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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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辅导讲座

根据培训班课程安排,现在由我同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今天的学习,我不打算按该法的顺序来讲,而是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主要修改变化,宪法特征,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国家象征)等作一些介绍,加深大家对宪法的了解,以有利于大家履行职责,讲得不够或讲得不好的,请大家批评指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该法又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与2004年经四次修正,共四章一百三十八条。被称为八二宪法。对1982年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救济制度、政治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补和补充,使之更加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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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形势和需要。

1982年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确立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职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既考虑了当前的事实,又考虑到发展前景,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要点:

一、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主要修改变化

二、宪法特征 三、 我国的国家制度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我国的国家机构

六、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国家象征) 一、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及其主要修改变化

1949年秋,我国革命即将获得全国性胜利,但社会秩序还不够安定,遭受长期战争破坏的国民经济尚未恢复。人民群众的组织程度和觉悟程度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还不能立即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制定一个完善的正式宪法。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外华侨等各方面的代表635人,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各民族人民的意志,在普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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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且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共7章60条,尽管还不是一部正式的宪法,但不管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的效力上看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因而在我国宪政史上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我国第一部宪法颁行于1954年9月20日,这部宪法起草制定广泛征求了各方面代表人物8000多人的意见,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对初稿进行讨论,共提出近6000多条修改意见,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后,于9月20日一致通过,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共四章106条,从50年代后期起,这部宪法实施遭到了破坏,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受到践踏,宪法被置之高阁,如同一张废纸。不久,我们的国家陷入了“文化大革命”的沉重灾难之中。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一共只4章30条,它取消了国家主席建制,并规定“检察机关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而使作为法制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名存实亡。当时由于“四人帮”蔑视法制,因而它在实践中并没有受到重视和得到认真贯彻,没有起到多少作用,在历史上只存在了3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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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在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下,没有能够完全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间进行了两次修改。很明显的变化是:改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取消了条文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权力”的规定。这部宪法在历史上也只存在了4年多。

1982年12月4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四部宪法。这部宪法自1988年以来曾先后四次进行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显变化有,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二次是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显的变化是:1.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2.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3.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第三次是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显的变化是: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进了宪法;2.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3.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第四次是,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很多,共修改了14条,新增加4款,明显变化是:1.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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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写进了宪法;2.将社会保障制度写进了宪法;3.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4.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改为5年;5.将国歌写进了宪法。修改后的现行宪法除序言外共有4章138条,近2万字 ,于2004年3月14日公布施行。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与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都是一个国家的法的组成部分,但它们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在规定的内容上

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者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在法律效力上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最根本性的问题,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

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草案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宪法草案的通过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者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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