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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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

率频道名称、呼号、台标、标识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浙广局发[2013]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发布日期】2013.03.05 【实施日期】2013.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率频道名称、呼号、台标、

标识管理的通知 (浙广局发〔2013〕58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 正确使用频率频道名称、呼号、台标、标识,是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基本运行规范,也是广播电视媒体打造专业特色、塑造品牌形象的重要元素。经调查了解,目前我省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仍存在未经批准变更频率频道名称、呼号、台标、标识等问题。为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做好2013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审核和换发工作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广电局审核、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其频率频道名 1 / 2

称、呼号、台标、频道标识等,必须严格按照《广播电视频率频道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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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w7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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