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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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建设新型加工制造业基地,加快全面建设运城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和有关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规定要求,借鉴山东等地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对部门和干部进行考核的经验和做法,结合运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招商引资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引进项目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注重效率,群众公认的原则;
   (三)因事制宜,简化程序,严格标准,求实准确的原则;
   (四)全过程督查、考核,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集中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六)分级负责,分级考核,奖惩兑现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内容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
   (一)单位:各县(市、区),各经济开发区,市直经济管理部门和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市营企业。
   (二)个人:市四套班子领导,上述地方和部门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市考核办考核;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地方和部门考核。
   (三)非考核对象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类同考核对象考核奖励。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引进的资金或项目以及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
   第五条 对引进的资金或项目的考核按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认定的内容界定。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考核主要指有关职能部门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扶持、业务配套和工作支持。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步骤

   第七条 考核实行动态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动态考核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牵头实施,采取考核对象申报、建立台帐档案、不定期抽查等办法,将招商引资情况每季通报一次。引资引项目的奖金由招商办考核认定。集中考核由市考核办牵头实施,半年一次,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对等方法,全
面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精神鼓励由考核办考核认定。
   第八条 集中考核的步骤:
   (一)组成考核组。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牵头,从市委督查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抽调公道正派、懂业务

的人员参加。考核人员要相对稳定,并接受相关知识和业务培训。
   (二)材料准备。被考核对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引进的项目、资金等进行自查,建立项目档案,提交考核组考核认定。
   (三)考核审查。①听取情况汇报。听取考核对象对需要认定项目、资金的有关情况汇报。②审查档案材料。主要看项目名称是否与工商注册所登记的名称一致;审查所报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审查合同内容确定投资方式,核实所报项目、资金数额,确定引进项目、资金的类型,对证明材料一律看原始票据,验证其准确性;对无正式发票或其它资产证明材料,确需评估的项目,对评估报告要通过查看企业会计帐本和现场查看进行验证核实。③实地核对。通过实地察看、查阅会计帐本,了解、印证和核实招商引资认定数值的准确性。
   (四)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部门由第一责任人进行述职,采取客商和有关方面进行评议、无记名测评等方法进行考核。
   (五)汇总整理。根据考核情况,考核组写出考核报告,填写有关统计、汇总表,将考核对象的投产营业项目、在建项目、引进的资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汇总整理,将服务部门的工作评价一并写出招商引资考核汇报材料。
   (六)研究确定。考核组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全面汇报,领导组研究确定。
   (七)社会公示。将考核的情况及拟奖励和惩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5-7天,有异议的予以复核。


第四章  考核的奖惩   

  第九条 资金奖励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政策兑现。除奖金外,可获得以下荣誉。完不成任务,则按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一)引资5000万元(6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金质奖章一枚,非本市市民的同时授予“运城市荣誉市民”称号;引资5000万(600 万美元)以下、3000万元(36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贡献奖”银质奖章一枚;引资3000万元(360万美元)以下、2000万元(24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贡献奖”奖牌一个。
   (二)完成或超额完
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并给第一责任人记功。完成任务的单位,给第一责任人记三等功;超额完成50%以上的,给第一责任人记二等功;超额完成任务1倍以上的,给第一责任人记一等功。
   (三)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个人,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给予记功,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

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记三等功的条件是:一般干部完成100万元,科级干部完成200万元,县级干部完成300万元。
   记二等功的条件是:一般干部完成200万元,科级干部完成300万元,县级干部完成400万元。
   记一等功的条件是:一般干部完成300万元,科级干部完成400万元,县级干部完成500万元。
  (四)获奖人员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计奖。
  (五)对招商引资优质服务部门,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
  (六)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完成任务在50%以下的单位,对单位和第一责任人“亮黄牌”。
  (七)第一责任人虽然超额完成任务,但单位任务完不成的,也不得受奖。
  (八)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达不到80%的,县级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干部个人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九)对服务于招商引资的工作部门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奖惩兑现。考核后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向招商引资领导组汇报,领导组研究的结果公示,有异议的予以复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兑现。


第五章  考核的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对考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属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由哪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承担责任。
   (一)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考核对象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而造成损失的,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有关资料的,提出批评;拒不改正的,不予考核,不计算招商引资指标。
   (四)对采取欺骗手段,
伪造虚假招商引资材料而得到奖励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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