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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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

姓 名: 孙 磊 学 校: 商丘师范学院 学 号: 15620063250386 指导教师: 陈老师 定稿日期: 2016-9- 24

目 录

内容摘要???????????????????????????2 关键词????????????????????????????2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3 二、民事“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3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4 (二)对公共权力机关的损害???????????????????4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4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4 (一)执行立法滞后???????????????????????4 (二)法律意识淡薄、履法责任弱化????????????????5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5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6 四、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7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的问题?????????????7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7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8 (四)强化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9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10 五、结语???????????????????????????11 参考文献???????????????????????????12

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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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事执行是获取民事权利和权益的一种最有效、最便捷的

法律途径。民事执行指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执行条件,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诸多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自然实现或难以自主实现的现象。当前“民事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依法判定的被执行人难找,法律规定范围内可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予以依法执行和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民事执行难”是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民事“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包括讨债的直接成本;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对公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于是赖债、躲债、转移资产、逃避责任就会向传染病一样迅速蔓延,甚至会引发社会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业绩和政绩,授意执法机关阻碍依法执行,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执行工作。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完善执行程序,确立执行目标。

[关键词]:执行现状;危害性;主要原因;解决方案;

民事判决民事执行难原因及解决问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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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获取民事权利和权益的一种最有效、最便捷的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划分,民事执行可以划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民事执行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执行条件,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诸多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自然实现或难以自主实现的现象。当前“民事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依法判定的被执行人难找,法律规定范围内可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予以依法执行和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民事执行难”是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最大的一种强制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一个法治国家建设中,法律是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所斌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在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体现,所以法律所斌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正确的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公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有损于法律的威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碍于国家强制机器的运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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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多角度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公共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公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工作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人民法院的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法律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胜诉方的质疑和猜测,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企事业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多样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是债务人,扮演着多种角色,饰扮着多种载体。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法律义务,于是赖债、躲债、转移资产、逃避责任就会向传染病一样迅速蔓延,甚至会引发社会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层面上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利益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程序化,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也必然导致在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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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最大化的有力保障和必须采取的措施。

线人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踪迹难寻、玩人间蒸发、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知情人中发展线人,要求线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物资的奖励制度。

执行公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有透明度。执行程序应该对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别是通过对敏感环节的公开,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院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进而抱怨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赢了官司输了钱产的情况,使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争取得到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所有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各种债权和其它财产权及其抵押情况等。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多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而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采用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基于对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并不到位,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白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胜诉方不但为诉讼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还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落了个判决执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丧失殆尽。其实在现实当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但是为了获得程序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实体上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当前我国诉讼费用一般都在案件审判前收取,执行费用在法院施行执行程序前收取。且费用收取又按诉讼标的收取,这是相当不合理的。我认为国家应该减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取或应在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五、结语

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工程、民心工程、和谐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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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法制国家健全和完善法制的过程,其关键则在于强制执行法律程序的完善与健全,人民群众的履行法律意识提高。只要我们从根本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完善执行程序,确立执行目标,相信我们一定能够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必定会走出困境。总之,要克服民事案件执行难,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之间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度”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依法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既得利益。

参考文献:

[1] 江伟:《民事诉讼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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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伟:《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65页

[3]齐树结,马昌明:《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页

[4]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36页 [5]方蓅芳. “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6]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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