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管理规定(修订)剖析
更新时间:2023-03-11 02:2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工
作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分(子)公司、项目部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反违章技能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不安全不工作”的观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反违章是企业全员性的工作,查禁违章,人人有责,管理人员和员工要实行“双向”监督,做到层层抓,层层保。
第三条 对各类违章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违章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四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
第五条 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杜绝习惯性违
章,杜绝指挥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杜绝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装置性违章,消除现存的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以“零违章”保证“零事故”。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公司系统反违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反违章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技术部。
第八条 公司事业部、发电企业、分(子)公司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
第九条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主要负责人以及安监人员为成员的反违章工作小组,全面负责项目部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管理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制定各级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考核办法,研究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2.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
验,提出改进措施;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
4.监督、考核各级人员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各分管区域的装置性违章。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或由专职安监人员负责执行。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负责对本单位以及所管理项目部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负责监督、考核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职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
3.负责汇总、曝光本单位以及所管理项目部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三章 违 章 分 类
第十二条 违章的定义: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第十三条 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第十四条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第四章 反作业性违章
第十五条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包括水电、风电等)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1.加强正反两方面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如举办安全讲座、安全演讲比赛、安全知识竞赛等进行正面教育,同时采用事故案例、违章者的现身说法等进行形象生动的安全教育,使职工认清违章一害自己、二害家庭、三害集体,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经常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探讨作业性违章的各种表现。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1.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2.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
业。
3.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4.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5.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6.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7.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
8.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9.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10.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11.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12.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八条 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各单位应按违章的定义,结合实际,制定出作业性违章的范例和表现;组织职工学习作业性违章范例和表现,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
第十九条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1.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2.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3.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4.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5.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各级人员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负责,分层考核。
第五章 反装置性违章
第二十二条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
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1.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公司系统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2.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3.安监部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
重要内容。
1.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2.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查出的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1.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2.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3.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4.生技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故修计划安排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5.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生技部门列入年度反
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门列入年度安措计划。
6.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技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总工程师批准;针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危险点”。措施除上报外,还应抄送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性检查,每年应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应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整改计划措施。。
第六章 反指挥性违章
第二十八条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施工负责人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第二十九条 指挥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1.不按照规定进行指挥:各级领导现场指挥违反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行为;组织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参加电力(包括水电、风电)生产工作。
2.该进行指挥的不指挥:不能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薄
弱环节布置制定有关措施;对各种违章现象不制止、不考核;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该做主的不拍板、不指挥;
3、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越权管理,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第三十条 查禁指挥性违章的责任:
1.查禁指挥性违章,安全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人人有责。
2.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时必须立即制止。 3.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时,必须抵制并越级报告。 4.监察、人事、工会等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工作)小组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反管理性违章
第三十一条 管理性违章指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
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管理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1.规定、制度不健全:不及时贯彻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实际落实到设计、施工、生产工作中去;设备已投入运行,仍未制定有关运行、检修、维护规程制度。
2.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制定的反措、安措计划不符合现场实际、可操作性差或没能落实原国电公司颁发的二十五项反措要求;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做及时更改;没有更改设计自行更改施工标准;更改设计、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图纸。
3.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度执行:对违章不制止,不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安全生产各种措施、计
划资金不落实;违章使用临时工;不能及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反管理性违章的责任:
1.各单位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工作标准和责任,定期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及时查禁管理性违章。
2.制定管理岗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3.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管理性违章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章处罚原则
1.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责任追究制,对违章当事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
2.查禁违章工作以自查为主,发现违章应及时纠正。 3.对违章行为进行分级处罚:班组长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班组负责人(工
作负责人);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查出违章处罚违章者和违章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并联责分管部门负责人;公司组织的检查组或公司领导查出的严重违章或公司禁止的习惯性违章时,处罚该单位有关领导。
4.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都是查禁违章的主体。全体职工都要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和工作班成员之间、领导干部和职工之间的互相监督。
5.人员的各种违章行为按本规定进行处罚,也可按照本单位制订的细则进行处罚,但不能低于本规定。
6.对临时工及外包工的违章处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临时工及外包工违章联责处罚使用该临时工及外包工的单位和单位指派的工作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经济处罚
1.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违章性质严重,且对安全工作以及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者,处罚如下:
a)主要责任者给离岗培训,罚款不少于2000元。 b)次要责任者罚款不少于1500元。 c)班组第一责任人罚款不少于1200元。
d)部门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的副职罚款不少于800元。 e)所在单位的关联违章责任人员罚款不少于500元。 2.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虽未造成事故,但对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处罚如下:
a)主要责任者罚款不少于1200元。 b)次要责任者罚款不少于800元。
c)班组第一责任人(专工)罚款不少于600元。 d)部门第一责任人以及分管的副职罚款不少于400元。 e)所在单位的关联违章人员罚款不少于300元。 3.其他违章
a)其它违章每次罚款不少于300元。
b)部门、班组自行查处违章可适当降低处罚金额。 c)违章联责人员每次罚款不少于200元。 第三十五条 离岗培训
1.严重的违章行为,反映出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不能满足岗位要求,要根据情况对其进行短期离岗培训(《离岗培训的条件》见附录C)。
2.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培训时间一周,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工作,否则,继续离岗培训,直至考试合格。
3.离岗培训期间,停发其岗位工资及奖金。
4.离岗培训后仍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人员,调整其岗位。
第三十五条 降岗级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违章者降岗级1~3级处罚。降岗级一般为3~6个月。若降级期间无违章行为,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恢复岗级。
1.违章性质严重,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2.一年内超过两次因违章离岗培训者。
3.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 第三十六条 内部待岗
违章降岗级处罚期间,仍有违章行为者给予内部待岗处
理。内部待岗一般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 反违章奖励
1. 发现、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发生者,给予1500元以上奖励。
2. 对纠正和制止了管理干部违章的人员,给予500~1000元奖励。
3.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300~800元奖励。
4.部门、班组间职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者、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 违章罚款的管理
1.扣罚的资金由各单位财务单列科目保管,由各单位安全监督部门管理使用。
2.违章罚款原则上用于安全工作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1.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制度、办法。
2.附录A、附录B为本规定的附录。 3.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4.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原2007年12月11日发布的《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标准(试行)》(华电运营安【2007】82号)同时废止。
附录A: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参加检修工作,不进行监护或离开检修现场不指定代理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13)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5)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16)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17)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18)开风机机舱前,机舱内人员未系好安全带。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
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
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
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
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
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附录B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
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附录C:
离岗培训的条件
1.一年内超过三次违章受到处罚者(不含联责处罚); 2.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
(40)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41)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2)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3)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44)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45)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46)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47) 线路停电检修,未在工作地段两端装设完接地线就开始工作;
(48) 线路登杆不核对名称、杆号、色标;
(49)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50)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51)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52)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53)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54)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55)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56)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
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57)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58)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59)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60)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61)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62)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6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6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
备);
(6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66) 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6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6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6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7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7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7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
部件上继续作业;
(7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7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7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7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7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7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79) 其它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设备的违章; (80)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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