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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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0年6月4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方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 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即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奖包括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 步奖。 省级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 人员;

(二)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第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的发现。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 益的发明。 第十一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4个等级。 第三章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省级有关部门;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各部;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专家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的评审结论对推荐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 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和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 技术杰出贡献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和评审。

第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制定。

第十六条 经省评选、评审委员会补评出的人员、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告,证求异议。异议期 30天。

第十七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省评选、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科学技术成果作出认定结论,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 的建议。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省评选、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和奖励种类及等有的决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决定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由省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二十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四川省志。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获励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 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积极支持、正确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 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序运作。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的发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四川 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不得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 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共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社会力量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向受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 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华侨、外国人或者省外的单位、个人,在我省进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对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设立本级科学技术奖;具体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8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同时废止。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5年4月1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行政管理、组织领导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 “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对推动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的、特殊贡献的人员”,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为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以其代表性成果的先进性、创新性为基本条件,经济或社会效益等为比较标准。

(二)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数量及质量,及其对四川科技进步和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在本学科或行业的地位和影响,以其发表论文、专著数量、被同行引用、应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讲学等来衡量。

(四)对推动学科和行业的发展,以国内外对其学术、成果价值的公开评价来衡量。

(五)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巨大贡献,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是指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为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科技奖励的科技开发或转化项目的主要组织者或实施者。在省内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企业或产品有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以评选办法规定的工业类年新增利税3000万元,农业类实现年增产值3亿元(其中粮食实现年新增产量1亿公斤)为基本条件。

(二)候选人重视并认真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研究与应用;具备较高的决策、管理水平,并对管理运行机制有创新,取得巨大成绩。

(三)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学术和职业道德,有很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刻苦钻研,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第十条 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仍在科学技术前沿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节 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

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中:

重大技术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及重大自选项目,包括: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863”项目、“973”项目、攀登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星火计划项目、软科学计划项目、国家青年科技基金项目、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应用技术研究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研究及应用推广。

(二)省部级、市州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有重大市场价值的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及应用推广。 (四)引进消化国外技术有创新和改进的项目。 (五)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军民两用科学技术项目。

(六)将成熟、适用的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形成规模生产的优秀项目;经实施推广应用2年以上,不仅量大面广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项目(含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经2年以上实施推广后,重新取得重大成效的项目)。

(七)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经济、科技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研究,经济、社会、科技统筹发展重大决策研究,经济、社会、科技领域的政策与法规研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软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等软科学项目。

(八)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宣传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作品项目。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目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中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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