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课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06-11 17:4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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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野生动物有哪些 熊猫、金丝猴(川金丝猴、滇金丝猴、黔金丝猴)、白鳍豚、白唇鹿、(前面四种为我国四大国宝)、华南虎、麋鹿(四不像)、扬子鳄、鳄蜥、大鲵(娃娃鱼)、中华鲟、白鲟、白头叶猴 、岩猴(台湾猴)、藏酋猴、普氏原羚、藏羚、扭角羚、台湾鬣羚、野牦牛、荒漠猫、黑麂、四川山鹧鸪、海南山鹧鸪、黑颈鹤、中华秋沙鸭、白颈长尾雉、黄腹角雉、绿尾虹雉、雉鹑、黑长尾雉、蓝鹇、褐马鸡、白马鸡、藏马鸡、蓝马鸡、斑尾榛鸡、海南虎斑开鸟(读作坚)等。

野生动物小故事 关于野生动物的经验之谈

当蒂皮想要接近一个野生动物的时候,她会不停地围着动物跑。一圈,两圈??直到动物眼中的戒备消除,她才会走近,伸出手,然后就成了朋友。

蒂皮自己感到能够和野生动物说话。她和它们说话,用眼睛,用手。而她觉得它们也听懂了她的话。她认为这是她和别人不一样的地方。

1,野生动物世界复杂得很。 2,不要害怕,但永远要小心。 3,动物从来不凶恶,但比较好斗。 4,野生动物永远有敌人。 5,动物来自好人这边。 喜欢与不喜欢

蒂皮有个好朋友是变色龙莱昂。她常常和它在一起。她会花很长时间给它捉蚱蜢吃。她也喜欢蛇、大青蛙。但是她不喜欢鳄鱼。对于动物,她有自己的标准。

狒狒姑娘星迪曾经撕扯过她的头发。她很生气。从此就不喜欢星迪。

坐在鸵鸟林达的背上最舒服了。林达总怕她掉下去,常常一动也不动。 小豹子杰比

有一次,豹子杰比跟随蒂皮一家散步,路上遇到两个非洲男孩,男孩见到杰比吓得狂跑,惹得豹子猛追,并追到了其中较小的一个孩子。爸爸跑去救下被咬伤的男孩,但豹子见到鲜血更是狂躁,一下子冲上来,蒂皮喝住了它。阿兰·德格雷说:“是蒂皮救了我的命。” 杰比受到了严厉的惩罚,从此被关在铁笼子里。蒂皮常去看望它,这让杰比很高兴。为了表达它的友谊,它往蒂皮的身上撒了一泡尿。 大象哥哥阿布

蒂皮是在10个月时与30岁的成年大象阿布认识的。当时,父母带着牙牙学语的蒂皮来到博茨瓦纳的天然动物园旅游,并在那儿的旅馆居住了一些日子。阿布是旅馆的\保安\,负责旅馆四周的安全。蒂皮虽然刚刚学步,但她一点都不害怕大象,经常与它一块儿玩。阿兰·德格雷先生说:“只有她一个人可以爬上大象的背部,阿布不让其他人爬上去。每次蒂皮一招手,阿布就跪下来,用鼻子慢慢送她到头上,再慢慢站起来。”蒂皮最早会说的话是\爸爸\、\妈妈\和\阿布\,后来她叫大象\哥哥\。在蒂皮离开天然动物园不久,阿布也返回了大自然。

在蒂皮和阿布长时间分别期间,她经常想念自己的这个朋友。几年的时间过去了,6岁的她又有机会重新来到博茨瓦纳,重新见到了阿布。现在她已是法国一个学校的一年级小学生。可体重约有5吨重的阿布却还是老样子。

两个朋友相见,彼此都显得非常高兴。蒂皮说了声\跪下\,大象的两条前腿便乖乖地弯曲下来。他们分别后,阿布的长牙断了一节,

这样一来,它的脑袋便能低得更低,蒂皮可以攀着象牙爬上大象的鼻子。蒂皮将自己的上衣脱下扔在地上,阿布就用鼻子捡了起来,举到3米多高,一直送到蒂皮的手上。他们还一起在小池塘里嬉戏,大象用鼻子吸水,再泼洒在蒂皮的身上。看到两个朋友玩得如此开心,蒂皮的父母忙按照相机的快门,拍摄下这有趣的一幕。

鸟窝的启示

有一天,我乘车到市里去上钢琴课。突然,看见树上有一个鸟窝,于是,我对数鸟窝产生了兴趣。大树上有数不清的鸟窝,而且那鸟窝特别大。可是汽车一过崂山,树上连一个鸟窝都看不到。我还注意观察了一下鸟:在崂山小鸟是满天飞的,可到了李村的那一段路上,很少看见几只鸟。因此,崂山到里村连鸟都看不见,哪会有鸟窝呢?但有一个问题使我搞不懂:为什么从崂山到里村会没有鸟呢?于是,我带着这个问题和我们一小组的同学进行了研究。

我们发现:在崂山到李村的公路两旁有数不清的工厂,而且,那些都是大规模的工厂,可在青岛的高速公路两旁的工厂比李村和崂山的少得多。很明显,青岛和李村的空气就比崂山差得多。要造工厂,就得毁林开荒,这样,工厂日夜增多,小鸟赖以生存的森林就不断减少,使小鸟失去了温馨的家园。况且,工厂排放的浓烟和污水,严重地污染了空气,污染了明净的河流和清洁的海洋。如果小鸟们呼吸了这样的空气喝了这样的水就会生病,甚至死去,这里的生态环境被人类破坏掉了,所以小鸟不得不离开这里,另找家园。通过研究我们懂得了是由于人类破坏了环境才使得小鸟失去了家园。由我们想到环境的破坏危害的不仅仅是鸟类,还有其它动物。

在欧洲,由于森林被大量砍伐,失去生活空间的熊和狼,又被人类以袭击家畜的理由大量猎杀,现在仅有少数残存在深山中。原饲养在动物园中的海狸和野牛,因数量日渐减少,现以放在国家公园内,

使它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得以继续繁殖。在非洲,由于人口的持续增长、农地的大量开发等种种因素,使环境有极大的改变,动物处于逐渐减少中。非法盗猎犀牛、非洲象、斑马、大猩猩的恶行一直无法遏止。在大洋州,是在育儿袋中养育幼兽的有袋鼠大本营。可惜从外国引进

的动物由于野生化,已威胁到本土动物的生存。一种原产的不会飞的鸟已经绝种,部分袋鼠及树袋熊已列入保护之列,而袋狼在人类的猎杀下,可以说已经绝种。平衡的自然生态环境是地球生物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生态环境一旦失去平衡,就会带来野生动物的灭绝,给地球带来很大灾难。现在世界上,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严重,人们大面积地砍伐树木,捕杀生灵,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给人类带来了严重威胁和灾难。

因此,我们一小组的成员提出:一、人们要植树造林,绿化大地,革新能源,以减少大气污染。二、及时处理垃圾,化废物为宝。三、用微生物处理污水效率高,费用少。四、建议学校定期上环保课,从小教育孩子树立环保意识。让我们生活在清洁、美好的环境里!然后我们要保护野生动物,地球上有了野生动物才充满生机,缺哪一部分都不行。所以我们要行动起来。但仅凭一个国家是无法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许多国家共同缔结条约,禁止滥捕野生动物,停止开发破坏候鸟的栖息环境,保护珍贵大自然。因此,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投下大量资金,为保护自然而努力。不论是多么细小的动物,都可能是其他生物赖以维生的一环,生物之间彼此互相关联,正是地球被称

为生命之星的原因。最后,我们要加强个人爱护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只有这样,野生动物们才能安全的在大地母亲的怀抱中生存。因此,人人要保护野生动物,不能剥夺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同时又不能为人类的享乐而任意猎杀,导致野生动物的逐渐减少。让大家一起行动起来吧!让地球充满生机,成为每一个弱小生命可以依恋的家园。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所制定的一部法律。该部法律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2004年8月28日颁布。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编辑本段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编辑本段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

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kvr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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