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六十七)

更新时间:2024-05-31 13:14: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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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六十七)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课程名称:《第19章 纵火和爆炸——行为表现》 第二讲

上一节课跟大家探讨了一下纵火和爆炸的内涵外延,纵火爆炸犯罪人的心理活动。这结课跟大家探讨一下细节问题。譬如这些人为什么要放火、搞爆炸啊?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呀?还有就是从犯罪现场我们可以分析出什么有用的信息?怎么点火怎么爆炸好弄?用什么东西比较得心应手?着火点在哪里?什么样的场面才能体现出犯罪人的水平?等等等等。总体上讲,感觉这节课可以定性为传授犯罪方法课。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个方面,我们还是要主张积极的方面。我们把学来的知识用到造福人类的方向上去。大家可以鼓掌了??

总体上讲,纵火也好,爆炸也罢,是一种暴力的体现。只不过跟一般的打架、抢劫等伤害行为不一样,纵火和爆炸带来的危害性更加巨大。使用火或爆炸物是犯罪人使用暴力手段意愿的一种延伸,是犯罪意愿转化为犯罪行为的中介。它们伤害或毁坏蓄谋的攻击目标或被害人,遗留下可见的或可辨认的痕迹。这里,老特引用了狄汉的观点(1997,pp.395-396):纵火案的动机、手段、目的和目标,在某种程度上都是相互关联的。??探明了某一方面就可以揭示或者推导出

其他方面。他们出于与其他暴力类型相同的动机,不论是自卫的还是用以杀人,而成为犯罪人的一种武器。

跟普通刑事案件一样,接手纵火和爆炸案件之后要从被害人入手,从犯罪现场入手。确定谁是犯罪人蓄谋伤害的被害人或哪些是犯罪人选择加害的目标非常重要。进一步也就可以确定哪些人或目标不会被火和爆炸物所殃及。在连续作案时这一点很重要。当然并不是提倡盲目用这种排除法,但是通过信息分析、总结后,对于缩小侦查范围,甄别犯罪人类型有很大的帮助。通过信息分析,再将纵火或爆炸的目标从特定的被害人“提纯”,看到犯罪人严重真正的目的。当然, “误中流弹”或者“吃瓜落”的情况也非常多。由于纵火或者爆炸所造成的伤害面比较大,发生后的不可预测性、不可控制性或不确定性的特点,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常常会有间接被害人。犯罪人在侵害被害人时,会造成另一被害人的损失、破坏、伤害或死亡(通常因为他就在附近),这一被害人就称为“间接被害人”。如何将“间接被害人”慧眼识真的剔除出去,就要通过谨慎的甄别和系统的信息分析。

纵火和爆炸的对象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财产及一些象征物。个体被害人指被犯罪人由于情绪、心理或掩盖罪行等原因而圈定为袭击目标的人,也包括那些间接被害人。某些被害人也可能由于具有某种象征性而被犯罪人圈定为袭击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象征性的人可能是持有某种观点、信仰的人、群体,乃至是别人的替身。群体是个人的结合,这些人有共同的特征,如性别、民族、肤色、宗教信仰、活动方式或共同的事业。在这种情况下,象征性可以是任何代表

了某种观念或信仰的群体。财物可指建筑物、交通工具或别的物质。它包括那些有使用价值或证据价值的物品,以及一些象征性的物品和附属物品(由于摆放位臵临近而在纵火或爆炸中无意地被损坏或毁坏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象征性有时也可以是代表了某种观念、信仰、群体或者个人的物品。

明确上述的侵害的目标后,侦查人员进入现场后就能做到有的放矢,画像者也能在纷乱复杂的信息中看到线索。

那么,现在我们进入纵火和爆炸的犯罪现场。首先必须确定是哪些因素导致了犯罪现场的损坏?火?还是爆炸物?或者是二者兼有?下列一些特征也应当被考虑进去,因为它们与引火物或爆炸物的制作以及安放有关。

一、助燃物和爆炸物

助燃物是指任何可燃材料(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它常被用做点火或增加火力,以及加速火的蔓延速度。

一些普通的助燃物有: 1.汽油。 2.煤油。 3.打火机液体。

4.可以用的含酒精的液体。 5.报纸。 6.堆积的杂物。 7.破布。

8.衣服。

使用有关爆炸物的范围可以从使用天然的或自制的混合物(在一个密封的容器内装上汽油)到使用可购买的爆炸物(炸药),甚至到使用特殊的非商业性的爆炸物(军用环-4)。如同使用助燃物一样,犯罪人使用的爆炸物的种类也反映了犯罪人的经验、能力、动机和目的。

狄汉(DeHaan,1997,p407)曾提出过,犯罪人在材料使用方面经常遵循两条原则:

(1)越简单约好。(2)就地取材。这两条原则能尽量减少纵火者带到现场的物品。某人在现场被见到的次数越少(特别是不易携带一些箱子和零七碎八的包裹),那么他被证人注意到的次数也就越少。简单的设备比复杂的设备更容易点燃,而且简单的设备也更容易在整个火灾中或常规灭火中被焚毁或破坏掉。一旦确认使用了助燃材料,必须进一步确认该材料是现场原有的还是外部带来的。犯罪人使用的助燃材料可表明犯罪人的相关经验,犯罪人当时的便利条件、动机和目的(DeHaan,1997,p415)。专家就是专家,真知灼见啊!

二、起源点

起源点是指具体的点火地点(DeHaan,1997,p486),或者是指一个具体的放臵爆炸物、随后即发生爆炸的地点。在所有的案件事实未完全弄清楚之前,不能排除多个起源点。

起源点能明显地揭示犯罪人的袭击目标和被害人。

三、引燃引爆的方法

犯罪人对燃烧助燃物或者爆炸设备运转启动或延时的选择依赖于使用爆炸物和燃料的种类、希望拖延的时间以及目标的活动规律。狄汉提到的点火方法有以下几种,但不限于此:

1.明火(火柴、打火机等)。

2.导火索(以任何长度都可以引燃的易燃物为材料)。 3.闷烧物。 4.香烟。 5.电弧。 6.发热的导线。

7.化学反应(购买的或临时制造的)。 8.黑火药与闪燃炸药(flaspower)。

根据国家消防协会921手册(NFPA,1981),引爆方法有以下几种,但不限于此:

1.雷管。 2.表面热。 3.电弧。 4.明火。 5.电火花。 6.静电。

7.化学反应(购买的或临时制造的)。

上面的东西大家听听就可以了,不可以去买去试啊,我在这里跟大家说了啊,以后要是出了事情可不要说是我告诉你的,哈哈。

四、现场特征,以及从现场体现出的犯罪目的

嫌疑人的行为经常能提供一些有关犯罪目的的证据。例如,搬走有价值的物品或用次等物品将其替换的行为就反应了嫌疑人在纵火前的准备活动(够鸡贼的,不过这么鸡贼反而暴露了自己)。行为也可能显示了被告与被烧毁的建筑物主人之间的反感或敌对关系。不尽力灭火或在当时有条件去报警而不去报警也是重要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的潜逃也是其有罪的一种表示。

当我们分析犯罪人纵火或使用爆炸物的目的和特征时,判断是否是故意损坏非常有帮助。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多地了解环境结构和燃料在燃点方面的情况。而这应该与使用助燃物或爆炸物的数量相比较,与袭击目标损坏的数量相比较。犯罪人使用的燃料或爆炸物越多,他们企图让袭击目标遭受的损失也就越大。(不过,这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由于纵火和爆炸结果的不可预测性,要结合整体的调查结果做出结论)

另外,当我们考虑犯罪人纵火或使用爆炸物的目的和特征时,要牢记犯罪人选择的目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关于这一点,我们的意思是要找寻一些关于设施、点火器或火源的证据,即用火或爆炸物施加损坏的指向性。犯罪人意图伤害、损坏、杀死或毁坏的是一个范围较窄还是较宽的目标。窄范围的目标是用火或爆炸物给具体的目标

施加一个具体的、集中的、定量的损害。宽范围的目标是用火或爆炸物企图任一种蔓延的方式来施加损害。在一些涉及宽范围目标的案件中,目标物可能就在火源附近,但犯罪人也可能设计出超越原始目标而殃及周围被害人的行动计划。

呼??,这一口气,快憋死我了。怎么样,大家都听明白了吧。光是有理论还是不够的,下节课我们要给大家讲几个案例。下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w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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