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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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4〕175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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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

2014年7月1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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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旨在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在职研究生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奖等级。

第五条 直博生选修课程学分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学分修完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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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等级及标准见表一。

表一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 (万元/生〃年)

第七条 第一学年,一、二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提供给当年度入学的免试研究生以及公开招考中成绩名列前茅的研究生。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等级及标准见表二。

表二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 (万元/生〃学年)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审定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所、中心)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院(系、所、中心)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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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须按规定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院(系、所、中心)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需在本院(系、所、中心)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院(系、所、中心)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结果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未完成学籍注册者; 2、退学研究生; 3、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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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术行为不端者;

5、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在按月计退还所发奖学金后,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每年按十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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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wi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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