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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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村,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引导村民科学、规范建房,节约和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镇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农民建房在数量和规模上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但是,由于农村自建房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乱搭乱建、扩大房屋占地面积等违章建设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公路沿线的农村建房中,出现了随意违章建房,破坏城乡环境卫生,损坏公路、耕地、林地、渠道、通讯线路等现象,不仅影响了村镇容貌景观,而且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村组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村建房管理工作作为关系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实行土地规划控制,规范农村建房土地使用 (一)有规划的村,要严格按照村镇规划进行报建;没有规划的,要尽快完成村镇规划。未编制村镇规划的村,新批建房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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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按程序上报,经国土资源、建设部门会审后,再进行选址建设。因村镇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了规划控制的区域,按规划控制组织实施。

(二)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镇政府组织城环办和国土所等部门集中审核后,上报区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及建设相关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三)农户建房宅基地必须符合村镇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联户建设多层住宅或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建房要与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荒地,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占用耕地新批建房和宅基地,严禁在高速公路旁、高压线下,以及占用基本农田和退耕还林地建住宅。

(四)农户建房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新建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含院坝),使用村内空闲地或原有宅基地建房的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含院坝);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超过三层的,必须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三、农民建房用地申请对象和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民可以申请建房: 1、原有住房破旧需改造或属于危房需要拆除的; 2、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需要,原宅基地被征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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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地震、泥石流、危岩、危坎等地质灾害影响需要搬迁的;

4、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需要拆迁的;

5、多个子女的家庭,有子女达到婚龄,确需分户新建房屋的(分户的父母身边至少有一个子女)且人均宅基地不足20平方米的;

6、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建房: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2、有私自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分户需要,或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标准的;

4、申请人为非农业户口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四、农民建房用地申报审批程序

1、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用地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60%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在本村或小组张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长签字,村民委员会会同联村干部、分片领导审查同意。

2、建房户向镇规划建设部门提交建房申请,镇规划建设部门和镇国土所在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1个月内派员集中到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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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踏勘,并按“一户一宅”要求,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异地新建、改建的农户要签订退回老宅基地的承诺书。

3、镇政府每个月的30日(休息日顺延)组织有关人员集中研究审核,同意的上报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批,不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建房申请人。

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监管制度 (一)建立领导工作机制。

镇成立农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村委会、国土、城建、农业、计生、民政、派出所等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镇的农村建房工作。

(二)建立初审制度,强化村委会责任意识

各村委会要认真履行初审和监督责任,对违法违章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将村民建房的发现、制止、监管与对村的平时考评、年终考核挂钩,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和建房条件的农户,镇分片领导和联村干部要指导各村做好审核和监管工作,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建房。

(三)建立宅基地申报管理制度,规范用地行为

镇建设和国土所收到建房申请,要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审核建房用地申请、申报、讨论、公示程序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等。占用耕地、超面积等利用宅基地建房的申报手续,按市区土地政策执行。

(四)建立建房日常监管制度,规范建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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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房户实行保证金制度,按申报面积暂交建房保证金35元/平方米(可以由担保人垫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其保管。

同时符合下述情况的,经村民代表会和村委会同意,全部退还所交建房保证金35元/平方米。

1、按照批准书要求规范建房; 2、建有规范的化粪池;

3、竣工验收合格,没有损坏公路、渠道、耕地、林地、通讯线路、环境卫生等公共利益或已经自行恢复的。

4、已退还老宅基地复耕的。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村民代表会和村委会同意,所交的建房保证金35元/平方米用于违规整改和公共利益损毁维修建设资金,剩余部分全额退还建房户,不足部分由建房户负责,否则暂不办理房屋产权证。

1、不按照批准书要求违规建房的; 2、没有建规范的化粪池的;

3、损坏公路、渠道、耕地、林地、通讯线路、环境卫生等公共利益没有恢复的;

4、没有退还老宅基地复耕的。

(五)建立约束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1、对未按程序、标准、规划要求等条件初审的,造成违法违章建设而又未制止的,扣除村工作经费500元/户,扣除村主要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责任人2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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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村民建房审批、监管过程中,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得借机乱收费和变相摊派,违反规定的退还所收费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村要确定专门人员,开展定期巡查,一旦发现违章建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经村组制止和停工整改仍违章建房的,由村、组组织力量进行拆除,对个别钉子户可由村申请上级有权机关进行强制拆除,所有费用由村承担。

4、凡是发现一起农户违规违纪建房,扣除村工作经费1000元/户,与村组干部有直接关系的,扣除村组干部个人500元/户,视其情节给予诫勉、停职、免职处理。

5、凡是村组干部或其直系亲属违规违纪建房,扣除村工作经费1000元/户,扣除村组干部个人1000元/户,同时视其情节给予诫勉、停职、免职处理。

6、对在建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意见即日起执行,与上级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其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

联络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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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村民建房审批、监管过程中,任何单位、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得借机乱收费和变相摊派,违反规定的退还所收费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村要确定专门人员,开展定期巡查,一旦发现违章建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经村组制止和停工整改仍违章建房的,由村、组组织力量进行拆除,对个别钉子户可由村申请上级有权机关进行强制拆除,所有费用由村承担。

4、凡是发现一起农户违规违纪建房,扣除村工作经费1000元/户,与村组干部有直接关系的,扣除村组干部个人500元/户,视其情节给予诫勉、停职、免职处理。

5、凡是村组干部或其直系亲属违规违纪建房,扣除村工作经费1000元/户,扣除村组干部个人1000元/户,同时视其情节给予诫勉、停职、免职处理。

6、对在建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意见即日起执行,与上级政策、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其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

联络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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