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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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评审工作制度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安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评审工作制度(试行)》、《安吉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安吉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及评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规划设计方案质量,现依据《安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由专家对我县的重要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二条 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全县各类城乡规划方案及项目方案(包括规划、建筑、旅游、交通、绿化景观、市政、亮化等)审查工作的需要,从全国规划、建筑、旅游、交通、绿化景观、市政、亮化等专业领域中选取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为重大项目提供跟踪指导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三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库和日常管理。专家库建立后应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适时的充实、调整。 (一)定期充实。每三年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函征集一次新专家名单,经汇总筛选后入选专家库;

(二)适时调整。专家库管理人员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活动组织者对专家表现进行打分,并做出综合评价,对不适宜继续任职的专家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为适应不同专业领域的审查要求,专家库设立子库,子库包括规划类、建筑类、旅游类、交通类、绿化景观类、给排水类、历史文化保护类等七大类。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利益,公正、

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规划、建筑、景观园林、交通、市政等相关专业学历,熟悉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并取得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凡具备前条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并经安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取得专家资格,进入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评审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为评审对象独立提供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报告、图纸;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向委托单位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及专家工作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专家在项目方案评审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审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对评审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 (三)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五)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不断创新,接受考核;

(六)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录专家的个人简历、出席各项评审活动的次数、未参加审查活动的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的

依据。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查活动的;

(二)已接受邀请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审查活动的; (三)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四)在评审活动中,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

(六)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但没有参加或审查活动中途退出的。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两次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评审原则和技术规范、标准的;

(三)不能公正、公平开展工作,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四)审查期间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和情况的。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变更、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审查工作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三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考核结果上报县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专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方法:

(一)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活动以专家评审组的形式进行,专家评审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或5人以上的奇数,评审小组对评审活动组织者负责。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规划及项目方案报批的依据。

(二)评审实行多数通过制。规划方案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审查合格为通过;项目方案由专家投票三选一。通过的方案由编制单位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未通过的方案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前提下对方案进行重新编制及报审。规委会办公室对修改后的方案要进行复审。

(三)评审实行记名制。评审专家应在评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投票表归入评审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审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四)评审工作过程由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时间、评审地点、参与评审专家名单、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及结果等,记录人对记录内容签字负责。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县规委会办公室召集评审会;

(二)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指定专家组组长;

(三)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宣布评审会议程序及有关事项;

(四)县规委会办公室介绍规划或项目方案编制情况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五)委托编制单位介绍方案内容; (六)各与会相关部门发表审查意见; (七)专家发表审查意见; (八)专家组长综合专家意见; (九)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吉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设计市场,提高设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单位即在安吉县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实施设计单位库管理:

(一)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公示等方式成立设计单位库,每年更新一次。进入设计单位库中的设计单位作为全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的优选单位。

(二)每次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结束后,由评审专家给设计单位打分,年底进行汇总、加权综合后,前二十名的设计单位进入设计单位库,如不足二十家设计单位,则后三名的设计单位不得进入设计单位库,被列入黑名单的设计单位不得进入设计单位库。

(三)我县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各种正式评选活动中获奖的,该设计单位可直接进入设计单位库。

第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设计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

(一)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并确认,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有明显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等相关要求的。

(二)设计方案经济技术指标明显不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其他明显错误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设计单位,如果在安吉承接的其他项目第二次出现上述问题之一的,则该设计单位三年内不得在安吉县承接规划(建筑)设计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吉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设计方案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初审或专家评审;需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在项目方案初审或专家评审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由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上报。

需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根据《安吉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对送审方案的要求:

(一)设计深度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技术条件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并符合《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二)符合项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三)经项目所在地乡镇、开发区管委会、灵峰度假区初步审核通过(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 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一)符合相应设计资质条件。

(二)涉及初审或专家评审的项目方案的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及委托设计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登记。 (三)按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包括文本全套电子文件,各类CAD图件,供核准相关技术指标的图件(绿地率计算图、建筑密度计算图、停车位分布图、住宅户型表等)。

第五条 对项目业主的要求

(一)项目业主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项目方案审查要求。

(二)项目业主应提供3个或3个以上的建设项目方案,其中一个方案应委托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单位库中的设计单位来编制。

(三)提供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包括相关附加协议)。 (四)需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应在每月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下班前提交完整的方案资料。

第六条 对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需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方案,应先组织初审或专家评审,并在项目方案修改、完善过程中落实评审意见。

(二)项目业主提交请求审查的书面报告和完整的方案资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预审(答复项目业主是否符合初审或专家评审要求),预审通过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或专家评审。需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设计方案,应在项目方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再度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符合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要求。

第七条 对方案资料的要求:

(一)项目方案初审或专家评审,需提供每个方案文本15套;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需提供方案文本10套。

(二)项目方案文本主要内容(基本顺序):

1.初审或专家评审的项目方案,设计方案文本中标明方案编号,不得出现与设计单位相关的单位名称、设计人员等内容;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方案,须注明设计单位名称、资质,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2.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3.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 4.项目区域位置示意图

5.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需附项目规划初审(专家评审)意见书、规划初审意见落实情况说明以及设计方案修改对比图。

6.总平面效果图、鸟瞰图各一份(总平图上应注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包括各类建筑面积,小户型比例、配套公服分项面积等,工业项目标明非生产性用房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及其比例);沿街建筑完整的街景立面图,重要节点效果图,城市道路转角效果图,项目主要出入口效果图,沿街建筑夜景效果图;建筑外墙色彩、材质设专篇,并在立面图上标明色彩、材质。

7.项目与周围已建建筑物的合成效果图(已建建筑物以实拍照片为准)。 8.带地形底图且有详细尺寸标注的CAD总平面图一份,尺寸标注内容包括项

目周边路网、绿化带、水系宽度等。

9.相关专项规划设计说明应详细、图件应齐全,如给排水、道路交通组织、消防、气象、电力、电信、建筑节能(包括太阳能利用系统)、竖向、绿化景观、环境保护、无障碍设计等。

10.所有建筑单体平、立、剖CAD图,包括地下室平面图、剖面图。 11.文字说明中除设计依据、设计说明外,应详细列出经济技术指标(包括住宅户型表);政府投资性项目应有项目概算。

12.县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文本装订要求:A3纸、横向、双面装订,软封面,标注页码,字体大小适中。

(四)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方案须提供方案介绍PPT(精简版)及5分钟左右方案介绍影音文件。项目业主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应经相关部门审查通过。

第八条 项目方案经预审退回进行修改完善的,方案重新提交审查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报送时间超过要求的,转入下次审查。 第九条 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业主确需调整方案的,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原则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并重新报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D-001-020200-20110817-006 安政办发〔2011〕92号 来源: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xh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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