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医护管理专科学校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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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

98年2月25日第七次校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學術尊嚴,並公正處理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相關案

件,特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指送審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

二、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

事。

三、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

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 四、干擾審查人。

五、其他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情事。

第三條 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檢舉,應即進入

校內處理程序,並以保密方式為之,避免檢舉人及送審人曝光。 對於未具名但具體指陳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之檢舉,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四條 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或教師資格經教育部審定後,

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之情事,應提報校教評會審議。由校教評會主任委員組成審理小組進行審查,審理小組成員五至七人,教務主任(兼召集人)及校長圈選三位科中心主任為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科中心主任推薦相關之專業領域教師組成,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公正學者參與。

第五條 審理小組成員、原審查人及校外學者專家,與送審人有下列關

係之一者,應予以迴避:

一、師生。

二、三親等內之血親。

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四、學術合作關係者。 五、相關利害關係人。 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者。

審理小組召集人因迴避或其他原因未克出席審理小組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理小組於審議處分措施時,應有成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成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條 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情事時,由人事室查

證並送校教評會認定之。

第七條 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二款所定情事時,應請送審人於接獲校

教評會書面通知後二十日內,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校教評會再將檢舉內容、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由校教評會決議後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作為本校審理時之依據。

本校於依第一項規定審查完竣後,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本校審理時,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第八條 於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四款所

定情事時,應由科中心會議召集人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送校教評會召集人再與該審查人查證後,提校教評會審議;經校教評會審議屬實之案件,應駁回送審人

之申請。

第九條 校教評會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遇有案

情複雜、窒礙難行及寒、暑假之情形時,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校教評會應於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第十條 違反本要點成立之案件,審理小組應彙整審查人意見做成調查

報告,依違反規定之項目及情節輕重,經議決後送校教評會審議之,校教評會得依下列各類規定懲處:

第一十一條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故意登載不實:三年至五年不得升等。

第一十二條 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

事:五年至七年不得升等。

第一十三條 學、經歷證件、成就證明、專門著作已為刊物接受將定期

發表之證明、合著人證明為偽造、變造:七年至十年不得升等。

第一十四條 干擾審查人:三年至五年不得升等。

第一十五條 除前述懲處原則外,校教評會亦得按其情節輕重作出停

聘、解聘、不續聘、當年度不予晉薪級、限制參與校內各級會議、論文審查(口試)、其他適法之處分。 前項懲處涉及解聘、停聘、不續聘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程序,經校教評會決議後,報教育部核准。

第一十六條 依本要點認定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情事後,應

將認定情形及處置之建議,報教育部審議,並依教育部審議決定執行,並轉知檢舉人與送審人。

依教育部審議決定執行後,應公告並副知教育部及各大專學院,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

第一十七條 案件經教育部審議後判定未有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

者,檢舉人如再次提出檢舉,應提校教評會審議。 經校教評會審議再次檢舉內容,發現未有具體新事證,得依前次審議決定逕復檢舉人。但有具體新事證,本校應依本要點進行調查及處理。

第一十八條 檢舉人濫行檢舉,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者,由校教評

會認定;校內教職員生由相關單位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校外人士則向相關單位提出懲處之建議。

第一十九條 本校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抄襲、剽竊或

其他舞弊情事者,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要點經校教評會初審,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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