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章程
更新时间:2024-02-20 22:09: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篇一:成都高新平康养老院章程
成都高新平康养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高新平康养老院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本院主要是利用自愿举办、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饿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成都高新区中和镇街道公济桥65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股份制,非营利性养老院。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200万元人民币;出资者:拟定法人(院长)吕奉平,投资万元人民币;副院长康中毅,投资 万元人民币;副院长邱良富,投资 万元人民币。共计投资 万元人民币。(入股协议书附后)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
(二)社区及周边村镇老年人的护理、康复。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吕奉平、康中毅、邱良富、王文骋、黄莉、蒋兰、杨喜义 李娜、陈婷等9人组成。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9人;理事任期3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等等。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增加年度预算等等。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
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王志刚、黄莉、蒋兰等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本院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和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副院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篇二:养老院章程
养老院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刑家村桃园仙居幸福
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刑家村桃园仙居幸
福院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
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科尔沁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
主管单位是科尔沁区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科尔沁区清河镇邢家村。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冷万军;开办资金:20万元。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
(二)社区及周边村镇老年人的护理、康复。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个人资金;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
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
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
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
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体制机关输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
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三:敬老院章程
敬老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敬老院在管理上遵守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接受国家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场所
名称:
地址:
第三章 性质和组织形式
本敬老院是股份制的公益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民政局
投资人:
采取自负盈亏的服务经营方式,按劳分配。
第四章 注册资金及来源
全额由股东投资,共计万元,全部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第五章 服务方式
颐养娱乐、居家养老、康复保健、协助医疗、特别护理等等。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由上述投资人组织成立“敬老院”,经济上独立核算,院长向本敬老院董事长负责,主持本敬老院的全面工作,是本敬老院的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并承担日常管理的全部法律责
任。 本敬老院的会计、出纳和其他工作人员由院长任命。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产生和职权范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权范围是直接对本敬老院院长的监督管理、服务指导。负责从业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本敬老院的财务、财产的监督管理和本敬老院其他重大事项的全面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利润分配形式
1、敬老院是一个公益事业服务的实体单位,有相应的会计机构,同时配备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两名,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法》进行服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反映在收养服务活动的全貌,按时上交税利,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监督。
2、利润分配形式:税后利润的50%作为投资发展基金,20%作为福利基金,30%作为奖励基金。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本敬老院采取招聘、择优录取的方法,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敬老院的收养服务运作情况拟定, 并经得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由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章程终止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服务之规定的有关条款,收养服务不能继续运作或终止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批复后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清理。
正在阅读:
养老院章程02-20
慈母情深 评课稿06-29
寻狗启事(优秀10篇)03-22
玻璃生产石油焦粉燃烧系统简介04-05
my,dream英语作文120词带翻译04-01
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2022-2022学年八年级上学期期末考试生物试题(04-12
七年级Unit5What's the matter复习09-07
采油工程复习题答案(1)05-27
广告牌工程施工合同模板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