试车项目必须填写试车记录,并由参加试车单位的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节 单机试车

第五十四条 单机试车的主要任务是,对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负荷试车。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与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等,安装结束都要进行单机试车,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第五十五条 单机试车前,工程安装及扫尾工作应基本结束。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试车的要求,认真清理未完工程和工程尾项,自检工程质量,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评,并负责整改消除缺陷。

公司应抓试车、促扫尾,协调、衔接好扫尾与试车的进度,组织生产人员及早进入现场,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五十六条 单机试车前,试车方案已经制订并获得批准;试车组织已经建立,试车操作人员已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能正确操作;试车所需燃料、动力、仪表空气、冷却水、脱盐水等确有保证;测试仪表、工具、记录表格齐备,保修人员就位。 第五十七条 除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外的转动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公司组织,建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和实施,公司配合,设计、供应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八条 单机试车必须划定试车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车必须包括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动控制装置;指挥和操作必须按照机械设备说明书、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严禁多头领导、违章指挥和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和化工装置实际需要,制订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各环节的操作法和要求(详见附件3:预试车安全操作要点),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条 大机组等关键设备的单机试车,应由公司组织成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并经过施工、生产、设计、制造等单位联合确认。试车操作应由生产单位熟悉试车方案、操作方法、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引进设备的试车方案,按合同执行。 第六十一条 系统清洗、吹扫、煮炉由公司编制方案,施工、公司实施。系统清洗、吹扫要严把质量关,使用的介质、流量、流速、压力等参数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引进装置应达到外商提供的标准。系统进行吹扫时,严禁不合格的介质进入机泵、换热器、冷箱、塔、反应器等设备,管道上的孔板、流量计、调节阀、测温元件等在化学清洗或吹扫时应予拆除,焊接的阀门要拆掉阀芯或全开。氧气管道、高压锅炉(高压蒸汽管道)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管道、设备的吹扫、清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特殊处理。吹扫、清洗结束后,应交生产单位进行充氮或其它介质保护。系统吹扫应尽量使用空气进行;必须用氮气时,应制定防止氮气窒息措施;如用蒸汽、燃料气,也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二条 单机试车时需要增加的临时设施(如管线、阀门、盲板、过滤网等),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公司审核,施工单位施工。

第六十三条 单机试车所需要的电力、蒸汽、工业水、循环水、脱盐水、仪表空气、工艺空气、氮气、燃料气、润滑油(脂)、物料等由公司负责供应。

第六十四条 单机试车过程要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公司组织建设(生产)、施工、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检验等单位的人员确认、签字。引进装置或设备按合同执行。

第三节 工程中间交接

第六十五条 当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建成,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公司和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程中间交接。工程中间交接一般按单项或系统工程进行,与生产交叉的技术改造项目,也可办理单项以下工程的中间交接。工程中间交接后,施工单位应继续对工程负责,直至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 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毕。

2、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3、管道耐压试验完毕,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完毕,保温基本完成,工业炉煮炉完成。

4、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负压试验、气密试验等完毕,清扫完成,安全附件(安全阀、防爆门等)已调试合格。

5、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

6、大机组用空气、氮气或其它介质负荷试车完毕,机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7、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8、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工完毕。

9、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毕,其它与联动试车无关的未完施工尾项责任及完成时间已明确。

第六十七条 工程中间交接的内容

1、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

2、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审核验证与交接。

3、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

4、工程尾项清理实施方案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5、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第六十八条 工程中间交接应先由公司组织总承包、生产、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最后组织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单位参加的中间交接会议,并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证明书及附件上签字。引进装置或设备的工程中间交接按合同执行。

第四节 联动试车

第六十九条 联动试车的主要任务是,以水、空气为介质或与生产物料相类似的其它介质代替生产物料,对化工装置进行带负荷模拟试运行,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全部投用,整个系统联合运行,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等,并对参与试车的人员进行演练。

联动试车的重点是掌握开、停车及模拟调整各项工艺条件,检查缺陷,一般应从单系统开始,然后扩大到几个系统或全部装置的联运。

第七十条 联动试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始:

1、试车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等单机试车全部合格,单项工程或装置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完毕。

2、生产管理机构已建立,岗位责任制已制订、落实并执行。

3、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已经确定,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4、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和流向及安全色按规范标志标识完毕。

5、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

6、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已经批准并印发到岗位及个人,在现场以适当形式公布。

7、试车工艺指标、联锁值、报警值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并公布。

8、生产记录报表齐全并已印发到岗位。

9、机、电、仪修和化验室已交付使用。

10、通讯系统已畅通。

11、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控等防护设施已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12、职业卫生监测点已确定,按照规范、标准应设置的标识牌和警示标志已到位。

13、保运队伍已组建并到位。

14、试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通道处的杂物等已经清理干净。

第七十一条 联动试车方案由公司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施工、设计单位参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试车目的。

2、试车组织指挥。

3、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4、试车程序、进度网络图。

5、主要工艺指标、分析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6、开停车及正常操作要点。

7、相应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8、试车物料数量与质量要求。

9、试车保运体系。

第七十二条 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显示仪表和报警装置皆应参加联动试车,自控和联锁装置可在试车过程中逐步投用,在联锁装置投用前,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试车中应检查并确认各自动控制阀的阀位与控制室的显示相一致。

第七十三条 联动试车应做到:在规定期限内试车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参加试车的人员分层次、分类别掌握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操作技术;通过联动试车,及时发现和消除化工装置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完善化工投料试车的条件。

联动试车结束后,公司可按合同规定与施工单位或总承包等单位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ym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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