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的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2023-04-23 15:2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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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的账务处理

1、 库存现金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

(1) 库存现金盘亏盘盈在批准前的处理

盘盈: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 批准后处理

盘盈:

——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盘盈,其批准后的处理是增加营业外收入;

——对于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盘盈,应计入“其他应付款——××单位或个人”账户 盘亏:

——如果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非常损失或无法查明原因的,应增加企业的管理费用。 ——如果是应有责任人赔偿或由保险公司赔偿的,应转记入“其他应收款——××赔偿人”贷:库存现金

或“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偿”账户;

2.存货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

(1)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

批准前:

——将盘盈存货的价值记入“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有关的流动资产账户的借方,另一方

面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的贷方。

批准后:

——对于盘盈后的流动资产,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

存货盘亏的会计处理

批准前:

——对于盘亏的流动资产,借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贷记

入相关的流动资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应的应税劳务,非正 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存货盘亏 需具体区分损失的原因,如属于条例和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部份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 转出处理。

新《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与旧规 定不同的是“自然灾害损失”被划出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批准后:

(一)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二)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3.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盘点当期入账,同时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新准则规定,盘盈 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

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按 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已计提的 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 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 科目,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贷记“待处理财 产损溢”科目。

应收款清查结果的会计处理

我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计提坏账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实际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如果确认并转销的坏账以后又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wt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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