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高于集体利益

更新时间:2023-10-15 08:5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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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个人利益是个人活动的前提和动力,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大方面,如生活条件、教育条件、工作条件以及发展自己有益于社会的个性和特长的需要。 集体利益应服从于个人利益

鄙人算是个“红旗下长大”的老辈子人。那时候流行着一句话:“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没水小河干。”这话是说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目的是让大家都关心“大河”,国家有钱了,人民才有好日子过;为了大河,要敢于牺牲小河的利益。

但细想大河与小河的自然现象,却恰好相反。小河的水流入大河,大河的水来自小河;小河是上游,大河是下游;小河干了,大河也得跟着干;这是实情(大河的水量比小河大,大河之所以水量大是因为大河地势低,水往低处流,小河的水因重力、地心引力而流向地势低的大河。——楼主点评)。所以这话该倒过来说:“小河有水大河满,小河没水大河干。”

到了今日,这个问题就看得清楚了:劳动者卖力气干活,然后作为纳税人向国家纳税,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国家财政的钱来自纳税人。当初我们看不清这小河给大河注水的过程,小民只晓得水从大河来,只一门心思地“报答党和国家的养育之恩”,大概因为那时还没有“纳税人”的概念。改革开放后,本小民才见报章揭破了这个秘密,原来国家职工拿到的工资只是他创造价值的20%,80%都交给了国家,我们领了几十年的工资原来都是“税后工资”!从此才晓得,大河的水原是从小河来。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小河“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把水献给了大河,可大河回馈给了小河什么?或换言之,大河吸纳了小河的水后向哪里分流?举个例子说,若分流给公车消费的“水”浩浩荡荡,相当于教育经费和卫生经费的总和,贡献水的小河肯定寒心;再如,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征地、卖地,相应的,献地、拆迁、“上楼”的农民所获补偿甚微,还丢了饭碗,这便是:大河满,小河干。

还有另一个情况,小河贡献的水中途被截流,压根就没有流到大河里去。权势者私下筑坝,搞起小水库,“小金库”就是“小水库”的一种。

这小河“水”的拦截方式可就多了,最常见的就是,“水”先流到老板那里,老板再“分流”到贪官那里。贪官盗走的“水”要是“肥水不外流”还好,殊不知都变成了地下潜流,流到国外,以至于出现了“地理奇观”:中国的小河干,外国的大河满!那漂洋过海的“水”流到外国的商铺里,还令“金发碧眼”们瞠目结舌:哇,中国人的消费能力真是超强啊!

小河无私奉献,“蜡炬成灰泪始干”,可它们哪里知道,为了大河“衣带渐宽终不悔”,却难得大河的同情和回报,终于落得河床裸露、枯草遍地。有权威统计说,1992年至2007年十五年间,职工工资报酬所占GDP比重降低了12%。由此看,“小河干”是早晚的事! 以往那个时代,本老朽听惯了这样的教导: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都要服从国家利益。这一级一级服从的辩证法只提小河的水要往大河里流,不提大河的回馈。这跟那古老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顺从法则倒颇相似,都是单向的,“反向的运动”,民生、民本就被淹没了。到了今日,虽然有了人本观念,但服从法则时还是很强硬的,譬如强制拆迁举动中就立了一条规则——“公共利益”,却不知这“公共利益”中大半是房产商的私人利益,不是大河的也冒充大河。

在以往的那个时代里,单讲小河的奉献,且同时搞“政治冲击其他”,弄得小民都不干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活,终致小河干大河也干,末了,“大家一齐喝西北风”。现在,又是市场运作,又是拉动内需,小河的水倒是哗哗地往大河里流,那么泱泱大河该做什么呢?小河的水即是小民的血与汗,大河该如何珍惜这些“水”,让它们流到该流的地方去呢?

大河满,小河干,总不是好的风景。

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是我们课本中的词句,深植于国人内心,成为绝大部分国人的行动准则和正确标准,也是中国式拆迁中最为响亮的理论依据。 拆迁中个人利益是否真需要服从集体利益呢?

何为集体?概念十分复杂,也十分多样化,不做引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询。但是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差异,很能说明问题,集体是集体利益的代表,集体与国家、政府存在本质区别,政府是仲裁者,裁判员,对待国民无自身利益问题,也不可叫集体,开发商作为公司是集体,被拆迁的民众的家庭是集体,被拆迁的村庄是集体。

明白此概念,再来看“拆迁中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显然不能作为服从政府的依据。如果政府连集体的资格都没有,何来个人服从集体的问题,而被拆迁的是村庄与家庭,也非个人。

要求家庭、村委会这两个集体服从房地产公司这个集体,显然更为荒谬,两个集体之间平等的代表各自的利益,不存在服从的问题,只有相互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才是解决之道,也是法制国家普遍使用的方式。而政府只在二集体之间做公正的裁判员。

如果政府或者政府人员与开发商利益趋同,形成一个集体,而需要另外一个集体(家庭、村庄)服从其利益,并组织强拆,在理论是说得通的。或者某些政府部门定位不清,伪装做集体,或异化为集体与民争利,才是关键之所在。但切莫打出拆迁中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的社会主义基本旗号,否则足可乱国。

斩断与民争利之手,去掉政府的伪集体身份,让政府角色归位;同时监督房地产公司于政府的地下交易,监督后期工程黑幕,使相关人员无利可图,使政府失去伪集体的动力,才是解决强拆的根本之道。

切不可让建设之路成为强拆之路,没有定语的通往坟墓之路。

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是我们课本中的词句,深植于国人内心,成为绝大部分国人的行动准则和正确标准,也是中国式拆迁中最为响亮的理论依据。

拆迁中个人利益是否真需要服从集体利益呢?

何为集体?概念十分复杂,也十分多样化,不做引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询。但是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差异,很能说明问题,集体是集体利益的代表,集体与国家、政府存在本质区别,政府是仲裁者,裁判员,对待国民无自身利益问题,也不可叫集体,开发商作为公司是集体,被拆迁的民众的家庭是集体,被拆迁的村庄是集体。

明白此概念,再来看“拆迁中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显然不能作为服从政府的依据。如果政府连集体的资格都没有,何来个人服从集体的问题,而被拆迁的是村庄与家庭,也非个人。

要求家庭、村委会这两个集体服从房地产公司这个集体,显然更为荒谬,两个集体之间平等的代表各自的利益,不存在服从的问题,只有相互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才是解决之道,也是法制国家普遍使用的方式。而政府只在二集体之间做公正的裁判员。

如果政府或者政府人员与开发商利益趋同,形成一个集体,而需要另外一个集体(家庭、村庄)服从其利益,并组织强拆,在理论是说得通的。或者某些政府部门定位不清,伪装做集体,或异化为集体与民争利,才是关键之所在。但切莫打出拆迁中个人利益必须服从集体利益的社会主义基本旗号,否则足可乱国。

斩断与民争利之手,去掉政府的伪集体身份,让政府角色归位;同时监督房地产公司于政府的地下交易,监督后期工程黑幕,使相关人员无利可图,使政府失去伪集体的动力,才是解决强拆的根本之道。

切不可让建设之路成为强拆之路,没有定语的通往坟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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